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讲座心得(集合十二篇)
2020-11-27 刑法讲座心得刑法讲座心得(集合十二篇)。
第一篇 刑法讲座心得
最近,我有幸参加了一场令人印象深刻的律师讲座。这场讲座由一位备受尊敬的律师授课,吸引了许多对法律感兴趣的人。我之所以选择参加这个讲座,是因为我一直对法律问题和维护公正感兴趣。通过这场讲座,我不仅获得了专业知识,还对律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讲座一开始,讲师向我们介绍了律师职业的基本概念和职责。他告诉我们,律师是法律界的代表,负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他还强调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指出律师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这一点让我十分敬佩,因为在维护公正的同时,律师们还必须始终遵守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
随后,讲师详细介绍了律师职业的发展历程以及律师行业的现状。他向我们讲述了律师的成长过程和职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他强调了坚持学习和不断提升的重要性,并分享了自己在职业生涯中的经验教训。通过听他的讲述,我更加明白了律师是一个需要不断精进的职业,只有持续学习和修炼,才能成为一名专业、有竞争力的律师。
接下来,讲师以一系列案例向我们解释了律师在实践中的作用。他讲述了律师如何帮助受害者维权、如何为企业提供法律支持等等。这些案例生动具体,让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律师在不同领域的应用。同时,通过这些案例,我们还了解到了律师的工作特点和工作环境。律师需要与客户保持密切沟通,需要在复杂的法律条文中寻找关键点,需要使用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等。这些要求对律师的学习和实践能力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在讲座的最后,讲师强调了律师职业的意义和价值。他告诉我们,律师不仅仅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还是推动社会公正的重要力量。律师通过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平等,为社会贡献了很多。他鼓励我们要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关注社会问题,并通过法律手段为弱势群体争取权益。
这场律师讲座让我对律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通过讲师的生动案例和亲身经历,我对律师的工作流程和挑战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我了解到,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需要扎实的法律知识、精湛的技能以及为人诚实正直的品质。同时,我也明白了律师在公益事业和社会公正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作为一名年轻人,我将更加努力学习,为了将来能够直接参与到法律事务中做出贡献。
总之,这场律师讲座给了我很多启示和动力。我深切感受到了作为一名律师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使命。我相信,只要我努力学习和锻炼,付出辛勤的努力,我一定能够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并为社会公正和法治事业做出贡献。
第二篇 刑法讲座心得
昨天下午公司邀请到银川市政安消防知识科教站的罗旋教官来我公司进行消防知识讲座。听完讲座后,我意识到自己以前对消防安全知识的认识是显得那么匮乏和无知。虽然我们平时对一些基本的火灾安全也有一些防范意识,但认真听完罗教官的讲述,一段段因麻痹大意或无知造成的揪心的触目惊心的残酷案例视频,一组组因火灾事故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和无数伤亡换来的天文数据。在场所有听课的人都被深深震撼,大家才意识原来危险离我们是如此之近,也才意识到我们对消防安全方面的知识是如此的无知。我想无须举例曾经发生过的火灾是如何可怕,造成的.灾难和对亲人的伤痛是如何巨大,每天我们通过媒体耳闻目睹的灾难已经够让我们揪心和恐惧了,为何不能给我们警醒和提示呢,或许天灾我们无法躲避,但人祸我们为什么不能主动去防呢。因此我也有了许多感想:单凭偶尔组织有限的人员听课是不够的,这需要我们每个人的认识和支持,从每一个个体做起,相信灾害会降到最小,就像罗教官讲到的“一人防火不叫防,众人防火稳如山”。
随后罗教官还结合实物向我们仔细讲解火灾发生后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材和逃生自救器物,这时大家又恍然,原来我们身边的许多东西在遇到火灾时还能这么用,关键时候能救自己甚至是家人的生命。
根据这次学习和部分案例的分析对消防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也掌握了一些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理论知识,譬如:燃烧与灭火的常识,常见灭火器材的维护和管理,消防控制室及消防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消防安到消防知识的重要性,全培训的重要性等等。这些对我公司员工的一种认知,让我们时刻记得安全。在工作中,应该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防火意识为目的,不作口头文章,以实际行动和措施来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通过这次学习培训,让我认识也不少,掌握的也很多,受益匪浅,让我进一步知识,也提高认识,增强了工作实践操作经验,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掌握以下几点;
一、熟悉本岗位的基本消防通道,具体消防基点和基线。
1、你所职责工作范围,了解和掌握各个消防安全通道以及路线,或一些安全出口。
2、要掌握你所工作的范围消防栓有几个,具体在哪里。
3、要掌握消防栓的水、流程图,和监控室的报警电路图。
二、要经常性的,检查各个水流线路是否完好,检查消防栓设备是否完好,消防栓是否灵活,检查阀门是否完好,消防软管是否完好,一些消防器材备用是否完好。
