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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活动总结|民事公益诉讼活动总结(合集十篇)

2020-03-25 民事公益诉讼活动总结

民事公益诉讼活动总结(合集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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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护理学本科生具备护理研究的基本能力是高等护理教育的目标之一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工作报告。指导老师在科研选题、文献查阅、科研设计与科研实施、数据统计分析等标书撰写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指导过程中,进一步培养了学生的创新意识以及科研设计能力。许多导师本身是护士长或护理部主任,她们工作的方式方法增强了学生护理管理意识;在与导师的接触中也锻炼了学生的沟通技巧〔2〕。导师制论文指导的关键是指导教师的科研素质和指导方式。在现有条件下建立一套科学、严格的导师选拔制度,是培养本科学生科研能力的关键〔3〕。而指导老师应充分认识本院的特色及自己的专长开展课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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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很多人在调解无望的情况下都会选择起诉。今天在这里我给大家带来的就是有关于民事诉讼书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借鉴。

诉讼请求,请依法追究共同被告人伤害罪的刑事做法,请依法追究共同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人系同胞兄弟。后来他将自己的房子出卖,留下被告人之母住在原址临时建筑的矮房之内,所以被告人等时常逗留于此。在之前下午自诉人到自己的父母家的时候,因为如果被告人临时住处的时候。那个时候酒气熏熏的被告人突然戏弄自诉人,还在一旁大声呼叫他的绰号。自诉人感到不满并且委婉的请示不要再这样称呼。没有想到的是,被告人不通情达理,先是破口大骂,然后在手持两块大砖砸到了自缚人的额头,然后又拿棍棒敲击他的背部。后来经过邻居劝阻,但是被告人的态度依然十分嚣张,无理指责前来劝解的邻居。并且野蛮殴打驾驶拖拉机的仗义执言的一位青年引起了公愤。

后来因为自诉人的姑母出面,这件事情才得到平息。在傍晚的时候,当她和邻居外出的时候,在经过被告人临时住处的时候,被告人又称呼自诉人的乳名。自诉人本来不想昂多找事情,但是被告人趁人不备,向他面部重重的打了一巴掌。自诉人被迫进行防卫,被告人的母亲公然纵容自己的还是行凶。而且被告人有恃无恐,在自诉人面前继续挥拳攻击。被告人开始跑到自诉人的身后,狠狠地掐住自诉人的脖颈,并且和其母亲前后夹击让他无法相顾。然后被告人趁机敲起棍棒打向了自诉人的头部,让自诉人的头部顿时血流满面。

经过医院的射线检查,他的左前额部分软组织裂伤,伤口5cm左右,并且深达到骨膜部分。如果播放呈现凹陷性骨折,深度达到1cm,手术缝合有七针。自诉人为了能够智商造成了非常大的经济损失。并且还留下了体积虚弱,头晕目眩,呕吐失眠,言谈举止不能用力的相关后遗症。医嘱需要复查,手术到现在还不能够工作。综上所述,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无端寻衅,首先打人,蓄谋伤害的行为,情节恶劣,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希望能够按照国家法律秉公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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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xxxxxx

受托人姓名:xxxx,职务:xxxxxx,联系方式:xxxxxx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单位与因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一审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申请保全,陈述案情,调查取证,举证质证,进行辩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上诉,代为撤诉,代收款项及共项。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同上

委托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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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民 事 诉 讼 法孙 斌805474464@

民 事 诉 讼 法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民事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特征:1,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质2,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3,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具有平等性4,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P13):民事诉讼法,就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互相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民事诉讼法典,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颁行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法律。广义的民事诉讼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典,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六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特有原则 :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原则;自愿和合法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

第七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的概念 合议制度,是只有三名义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庭的组成应该是单数。合议制和独任制是人民法院 审理民事案件的两种审判组织形式。合议庭由审判长,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二、回避的条件 审判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以上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证据材料:1,未经批准,私下回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不公开审理的规定: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但是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4,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也是不公开的。

第十章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一、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 我国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有以下几种:A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1,由民法调整的因财产关系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2,有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调整的因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等产生的纠纷。3,由商法调整的因商事关系引起的纠纷4,有经济法调整的因经济关系引发的各类纠纷5,有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动关系引发的纠纷B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适用于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该案件主要有: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等。

二、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三、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该案件包括{1海事海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3商标纠纷案件4著作纠纷案件5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和期货纠纷案件6涉及港、澳、台同胞及其企业、组织的经济纠纷案件。7诉讼标的大,或者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

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案审理的案件四、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2条确立了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民诉意见》中还对特定情况作了以下补充规定:1,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1,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外,《民诉意见》还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1,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被告一方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离婚案件地域管辖的特别规定(重点):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户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有专门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的制度。

