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汇编13篇)
2021-06-08 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汇编13篇)。
★ 城乡规划法
通过两天在院里的《城乡规划法》学习(虽然中途有所早退的情况),颇有收获,结合自己的一点点工作经验与学习体会,总结下大牛们的观点,加深理解,深刻体会。
首先应该说,新版《城乡规划法》尽管有瑕疵,有部门间的利益纷争,但总的来说,体现了规划公共政策取向的一种必然趋势和走向,政策法规制定与学术研究不同,在对各利益主体的的矛盾要求的妥协下,最终的成果和初衷总是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遗憾的。
新版《城乡规划法》七章七十条,旧版《城市规划法》六章四十六条,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章节,删减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从宏观上讲主要有以下几点转变:
1、赋予权力vs限制权力
要去怎样和不能怎样的转变。也标志着政府身份的一种转变——一个作为催化城市发展的组织者。当然,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不完善从根本上制约了这一点。
2、规划体系对应政府事权
新版城乡规划法对应各级政府事权建立对应规划体系要求,分为国家(国务院建设部)、省(省政府)层面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县政府),城市下辖镇、乡规划,村规划。没有再提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大城市的分区规划,由此理解,二者不在作为强制性内容,但可作为前期研究以对后期下一层次规划作以指导。
同时,村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确立,也体现了城乡统筹的目的。
3、规划区划定
新版城乡规划法规定,制定市、县、镇、乡、村规划之前,必须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作为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范围,在规划区内划定建设用地范围,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发放用地许可证。
对于规划区的划定,存在较多的疑问
重叠问题
原则上,上级规划划定的规划区包括下级规划时,下级规划不再重新划定。
规划区外的建设活动管理
土地部门及地方性法律法规管理
规划区不是一个圈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线形工程规划区外建设问题
4、一书两证转为一书三证
配合国家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更改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办理选址意见书。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需办理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规划审批的人大监督和规划过程的公众参与
编制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需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需经本级和上级人大备案。
规划公众参与主要体现在,规划编制要征求意见和规划编制公示,详规和施工方案修改需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啥叫利害关系人太含糊了)。
6、城市规划的严肃性
长期的市长规划、开发商规划造成规划严肃性不足,一任市长一轮规划,一种需求一种详规。鉴于这种情况,新版城乡规划法规定了五种城镇体系、城总规、镇总规修改的特殊情形。
规划修改不符合控规的不得审批。
7、完善规划程序
形成规划前期评估-制定-审议-实施-监督-规划实施评价一个循环的规划制定实施过程。
8、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
落实国民经济五年计划(人大批准的最权威规划)的目标,与土总规相衔接,近期建设规划应作为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重点。
未来的发展方向
关于三规合一的问题,似乎不大靠普,但如果能借助大部委改制的“春风”还是很有希望的。
总规大而全,全而无用的窘境应成为规划工作者需要深刻思考的问题。
相关技术指标和专项法规的完善亟待进行。
。。。。。。
规划之路,任重道远
★ 城乡规划法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管理方法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组织市区城市景观设计的编制工作。
(三)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工作;督导各县(市)组织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
(四)负责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规划审批与管理,并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测量工作。
(七)负责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批后建设项目的跟踪检查、验收,并对规划批后建设项目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八)参与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工作。
(九)参与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十)负责全市规划设计队伍的管理、培训和知识更新工作;组织参与全市规划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审有关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城乡规划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家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顺应现代化城市发展新趋势,统筹空间结构、规模结构和产业结构,符合京津冀城市群建设、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震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推进多规合一。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为特定地区。特定地区的规划应当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分别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的领导,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纳入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重点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其他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本省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由本级人民政府选聘。
城乡规划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审议制度。
第十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实需要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相关制度,畅通信息渠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认真研究和采纳公众意见、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新闻舆论监督,宣传和普及城乡规划建设知识,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需要,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组织编制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确定撤销的村庄,不再编制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六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城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镇、乡发展布局,对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城市通风廊道、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等城市安全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并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的范围,以及水系保护线、绿地系统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提出管理控制要求。
编制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内村庄布点,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公共安全设施。
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注重保护自然、历史、文化等特色资源,以及村落原有形态和格局、传统建筑和古树名木,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体现民族、地方、农村特色,促进新农村建设。
第十七条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八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各专项规划,分别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以及电力、通信等各类管廊、管网进行统筹安排。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电力、通信、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面积较大或者建设用地位置重要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建筑的平面布局和立体空间与景观风貌的统筹协调,体现地域特征、时代风貌,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第二十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与总体规划同步,片区城市设计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城市设计注重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和传承历史文化,体现地方特色,合理安排城市、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形态和空间环境。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省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生态文明建设和防御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的需要,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乡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市级、县级历史建筑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布。
省级传统村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文化、文物等部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所在地块的公共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收集、整理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吸收采纳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采用设置展馆或者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宣传和公示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在实施城镇体系规划中,建立跨区域城镇发展协调机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第三十一条在自然保护区、水源地和水系保护区、行滞洪区、生态控制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除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必须取得规划许可。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在工业用地范围内,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当地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制定旧城片区整体改造年度计划,确定改造范围、界线并及时公布实施。
旧城片区改造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
第三十三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兼顾防空、防灾等要求,并与地面建设工程合理衔接,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载明的建筑物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满足建筑安全、环境、交通、相邻关系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单位不得违反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开展建设工程相关业务。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等。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获全国及本省优秀建筑设计奖项的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建筑外观改造时不得改变既有的形式、色彩、材质等。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规定,规范和指导全省城乡规划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组织制定当地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不同地块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要求,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在征求公众和专家意见后公布,并引导村民优先选用。
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应当充分体现民族、地方、农村特色,满足村民现代生活需要,注重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样式,提倡使用新型结构体系,达到经济、适用、抗震、节能、美观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件。
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等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第四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网站、报刊等媒体公布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属于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序。公布期限截止于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之日。
第四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对城市交通可能造成影响的拟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管理
第一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铁路、公路、管道、电力、水利、通信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有关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其他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的,不需要重新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十四条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类建设项目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可以组织现场踏勘,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按照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提出规划条件。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国有土地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有规划条件;原有规划条件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依法修改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没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依法转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确实需要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原出具规划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三)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实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具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要求。
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十条自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规划条件之日起二年内,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未划拨、出让土地的,建设单位未在划拨、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修改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十一条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第三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的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所称的工程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建设。
第五十三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筑物的权属证明;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乡村旅游项目等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属于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土地属于村集体用地的,应当征求村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在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住宅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利益,需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住宅设计方案等资料,向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按照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前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所称的住宅设计方案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由村民自主选定;也可以由村民提供住宅设计方案或者委托设计人员参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住宅设计方案进行设计。