三,要一定掌握使用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检查是否过期。
四,必须掌握一些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消防安全认识,增强消防安全工作力度,积累一些消防安全经验。听了今天上午xxx讲的安全讲座,感受很深。
孩子是社会未来的接班人,他们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民族的兴衰和社会的进步。育人不仅要进行智力教育,还要进行道德、纪律教育。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从幼儿学生抓起,使学生从小就接受交通安全知识教育,达到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管理自己,养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是能达到一代人和一个社会的良好秩序的百年大计。
第三篇 刑法讲座心得
近期,我参加了一场特别的女生讲座,主题为“女性自强与成长”。这场讲座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不仅让我学到了很多有关女性力量的知识,还激发了我内心的勇气和坚定。以下是我对此次讲座的详细回顾和心得体会。
讲座开始时,演讲者先是简要介绍了自己,她是一位成功的女性企业家,曾经历过许多艰辛的挑战和困境。她的经历让我深受鼓舞,因为我也正处在人生的转折点上,需要面对许多未知的困难和选择。她的成功经历证明了女性在事业上的无限潜力。
讲座的第一部分涉及女性自信和自我认知。演讲者说,女性要学会爱自己,坚信自己的价值和能力,不要轻易被他人打压或怀疑自己的能力。她强调了培养自己的优势和技能,在任何领域都努力追求卓越,并鼓励我们努力超越自己的限制,充分发挥潜力。这段话深深地触动了我。作为女性,我们常常受到来自社会和家庭的限制和质疑,但我们应该相信自己的能力,并不断超越自我,实现自己的梦想。
第二部分探讨了女性在职场中的挑战与机遇。演讲者分享了自己在职场上的经验和教训,教会了我们如何面对性别歧视和职场压力。她告诉我们,在职场中,要坚持自己的原则和价值观,不轻易妥协。她提到了许多成功的女性领导人,她们以自己的智慧和毅力改变了传统的男性主导职场,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段内容让我对自己在职业生涯中的发展充满了希望,同时也明白到了迎接挑战的重要性。
最后,讲座的第三部分重点突出了女性与情感健康的关系。演讲者强调了保护自己的身心健康的重要性,尤其是女性。她提到了过度工作和长期压力对女性身心健康的消极影响,并分享了一些应对压力和情感困扰的方法和技巧。我学到了如何正确处理工作与生活的平衡,以及如何培养积极的情绪和心态。这部分内容让我意识到,女性不仅需要在事业上取得成就,还要关注自己的身心健康,为自己创造更好的生活。
通过这场女生讲座,我对女性自强与成长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我相信,每个女生都有机会实现自己的梦想,不论在事业、家庭还是个人成长方面。我们可以通过勇敢、努力和聪明的决策,突破生活的局限和困境。这次讲座让我更加坚信自己的能力,我相信,只要不断学习、成长,并且相信自己的价值,我一定能够成为自己想成为的人。
总的来说,这场女生讲座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不仅开拓了我的思维和眼界,也为我提供了实现自己梦想的信心和动力。无论是在职场、家庭还是个人成长方面,我都相信自己能够实现女性自强与成长的目标。我期待着将这次讲座中学到的知识和经验应用于我的生活,并成为一个积极向上的女性。
(注:以上是一个范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第四篇 刑法讲座心得
我国现行刑法总则部分(第3、4、5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已经明文规定为刑法的基本报指导原则,成为刑事立法、司法活动必须遵行的基本原则。缘此,这三原则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似乎已不可动摇。
然而,笔者依然有所质疑。
是否可以因为刑法基本原则已落户于刑法典中,或因为之前之后曾经大规模地讨论过,现在就可袖手不问了,或者说这个问题是否真的业已解决?诚恐不然。
首先,刑法对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只是“已然”,未必是“必然”或“应然”,这自然是由法的滞后性、不周延性等先天不足造成的。其次,法学理论研究不仅仅是作为某部法律规范的“法窑”而存在的,而应为整个法学进步的引擎,既务实又要有前瞻性。再次,整个社会都在不断发展,立法和司法环境也在改变。
故此,笔者认为旧题重拾亦是有以。
谈到刑法基本原则,我们无法回避另一相关概念,既法的原则 。
本文着意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了何为法的原则、法的原则的分类,以求理清法的原则与基本法律原则的关系。以此为阶,本文的一个重要内容即是以比较的眼光对刑法基本原则进行研究,即从刑法基本原则与宪法基本原则以及刑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对比分析中找出刑法基本原则的各方面特性,以此进一步检验已有的及新近的提法,并力求对以后刑法基本原则可能出现的提法准备辨认手段。
法的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 宪法基本内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 刑法平等适用原则
Abstract:
In the General Rules (item3, 4,5) of the current criminal law of our country, equal status from criminal law principle, crime and penalty by law principle and crime equaling penalty principle have been laid down in clause clearly as fundamental guiding principles, and the three so turn basic principles which must be obeyed in the course of law making and performing, because of this, it seems that the position of the three as the basic principle in the criminal law could not be removed.