适用于专属管辖的案件(简答):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船舶排放泄漏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有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5,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内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的海事法院辖。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意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的制度。

国内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简答):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3,管辖协议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4,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议选择管辖法院。5,当事人必须作出确定、单一的选择;6,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十一章 诉讼当事人与代理人

一、其他组织 《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规定的条件的其他组织。

第十二章多数当事人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形式,称为共同诉讼。在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共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称为共同诉讼人。

二、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情形: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2,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3,个人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6,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7,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悲痛知道继承人不愿意

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8,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9,共有财产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三、代表诉讼制度的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2,有诉讼代表参与诉讼。3,多数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

四、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1,公告2,登记3,判决效力的扩张

四、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2,参与诉讼的方式和时间不同。3,争议对象不同。4,诉讼地位不同。

五、诉的概念:诉,是指当事人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向法院提出的,解决民事争议,保护其实体上的权利的请求。

诉的种类(选择):1,给付之诉2,确认之诉3,形成之诉。(诉的变更与追加。理解)

第十五章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证据的种类: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二、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了解)

第十六章证明

一、无需证明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推定的事实 4,预决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7,诉讼上承认的事实。

三、《证据规定》对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规定:1,证明责任分配的倒置。2,推定。3,法官裁量。

《证据规定》第4条对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作了规定,但同一条款中的许多规定并不属于证明责任的倒置,而是证明责任的正置。为明确起见,分述之:1,关于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 2,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关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四、证明过程(了解)

第十七章送达

一、送达的方式: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 5,转交送达 6,公告送达(公告期限60天)。第十九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1,拘传 2,训诫 3,责令退出法庭 4,罚款 5,拘留

第二十一章 第一审普通诉讼程序

一、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撤诉(选择):1,申请撤诉 2,按撤诉处理 3,撤诉的法律后果 {三者要区分}。

三、缺席判决(选择)缺席判决使用的情形:1,原告在被告反诉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4,人民法院对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延期审理的情形: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诉讼中止(选择)的条件: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与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二章简易程序

一、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程序;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十三章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区分三者}。

一、民事裁定的效力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第一审民事裁定,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允许上诉外,其余裁定一经送达便生效。

第二十五章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A。联系:第一审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诉讼程序的继续和发展。B.区别: 1.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2.审级不同。3,任务不同。

三、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两种情况):1,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请,证据不足时。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是否发回重审的不同情况处理(选择):{共五条}

第二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是怎样引起的?1,当事人申请再审 2,法院决定再审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

第二十七章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的特点:1,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2,没有原告和被,3,实行一审终,4,审判组织特别 5,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6,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7,免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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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地址:

受托人: 电话:

单位:职务: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委托人与纠纷一案中,作为委托人的 阶段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仲裁或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进行答辩,提起仲裁、起诉、上诉/反诉或申请再审/申诉/抗诉;代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辩论、申请调查取证、签发律师函、签署或递交法律文书;代为申请鉴定等;代为与对方协商谈判事宜;代为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同上。

委托人:

(签字)

二○XX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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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________

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

住址:________电话: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

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电话:________

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电话: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_因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得_________________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得代理权限为:________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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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方与_______________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20xx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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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职业 工作单位 住址 联系方法 身份证号码

被告: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职业 工作单位 住址 联系方法 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XXXXXX元给原告;

三、所有共同财产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XXXXXX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XXXXXX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我与被告于某年某月经人介绍相识,原告与被告交往期间原告多次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育儿子某某,自孩子出生起分居至今。

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观看A片,手游不离手等,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还在房事时模仿A片向原告索要费用,对原告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婚后被告向原告无故多次提出离婚,结婚不到一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去往外地工作,长期不归家。结婚这么久以来,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原告不仅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关爱和家庭的幸福,甚至被告还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及对双方父母经常恶言恶语,还不允许原告与家人有任何来往。在怀孕期间遇到任何问题也都是原告一个人,累了,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

在分居期间儿子某某一直由原告携带,被告从未过问原告及孩子的情况,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原告再生育孩子时身体受了严重的创伤,被告不仅置之不理还恶言伤害原告让其去死,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人性、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及其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人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为了儿子某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xxxx元。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儿子某某,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xxxx元中的xxxx元归我所有。

此致

                                        某某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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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职务)、(姓名)女士/先生(身份证号)为我公司参加此次招商工作座谈会议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参加本次招商座谈会议的各项内容。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本授权书期限自起至止。

在此授权范围和期限内,被授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授权人予以认可。

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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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和探索