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二)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规划条件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镇或者乡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五十八条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应当相对完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分期实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时竣工,未同时竣工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分期核实。
第四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十九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先经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等公共利益的;
(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地震监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六)侵占军事用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实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批准机关申请延续手续,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临时建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并清理场地。
第五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六十三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在网站、报刊公开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六十四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规定,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五条乡规划、村庄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修改: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实需要修改规划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实需要修改的。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论证,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六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已经依据法定程序修改或者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建设需要的,有关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修改专项规划,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修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已经修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经评估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修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确实需要修改的,审定机关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对城乡规划工作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七十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违法行为通报、违法行政责任人约谈制度。
第七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执法巡查制度和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工作信息共享平台,采取网格化管理等措施监控建设项目。
第七十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改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第七十三条实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进行督察,所需经费纳入上级人民政府本级财政预算。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统筹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旅游资源等基础信息,建立城乡规划空间信息系统。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卫星遥感图像和其他技术手段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情况通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七十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书面告知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违法建设予以相应处理。
第七十六条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公众可以查阅。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五)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以及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房屋登记的;
(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依法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七)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八)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八条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未在住宅建筑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包括下列情形: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重要控制性内容的;
(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其中,占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拆除。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门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有关部门的报告之日起三日内,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覆盖本行政区域的城乡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审批、修改程序审批。编制城乡总体规划的,不再编制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编制城乡总体规划的具体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六条未设行政建制的农场、林场、牧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和管理,应当参照本条例有关镇、乡、村庄规划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本条例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 城乡规划法
案情陈述:
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的武汉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距长江大桥200米,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均宽70米,共计占地80亩(其中20亩属于代征地,因埋有过江电缆而不能使用),整个投资约1.6亿元。1996年动工,2001年初竣工。该项目五证齐全,并签订了防汛责任状。2001年,该项目被定为违法项目,责令拆除。汉阳区政府下发文件,对购房户按“等值原则”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由“市政府、市规划局和市防汛办共同分担”。整个外滩花园7万m²的住宅楼2002年4月15日春汛前拆除殆尽。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武汉市有关部门和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有关部门给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颁布“五证”,两者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外滩花园住户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则有民事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
1、对该项目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从上述事实可基本判定,外滩花园虽然拥有完备的建房、售房手续,但在防洪堤内建住宅,本质上属于违法项目。明明属违法建筑,却取得了武汉市有关行政部门的许可,也取得了最关键的水利部门的许可。因此,此事主要由行政机关违法审批所造成,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小区住户的业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同时,若开发商没有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审批许可,也不应承担责任。
2、该项目是否违法,是否必须拆除。
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该项目违法,属于违法建筑,且因在禁止建设地区进行建设,属于严重违规项目,必须予以拆除。
3、市政府是否存在过失。
市政府有严重失职行为,存在过失。第一,该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分别于1996年、2000年开工,适用法律应为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该省据此制定的《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门自称批准此项目的'是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但住宅不应属于“特殊情况”,且《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水利部门的审批违法。第二,按照《防洪法》和水利部《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投资额在l亿元以上的外滩花园项目属大、中型建设项目,应由该省水利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但该省水利部门在未报经“长江委”批准同意的情况下,就对武汉外滩花园二期工程擅自进行了批复,审批不合规定。第三、二期工程2000年开工,除土地证外,其他各种许可批文都是在当年办理的。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已颁布实施2年,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该省水利厅在武汉市水利局、防汛办关于外滩花园二期工程的请示上批复称“鉴于武汉市外滩花园项目是经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武汉市规划利用江滩开发的试点工程,予以原则同意”。1998年《防洪法》颁布后,水利部门应该立即撤销原来的行政行为,不撤消,至少是失职行为,而以一次五年前的省政府专题会议专题为依据继续审批就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总结:
综上所述外滩花园虽然拥有完备的建房、售房手续,但在防洪堤内建住宅,本质上属于违法项目。且此事主要由行政机关违法审批所造成,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由行政机关撤销审批行为,依法对开发商和业主进行赔偿,并对审批者追究审批者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另外,根据《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的规定,拆除违法建筑,并对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乡规划法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
近期,中队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为一个城市管理执法者,一个关注中国城市发展的公民,我想在此提出一点感想,供各位同仁们参考、批评,这一借鉴欧美、日本的理念的做法相当彰显立法机关的改革创新。但在城市规划的立法目的等部分,没有强调发挥城市尤其是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没有涉及城市圈、城市群等城市发展和管理一些新的趋势。
其次,在城市规划的处罚中,没有授予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权,仅对违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没收。“有关部门”,不一定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容易造成管理中权限不清的问题,这比《城市规划法》原来的立法还退了一步。但是,对乡、镇政府却赋予了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这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没有的权力,乡、镇政府却有,明显有立法权限设定不合理的问题。
第三,三点建议:城市规划与镇、村规划管理分编,凸现城市规划的主体地位;镇、村规划,主要明确原则、制订程序、实施监督主体即可。
要加强规划设计队伍建设,完善规划设计人才引进和使用制度,健全规划设计人才选拔机制,优化规划设计人才的管理与服务,为规划设计人才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加强与省内外优秀设计单位合作,大力引进先进规划理念和方法,促进规划设计队伍整体业务水平的明显提升.要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按照干部队伍年轻化的要求,选派年轻干部到重要岗位锻炼,在工作实践中增长才干,增强本领,为城乡规划工作更好开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新型城镇化是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作为宁夏人口第一大县,西吉的新型城镇化如何进行,我们面临着很多问题和困难。回顾近一个月的学习生活,既紧张有序,又内容充实,收获颇丰。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认识。学习班紧紧围绕城乡规划与新型城镇化建设这一主题,合理安排课程,精心组织学习,通过各位专家、学者的深度解析,使我对城乡规划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有了全面系统的理解,更加充分地掌握了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一系列的理论和观点。二是进一步开阔了视野。本次学习班采取了专家讲座、案例分析、分组讨论等多种不同方式进行授课,使我对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城镇化建设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和认识,具有很强的示范借鉴意义,切实增长了见识,开阔了眼界。三是进一步拓宽了工作思路。本次专题学习班既有新型城镇化的理论学习,又有新型城镇化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等各个阶段的系统教学,还有对制约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各个难点问题的深入研讨,解决了很多困扰大家的具体问题,有了一些破解现实难题的思路措施。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西吉县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有以下几点认识。
坚持规划促进,优化城镇空间布局,为进一步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指导性,提高规划标准和起点,按照自治区实施宁南大县城战略的总体部署。我县委托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院对县城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并于6月初完成设计方案。方案提出了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及目标,对县域城镇体系、城市总体布局以及给排水、防洪、综合防灾、近期建设。
★ 城乡规划法
关于城乡规划的工作总结
xxxx年,xxxx城乡规划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指导下,紧紧围绕中心,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总体要求,坚持规划编制的开放意识,规划管理的人本理念,规划执法的亮剑精神,规划机制的创新思想,通过抓学习,建制度,促管理,强执法,便服务,构和谐,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步入了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轨道,工作的各个方面取得了新成绩,实现了新突破。
一、xxxx年主要工作
(一)坚持规划编制的开放意识,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
继续坚持面向未来,高起点、严要求,全面超前地做好城乡建设规划,加快城乡总体规划修编,控详规、专业规划编制及城市建设项目设计,为城乡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做先导性服务工作。今年我市共投入编制经费296.35万元,将完成城市总体规划修编、7个乡镇的总体规划修编、4个城区地块和6个建制镇的控详规编制、中国水杉植物园、滨江南岸景观规划、4个专业规划编制、安置小区和新农村规划编制等一系列的规划编制计划,编制项目总数达67个,编制任务基本完成。
1、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有序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去年正式启动,目前华中科技大学正在紧张编制之中,计划年底完成纲要编制及评审。
2、乡镇总体规划基本完成。谋道、南坪、元堡、毛坝、文斗、沙溪6个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基本完成,即将进入评审和上报程序。
3、城市控详规编制工作全面铺开。已完成谋道、建南、汪营、团堡、忠路、柏杨6个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了腾龙工业园区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初稿;完成火车站片区街景规划、中山片区整体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完成民族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校园规划设计;调整了民俗风情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滨江南路滨水景观规划方案,正待上报审批。主城区和西城文教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华中科技大学正在加紧编制;
4、专业规划编制顺利进行。已完成xxxx市城区绿地规划、城市消防规划。
5、安置小区规划基本完成。已完成油厂、关东六组、新桥、榨木安置小区的平面规划。
6、城市建设项目设计有序进行。结合我市重大市政基础建设,先后完成了胜利路人行道、公园路人行道、城南路道路及人行道、龙船大道道路施工设计、高路安置小区道路设计等20余个城市项目设计。
(二)坚持规划管理的人本理念,确保规划审批的严肃性。