However, the author believes it to be inconvincible.
Could we be relaxed and lie comfortably just because the basic principle of criminal law has resided in the criminal law or it has been explored by lots of people before or after it was laid down in clause? Or the problem has really been solved? I’m really afraid not.
Firstly, that the basic principle has been fixed in the criminal law is just “so ” but not really “must be so ” or “should be so ”, which is naturally caused by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riminal law such as “late” and “not-all-in” these born flaw. Secondly, the theory study o
第五篇 刑法讲座心得
刑法学2作业1 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 【案情】
王某,男,44岁,某医院职工。
王某得知其妻刘某有了婚外情后即怀恨在心,欲致其于死地。2001年12月19日,王某自制了一个定时爆炸装置。12月21日上午,王某将爆炸装置定好时间后谎称要去登山游玩,带着刘某一起爬上了一座游人云集的山头。中午12点左右,王某将用报纸包好放在塑料袋中伪装成午餐的爆炸装置让刘某拿着,然后以上厕所为名离开刘某。12点30分左右,定时爆炸装置发生爆炸,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王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2000年2月因与吴某发生争执而将吴某扎伤、经查属实。吴某的伤情为轻微伤。【问题】
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爆炸罪。本案中,王某(44岁),为了报复其妻刘某,把爆炸装置带到“游人云集的山头”,然后引爆,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王某的行为足已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虽然他的目的是故意杀害刘某,但在使用杀人手段上已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应认定为爆炸罪。第二题: 【案情】
谢某,男,26岁,××市公交公司121路车队司机。
2004年10月14日早上7时许,谢某驾驶121路1234号车搭载着20余名乘客驶近××中学门前的公交车站时,同样要在此停靠上下乘客的一辆120路车正在前面靠边行驶准备进站。
为了抢在120路车前面进站,谢某加大油门,驾车从120路车左侧超越,然后向右猛打方向盘冲向车站。此时,在站上候车的50余名乘客正迎向车子走来准备上车。谢某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由于谢某的车速度快、惯性大,车下乘客躲闪不及,以致12人被撞倒刮倒受伤。同时,急刹车导致车内乘客跌倒或与车内设施发生碰撞,造成9人受伤。经鉴定确认,受伤乘客中4人重伤,6人轻伤,11人轻微伤。谢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问题】
对于谢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对于谢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这里有故意伤害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种罪名的想象竞合,区别这两者之间的主要点是区别两种罪名的客体方面,故意伤害罪的的客体是固定的人,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指不特定的人群或者公私财务.在此案中对于人群的数量和人员的出现是不确定的,因此应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处理原则应该是按一罪处罚,这个属于事实上的一罪,本案的情节和谢某的主观方面处罚,依据受伤群体的程度和国家受损害的程度,对谢某的行为进行处罚!在此案中也许有人会认为有过失的行为,另外要说明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存在过失的情形.因为本罪要求作案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作业2 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 【案情】
胡某,女,33岁,无业。
2003年6月20日。胡某拣到一个钱包,包内有一张名字为吴女士的身份证。胡某便用自己的照片以吴女士的名字制作了一张假的身份证,然后到银行办了一张同名信用卡。6月26日,胡某持该卡在某商场刷卡购买了约5600元的物品。经查,胡某199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0年3月刑满释放。【问题】
对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胡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本案中,胡某以吴女士的名义制作假身份证,并到银行办理同名信用卡,将吴女士卡中的2650元人民币取走。其 行为符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构成要素。第二题: 【案情】
赵某,男,15岁,无业。
