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扫黑除恶工作总结(汇编14篇)_最高院扫黑除恶工作总结
2023-01-15 最高院扫黑除恶工作总结最高院扫黑除恶工作总结(汇编14篇)。
◈ 最高院扫黑除恶工作总结
当前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我们要充分认清当前“扫黑除恶”斗争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县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切实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增强“扫黑除恶”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建设工作新常态、维护一方建筑市场平安的重要举措和检验建设人战斗力的重要标准,现将我局2020年扫黑除恶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全面安排部署、狠抓工作落实
在全面部署的基础上,认真分析住建领域涉黑涉恶问题的情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斗争。通过长期不懈努力,使住建领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行业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抓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坚决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始终保持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高度重视,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股室人员抓落实”工作机制。按要求编制了《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乱点乱象重点整治专项行动方案》,重点对住建领域涉及的建筑工程、招投标、燃气、自来水、房地产开发销售、房产中介、物业管理等7个方面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三)深入摸排、广泛收集信息
广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和斗争方向,在建筑市场领域、房地产市场领域和村镇建设管理方面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分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坚持边摸排边打击、边摸排边整治,做到有的放矢、把握主动。加强对近年来信访举报案件的排查梳理、串并分析,深挖隐藏在幕后的涉黑涉恶线索。采取多种形式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的实名举报,要及时检查反馈,做到件件有回音。建立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核查责任制、问题线索专项管理台账,严格按规定处置问题线索,努力做到每条线索都有结果。建立健全线索发现移交机制,并积极配合公安、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四)突出重点,措施到位
1、违法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要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施工、商混、监理等参与企业一并依法处罚。
2、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劳动用工管理
一是下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推进劳动用工、考勤记录、现场监管、工资支付等网络信息化建设;二是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根治欠薪实施方案》,加强行业监督,强化源头治理,按照属地管理、行业主管和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我县根治欠薪工作,避免发生工资拖欠事件,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杜绝建设领域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行为
在工程报建时,严格实行资金证明制度,要保证建设资金符合工程建设要求。杜绝非法集资和资金不足而进行的建设,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杜绝任何建设单位恶意欠薪事件。
4、强化日常监管,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一是对在建项目人员加强监管力度,不定时抽查现场人员是否为备案人员,人员是否在场。二是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封闭管理要求;施工现场进出口设置大门,并设置门卫值班室,建立管理制度,配备门卫值守人员,出入口标有企业名称或标识;三是严把质量关口,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建筑工地进行质量突检,做好建筑工作施工设施质量监督,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四是严格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标准,建设工程现场所有裸露渣土一律覆盖,所有运输道路一律硬化,施工围挡、散装物料堆放、出入车辆冲洗达到100%全覆盖。
5、加强建设违规行政处罚决定力度
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管理制度,我局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违规检查,针对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的,依据《省建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规项目进行行政处罚决定,截止目前,共检查45家建设工程项目,并对3家违规项目进行行政处罚决定,共处罚金额2.505万元(其中:上半年2家共1.205万元,下半年1家共1.3万元)。
6、狠抓建设工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今年共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检查80余次,工地食堂卫生专项检查2次,工地防汛安全专项检查5次,扬尘专项治理检查5次,起重设备专项检查3次,截止目前,共发出25份整改通知单。监理动态核查1次,造价咨询机构动态核查1次。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向广大群众发放《建筑施工安全手册》3000余册,悬挂宣传横幅60余幅,共调查农村住房500余栋,为攻坚脱贫“住房保障”提供技术支撑。
7、持续抓好燃气、自来水安全生产工作。
制定了《城镇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重点对燃气公司和自来水公司的运行、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制度,建立档案资料。2020年5月12日,组织燃气公司在政府广场开展天然气、液化气安全使用宣讲知识活动。此次活动,共计发放宣传资料800余份。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1、规范了房地产市场整治工作
(1)房地产开发趋势良好。截止目前我县共有在建房地产项目10个,预计投资65000万元;新增预售面积5.8万平米,2020年上半年共办理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393件,备案面积48521.84平方米,备案金额26047.43万元,备案均价5368.19元/平方米(其中住宅网签备案380件,网签备案面积42860.77平方米,网签备案金额23929.10万元,住宅网签备案均价5110.79元/平方米;商业网签备案6件,备案面积1405.3平方米,备案金额2069.34万元,备案均价14725.23元/平方米;其他可售车库7件,备案面积295.77平方米,备案均价1656.69元/平方米)。针对我县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出台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要求各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必须与商业银行签订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保证资金能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尽量避免出现烂尾楼工程,保障购房人的权益。