1、继续实行规划一张图、管理一支笔制度。始终坚持“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配套一条龙”工作方针,出台了《xxxx市安置小区建设管理办法》,完善了《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办法》,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要求,一般建设项目由规划局审查后报分管市长审批,重大建设项目提交“两委”进行评审。今年先后对骏霖.金左岸、公安局综合楼、大北门、八一公寓、腾龙居、工业园区厂房等11个建筑设计方案进行了审查,对天然气深冷调峰、榨木安置小区选址、人民银行金库选址、市职校扩建方案等23个规划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查。
2、严格“一书两证”的审批管理。规划区内所有的建设项目实行“流线型”审批管理,即管片人员先到现场踏勘,对符合建设条件的收集、整理、完善基础材料,并经用地性质、“四线”初审,管理科综合审核,工程师专业审查,最后由主要负责人和市领导审批。经审批的建设项目必须由规划管理人员实地放线后,方可能动工建设,制止先建设后报批和边建设边审批的行为。在办理“一书两证”的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规范和标准,把好建设项目初审关。全年共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35份,其中单位选址11份,选址面积814291.5平方米;私人选址124份,选址面积24477.3平方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 103份,其中公建16份,建筑面积216538.3平方米;私建87份,建筑面积37066平方米。
3、切实加强监察力度。继续由监察科负责对规划管理审批、规划执法程序和城市配套费的收取等进行监察,对建设工程竣工牵头进行规划验收,对群众来信来访进行调查处理,确保规划管理执法工作依法进行。全年共参与调解各种矛盾和纠纷60余起。受理信访件23件,做到了件件有回复,事事有回音。
4、严格实行竣工验收。进一步规范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程序,加强重点地段、重要街区和安置小区私房的立面控制,强化批后监督管理,严格工程竣工验收,逐步形成一条街一幅景,一个地段一个特色,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规划区内所有的建设项目验收按照《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办法》规定,严格把关,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一律按照《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后,再进行综合验收,对未批先建,不严重影响规划的违法行为实行先处罚,后补办相关证件。大中型建设项目验收严格按照总平面布置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未经许可擅自变更设计要求、改变施工图纸、移位四线控制等,一律按严查重处;涉及绿化、消防、环保、人防等设施不满足相关部门技术规定或没有相关部门单项验收意见的,一律不进行规划综合验收,不发放规划验收合格证。全年共组织竣工验收110次,其中单位建设项目6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102份,罚款20525元,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48795元。
5、分类解决规划遗留问题。成立了以政府办牵头,规划、国土、房产、办事处等为成员的安置小区工作专班,对规划遗留问题分门别类,逐步破解。对原来国土和城建部门办理了许可手续,现又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未建住宅用地和城市基础设施近期建设用地争取由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控制范围的村(居)民房地产由安置办牵头,办事处负责将其房地产实行完全货币补偿或置换到安置小区后差价货币补偿;对铁路、高路拆迁户由办事处和安置办在铁路安置小区内进行了妥善安置。今年以来,先后对侵占金龙南路和清江大道道路红线的金龙南路8户,原酒厂改制遗留问题3户,“两路”(铁路、高路)拆迁户168户在安置小区内进行了妥善安置。
6、全面建立公示制度。今年开通了xxxx新闻网“市民直通车”栏目,广泛接受市民的监督;同时在xxxx规划网和局办公地点建立了政务公开栏,对单位职能职责、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办事程序、收费项目及依据和工作动态进行全面公开,对建设项目实行了批前、批后公示。
(三)坚持规划执法的“亮剑”精神,确保规划的权威性。
1、创新机制,有效整合执法力量。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拆违机制。市“三违”领导小组充分调动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创建了新的执法机制,加大了违法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需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等,在规划、国土等行政执法部门完善相关案件材料后,由市“三违”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共同执法,还对涉及到违法建设户与在职职工有“血缘”关系的单位,市“三违”领导小组责令该单位参与执法,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
2、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执法网络体系。建立健全了市、办事处、村三级规划监察管理网络,对规划重点控制区内16个行政村聘请的规划协管员,进一步明确规划协管员的职责,实行了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规划管理制度。12月初还对新上任的村干部和专职协管员进行了岗前培训。对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及时发现、纠正和制止,变单纯的行政管理为市民共同参与,促使规划意识深得人心。
3、严格执法,坚决打击违法建筑。建立防违、控违、拆违的工作机制,加大规划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一是建立违法建设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力求做到“快”、“准”、“狠”。“快”就是管理执法人员发现及时,并在第一时间内报告主要领导;“准”就是对违法案件的定性准确;“狠”就是对违法案件的处理要狠,始终保持对违法建设的`高压态势。在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的同时,对清理出来的违法违章建筑,严格控制其直接进入市场交易。二是跟踪检查在建工程。建立在建工程跟踪检查台帐,收集在建项目“一书两证”等有关资料并登记备案,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实行全过程检查,杜绝违规建设行为的发生。三是强化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提高执法水平,推动执法工作。
对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违法行为,依托“三违”清理整治小组,联合国土、办事处等单位共同查处,对严重影响规划的违法建筑坚决予以拆除,不搞以罚代法。全年共下发《违法建设停止通知书》110份,强制停工50余起,通过多方做工作违法户自行拆除违法建筑1处,6月7日强制拆除了马桥村、岩洞寺村两处违法建(构)筑物;11月21日对岩洞寺村三组牟某、熊某及榨木村10组魏某等五户进行了拆除;正在申请人民法院对岩洞寺村三组罗某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
(四)坚持规划机制的创新思想,推行“阳光规划”,推动规划工作的健康发展。
建立健全了“行政审批业务会议制度”、“规划委员会审批制度”、“批前和批后公示制度”等决策机制。为了保障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对“两委”工作的决策范围、议事制度、表决方式等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建立“两委”全会、主任办公会议、主任专题会等审批模式,对所有进入两委评审的项目实行票决制,增加了透明度。
(五)加强机关建设,打造高素质的规划队伍。一是提高规划队伍政治理论素质、树立积极向上的学习风气。认真开展“两提高、两满意,创服务型机关”主题实践活动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并将此项活动贯穿于规划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转变机关作风,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以学习促工作,全面提高职工素质,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规划部门良好形象。
二是提高规划队伍的业务素质。组织局机关干部和技术骨干分批次参加国家、省、州组织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班,到发达地区城市规划部门学习先进经验。
三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局成立了党支部,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规划服务承诺等专项工作融为一体,纳入全年工作考核机制。
四是加强队伍建设,营造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和浓厚的学习气氛。在紧张的工作之余,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为职工提供相互交流沟通的平台,树立“为民、务实、清廉、团结”的机关新形象。
(六)坚持《城乡规划法》的宣传贯彻,确保规划宣传的广泛性。
1、狠抓《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和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规划法律意识。为提高全社会的规划意识,我们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一是组织办事处和全市乡镇分管规划的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国《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的电视电话会议;二是政府分管领导发表了宣传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电视讲话;三是规划局长在《恩施日报》上发表“创新规划管理,服务发展大局”专题文章,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四是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及时通报规划动态,设立咨询站、张贴标语、印发《城乡规划法》宣传资料,举办城市规划成果展等,大力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宣传。为迎接《城乡规划法》的施行,城区主要干道、城区主要建筑工地共悬挂横幅20余条。谋道、团堡等乡镇采取张贴标语、电视滚动字幕、组织人大代表和村组干部学习城乡规划法,广泛宣传《城乡规划法》;五是增强公众参与、监督规划的工作力度,利用市民直通车、大众论坛、部长信箱等渠道,让广大市民参与规划,监督规划,提高市民的规划意识。
2、狠抓规划部门对《城乡规划法》的学习。一是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城乡规划法》,发放了《城乡规划法》的考试提纲,认真领会《城乡规划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二是购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及实用》45本,分别发放给局机关干部职工和各乡镇城建服务人员,以提高城乡规划的工作水平;三是组织规划人员分批次参加《城乡规划法》的培训,五月和十一月分别派人参加学习培训。
3、狠抓《城乡规划法》实施的衔接工作。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全面清理行政文书,按照省建设厅的统一要求,停止使用原有“一书两证”,从七月起启用新的“一书两证”,进一步规范规划行政许可文书。同时,借助新闻网、规划网,将已经审定的各类规划编制、规划设计成果和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作流程和办事程序等网上公示,增加规划透明度,使规划工作更加透明、公开、公平、公正、规范、高效。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规划编制步伐需进一步加快,在抓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提下,加紧编制控详规和专业规划以及乡镇规划编制工作,逐步形成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为一体的城乡规划体系。
二是执法力度需进一步加大,探索新形势下的规划执法体制和机制,有效整合执法力量,实现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及时制止,提高查处时效性。
三是规划管理体制有待理顺,《城乡规划法》施行以后,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但由于乡镇没有配备规划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等原因,规划部门对乡镇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性不强。
四是尽快出台《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三、xxxx年工作计划
xxxx年规划局将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为重点,充分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创新管理机制,规范审批程序,强化规划执法,全面推行“阳光规划”,努力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
1、加强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规划法律意识。
2、加大规划编制力度,编制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3个(中心区、西城文教区、城南新区二期),专业规划3个(城市色彩规划、关山公园和榨木森林公园、人防工程规划),新农村规划33个。
3、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审批效率,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按照“一书两证”的要求,推进规划效能建设。
4、严格规划执法,打击违法建设。按照“三违”领导小组要求,加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开发的查处和打击力度,理顺建设和管理秩序。
★ 城乡规划法
【城建环保范文】一
同志们:
这次全市重点项目督查工作会议开得很活、很成功、很有效。
昨天和今天上午,大家在一天半时间里,一路走、一路看、一路听、一路想,收获很大、感触很深,可以说,基本达到了交流学习、督促检查、加压鼓劲的目的。刚才,各县区和市发改委分别通报了上半年项目推进情况及下半年项目工作打算。稍后,市委书记叶壮同志将作重要 讲话 ,请大家务必深刻领会,认真落实。
下面,我先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肯定成绩,认真 总结 经验,坚定实施项目推进战略的信心和决心今年以来,全市上下奋力实施项目推进战略,坚持把加快项目建设、扩大投资规模作为拉动经济增长、增添发展后劲的重要举措,千方百计跑项目、争项目、上项目,初步形成了争取一批、开工一批、竣工一批、推进一批的重点项目工作机制,项目推进战略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固定资产投资实现持续较快增长。1-6月,预计全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5.6 亿元, 同比增长24.4%,增速比去年同期提高3.6 个百分点;完成年度目标的50.1%,进度比去年同期快2.2 个百分点。其中,资中县冬尖产业化基地、资中县饲料加工、资中县多维科技硫酸渣利用、威远冶化公司硫铵工程、资中入城线改造等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基本建成,白马30万千瓦循环流化床示范电站竣工投产,川威集团深冲冷轧带钢项目土建工程全部竣工,山山药业集团万立方米抗生素工程配套设备正在安装;威远生态建设综合治理日元项目转贷协议顺利签定,示范新村、资中县塔罗科血橙基地、柠檬产业化加工基地等项目建设基本达到工程形象进度,大千国际酒店、东兴区五星生态观光农业开发项目、发电总厂烟气脱硫技改等工程建设速度加快,省道207 线、征地拆迁安置还房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加速推进,隆昌古宇湖风景名胜区建设全面铺开,石牌坊古镇主体工程竣工;资中甘露寺水电站可研编制、资中沱江二桥可研和地质钻探勘测顺利完成,白马1×60 万千瓦循环流化床示范电站项目获得国家支持并成为全国科研示范基地,资中2×60 万千瓦坑口电站前期工作进展顺利,内遂高速公路进入招商引资环节。
可以预期,随着这些项目的竣工投产和启动实施,必将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加快发展的重要推进剂。
回顾项目推进战略实施以来所取得的成效,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经验值得 总结 :
一是思想统一,认识到位。为迅速统一干部群众的思想,市委、市政府发动一切可以发动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因素,整合人力、政策、机制、资金等各种资源,利用会议、媒体、宣传栏、标语等行之有效的手段,大力宣传重点项目建设的意义、作用、政策,在全市上下初步形成了全民动员、全民重视、全民支持项目建设的良好局面。同时,市委、市政府还始终强化发展是硬道理、投入是硬指标、项目是硬任务的理念,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自觉支持项目建设,大力推进项目建设,积极投身项目建设,以项目建设看能力、论功过、定奖惩,以谋项目、抓项目、促项目为导向的氛围日益浓厚。
二是积极争取,对接到位。围绕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方向和投资重点,加大向上沟通、协调、争取力度,多次组织开展政策对接、用地对接、建设资金对接、招商引资对接和省重点项目对接等系列活动,较好地解决了项目的立项、用地、资金、环评等问题。经过与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等的衔接、协调、沟通,我市有17 个项目被列为20xx 年省重点建设项目,比20xx年增加13 个。特别是在国家减少国债发行量的背景下,通过积极争取,到6 月底,全市仅从发改委系统就争取到国家投入2.3亿元,比20xx 年净增9500 万元,其中无偿投入1.2 亿元,同比增加20xx 万元,缓解了我市部分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紧缺的矛盾。
三是破解难题,协调到位。针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趋紧、土地资金闸门关紧、环境保护政策严格的现状,注重把制约因素剖析在前、突出问题解决在前,认真分析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协调解决土地、资金、环评三大瓶颈制约。积极完善项目征地、拆迁、安置以及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等相关政策,初步建立了“市区联动、部门联手”的征地拆迁机制;整合各种资源,搭建投融资平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融资功能进一步增强,省开发银行3000 万元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资本金已经到位、5 亿元政策性贷款即将落实;多方筹资解决了321 国道改造城区段征地拆迁的资金缺口。
四是明确职责,责任到位。注重完善落实市 领导 联系重点项目、月度协调、季度汇报分析、检查督查等系列制度,明确市县 领导 和各部门职能职责,66 个重点建设项目全部按要求落实到领导、到岗位、到人头。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积极想办法、添措施、解难题,全面推行项目建设有关制度,切实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全程监管,确保了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
市发改委、市重点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效能办等单位还多次组成联合督查组,参与重点工程的政策处理和难点问题的协调督查,有力推进了重点项目建设。
项目推进战略实施近一年来,我们相继竣工投产了一批,加快建设了一批,开工启动了一批,招商争取了一批,全市项目建设总体态势良好,特别是全市上下进一步深化了对加快项目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了项目建设的目标、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了项目筛选、论证、包装、转化和组织、协调、落实等一系列工作机制,为我们深入实施项目推进战略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为我们进一步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提供了宝贵的工作经验。
二、全面查找差距、深入分析原因,深刻反思当前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和教训从1-6 月全市项目建设及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情况看,尽管目前项目建设总体进展顺利、成效明显,但时序进度、投资总量仍然不够理想。具体讲,主要表现为“三个不平衡”:
一是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不平衡。今年以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高开低走,增速起伏大、回落快。一季度,固定资产投资一举扭转了多年来开局负增长的被动局面,增速达到45%,名列全省第6 位,但4 月份快速回落至24.1%,5 月份又拉升至30.6%,预计到6 月底,将再度回落到24.4%。全市大部分县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均有不同程度的下滑,个别县区甚至回落50 个百分点以上。据调查,在确定今年启动的14 个投资亿元以上和9 个投资5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中,尚有9 个和3 个尚未动工;到5 月底,完成投资在5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仅3 个,完成投资2.2 亿元,仅占投资总额的6.7%;上年结转的139 个项目中,36 个项目没有新的进展,62 个项目完成投资在500 万元以下。这充分说明全市项目建设开工不足,推进不够,后劲乏力,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缺乏持续有力的支撑。
二是重点项目建设进度不平衡。今年全市共确定市级重点项目66 个,年内 计划 投资39.1 亿元,1-6 月完成投资14.9 亿元,占全年目标任务的12.1%,进度落后于固定资产投资进度10.5 个百分点。其中,竣工投产项目33 个,上半年共完成投资7.9 亿元,占全年目标任务的59.2%,超目标进度9.2 个百分点,基本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 加快建设项目20 个,上半年共完成投资6.7 亿元,占全年目标任务的34.3%,落后目标进度15.7 个百分点;争取开工项目11 个,除市中区太子碑至双河十里休闲观光走廊开工建设外,其余项目无一正式动工,上半年仅完成投资2500 万元,占全年目标任务的4.3%,落后目标进度45.7 个百分点;加快前期项目4 个,虽然前期准备进展较好,但今年要正式开工的可能性并不大。“四个一批”进展的不平衡,直接导致重点项目建设进度迟缓,影响了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
三是市县(区)之间项目之间不平衡。一方面,县区间项目建设进度不平衡,个别县区固定资产投资离目标进度还有较大差距,完成进度最快与最慢的相差10 个百分点以上。另一方面,市级重点项目总体进展缓慢,大千园、拦河坝、沱江四桥以及一批市级城市基础设施,均未能如期开工建设。同时,项目与项目之间也很不平衡,在66 个重点项目中,农林水项目上半年完成投资2.4 亿元,占目标进度的69.7%;工交能源项目完成投资6.8 亿元,占目标进度的37.7%;城建项目完成投资3.6 亿元,占目标进度的35.0%;社会事业项目完成投资2.1 亿元,占目标进度的28.1%。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今年全市的在建项目,仍然呈现出项目个数多、单个体量小,传统项目多、工业项目少,扩量多、提质少的特点,能支撑一个行业、拉动一个产业、带动一方经济发展的大项目明显匮乏。
究其原因,从客观上看:一是国家从严控制信贷规模,放缓信贷投放,中长期贷款增幅逐步减少;二是中央紧收土地闸门,征地拆迁补偿要求趋严,部分项目用地无法保证;三是国家加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环评指标不断细化,环保要求日益严厉;四是国家加大宏观调控力度,致使部分行业产能过剩、产品价格下降,压缩了企业利润空间,影响了企业投资意愿,约束了企业投资扩张;五是历史遗留问题制约项目推进,如大千园建设各项施工准备就绪,但因土地被银行置押,致使项目无法解冻、如期启动。这些客观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我市新上项目的开工建设和在建项目的建设进度。
从主观上看:一是基础工作不实,一些项目单位片面注重争项目、抢项目、抓项目,对项目前期基础工作重视不够,编制上报项目深度不够,在当前国家、省上要求先进规划后批项目、不进规划的项目不予审批的情况下,对我们的项目后续争取造成了一定影响;二是项目储备不足,项目包装意识不够,在项目包装中忽视与国际通行惯例和规则并轨,讲求“概念式”、“提纲式”、“临时性”包装,对投资者吸引力不大,项目成功率、命中率不高;三是部门配合不力,个别部门大局意识不强,信息渠道不畅,缺乏统一有效的协调机制,未能形成工作合力,推诿、扯皮、制肘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存在,直接影响了重点项目的无障碍施工;四是问题预见性不强,对项目建设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敏锐性、前瞻性和预见性不够,工作中没能积极发现和解决存在困难的问题,导致一些本可预见的问题不断出现,阻碍项目推进。如沱江城区段拦河坝,由于前期工作做得不深、不细、不实,在项目性质、环评上花费大量精力,倾注了大量心血后,仍因疏忽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这一实际问题而再度搁浅,教训可谓深刻。希望各级各部门下来后,务必结合实际,对照检查,认真总结项目推进战略实施中的经验和教训。
三、突出重点项目,破解困难矛盾,全面完成今年项目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实施项目推进战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希望所在,重点项目建设是项目推进战略能否取得成效、今年各项经济发展目标能否全面完成的关键所在。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按照市委五届六次全 体会 议确定的“一三七”工作思路,紧紧抓住项目这个“牛鼻子”,坚定不移地实施项目推进战略,重服务、强协调、解难题,抢时间、抓进度、见实效,千方百计加快重点项目建设步伐,确保今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完成91 亿元。
(一)突出重点,加快进度,全面完成项目推进的建设任务。
要紧紧围绕年初确定的66 个重点项目,按照“四个一批”的要求,对照检查,倒排工期,抢抓进度,以点带面掀起全市项目建设新高潮。一要确保一批重点项目如期建成。要着重抓好康神药业GMP 三期改造、山山集团万立方米抗生素生产线、松林丝厂重磅系列真丝产品开发、隆昌山川机械减震器生产线、威远建业集团环己酮一改二、苯精制生产装置等项目、川威集团深冲冷轧带钢工程等工业项目,争取早日竣工投产。要加快隆昌柏林寺水库除险加固、隆昌禽苗市场改建工程进度,确保如期完成。要着力抓好东桐路沥青罩面工程、滨江东路堤顶道路等城市建设项目和省道207 线、球马路威远段、资中甘贾路等公路项目建设,确保年内建成使用。要抓紧完成50 个乡镇卫生院建设、传染病医院等社会事业项目。对已竣工的白马30 万千瓦循环流化床示范电站等项目,要切实强化后期管理,争取发挥更大效益。二要加快一批重点项目建设进度。要继续抓好发电总厂烟气脱硫技改、威远冶化公司碳焦化工程;加速推进国道321 线XX段、内吴路、兴隆路西环北段、东兴一号干道中段等交通和城建项目进度;着力解决市垃圾卫生填埋场、隆昌县垃圾卫生处理厂融资问题,确保年内实施。要继续推进市政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加快拆迁安置房和商品房开发项目,推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技术大楼、大千国际大酒店等项目的实施进度,确保按 计划 施工。同时,要扎实抓好各县区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和入园企业的项目建设,积极发挥园区的规模辐射效应。三要力争一批重点项目年内开工。要积极做好威远生态建设综合治理日元项目、沱江城区段拦河坝前期准备工作,力争启动川威集团提钒工程、隆昌生物质发电项目、XX市博威燃化变频节能改造工程、归连铁路、威玻四期池窑拉丝生产线、资中福元肉类加工、沱江四桥、省道206线、大千园、资中甘露寺水电站、资中沱江二桥建设等一批骨干项目。要实施好农村中小学校危房改造和远程教育项目,争取启动市体育中心、XX职业技术学院搬迁等一批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四要做好一批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要深入研究国家、省“”规划等重大政策走向,及早谋划一批事关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特别是要组织力量抓好内遂高速公路、内遂铁路,资中15 万吨燃料乙醇、白马1×600MW 循环硫化床示范电站等工程可研、论证、招投标等前期准备工作,对比较成熟的前期项目,要切实做好土地征用、环境评价、资金筹措、拆迁安置和项目报批准备工作,创造条件,促其及早上马建设。
(二)盯住难点,突出重围,着力破解项目推进的要素制约。
要针对制约项目推进的土地、资金、环评等三大瓶颈制约,在做深做细工作的基础上,加大政策研究、协调争取、沟通对接,确保项目建设需要。一要保证项目供地。今年以来,经过国土部门的协调和争取,我市项目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有所缓解,但受国家建设用地政策和土地审批程序的影响,归连铁路和一批城市道路、市县卫生垃圾填埋场等重点项目建设仍因土地问题无法实施。对此,国土部门要在做好已批土地安置补偿的基础上,积极向上反映用地困难问题,尽最大努力争取用地指标,加快土地审批速度,满足项目建设需求。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国土部门做好建设用地协调、对接和报批。二要拓宽融资渠道。要重点抓好华东招商、西博会、“两湖”招商等成果的跟踪落实,确保上海浦发等招商项目和资金尽快到位;认真筛选,加强沟通,搞好对接,推动苏商建设集团在实质性投资;精心包装,着力推介,把沱江四桥、大千园等一批条件成熟的项目推向市场,通过BOT、TOT 等方式引入建设资金;利用市中小企业暨农业产业化担保公司增资3000 万元的机会,加大对中小企业和龙头企业贷款担保的力度,增强其融资能力,满足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需要;抢抓金融部门政策有所调整的契机,加强协调衔接,积极争取银行增大对重点项目信贷的投放,特别是最近国家开发银行已为我市落实政策性贷款5 亿元,希望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完善相关手续,确保资金尽快落实。
三要做好环评报批。环评是建设项目一道绕不过的坎。针对当前我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缓慢的现状,市环保局一方面要加大对项目的前期介入力度,指导建设业主加强政策研究,做好环评资料准备等基础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上沟通衔接,积极争取上级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大千园、山山药业万立方米等重点项目环评尽快通过。同时,对已竣工项目,要及时协调或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确保项目早日投产、早日见效。
(三)立足基点,强化服务,努力营造项目推进的良好环境。
要针对当前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措施,强化整治,以更加宽松的政策、更加优质的服务、更加安全的环境,促进项目推进战略目标的全面实现。一要优化舆论环境。要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实施项目推进战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加大对重点项目建设取得的成效和在项目建设中先进 事迹 、先进人物的宣传力度,通过典型引路,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身项目建设,努力在全市上下营造起“一切围绕项目干、一切围绕项目转”的良好氛围。二要优化政策环境。要认真落实项目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及时研究制定有利于项目培育实施的政策规定。当前尤其要用好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专项经费,鼓励和支持各级各部门和企业家、投资方大干快上项目。市上明确,对向上争取的的重大项目,将优先安排地方配套资金和项目启动资金;对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经济效益好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将优先安排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对投资大、增值高、带动强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将优先考虑政府授信贷款。我在这里特别要求,今后凡国家未明令禁止的产业,我们都应吸纳;凡周边地区执行的政策,我们都可借鉴。三要优化建设环境。要继续推行项目联审制度,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速度,特别是对重点项目,要特事特办、特事快办、特事好办。
要严格控制各类检查的次数和规模,对确需检查的,尽可能打捆进行,让业主有更多的时间和更多的精力放在项目建设上。公安、检察、法院、信访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坚决制止强买强卖、索要好处、“阻工”闹事等影响项目建设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干扰、妨碍工程建设以及侵害建设业主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为项目建设营造稳定的建设施工环境。
(四)狠抓增长点,谋划来年,不断增添项目推进的内在活力。7 月3 日,市政府常务会听取了关于20xx 年建设项目摸底情况的汇报,应该说,对来年的项目准备,全市上下做了很多努力,下了很多功夫,总体效果不错,但项目小、少、杂、散的特点十分突出,工业项目、大项目、支撑项目明显缺乏。对此,各级各部门务必汲取今年上半年项目准备不充分,土地、资金、环评支撑不够的教训,一手抓当前项目建设进度,一手抓明年项目准备。
一要抓项目筛选。要结合发展需要和自身优势,立足大项目,突出工业项目,围绕工业五大支撑产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生态旅游发展、城市功能配套完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现代服务业态,对内向企业和社会深挖项目,对外向专家、学者征选项目,对上向中央、省争取项目,早规划、早筛选、早论证、早争取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事关全局的重大项目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二要抓政策对接。要综合考虑产业政策因素、地方优势因素、市场因素、存量因素、技术因素和环保因素等,认真研究国家和省上产业投资方向、投资政策,不断提高项目储备的科学性、政策性和实效性。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国土局、市规建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转变思路,前移服务,加强联系,沟通信息,会同项目单位确定项目性质,提前研究国土、环保、融资等政策,指导项目单位做细项目用地、环境评价、资金来源等基础工作,并及时与省上有关部门协调对接,确保新上项目一经敲定、即可上马。需要强调的是,储备项目一律实施动态管理,今后凡新上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剔除,避免浪费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凡涉及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的,国土、环保部门必须提前介入,以确保土地、环评报批过关。三要抓启动准备。对20xx 年拟开工的项目,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要在认真开展前期工作的同时,按照初步确定的开工日期,倒排启动工作进度,提前做好启动准备。当前重点要围绕工业生产性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城市、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明确投资对象,细化投资行为。对市内企业投资的项目,要协调解决启动的相关问题,跟踪衔接资金的落实情况;对国家投资和补助的项目,要提前向省上相关部门汇报,主动沟通,积极对接,努力争取上级支持;对拟向外招商的项目,要立足产业招商、资源招商和园区招商,充分发挥企业招商的主体作用,精心组织,主动出击,推动招商尽快取得实质进展,确保如期启动。
【城建环保范文】二
一、认真分析当前我市招投标管理形势
近年来,我市招投标工作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为目标,深化制度改革,健全服务功能,加大监管力度,促使招投标程序不断规范、工程投资效益逐步提高。自20xx年1月1日以来,全市进行国家投资(含国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237个,立项批复金额18.5亿元,通过招投标节约建设资金3.5亿元,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更应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招投标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
(一)我市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是未经核准擅自招标。按照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事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但许多招标人在未经核准的情况下就擅自招标,脱离监管。二是超越核准范围招标。一些单位在招标中搞“偷梁换柱”,超越主管部门的核准范围进行招标。三是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四是边设计、边招标、边施工。部分工程违反建设程序边设计、边招标、边施工,给工程质量、资金安全带来了严重的隐患。五是挂靠、借用他人资质投标。一些不具备资质的企业为了承包到工程项目,千方百计找挂靠、借用他人资质参与投标,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降低了工程质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六是串标、围标。在利益驱动下,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或串通招标人,一家投标,多家陪标,达到围标串标的目的;一些投标单位搞部分联盟或全部联盟,使招标单位利益受损,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七是恶意低价抢标。部分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中标,有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抢标,在实施过程中又不按约定施工,采取非正当的方式如“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等手段迫使建设单位提高工程造价,有的甚至以降低质量威逼业主让步,给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带来危害。八是转包、违法分包。8月4日,《四川日报》头版头条刊登了题为《28家单位进“黑名单”》的文章,报道了南充市“两路一桥”工程建设存在的严重问题。虽然近两年我市未查处相关的案例,但转包、违法分包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个别 领导 干部和工作人员有法不依,工作不负责任。个别 领导 干部有令不行,利用职权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干涉招投标工作。个别工作人员与投标企业相互勾结,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有的工作人员不尽职履责,发现问题不 报告 ,不制止,导致一些问题屡次发生。二是个别部门主体错位,监督乏力。有的项目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与业主单位共同研究应付招标的办法,给其他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制造困难。有的监管部门对项目业主不严格要求,招标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工程临近开工时,就以各种理由帮助简化招标程序和搞“变通”。个别监督部门只重视程序上的监督,缺乏对招标评审办法的研究,让投标者在投标过程中有机可乘。三是个别招标代理公司业务水平低。个别招标代理公司既不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也不懂招投标法的基本程序,对业主的违规要求也不制止,客观上导致了工程招投标一开始就误入歧途。四是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评标专家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因评审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及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无人承担责任,致使一些评标专家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负责任。五是法规体系和管理制度不完善。相关配套办法不完善,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特别是在监督处罚上缺乏刚性规定,违法违规成本太低,不足以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六是信用体系不健全。有些企业问题很多、信誉很差,但却能屡屡承包到工程,经常是“南边骗了骗北边”、“市上骗了骗县上”。七是个别企业唯利是图。个别企业为了拿到工程择手段,铤而走险;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不惜偷工减料,置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公共利益于不顾,在更大程度和更大范围制造了混乱和问题。