赵某与张×X因故结仇后,一直意欲报复张XX。2001年10月4日晚,赵某经过与韩XX商议,赵某手持其从某武装部长家中偷来的一支“五四式”手枪、韩××手持尖刀闯人张××家.以张的家人为人质,打电话给张X×要求其拿10万元解决问题。张XX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人员崔XX、Tx×等赶到事发现场,并采取措施解救人质。在搏斗过程中,崔X×被赵某开枪打死,TxX被韩XX用刀刺伤。韩XX随后被击毙。赵某被击伤后抓获归案。【问题】
对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主观方面必须是具有杀人的故意。
本案中,赵某(15岁),为了逃避追捕,开枪打死公安人员崔某,其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因此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至于他盗窃枪支、绑架的行为,由于犯罪主体要求已满16周岁,因而,赵某的其他行为不构成犯罪。作业3 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 【案情】
韩某,男,28岁。
王某,女,24岁。韩某的同居女友。黄某,男,25岁。韩某的朋友。
2002年4月.王某与某公司经理胡某一见钟情,随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而且还发生了性关系.胡某承诺要请王某到自己的公司当翻译。韩某得知此情况后非常气忿,便威胁王某必须配合他从胡某那里弄一笔钱。商量好后,5月13日晚,王某打电话把胡某叫到了自己与韩某的住处。当王某与胡某准备发生性行为时,事先躲藏在暗楼上的韩某和黄某用相机拍下了他们的裸照。随后,韩某便和黄某一唱一合,称胡某勾引韩某的老婆,必须给予补偿,否则,便要将照片送给胡某的家人和其公司的上级部门。胡某不得已,只得将身上的2000元现金和自己轿车的钥匙交给韩某,并写下5万元的欠条后离开。
王某于14日上午向公安机关投案。14日下午,韩某前往约定地点收取胡某“欠款”时被守候的民警抓获。黄某随即也被抓获。【问题】
韩某、王某、黄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1)韩某、王某和黄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韩某是主犯,对韩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是胁从犯,对其应当按照她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王某还是自首犯,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黄某是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案中,韩某和黄某在王某的配合下,拍下王某与胡某发生性行为时的裸照,随后以此要挟胡某,并迫使胡某交出身上的2000元现金、留下自己轿车的钥匙并写下5万元的欠条。韩某、黄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以损害名誉、张扬隐私相要挟,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敲诈勒索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4)韩某在本案中,一手策划、组织和指挥并亲自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属于主犯。王某被韩某威胁而参加共同犯罪,属于胁从犯。黄某与韩中国共产党同实施了拍摄裸照和要挟胡某交出财物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5)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属于自首犯。第二题: 【案情】
胡某,男,29岁,无业。
2001年9月初,胡某通过国外的网站邮购得到一些淫秽光盘后,便用光盘刻录机进行复制.之后便如法炮制,在网上登出广告开展邮购服务。为吸引别人注意,胡某还制作了一个网站,将其制作的淫秽光盘中的部分内容上网,供人免费欣赏。短短两个月内,该网站的点击率高达5万余人次,胡某也卖出淫秽光盘达1600余张,从中牟利1万余元。经查,胡某1999年3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1年4月缓刑期满。【问题】
对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2、答:胡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本案中,胡某以牟利为目的,将其复制的淫秽光盘中的部分内容上网,供人免费欣赏。短短两个月内,该网站的点击率高达5000余人次,胡某也卖出淫秽光盘达160余张,从中牟利1万余元。其行为完全符合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作业4 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 【案情】
陈某,男,48岁,××海关关长。
陈某上任××海关关长不久,经朱×(男,35岁,××海关工作人员,陈某的下属)牵线,认识了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方××。为了少交税款,方××通过朱×多次宴请和送礼物给陈某。陈中国共产党收受方××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15万余元、现金人民币10万余元、美元1万元。朱×收受方××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现金人民币2万余元。1998年9月至2000年6月间,陈某明知方××所在公司不符合从××海关办理和领取《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的条件,仍违反海关法规,越权操作,先后给方××所在公司核发《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38本。方××所在公司持这38本《手册》,多次从海关将本应以“一般贸易”应税进口的20余万吨蜡油、基础油假报成进料加工项下的保税货物进口,导致该公司偷逃应纳税款8238万元. 【问题】