(2)二手房交易成绩显著。今年二手房交易158件,交易面积17696.9平方米,交易金额4582.45623万元,交易均价2589.41元/平方米(其中住宅151套,交易面积16711.48平方米,交易金额4201.42357万元,交易均价2514.1元/平方米,商业7件,交易面积985.72平方米,交易金额381.03266万元,交易均价3866.70元/平方米);
(3)公共租赁住房年审正常进行。截止目前已年审320套,收取房租22余万元,清退不符合条件8套,轮候分配8套;完成河西B区60套廉租房一楼和二楼排污管道改造,正在申请资金对城北廉租住房屋面防水进行修复。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截止目前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45余万元,截止目前共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19.7586万元。
2、加强物业宣传引导
结合当前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对物业小区宣传引导,组织物业公司对各小区进行疫情管控,严格执行出入门登记造册,加强小区内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整治及消毒工作,指导物业小区规范管理,做好物业从业人员培训,积极发现和收集涉黑涉恶线索,截止目前共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
3、开展施工企业资质审查等违法法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根据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登记备案要求,共审查和登记备案的施工企业18家。负责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共办理报建手续15家,办理施工许可证12家,总建筑面积3.53万平方米。协助州局对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和人员挂证进行清理。截止2020年9月底,在注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企业共128家(其中:二级企业14家、三级企业114家),其中有65家未营业,均为三级企业,监理企业3家(其中:乙级企业3家),设计企业3家(其中:乙级企业2家、丙级企业1家),房地产开发企业4家(其中:三级企业3家),商品混凝土站2家。人员挂证还有24人未整改。
4、规范举报箱管理
在广泛征集线索的基础上,规范我局举报箱管理制度,每月派专人开箱两次,严格做好登记工作,加大线索调查和处置力度,截止目前,已开举报箱24次,无举报信息。
三、存在的问题
“扫黑除恶”还在路上,取得的阶段性成效来之不易,但对照组织的新要求、群众的新期盼,还有一定的差距和不足。
(一)政治站位还不高。对上级指示精神领悟不深不透,一定程度上工作存在滞后性,特别是将扫黑除恶工作与当前其他重点工作紧密结合、统筹推动不够,对中央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充分,推进举措还不够有力。
(二)宣传动员还不深入。各责任单位排查的方式和发现的涉黑线索比较单一,排查的深度和力度有待加强。对重点区域矛盾高发领域分析研判不够,对建设领域涉黑涉恶情况掌握不够全面。
(三)缺乏业务人员培训学习。缺少分析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涉黑涉恶线索及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学习,缺乏专业学习训练,应加强对建筑工地、物业管理等人员的业务培训能力,加强甄别清楚哪些是涉黑恶乱象,哪些是行业管理规范性问题,应针对性研究处置措施。
四、2021年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排查力度,坚决做到“黑恶必除,除恶务尽”,一是继续抓好项目推进。严把施工项目质量安全关。定期对各项目进行各项检查;二是加大宣传,做好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扫黑除恶”工作应常抓不懈,建立长效机制;三是积极做好住建领域扫黑除恶资料收集与上报,使我局扫黑除恶斗争取得实效、形成常态。三是进一步加强规范物业小区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的原则,加强部门协同合作,积极收集涉黑涉恶线索收集。四是继续加强建筑工地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深入调查、精准摸排,突出重点精准打击,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优化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我县社会环境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最高院扫黑除恶工作总结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应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顺利开展,不断壮大扫黑除恶斗争声势力量,营造全民知晓、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以下是我能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扫黑除恶月工作小结扫黑除恶月度小结,以供大家参考!扫黑除恶月工作小结扫黑除恶月度小结
自县委、县政府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我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有条不紊地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现就我局近半年“扫黑除恶”工作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全县“扫黑除恶”工作动员大会召开后,我局立即召开局党组会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并下发了工作方案,明确了“宣传要到位、底子要摸清、打击要有力、联乡驻村工作要做实”的工作目标,制作了宣传牌。同时,在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宣传发动,提高了全局上下对“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感和紧迫感,决心为促进社会政治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作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领导责任制。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局长是这次“打黑除恶治霸”专项斗争的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落实部门的责任制,加强政法机关“打黑除恶治霸”工作的支持与配合,发动鼓励检举、揭发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和犯罪事实,做到“发现就打”、“一有苗头就打”,从而取得实效。特别是在坚持有黑打黑、无黑除恶、无恶铲霸、无霸治乱的原则,有效打击各类渉水等违法犯罪行为;深入、细致、扎实摸排各类涉黑涉恶线索,突出打击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加强排查和巡查力度,一旦发现黑、恶、霸、乱要及时上报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全局上下紧盯水利行业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活动,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