存在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全市招标投标的健康发展,妨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强化措施,切实解决。
二、充分认识开展和规范招投标工作的重大意义
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如围标串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运作招标投标活动等情况,很多都是通过商业贿赂的手段来实现的。商业贿赂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它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经济环境,破坏了公平竞争和正常的交易秩序,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将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工作重点,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 讲话 中强调,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商业贿赂直接危害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治理。开展和规范招投标工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在要求;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环节。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招投标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真学习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工作尽职履责,促进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突出重点环节,坚决治理招投标违规行为
工程招投标中一些重点环节,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公平、公正竞争,也是容易产生腐败的环节,要高度重视,严格规范。目前,国家已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省政府也颁发了《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国家部委也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市招监委、市发改委和相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严禁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执法不严。
一是严格招投标程序、招标范围、招标标准。招投标法定程序是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和保证。招标人应严格按法定程序履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准和备案手续。要严格资格审查、规范评标办法、完善招标投标公示制度。对应该核准而未经核准的,不得进行招标投标工作;已经进行的,要依法对项目法人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招标人要按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严格遵守招投标的法定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的法定时间。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 材料 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在50万元以上的,也必须进行招标。
二是严禁“三边工程”。坚决杜绝边设计、边招标、边施工的“三边工程”。要切实按照《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搞好施工图设计。如果没有施工图就进行招标,无法计算工程量清单,无法提出技术要求,将给工程管理、工程质量带来严重隐患,为一些唯利是图的中标人随意更改设计、变更工程量提供便利。因此,各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合理分配时间,统筹抓好项目招标准备工作,严禁没有施工图的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如遇特别重大的特殊情况,必须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制定出周密的工作方案,搞好各项工作的衔接。
三是严格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最低投标价法评标能够对投标做出客观、量化的评价,有效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充分体现招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是一种应用十分广泛的评标方法和决标标准,应在全市招投标工作中大力推行和落实。但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并不等同于最低投标价中标。对工程实行无标底招标,招标人必须设置预算控制价,以防止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
四是严禁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如果实行资格预审要严格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原则上实行强制性标准法,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严禁超过招标项目的自身要求,故意抬高项目的技术指标,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让某一特定的投标人中标;严禁对本地区的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地区的投标人实行不同的资格评审标准;严禁暗箱操作,使资格预审处于不公开不透明的状态。
五是严禁违规放弃中标项目和挂靠他人投标。对无故放弃中标履约的中标人,招标人必须依法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挂靠他人投标,或通过转让、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投标,一经发现,中标无效,并将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六是严禁转包、违法分包。转包是承包人“不劳而获”的惯用伎俩,由于层层盘剥,致使真正投入到工程上的资金不足,往往会造成建筑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其危害巨大。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转包行为,这是一条硬杠子,必须不折不扣的遵守。虽然,我国法律允许工程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要求必须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约定之外分包事项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中标人或总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四、完善制度,严格规范招投标活动
一是建立招投标信用体系。建立招投标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要按照“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的要求,“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统一信用评价标准、统一信用奖惩机制”, 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要抓紧制定《XX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信用标准》,尤其针对当前在招投标过程不规范、拖欠工程款和黑白合同等突出问题,制定信用标准,明确哪些行为属于失信行为,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将招标投标当事人在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阶段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查询,将其信用状况与其投标工作挂钩。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一年内不准其在本市范围内参与投标。当然,我们也要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他们的行为,引导他们走“诚信立企”之路。
二是建立低价风险担保制度。建立低价风险担保制度,是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影响工程管理和质量的有效办法。当实际中标价低于公布的预算控制价的85%时,中标人必须提供担保,其担保金额为控制价的85%与实际中标价之间的差额。如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出现推诿扯皮和其他纠纷,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返回。
三是建立投标回访制度。市发改委、市招监办等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履约情况的跟踪监督,重点检查业主和施工监理对工程管理的履职情况,检查施工企业项目班子履职情况,随时监控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是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评标专家是招投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招投标工作做出了贡献。对于他们,我们第一要尊重,第二也要对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遵纪守法,业务素质高,道德操守好的要大力表扬奖励。对徇私舞弊,工作不负责,因评标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是完善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制度。招标代理机构直接进行招标投标操作,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但是,招投标出现的很多问题,如围标、串标等,多与代理机构行为不规范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要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资格标准,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严格招标代理的市场准入;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及时记载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人员构成、工程业绩、市场行为、奖惩记录等资料,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招标办要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督导,对异地承揽业务的企业加强人员管理,对违法违规企业、人员实行限制、淘汰乃至清出市场的惩罚制度。在适当的时候要公布监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黑名单”。
五、加大查处力度,确保招投标工作健康发展
一是抓好投诉的处理。要建立招投标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分析典型案例制度,针对投诉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如投诉的管辖、评标复议、投诉时效、投诉质证活动的组织等,制定投诉处理的实施细则,尽快解决招投标纠纷,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要及时依法纠正和查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过程监督和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重。
二是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市招监办、市发改委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管理,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该管的一定要管住、管好,不该管的坚决不管,做到既不失职、渎职,也不越位和滥用职权。发改委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和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水利、交通、建设、商务、国土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相关领域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
三是狠抓典型,严查重处。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将中标项目全部转包、分别转包,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层层分包,以及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进行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投标等行为,必须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要加强对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严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公开曝光,以起到震慑作用。对于这次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自查到的问题,在处理时可以从轻;如被检查、抽查或投诉到的问题,一经查实,坚决严惩。
同志们,加强和改进招标投标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我们一定要坚持依法行政,确保招投标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城建环保范文】三
同志们:
这次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传达落实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对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全面推动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促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下面,我谈四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抓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责任感
城乡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是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对于有效配置公共资源,保护资源环境,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城乡规划工作,强调要通过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合理引导城镇化发展的规模、速度、节奏,优化结构和布局,促进各级各类城镇的协调发展。
第一,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维护城乡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根据党的xx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努力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的城镇化发展新格局”的指导思想和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首次提出的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思路,必须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作用,以科学的规划指导城乡建设和发展。当前在城乡规划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地方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资源环境承受能力,提出脱离实际的发展目标;违反规划,盲目圈地,以牺牲环境、历史文化遗存和城市整体效益为代价提高强度开发,强拆强建,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被拆迁人利益受损;不按照规划组织城乡建设,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城乡规划作用的有效发挥,也严重影响了城镇化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目前,我们的城乡规划监督主要是以事后监督为主,事前和事中监督比较薄弱。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的虽然可以在事后纠正和处理,但往往已经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既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影响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就是要通过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全过程监督,建立起有效的规划效能监察机制,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督,对在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严格责任追究,以保障城乡规划在调控和引导宏观经济健康发展、城市建设有序进行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二,开展规划效能监察是惩治城乡规划领域中腐败行为的有效手段。目前城乡规划管理领域存在着诸如少数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不按法定程序办事,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有的人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收受贿赂,迎合开发商意愿,随意调整规划,在群众中产生了不良影响。开展规划效能监察就是要对各级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特别是工作效率、服务质量以及失职、渎职等情况进行监督。从源头上有效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树立国家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促进城乡规划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各级政府改进工作方式,正确履行城乡规划监管职能的内在需要。这次建设部和监察部在全国全面部署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标志着政府抓城乡规划工作的思路有了重大转变,说明国家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重点已经从重规划编制、审批转向规划编制、审批与监管并重,从重属地管理转向上下联动、全面监管。我们要从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扎扎实实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
根据建设部、监察部提出的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的总体目标要求,我市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规划意识和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高,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得到正确和严格的实施,损害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以及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和处罚,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得到及时处理。