对陈某、朱×、方××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1)陈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本案中,陈某,男,48岁,是某海关关长,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陈某任职期间,共收受方某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现金人民币2万余元、美元1万元。陈某收受方某财物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明知方某所在公司不符合从某海关办理和领取《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的条件,仍违反海关法规,越权操作,先后给方某所在公司核发《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38本。致使方某所在公司持这38本《手册》,多次从海关将本应以“一般贸易”纳税进口的20余万蜡油、基础油假报成进料加工项下的保税货物进口,导致该公司偷逃应纳税款8238万元
(2)朱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贿赂行为在行贿人和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联系、沟通,以牵线搭桥的方式促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本案中,朱某多次为方某牵线并收受方某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2万元、现金人民币2万余元。其行为符合介绍贿赂罪的构成特征,且情节严重,应构成介绍贿赂罪。
(3)方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行贿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以外的其他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方某为了少交税款,方某通过朱某多次宴请和送礼物给陈某。行贿陈某财物折合人民币15万余元、现金人民币10万余元、美元1万元。行贿朱某财物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现金人民币2万余元。方某所在公司持陈某为其办理的38本《手册》,多次从海关将本应以“一般贸易”应纳税进口的20余万蜡油、基础油假报成进料加工项下的保税货物进口,导致该公司偷逃应纳税款8238万元。其行为符合行贿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特征,应对方某实行数罪并罚。第二题: 【案情】
许某,男,38岁,某市市委办公室主任。
2000年3月至2002年7月间,先后有3人给许某送去彩电、照相机、影碟机等物品及现金.总值人民币16万余元。许某收受财物后,给市委组织部有关人员打招呼,帮助该3人违反规定提升了职务。但许某并未将所收受财物分予有关人员。经查,许某已婚,但他却常年与陈某(女.20岁)同居,邻居们均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问题】
对许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许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和重婚罪。
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中,许某是某市委办公室主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许某任职期间,先后收受彩电、照相机、影碟机等高档消费品及现金,总值人民币16万余元。许某收受财物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市委组织部有关人员打招呼,帮助该3人违反规定提升了职务。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特征。
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案中,许某已婚,但经常与陈某(女,20岁)同居,虽然是同居,但邻居们均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可见,他们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群众也公认,因而是事实上的重婚。对于事实上的重婚,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第六篇 刑法讲座心得
作为一名学生,在校期间,我参加了不少学术讲座,其中有些讲座内容生动有趣、引人入胜,有些则比较沉闷乏味,但无论如何,我都会认真聆听,并在心中记录下所学之处。此次,我参加的是一场由中外籍专家共同主讲的“国际关系与全球化”讲座,下面就来谈谈我的讲座心得论文。
整场讲座由两位专家授课,一位是来自中国的李教授,还有一位是来自韩国的金博士。李教授作为中方代表,主要阐述了全球化的概念以及对国际关系的影响,而金博士则着重探讨了亚洲国家在全球化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两位专家的授课形式各异,但都充满了深度和思考。