公益诉讼是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在经历剧烈的社会变革后广泛使用的术语。当时的众多社会制度均面临挑战,因而出现了各种尝试改革的方案,设立了众多的公益法律机构及类似的倡导制度,它们都是为了环境、消费者、女性、有色人种、未成年人及类似的诸多利益而展开活动。

各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尽相同,在我国也没有形成一个公认的概念。笔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应当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侵害国家环境权益、社会公共环境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说,环境公益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于个人或组织提起的违法侵犯国家环境权益、社会公共环境权益的诉讼进行审理并判决,以处理违法行为的活动。

就环境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在国外已有较完善的制度和大量的实践。近年来,国内也开始了一些积极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1.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

据报道,2004年5月12日,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市雁江区清水河流域8家石材厂违规加工石材,擅自向河道排放石浆,造成河道污染和堵塞,严重影响了村民的生产、生活一事正式启动法律程序,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这些企业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检察院。

该院在建议书中指出,这8家石材加工厂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违规加工石材,擅自向河道排放石浆,造成河道污染和堵塞,严重影响了村民的生产、生活。为此建议企业对治污设施进行整改,修建沉淀净化池,使所排出水达到环保标准;对因排放的石浆水造成河床升高、河道堵塞,众厂家应进行清理,将河道恢复原状。建议书要求这8家石材厂将整改情况报送该院。

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告诫这些企业,如果不积极治理污染,继续侵害“三农”,将对其依法提起民事公诉。

目前,检察院正在等待企业整改的消息。

此前,雁江区环保局曾对污染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15日内停产整改。但众厂家仍然我行我素,不肯投资治理污染,以至这一问题得不到切实解决。

检察院就污染问题代表国家向污染企业发出检察建议书或提起公益诉讼,是否滥用了国家法律赋予的司法权力,干扰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法院会不会支持呢?

其实,类似案件在2003年已有判例。

2003年5月9日,乐陵市人民法院根据原告乐陵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范某通过非法渠道非法加工销售石油制品,损害国有资源,造成环境污染,威胁人民健康,影响社会稳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一案,依据《民法通则》第5条、第73条、第134条规定作出判决,责令被告范某将其所经营的金鑫化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的5日内自行拆除,停止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排除对周围群众的妨碍,消除对社会存在的危险。

这起由乐陵市检察院起诉、乐陵市法院判决的环境污染停止侵害案,是最近处理的一个较好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003年11月,四川省首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近日在阆中“尘埃落定”。阆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市群发骨粉厂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并在1个月内改进设备,直至排出的烟尘、噪声、总悬浮颗粒物不超过法定浓度限值标准为止。

较长时间以来,阆中市群发骨粉厂周围居民因长期受该厂烟尘、噪声污染侵害,多次到环保部门投诉。今年初,该市环保局在对该厂周围区域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后发现,其悬浮颗粒物、噪声等超标较严重。随后,该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群发骨粉厂排放的污染物在一定程度上对周边群众的工作、生活构成了侵害,并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2004年6月,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世界环境名人聚会北京探讨科学发展观”大会上提出,公众应该成为环境污染事件中的诉讼主体,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让任何公民、团体和国家机关都能与污染环境者在法庭上一论高低。

据潘岳副局长介绍,环境权益并不仅仅属于私人,它更多地属于社会公益,而要加大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惩治力度,环境诉讼的主体就应从直接的受害者扩大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环保组织、公众,把污染企业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并形成污染企业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态势,从根本上扭转污染反弹的现象。去年,北京市环保局将屡次违反《环境保护法》的9家企业告上法庭,法庭判令9家企业停止环境污染行为并缴纳罚金。

2.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2.1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法学界在公益诉讼研究方面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既有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活动。公益诉讼不等于公诉,它既可以由国家授权的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又可以由利害关系人以国家授权机关的名义或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今年,在北京大学法学院,近30名来自实务部门和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就公益诉讼在我国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展开了热烈而深入的研讨,对于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与会专家都认为无可置疑。专家认为,在利益多元的现代社会,存在很多目前的共同诉讼所无法包含的利益需要法律的保护。同时,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来维护由于行政或立法等原因受到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是推进社会改革,促进民主与法治完善的重要途径。法院对涉诉当事人众多的案件通过不受理实施的压制只会造成更大的社会不安。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仅不会影响法院的形象,反而更好地树立法院维护人民利益及正义与公平的良好形象。

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在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有较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施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充分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环境权益,如不建立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能说明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的健全,也不能保证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

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侵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对侵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行为,目前大量的是追究行政责任,少量追究刑事责任,而极少、极难追究民事责任。这一法律空白,有必要通过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来填补,真正保障国家利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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