二是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比较完善,制度更加健全,能够满足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为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实现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三是城乡规划管理机制明显改善、各级政府之间的规划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基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四是基本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和比较完备的规划编制、审批制度。社会公众的要求和意愿能得到及时反映和体现,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进一步提高。
五是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建立了比较规范的办事公开制度,实行“阳光规划”。城乡规划行政权力与责任密切挂钩,城乡规划监督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基本完善,层级监督进一步加强。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属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或其委托的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 公务员 的行政效率、效果的监察。我们要按照以上工作目标,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切实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制度建设。要围绕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加强制度建设。一是要注意把规划效能监察和现行各项管理制度、各个管理环节结合起来,把规划效能监察的要求融入管理之中,通过开展效能监察,促进各级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管理,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式和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二是各单位要着眼于整个系统工作效能的提高,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一套“分工有序、各尽其责、环环相扣、有机衔接”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依靠制度系统地规范权力运行,约束干部的行政行为,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三是要全面实施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公示制度,推行“阳光规划”工程,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自前年我市全面实行规划公示制以来,成效显著,通过规划公示,拉近了政府、规划部门与群众的距离,构建了倾听市民呼声和意见的平台,加大了城乡规划的宣传力度,提高了全民的规划意识,完善了规划监督的机制,使一些过去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才暴露的问题提前暴露,为我们预先化解社会矛盾创造了条件。因此,实施“阳光规划”是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工作制度,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全面贯彻实施。这里特别强调的是要规范批后公示。批后公示的目的是使规划部门明确无误地将规划审批内容公告于社会,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加大社会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力度,因此,批后公示要将规划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条件用图文、数据准确直观地反映出来,使违法建设无处藏身。有条件的县(市、区)还应加快规划管理的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为社会公众提供准确无误的规划管理信息。
2、严格依法行政。规划实施的关健在管理,“三分规划、七分管理”说的就是这个道理。而规划管理的关健体现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在规划行政审批工作中依法行政,就是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通过审查核发“一书两证”来对建设实施管理。这就要求我们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者在规划审批中要依法正确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依法行使权力包括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和审批行为的合法性两个方面。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效率和管理水平,今年初,省建设厅制定并下发了《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审批暂行规程》,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一书两证”的发放程序、条件、时限以及各项要求作了详细的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认真执行,保证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行为程序合法规范到位。在审批依据上,一是要严格遵循经法定程序批准实施的规划,二是要切实执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和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3、要严格执法,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对那些群众意见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效能监察。及时纠正和查处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要充分发挥规划效能监察的作用,针对容易发生腐败现象的城乡规划工作环节,主动开展监督检查,注意发现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管理,防止 领导 干部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规许可情况的发生,建立有效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希望大家以此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为契机,根据各地实际,积极探索并加快建立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制度。
4、要着眼于建立长效的监察机制。去年,建设厅下发了在各设区市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今年,省建设厅又再次下发通知,强调要全面推进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这是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长效化、制度化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市的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开展得比较好,该项工作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城规委专门下发文件聘请城乡规划督察员,并制定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制度,加强了对所辖县(市、区)的规划督察力度。目前,省厅正在草拟向各设区市全面开展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的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
三、更新观念,改进方式,科学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切实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建设部重新修订并颁布了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并于今年的4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对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明确提出城市规划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新办法”还理清了城市规划的层次体系,明确了城市总体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并从审查程序上对城市规划的部门合作与公众参与予以保障;“新办法”根据近年来的规划实践,增加了有关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强化了对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对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充分关注,对区域协调和城乡协调发展的高度重视。各地规划部门的 领导 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在调整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中,按照“新办法”的要求,注意把握好以下3个问题。
第一,更新方法、充实内容,切实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水平。在修编方法上,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转变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方式,推进科学民主决策。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前期论证工作,在规划纲要编制阶段,要在政府组织领导下,通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对影响城市发展的重大问题如人口、资源、环境等进行深入、细致、科学的专题研究,专题研究的结论性意见是下一阶段工作的重要依据。在规划的内容上,要按照体现城市总体规划的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的要求,切实做好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县(市、区)域范围内的空间利用总体规划与空间分区管治、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和空间利用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与重要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城市发展与项目建设的时序安排等方面的工作。科学确定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范围。要根据保护城市资源与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与基础设施有效运行的要求,分别划定“红线”(道路控制范围)、“蓝线”(城市水系保护范围)、“绿线”(绿地保护范围)、“紫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黄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并制订严格的空间管制措施。
第二,严格程序,强化规划修编的审查和管理。一是严格规划调整和修编认定程序。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就原审批的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修编的理由、范围,书面 报告 原规划审批机关,经审批机关认定后,方可开展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凡未经认定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将按照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追究。二是切实做好规划的行政和技术审查及专家评审工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首先编制规划纲要,纲要编制完成后,由市、县人民政府行文报请市局组织市直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行政和技术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报批前,还应由市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规划编制单位依据审查和评审意见以及公众意见,对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并对修改、完善的情况及吸纳意见的情况进行具体说明,经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个法定程序的工作。三是要切实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工作。首先,用地的规模要与土地部门衔接。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对滞后,没有远期20xx年的用地指标,在规模核定时上级部门缺乏依据,影响核定工作。规划部门要督促土地部门做好与上级土地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其次,用地的布局要与土地部门衔接。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应服从城市规划用地布局。四是要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的公众参与,使规划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城市总体规划在提交专家评审前,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要在规划中得到体观并应作为规划图件的附件。五是要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和规划编制队伍的管理,各级政府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单位开展修编工作。不得委托不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编制任务。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规划审查、审批机关将不予组织审查、审批工作。市局将加强对全市规划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格把关,对不按国家和省、市办法规定要求扰乱市场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各地也要大力支持,严格规划编制的资质管理,确保我市规划编制水平的提高,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
第三,按要求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城市总体规划。一要尽快完成到20xx年的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今年是“”规划的开局之年,各地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今年年底之前全面编制完成到20xx年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以指导城乡建设。近期建设规划要与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地产业和住房建设中长期规划相互衔接,统筹安排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布局和比例。二要重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提高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规划体系中一个重要环节,它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直接法定依据,是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具体步骤,是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地价测算的重要依据。为确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明确其编制、审批程序,树立其权威性,省建设厅专门起草了《江西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已申请列入了今年省政府立法 计划 。按照《条例》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城乡结合部、近期发展地区、各类开发区、储备土地及拟出让的土地等城市建设重点控制地区,应当优先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审批规程。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手续。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以及其他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放在立法的高度,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行政许可及规划设计条件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一是要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市房管局在今年3月底成立了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由规划局局长王建平担任组长,监察局副局长吴伦浩、规划局副局长杨华文、房管局副局长司德轩、规划局纪检组长张晓阳任副组长,规划、房管、监察相关执法监察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据统计,目前,德兴市、横峰县、万年县已按市里的要求,成立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本地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并按要求将领导小组名单上报市领导小组。其它没有成立领导小组的县(区),会后要及时成立并上报。
二是要重视舆论宣传工作。各地要把宣传教育贯穿始终,大力宣传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对效能监察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表扬,对领导不力、措施不严、收效不大的要严肃追查,及时曝光,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规划效能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对有法不依、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推诿扯皮和失职渎职的案件,将予以严肃查处。
三是落实工作 计划 ,全面有序推进。这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总体上分3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部署准备阶段。到4月底主要任务是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等。第二阶段是组织实施阶段,时间从今年的4月到明年的7月,各地要全面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每半年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自查自检和 总结 ,提出改进意见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并分别于每年5月15日和 11月15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市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不定期派出工作组督察各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情况。第三阶段是 总结 阶段,时间为明年7月到12月。各地对本地区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进行分析,对经验要进行总结,并形成 报告 报市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将对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通报,并向省建设厅、监察厅汇报有关情况。各地要切实按照进度安排,扎实推进,逐项落实。