李教授的授课气氛十分温和和平静,他指出了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和它所带来的改变。他表示,随着科技越来越先进,全球化越来越迅猛地向前推进,成为一个旨在将全球各领域连接起来的趋势。他还向我们明确阐述了突发性的全球化事件,例如贸易战爆发以及全球公共卫生事件,他认为这些事件会对全球经济与政治带来重大的冲击。
而金博士的授课则显得更为生动和幽默,他通过精心设计的幽默案例将我们耐心地带入主题中,向我们呈现了亚洲在全球化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他认为,在全球化的过程中,亚洲国家被认为是一股不可或缺的力量,而这主要源于亚洲国家所拥有的人口和经济资源。他特别提到了中国的上升,以及该国的影响力、商业地位等等,他的授课更是掀起了我对中国背景的好奇心和探索欲望。
这堂讲座教会我了多方面的知识。一方面,我了解了全球化趋势的概念,这对我未来的职业生涯和个人生活都将产生很大影响。当我结束学业后,我可能会开始安排个人生计划,因此我需要了解全球化对我个人未来生活的具体影响,考虑如何应对全球化带来的各种挑战。另一方面,我了解了亚洲在全球化进程中的角色,这对我的研究生课程以及未来的职业规划也都有很大帮助。
总之,此次的讲座让我深刻领略到了全球化的重要性,也让我对全球政治和经济环境有了更新的认识。我相信,在未来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全球化趋势将越来越明显,也将变得越来越重要。我们需要关注全球化的发展,才能幸运地参与到这些变化中,并使自己发挥更大作用。这次讲座也让我更明白中国在全球经济和政治中的地位,这对于我未来的发展和职业规划也提供了很大的启示。我相信,随着中国在全球视野中的崛起,我也会为此感到自豪并为此尽我的绵薄之力。
第七篇 刑法讲座心得
有幸参加刑法学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培训,聆听孙国祥教授和刘伟博士对刑法学的教学剖析,收获颇丰。大有耳目一新的感受,深受启发。我是治安学专业教师,对刑法学并不熟悉,由于专业精品课程建设的需要,参加了本期培训。尽管本人所教课程与参加培训课程诸多不同,但这次培训对我今后的教学工作和下一步我校精品课程的建设仍有很大帮助。下面我结合本次精品课程培训学习,谈谈个人对课程教学及教学资源利用的一些肤浅认识和体会。
一、教学探索
基于个人教学的体会,以及对一些同仁教学实践的了解,教学上的挑战和困惑可以说是高校教师普遍性的遭遇。此次培训学习,虽然我对刑法学不熟悉,但从孙国祥教授借助刑法学课程对教学的剖析中,也受益颇多,主要有三点:
一是,孙国祥教授特别讲到了教学方法,对刑法学教学中可以使用的方法作了较详细的阐述,比如辩论式的案例计论、撰写学术观点综述的小论文、旁听公审、专题讲座等等。我所任教的治安学课程,虽然与内容与刑法学不同,但从孙教授予的讲述中,我发现有我值得借鉴的很多东西,孙教授提到的诸多的教学方法,我几乎都可以作个尝试。
二是,孙教授提到了刑法学教学中要处理的几个关系,其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对我触动较大,我所就职的公安类院校近年正逐步转向于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在教学中如何做到理论够用,技能够强,各公安院校都在探索之中。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有不少教师已有多年的教学经历,但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有不少人还走了极端。孙教授的观点让我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即不能因为强调实践而割裂理论知识的系统化。对于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必须讲透,为学生建构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再强化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三是,孙教授中讲座中多次特别提到教学中必须充分把握学生的已有知识结构和领悟能力。我个人认为,这实质上是对“以学生为主导”、“以学生为本”之类教学指导思想的一条践行途径,也是我今后教学中需要贯穿的一个重要理念。
二、教学资源的获取
这次培训,在教学资源的利用上,对我的启发较大,除了日常的教材、期刊杂志外,还可以搜集与本学科知识有关的国内外各知名学校的网站,下载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获取各种教学资源带来了十分便利的条件。在日常教学工作中,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各种教学资源,丰富教学内容,拓宽教学和科研的视野。只有不断更新、充实教师的知识结构,才可以始终站在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只有教师个人知识的深厚积淀,才能给课堂带去信息含量高的知识内容,才能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形进行有的放矢的教学,也才能实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教学目标。
三、精品课程的建设与使用
近年来,各校精品课程的建设如火如荼,不少学校的精品课程建设水准很高,对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具有极大的助推作用。如何使这些的成果能发挥更大的价值。从此次培训中,我个人认为目前对此类教学资源还处于“低共享、高成本、交流不足”的状态。这种状态主要体现为:一是,共享范围极其有限,很多是建设单位内部共享。使很多同仁既使知道某学校的精品课程,也无法获取其内容。二是,高成本有限共享,在一定范围内高成本共享,这里的高成本既指需求者,也包括供给者,最终造成运转不良,难以维持。三是,交流不足。交流可以解决两个问题,即避免重复性建设和取长补短。但个人感觉目前在精品课程建设上,同行专业人员交流机会极少,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交流平台,特别是直接的、动态的交流。当然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国家教育部门的支撑。