同志们,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是城乡规划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要求的迫切需要,我们一定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把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切实提高规划工作水平,为促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城建环保范文】四
同志们:
今天的动员大会,是我县城市建设中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专门召开这样大的会议对征地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这是前所未有的,这足以说明县委、县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刚才通报了征地工作方案,国土局和某镇还作了很好的发言,希望大家认真去理解和把握,按照方案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以下几方面的意见:
一、要有充分的认识
征地工作是城市建设的一项最基础、最关键的工作,这次征地,是我们加快东城开发,做大县城迈出的重要一步。因此,某镇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战略的高度,用发展的眼光,充分认识好这次征地工作的重大意义。
第一,这是发展城市经济的需要。从城市发展的理论上说,一个城市是伴随着经济发展而发展的,反过来,又对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从我们县城的发展趋势上看,无论从拓展发展空间,还是从培育城市经济增长点来说,都必须开发东城新区。为什么这样说呢?首先,开发东城新区能为创业发展提供平台。东城将围绕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建设一批专业市场、物流中心等等。这样,有了市场就有了发展的平台,就有了创业的机会。比如,最近我们讨论同意了县交通局引进福建客商投资兴建综合汽车维修中心,这件事就非常好,不仅可以把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划行归市,改善县城市容环境,更重要的一点是能加速东城的开发建设,带动房地产、汽修、汽配、物流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开发东城新区的第二个原因是,能够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西城区的开发空间极为有限,而且老房子多,在短时间内改造难度大,今后只有往东城发展。东城将规划建设一批新的住宅小区,真正实现物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开发的品味提升和居住环境的改善。可以这样说,东城开发建设拉开后,一定能对城市经济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因为从经济学说,城市建设中每投资1块钱,就能产生8—9块钱的直接经济效益,能带动房地产业、建筑业、商业等十几个相关产业的发展。因此,我们提出开发东城是可行的,也是势在必行的。
第二,这是实践新的城市开发模式的需要。在以往的城市开发中,我们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就是开发商取得土地后,直接卖地或建商品房,等开发建设完工后,小区内的路、沟、绿化、亮化就没人搞、没人管了,遗留问题较多。今后,在东城新区开发过程中,我们要实践新的开发模式,合理规划、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规模建设、科学建设。在征地拆迁完成后,按照建设规划,把土地交给专业的公司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变生地为熟地,先把基础设施和相关的公共事业建好,把环境营造好,使城市建设走上良性循环发展的轨道。比如,我们已对东城的学校、医院等公共事业的布局进行了研究,已初步确定在东城新区的南面建设一所高中,整合某某小学和某某初中,在条件成熟时,在北面新建一所中学;在东城的南面布置县医院的中心医院,北面布置妇幼保健院;法院、检察院等一些单位的办公楼也将迁建至东城。同时,要把行政中心建好,作为“标杆”,把人流、物流、资金吸引到东城,推动县城的扩大和发展。
第三,这是改革城市运作投资机制的需要。以往我们县在城市建设投融资上大多采用的是“以地换路”、“以地换桥”等方式,也就是在政府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先由开发商垫资建设,再用土地抵押的方式,低价出让土地来偿还工程欠款。可以这样说,这种运作机制在特定阶段和一定时期,对我们的城市建设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从目前情况看,遗留的问题和造成的负面影响还是比较多:一方面我们搞建设没有地,而还有近13万平方米的土地留存在开发商的手中,这是一种矛盾。另一方面,对我县房地产业的良性发展带来不好的影响。为此,我们从改革城市运作投资机制的方面出发,对原来的城投公司进行了改革,撤消了原来的城投公司,成立了城建公司和城发公司两个新的公司。城建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公司,主要职能有两块:一是受委托的行政职能,包括土地代收购、城市拆迁、国有资产收购等;二是投资经营管理职能,包括市政建设、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建设融资等。而城发公司是政府出资与其他两个公司共同组建的公私合营的现代企业。通俗的讲,城发公司就是一个土地运营商,城市建设前期,我们借用他们的钱进行土地征用、收购或拆迁,再由城发公司对土地进行开发整理,搞好“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这样的运作机制,很好的解决了我们城市建设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而且在土地上市交易前,就完成了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不会带来更多的遗留问题。
第四,这是检验干部工作能力和工作作风的需要。征地工作与群众直接打交道,面对的是不同知识结构、不同思想的人,这就需要我们有与群众沟通交流的能力、化解矛盾推进工作的能力、宣传执行政策的能力,所以说,做好这一工作是一门学问,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群众的满意程度,就能明显看出干部能力的强弱。尤其是这次征地面积大,而且要在短时间内完成,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对于大家来说是一个考验,这就要求我们的干部要有扎实苦干、迎难而上、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工作作风,所以,我们相关的县 领导 和部门的干部都要通过工作能力的最大化和工作作风的最优化,来全力完成这一重要的工作任务。
二、下一步的主要工作
1、明确具体任务。这次市政中心、迎宾大道等项目的征地工作和以往的征地工作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规模最大。这次是我县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集中征地,涉及仙源、温坊两村12个村小组,征地总面积达32万平方米。二是困难最大。今天,给大家下道死命令,必须在这个月底前完成征地任务。而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这么多的征地任务,不管是从调查统计、签订协议、实施补偿等都有不小的困难。三是情况最复杂。以前我们在东城新区进行过两次大面积的征地,一次是清华大道(即206国道东城段)建设,一次是工业小区征地。这两次征地由于各种原因,遗留了一些问题,可能会影响到这次征地,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我们征地的难度。
鉴于这次征地工作意义重大,县委、县政府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作出了工作部署,总的要求是:市政中心、迎宾大道32万平方米土地要在本月底前全面完成征地任务。我们已从某镇和相关单位抽调了具体工作人员,今天,抽调人员都来参加了会议,所以请大家必须严格按照这一要求,明确各自职责,扎实工作,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任务。
2、搞好宣传发动。宣传部、广电局、新闻报道组、信息中心及相关单位要积极参与,大造声势,重点围绕市政中心建设的意义、征地政策、工作方案等方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宣传媒介进行宣传,使该项工作在短期内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使全县干部群众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步调,充分理解县委、县政府的工作,从而积极支持、配合征地工作。
3、进行集中培训。征地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有较强的原则性和较高的灵活性。这次抽调参与征地的人员,有些有一定的经验,有的还是第一次从事这项工作,对有关政策和法律还不是很熟。为了提高全体人员的政策、法律水平,统一标准, 领导 小组有必要搞一次简短的培训,有针对性的学习一些有关的政策、征地补偿方案、补偿标准制定的依据等等,只有这样在征地过程中才能把政策和依据给群众讲清楚,做到以理服人。
4、严格依法实施。今年我们聘请了中介机构及专家为我县测定了土地统一的年产值标准,为32元/m2,但我们为维护群众利益,这次征地还是按38元/m2的标准执行,这个政策大家一家要宣传好。所有征地人员都必须自觉服从全县的工作大局,按照县里统一的补偿标准和宣传口径开展工作,不乱开口子,不乱许承诺。各征地小组要保持政策的统一,对遇到的一些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 报告 ,征求意见,寻求解决方案,一定不能违背征地方案和标准擅作主张,决不能因各小组标准不一,产生新的矛盾,而影响全县的征地工作。
5、加强调度督查。征地工作由各小组包干负责,领导小组对征地工作进展情况,实行“一日一统计、一周一调度”。“两办”也要加强对这次工作的督查,对任务完成情况及时通报。
三、几点具体要求
1、转变作风。良好的作风是各项工作能否落实的关键。但是,从以往的一些工作看,我发现我们的干部队伍中有一个很不好的现象,就是有些干部包括一些领导干部,不同程度的存在坐而论道,执行不力的不良风气,乐于充当“五大员”,即:巧言令色、高谈阔论的“说唱员”,纸上谈兵、知而不行的“讲解员”,言行不一、表率不强的“指挥员”,乱发议论、品头论足的“评论员”,求全责备、指手划脚的“裁判员”等等,喜欢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在对某件事情或某个问题的争论上,使许多工作只停留在会议上、文件上、口头上,而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从而失去了许多发展的时机。这对我们的事业、对某地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如果再不改变这种不良风气,再好的方针、再好的政策和措施,也只能是一句空话。因此,今天的动员会议结束以后,在座的各位一定要积极行动起来,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立说立行的工作作风,真正把心思和精力用在抓落实上,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率把这次的征地工作做好。
2、把握政策。这次征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较为敏感。如果在执行政策上稍存偏差,就可能引发甚至激化矛盾。因此,大家一定要把握好相关政策,使征地工作积极稳妥推进。一是要严格依法实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无论是在实际操作上,还是在有关程序上,都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征地。二是要坚持阳光操作。在征地过程中,大家一定要把调查统计、登记造册、张榜公布等基础工作做细做实,严格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该张榜公布的要张榜公布,把政策依据和补偿标准原原本本的交给群众。同时,要切实强化监督工作,加强与群众的沟通联系,把征地工作打造成一项真正的阳光工程。三是要维护好农户的利益。就是既要做到依法征地,又要从征地农户的角度进行思考,在不违反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切实维护好、实现好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3、协调配合。征地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到千家万户,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比较复杂,仅靠哪个部门、哪个单位是很难顺利完成任务的。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树立大局意识,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特别是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任何部门不得抵触、推诿和扯皮。这里特别强调一点,对征地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该由哪个部门负责解决的,就必须由哪个部门妥善处理好,绝不能相互推诿,贻误时机,激化矛盾。
同志们,行政中心的征地工作已全面启动,虽然时间紧、任务重,但我相信,有大家的共同努力,扎实工作,就一定能顺利按时完成任务,为推进我县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城建环保范文】五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经区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指挥部研究决定召开的,是一次时间最为紧迫、任务最为艰巨、意义最为重要、形式最为特别的再动员大会、誓师大会、出征大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4月27日全市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动员大会精神,进一步统一、提高全区上下思想认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动员全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坚决打好查处违法建设这场攻坚战。区委、区政府对查违拆违工作高度重视,区人大、区政协对查违拆违工作高度关注,成立了由11位区级 领导 挂帅、21个部门、四街一镇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高规格的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指挥部,下设“六部一室”。指挥部根据市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案,在听取方方面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查违拆违实施方案和具体工作措施。可以说,在查处违法建设问题上,市区两级、区四大班子 领导 的认识是高度统一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下面,我先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消除模糊认识,坚定政治立场,打好查处违法建设这场攻坚战
建市以来,XX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管理水平也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来到人都说,在变大、在变靓、在变美。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城市化进程中难以避免的一个普遍现象——违法建设,而且在特定的环境里呈现愈演愈烈之势,据摸底测算,主城区内违法建设将近有90万平方米。市政府方西屏市长在全市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动员大会上的 讲话 中连续用了“五个严重”,义愤填膺地指出了违法建设的极端危害性,他说:“违法建设泛滥蔓延,严重侵蚀了城市公共资源,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严重影响着城市环境和对外形象;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平和市场秩序;严重制约了城市建设与发展;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声誉。”正是基于对违法建设巨大的危害性的认识,市委、市政府最终下定铁的决心、拿出非常的措施,使用非常的手段,敢于碰硬,不惜代价,标本兼治,集中一段时间解决违法建设问题,坚决遏制住违法建设的势头,使城市建设逐步形成良性循环。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违法建设范围广、时间长,势头猛、反弹快,合法非法交织、情况复杂,查处工作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我们的各级干部在违法建设问题面前还存在“怨”、“怕”、“等”的思想,如果这些思想问题不破除、不解决,那么查违拆违工作就会雷声大、雨点小,就会首战必败,屡战屡败。因此,我们必须通过今天的誓师大会,有效破除广大干部中仍然存在的模糊思想认识,动员广大干部自觉从摇摆不定的立场,转变到查违拆违是一项政治任务、一场自我革命的正确立场上来,树立敢打硬仗的勇气和逢战必胜的信心,真正达到思想空前统一,步调协调一致,真正做到“无论前面是万丈深渊,还是地雷阵,我们都将勇往直前,义无反顾”。
一要破除“怨”的思想,树立面对现实、解决问题的鲜明立场。不少同志对违法建设怨气已久,一是埋怨地改市后由于市、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调整,使得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导致违法建设逐步蔓延开来;二是埋怨政策不配套,执行政策口径不统一,特别是实施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时,为了工程进度,为了减少阻力,在违法建设认定和拆迁补偿上搞一事一议,甚至搞一户一策,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使得部分违法建设者尝到了甜头,刺激了一部分群众“以房生财”、“以违生财”的逐利心理,唯恐不搞违法建设将来就会“吃亏”,导致“隔夜房”呈爆发式增长;三是埋怨城市管理队伍没有及早采取未雨绸缪、防微杜渐的防范措施,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甚至放任不管,无形中助长了一部分群众贪图不正当利益的心态;四是埋怨城市规划滞后,对重点工程拆迁、家庭分户、拆旧建新等情况,不能很好地疏导和引导群众建房行为,房子需要盖,规划不能批,导致产生一大批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违法建设。我们不能因为心中有怨气而泄气,更不能垂头丧气,而要打消怨气,理顺心气,平心静气,直面现实,正视问题,果断拿下。
二要破除“怕”的思想,树立敢于攻坚、敢打硬仗的雄心壮志。少数同志一是怕得罪人,认为违法建设情况复杂、鱼龙混杂,XX城市又这么小,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早上不见晚上见,生怕查违得罪家人、得罪熟人、得罪友人、得罪亲人;二是怕工作难度大,磨破嘴皮子,踏破脚板子,也拆不掉座小房子,存在严重的畏难情绪,怕付出没有收效;三是怕做拆违工作触及少数人利益,遭打击报复等等。要知道,查违拆违大局已定,势不可挡,“开弓没有回头箭”。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干部彻底破除各种怕的思想,勇字当头,胸怀十足的底气,拿起政策的利器,放开胆子,抹下面子,“对着有山虎,直向虎山行”。
三要破除“等”的思想,树立时不我待、责无旁贷的进取精神。少数同志一是认为今年要做的大事太多了,西有海螺三期、东有马江新区、南有站前区、中有西北外环,许多干部的精力牵涉其中,现在又要查处违法建设,的确工作压力不堪重负;二是认为查处违法建设能不能等一等、缓一缓、拖一拖,等把这些重点项目搞好后再解决;三是认为市委、市政府查处违法建设到底是大干、还是小干,是真干、还是假干,等等再说;四是认为城市建设管理和查处违法建设是市里的事、是领导的事,与区里无关、与自已无关,一推了之。查处违法建设是城市化进程中一道绕不过去的坎,也是一项庞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早解决一天,解决的彻底一些,付出的代价就会小一些,浪费就会小一些,对城市化的贡献就会大一些,如果长期拖下去就会积重难返,更对不住子孙后代。违法建设对市里、对区里来说都是一个毒瘤,是滋长不良风气的一个重要祸端,很多项目难以实施,很多事情搞不好,就是因为风气不正,坏脚带痛好脚。彻底割掉违法建设这个毒瘤,把城市搞好了,风气搞正了,受益最多、受益最直接、受益最具体的是贵池区的老百姓;反之,让违法建设这个毒瘤继续扩散,把城市搞乱了,风气搞歪了,受害最深、受害最直接、受害最具体的也是贵池区的老百姓。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市委、市政府把任务交给我们,既是相信我们,也是我们份内的责任。等一等就会丧失机遇,缓一缓就会错失良机,拖一拖就会一事无成,不仅现在拆违工作搞不好,其他重点项目也推不动,将来还要回过头来搞拆违,最终影响全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局。因此,我们要通过拆违把风气搞正,把城市变美,推动其它重点项目建设,实现奋力崛起。
根据矛盾分析法,我们可以得出违法建设问题存在一个“多数”、一个“少数”的矛盾,就是大多数干部群众对少数人建设的违法建设深恶痛绝,见到违法建设就生气,就不快活,就想把他拆掉,这就是民意、这就是主流。如果说有反对的,也是搞违法建设者自已。民心不可侮,而我们恰恰有这样强大的民意气势可用,这也是我们将查违拆违工作进行到底的坚强靠山。“民之所愿,我之所为”,过去苦于大环境的影响,我们想去做这件事而不能去做,现在有市委、市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为我们撑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为我们说话,又有合肥、芜湖、马鞍山、六安等地的成功实践,如同为我们搭起了登高的梯,借来了出海的船,我们此时若不乘势而上、乘风破浪,还待何时?!大多数老百姓都愿意干的事,我们为什么还不干,不干还叫共产党员吗?!查违拆违,人心所向,我之所责,势在必行。
总之,我们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要认清形势,着眼长远,胸怀大局,既要看到查处违法建设的艰巨性、复杂性,又要看到查处违法建设具有广泛的民意支持和高度的价值认同,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变要我干为我要干,全力以赴打好这场攻坚战。
二、锁定目标任务,明确工作步骤,强力推进查处违法建设各项工作
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广泛。既要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强力推进;又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各个击破。这次查处城市违法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本次誓师大会为起点,坚决遏制住新的违法建设的发生,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拆除一起;对已有的违法建设,集中精力打歼灭战,用二个月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依法查处违法建设任务。
(一)明确查处的范围和对象。本次查处违法建设的区域范围是,主城区规划区359平方公里;重点是26.3平方公里建设用地及周边地块。查处对象为20xx年12月31日以后,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三证,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
(二)坚持查处违法建设的原则。我们在拆除违法建设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市政府要求贵池区要在市查处违法建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具体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活动。同时要求,市直单位和中央、省驻池单位要支持配合并服从所在地的统一工作安排。
二是坚持党政机关、党员干部带头的原则。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带头宣传政策,带头做好被拆户的思想工作,带头帮助解决拆除中的困难问题,带头自行拆除。近期区里将组织开展集中时间、集中地段的自拆行动,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要按照统一安排,发挥表率作用,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三是坚持依法办事、公平公开的原则。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始终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做到有法可依,执行有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有案可籍。在实施操作过程中,要坚持一把尺子,一个标准,阳光操作,公平公正,既拆官也拆民,既拆小也拆大,既拆明也拆暗,做到拆违面前人人平等,执行政策处处公正,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经得起群众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四是坚持无情拆违、有情操作的原则。一方面,对违法建设,要坚决进行拆除,并且一律不予补偿。这一点没有丝毫商量的余地。另一方面,要带着感情,有情操作,做好思想工作,统筹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设身处地地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就业、住房、生活等困难,确保不因拆违出现困难群众无房可住,确保不因拆违导致困难群众生活无保障,确保各项工作到位,确保治违工作健康推进。
★ 城乡规划法
合 同 编 号:规划项目名称:规划项目地点: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签 订 日 期:
城乡规划设计合同
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规划编制及调整的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规划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范围、内容、深度) 内容和深度:
第三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2、规划范围:
第四条 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规划编制成果及时间
第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次规划设计费用为 元人民币。
说明:
1、设计费参照《**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标准,经双方协商确定。
2、甲乙双方在委托协议书签订之后,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支付规划设计费的方式为委托业务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六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① 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料及文件。 ② 甲方有义务协助规划设计单位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并在规划方案编制过程中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不得要求规划设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③ 甲方负责组织规划方案评审、报批,并承担有关费用。
2、乙方责任
① 设计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地方有关规定及委托方提供的设计要求,进行规划设计,负责提供所需的汇报资料,按时提交质量合格的规划设计成果,并对其负责。
② 设计单位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委托方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料和文件。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委托方应根据设计单位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2、委托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单位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设计单位有权暂停下阶段工作,并通知委托方,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3、除规划部门审查时间,设计单位由于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
第八条 其他
报批的时间所延误设计时间以及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友好合作的原则,互相协商,妥善解决。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5、甲乙双方履行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 城乡规划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城乡规划法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城乡规划法
一、健全和优化城乡规划体系,发挥规划宏观指导作用。
(一)加快城乡总体规划成果报批步伐。已通过河北省第13次规委会、__市第44次规委会审查的《__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中央、省、市出台的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有关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最终成果已上报省住建厅,等待省政府批准实施。
(二)深入完善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城乡总体规划,深化完善了总体城市设计,认真梳理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完善了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综合规划;完成了冶金建材循环产业园区、红木文化产业园区规划方案编制并通过了市规委审查;燕山大街两侧、西二环路西侧区域和华明路西侧区域的控规方案并正在准备呈报市规委审查;编制的城镇绿道绿廊规划已完善初步方案,承唐高速出入口周边区域绿化规划方案已完成。同时,为做好冶金建材循环产业园区规划编制,完成规划区域5.8平方公里的测量工作。
(三)科学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深入指导中医院迁建颐园养老城、蓝猫公司野生植物科研基地。在项目规划审批过程中,积极协助建设单位优选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深入实地踏勘,联系专家给予咨询指导,及时提供城市总规、专规、控规等相关规划资料,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可行性。截至目前,共踏勘现场70余次,其中参加中心组织联合踏勘46次,出具规划设计条件34份。
(二)重点关注,搞好服务。一是围绕全市重点经济建设项目,从优从快出具选址意见书和选址意见,加快审批进度,并对东部新城区、冶金建材循环产业园区、金卓商贸物流中心、通华东街改造、唐百购物广场、中医院迁建及颐养园康复、养老城为一体的服务综合体项目建设等全市重点项目实行跟踪服务,确保项目科学实施。二是对京秦二通道、112线绕城改建段(邦宽线至吴家坑)、玉田至城区天然气管线铺设、大型输变电工程明确专人进行规划服务,与相关设计院随时共同解决技术问题。三是做好凤凰路、愚公路后续工程及华明北路、华瑞大街开通、社会治安科技防范系统工程建设规划服务工作,及时提供天燃气、城通、电力、供热、供水等市政管线路由,促进了城区路网配套设施建设。四是坚持以点带面,指导鑫泰古玩城等21处完成街景立面改造,对临街大型在建建筑深入指导立面色调和夜景亮化设施配置。五是完成了迎接省市领导来遵调研规划布展工作和创卫创园复查规划保障工作。
四、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提升了规划队伍战斗力。一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学习教育、听取意见,查摆问题、开展批评,整章建制、提高完善三个环节贯彻始终,做到边学边改,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干部职工统一思想认识,为建设“经济强市、美丽”提供了有力思想保障。二是加强制度建设,提升了机关人员自律意识、服务意识、干事意识,进一步改进作风、提高服务群众能力。围绕党内生活、责任约束、工作运行、机关管理、作风民主监督等五方面,建立完善了26项工作制度,并安排了集中学习;机关党员干部增强了纪律意识,加强了内部管理,形成约束党员干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围绕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管理精细化,完善制定了规划方案审查、规划审批、规划批后管理制度,规范了行政行为,增强了责任意识、标准意识。为强化服务意识,机关内部制定了八项便民服务措施,坚持规划服务与管理并重,建设项目实行结对服务,主动与建设者联系沟通,深入建设工地解决规划技术问题。制定了党务公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按照程序公开信息,方便了来机关办事人员了解规划工作动态。三是深入开展换位实践体民情、争创好干部、正风肃纪等活动,落实“三个公开、三个清单”、代办服务制度,加强干部作风长效建设,积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了行政效能。与此同时,促进了行风建设、理论学习宣讲、纪检、文明创建、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等方面工作顺利完成。
20__年工作思路
20__年,继续按照建设“经济强市、美丽”总体目标,围绕加快建设高标准中等城市、提高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水平的相关工作部署,深入优化和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强化规划实施监管,促进城乡规划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一、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乡规划体系。一是围绕“重点向西、向南发展,适度向北、向东发展”的城市发展方向和城市功能分区定位,科学规划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高标准规划东部新城区,以燕山大街开通、凤凰路北通为突破口,结合绿地公园,同步规划建设科技馆、规划展馆和影剧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积极推进智慧社员城、新中医院、中小企业商会大厦、汽车站搬迁工程等项目实施,规划打造迎宾景观大道和特色风貌街区,使城市功能更加完善,城市特色更加突出;加强马家洼村改造及周边区域规划设计指导,重点规划配套学校、医院、文化场馆等公共设施;完成以旅游和商住开发相结合的老城区改造规划完善工作;加强对开元小区等周边住宅小区建设规划指导,优化提升北部行政办公区整体水平;以愚公路南通、唐百购物广场和凯莱酒店建设为契机,加强周边区域开发规划指导,打造西部高标准商贸生活区。
二是继续专门盯办城乡总体规划成果报批事宜,力争早日取得规划批准实施批复。按照《河北省全面提升县城建设层次和水平工作方案》要求的时间节点,完善完成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综合规划、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城市商业网点规划、道路系统与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等专项规划编制;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完善以东部新城区为重点,覆盖中心城区全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控规编制工作;完善总体城市设计和城区重要节点、迎宾线的详细设计工作。科学指导新汽车站、中小企业商会大厦、中医院迁建等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沙河南侧通华东街北侧区域、通华西街南侧、大营子、西关村等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和城中村(旧区)改造修规编制工作。三是按照“规划引导、优化布局、产业支撑、基础先行、形成特色”的原则,督导各镇乡谋划启动新一轮镇乡规划编制工作,搞好与总规编制的衔接;着力督导重点镇编制和完善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督导各镇乡做好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规划编制与报批工作,并确保按规划实施。
★ 城乡规划法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市、镇或者特定地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进行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
(三)未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以及未组织编制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专项保护规划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的。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的;
(三)未在历史文化保护区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或者未将保护名录中保护对象资料纳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
(四)未划定自然风貌区的边界控制线并制定保护措施的。
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
(二)对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三)未在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或者未在房屋权属档案库中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予以标明的。
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六)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八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八十二条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二)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相一致的。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第八十四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发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后可以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有关规划许可证的在建或者建成项目,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安全、交通等的,可以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强制拆除。
第八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主动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众和舆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其中应当包括上一年度规划委员会运行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六十一条本市建立规划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规划监督检查中的具体任务和目标,加强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巡查中发现商品房建设项目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告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其规划许可业务:
(一)对已作出的违法建设处罚决定未执行完毕的;
(二)已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立案但未作出违法建设处罚决定的违法建设行为的。
第六十二条本市建立以区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工作主体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制度。城乡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制度的要求落实历史文化名城的日常监管和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责任制,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对本辖区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政府网站上向公众公布检查情况:
(一)规划许可、审批情况;
(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工作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辖区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违反城乡规划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区人民政府报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违反城乡规划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报告。
第六十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诚信档案制度,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城建档案管理等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等应当建立企业诚信档案,进行信用评价和监管。
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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