两天的培训时间很短,所见所闻在短时间内还无法深度消化,我相信这次培训将对我今后的教学起到一次提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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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 刑法讲座心得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同
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第九篇 刑法讲座心得
最近我参加了一场题为“成功的秘诀:努力与智慧”的专项讲座,这场讲座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整场讲座内容详实丰富,让我受益匪浅。以下是我对这次讲座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这次讲座强调了努力和智慧的重要性。专项讲座的演讲嘉宾是一位非常成功的企业家,在他的脱颖而出的成功经历中,努力和智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告诉我们,只有付出足够的努力,用心去追求自己的目标,才能取得成功。同时,只有不断增加自己的智慧,学习新知识,思考问题的多个方面,才能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站稳脚跟。
其次,讲座还强调了从错误中学习和不断成长的重要性。讲座的嘉宾在演讲中分享了自己创业中的一些失败经历。他告诉我们,失败并不可怕,重要的是从失败中吸取教训,不断改进自己。他的分享让我深刻认识到,只要我们勇于面对失败,从中学习,我们就能不断成长,最终实现成功。
此外,这次讲座还提到了目标设定和方法规划的重要性。演讲嘉宾在讲座中强调了设定明确的目标,并制定实际可行的计划来实现这些目标。他鼓励我们将目标细化为具体的步骤,然后有计划地去实施。在讲座的案例分析中,他分享了自己如何通过目标设定和方法规划实现了自己的事业发展。这对我来说是很有启发的,我意识到只有将目标明确化,并有条不紊地执行,我们才能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梦想。
最后,这次讲座还提到了个人品质和人际关系的重要性。演讲嘉宾认为,除了努力和智慧之外,一个人的品质和人际关系也对其成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强调了诚信、坚韧和善于与人合作的重要性。他的话让我深思,一个人的成功不仅仅取决于自己的能力,还取决于他与他人的关系。只有与人和谐相处,善于倾听和沟通,我们才能在事业和生活中取得更大的成就。
总的来说,这次专项讲座给我提供了很多宝贵的启示和建议。它让我深刻认识到成功需要付出努力和增加智慧,从错误中学习并不断成长,同时需要设定明确的目标和制定有效的计划,注重个人品质和人际关系。我相信只要我们将这些理念融入自己的生活中,我们就能更好地实现成功,并取得更大的成就。感谢这次讲座的主办方,让我有机会受益于这次宝贵的学习机会。
第十篇 刑法讲座心得
家政行业讲座心得
最近,我参加了一场有关家政行业的讲座,让我对这个行业有了全新的认识和理解。本篇文章将详细介绍我在讲座上听到的内容,分享一些有关家政行业的见解,并总结出我对这一行业的态度和看法。
这个讲座让我了解到家政行业是一个庞大且多样化的领域。家政服务不仅仅包括传统的家庭清洁、保姆、月嫂等服务,还涵盖了婚庆策划、家庭教育、老年护理等多个方面。这让我对这个行业的规模和潜力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同时,讲座还强调了家政服务的重要性和需求,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中,很多家庭由于忙碌的工作以及其他事务,无法充分照顾家庭和家人的需求。因此,提供专业的家政服务能够填补市场需求,并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讲座还重点强调了家政服务行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和培训。家政服务需要专业的技能和知识,比如清洁技巧、育儿技能、烹饪技术等。讲座中,讲师介绍了一些家政服务机构提供的培训课程,包括基础培训、进阶培训以及专业技能提升课程。这些培训课程使得从业人员能够全面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在听到这些信息之后,我对家政服务的专业化程度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要求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这也让我对从事家政服务的职业前景持乐观态度。
讲座还提到了家政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意义。家政服务不仅可以帮助忙碌的家庭减轻负担,更能够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提高,家政服务行业的市场需求将会不断增长。这也为家政服务行业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机遇。另外,家政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一些社会问题,例如高龄人口护理等。这使得家政服务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价值,也是我对这一行业感到兴趣的原因之一。
参加这场讲座让我深刻地意识到家政服务行业对于家庭和社会的重要性。作为一个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家政服务能够提供专业的帮助和支持,为家庭成员创造一个舒适、安全和幸福的生活环境。通过这个讲座,我明白了家政服务的专业化和价值,也对从事这一行业的人们表示了由衷的敬意。
这次家政行业讲座让我对这个行业有了全新的认识和理解。家政服务作为一个庞大的行业,不仅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还为从业人员提供了发展和提升的机会。家政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意义也使得这个行业备受瞩目。我相信,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家政服务行业将会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我也对从事这一行业的人们表示由衷的钦佩和祝福。
第十一篇 刑法讲座心得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x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第十二篇 刑法讲座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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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好奇心》一书是由余丰泳检察官所著,于2017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赵志刚所说,一提到刑法,人们可能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冰冷的法条以及残酷的刑罚。但是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刑法是极具趣味的部门法,在刑法的世界里,会遇到许多匪夷所思、令人大跌眼睛的案件,也需要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进行无声的辩论,同时在情与法、现实与假设间不断揣摩以及思索。刑法虽然有趣,但这种趣味不容易被发现,所以就需要一种“对刑法的好奇心”,好奇心是人类最好的老师。在《刑法的好奇心》这本书里,能体现作为一名法学生应该有的“好奇心”,带领我们体会刑法理念,体会多种法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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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一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温故、知新、切问以及近思。第一部分为温故:罪名检视。主要涉及三种最常见的犯罪即侵犯财产、性、人身权利的犯罪涉及到的罪名,在犯罪构成和教义法学之外,适当运用其他学科知识进行解读。主要内容谈及到了什么是盗窃罪、夜盗、夜禁及其他、通奸的罪与罚、强奸罪的“常识”、杀人者的罪责等等。温故的故也就是指这些常见罪名,从常识里寻找新常识。第二部分为知新:刑案远眺。主要以某些著名或经典刑案为讨论起点,如科林斯案、肯尼迪家族人员涉嫌强奸案、辛普森案、朱令案等,也包括虚构的小说《水浒传》作为案例分析的基础,由这些案例来延伸话题,也涉及到概率论、法医学等其他学科知识,体现知新的新。第三部分为切问:书影之余。主要是法律电影、书籍的阅读观感,也涉及到对影视中案例的分析,不在于这些作品是否很著名,而在于能否从中引发观者的困惑,这些困惑也会越过屏幕和书本,与司法现实联结起来,体现切问之问。第四部分是近思:刑律所及。这部分更多的与作者所从事的工作有关,涉及对刑法、刑诉法立法变迁、具体法律条文的理解,也代表了这些内容是接近司法实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从车马伤人到危险驾驶、声名狼藉的“口袋罪”、“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非法证据排除之惑、列席中的法律监督、缚在卷宗里的审判等内容。
?刑法的好奇心》中的内容是极具趣味性的,能够从常见的罪名着手,激起读者的兴趣。例如在该书的第一部分温故,罪名检视中就提到了我们非常熟悉的盗窃罪。作者首先用大量的篇幅解释了什么是盗窃罪,随之论述了夜盗、夜禁等罪名,这一节体现了作者极具深厚的文字功底以及法学知识。作者提到夜盗、夜禁是一个相当古老的罪名,夜盗罪的定义来源于古老的英格兰法,17世纪《国王的诉讼》中就提及到了这个罪名,概括为“一个人在夜晚时分,破门进入他人的房子内,以在该地点实施某些重罪,无论该重罪的意图是否执行。”对于夜盗罪,经过了一系类发展,在今日的英美法中,许多地方的立法已经突破了夜晚的这一时间限定,而将之扩大到白天。在中华法系中也有相应的罪名。唐律中规定的“夤夜入人家”者就一直被视为犯罪,主人家一般拥有“登时杀死”的防卫权限,几乎沿用了数十个世纪。“夤夜入人家”以及破门而入的夜盗者,除了黑夜要素之外,法律也强调对于住宅的保护。这个罪名暗含了“未遂”概念的萌发,它处罚了非法侵犯住宅的行为,更主要是为了防止后面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即处罚那个即将实施的罪恶意图。书中详细叙述了从古至今世界各地关于同一问题的规定以及发展,极具趣味性,激发读者的阅读兴趣。《刑法的好奇心》这本书中,作者将生硬的名词变得生动,那些法律难题有了新的答案。这本书既有对刑法理论的探讨,又有对刑事事务的思考;既有对刑法历史的回顾,又有不同地域间刑法问题的比较。相比于其它的教科书的严肃性,《刑法的好奇心》这本书更具有像推理小说一样的趣味性。对于刑法,我们要保持对它的好奇心,这一点使我深受启发。
监制:张永江
作者:陈琪,湘潭大学法学院2021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陈琪
责编:易凌峰
审核:王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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