三、立足防范追究严。局党组要求各科室、各局属单位结合自身的职能,积极主动地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折不扣自身的职能,积极主动地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折不扣地完成局党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同时加强本科室的内保工作和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防范可防性案件的发生,杜绝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或充当“保护伞”。严格责任追究,对因思想不重视、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而影响“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一律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今年来,我局按照扫“黑”办的统一部署,对水利项目承建或招投标过程中,易发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的黑恶势力;在实施水利项目过程中,易发生对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等进行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在河道采砂或生态治理过程中,易发生非法采砂、阻挠生态治理或环境保护的黑恶势力认真梳理排查因水利工程建设引发的土地矛盾纠纷,及时做好化解、维稳工作,排查在水利工程建设中非法强揽和欺行霸市行为,做到一发现苗头就配合相关部门予以打击,使一些不法分子没有滋生的土壤,扎扎实实做好我局的“打黑除恶”工作,确保一方平安,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强化调查摸底,深挖涉黑涉恶线索。要把排查线索、摸清底数作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基础,对所辖地区、行业、领域的涉黑涉恶总体情况、表现形式及成因等进行全面排查分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采取多种手段,深挖隐藏的涉黑涉恶线索。要充分运用大情报、大数据等信息化和人力情报手段,通过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等多种途径,对重点人员、重点场所、重点领域和群众举报线索进行排查,深挖隐藏在幕后的涉黑涉恶线索。
三、强化信访工作,及时发现涉黑涉恶线索。对信访集中、矛盾突出的人员和区域,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涉黑涉恶线索。
扫黑除恶月工作小结扫黑除恶月度小结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伊始,我镇紧紧结合治安形势,科学统筹部署,采取多种措施,迅速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深入开展,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升政治站位,夯实组织领导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镇多次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议,及时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会议精神,对全镇的工作进行细化安排部署。同时,成立了以党委书记刘国锋为组长,分管领导张诏为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方案》等,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结合“法律七进”活动、“七五普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的开展,镇村干部、驻村工作队依托群众会、院户会、农民夜校等载体广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央、省、市、县会议精神,同时利用横幅、公示栏、宣传资料、展板、LED显示屏等形式大力宣传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镇共悬挂横幅24条,永久性墙体宣传标语6处,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张,制作展板2张,努力提升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认识,着力营造浓厚的氛围。
三、深入走访摸排,精准报送线索 进一步加大对线索信息的收集研判,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提供身边的线索举报身边的黑恶势力,同时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领域涉黑涉恶情况明查暗访,对今年来的苗头性案件进行梳理串并,注重在解决群众诉求、清理信访积案、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同时将扫黑除恶与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摸排黑恶势力的“关系网”“保护伞”,挤压黑恶组织滋生空间,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扫黑除恶”工作任重道远,我镇将持续保持“扫黑除恶”高压态势,强化政策宣传,压实工作责任,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坚决打赢扫黑除恶这场攻坚战。一是进一步强化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宣传,在全镇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二是进一步摸排线索。通过明察暗访、发动群众,紧紧围绕黑恶势力对象和表现形式进行摸排线索,积极检举、揭发、举报黑恶犯罪。三是进一步打击处置。鼓励、保护人民群众检举揭发黑恶违法犯罪线索。对提供涉黑涉恶线索开展人人见面,件件回应,严格保密和保护,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扫黑除恶月工作小结扫黑除恶月度小结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区委政府的统一部署,2018年3月12日,恩阳区住建局召开了扫黑除恶动员会,落实我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现将区住建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领导,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
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我局成立恩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委书记、局长阳振辉同志任组长,其它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办公室、城建科、建管科、信访办、财务科、人事科、村镇科、审批科及直属各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骨干力量为成员,恩阳区住建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建管科,切实形成扫黑除恶整体工作合力,为该项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
二、领导重视,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
局党组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分析并明晰了建设领域黑恶势力重拳打击范围、倾向性问题,及时发出预警并全程跟踪处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局党组特别要求,针对建筑施工行业、要加强情况信息预警,密切留意企业动态,发现问题苗头要立即上报和及时制止,并要求我局全体人员提高警惕,增强风险意识,避免发生涉及我局职能管理范围的涉黑涉恶事件。局党组强调,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要从提高政治站位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工作,敢于打击、敢于斗争。
三、广泛宣传,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
我局通过悬挂横幅、LED电子显示屏、建筑工地、小区物业张贴通告等多种方式向建筑施工企业及小区居民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参与方式,公开举报方式和奖励规定,有效提升扫黑除恶效果。截至目前,共悬挂横幅80条、LED电子显示屏宣传的小区达8个,督促各建筑工地悬挂条幅150副。
四、积极摸排,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局审批科、监察大队、建管科、建管站、信访科等单位发挥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等优势、积极对违建抢建、阻挠房屋征收、阻挠工程项目施工、恶意欠薪等建设领域容易出现黑恶案件领域进行细致排查。设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箱和联系电话,便于广大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社会群众投诉举报。
五、下步工作
下一步,我局积极与区打黑办加强对接,做好资料收集与上报,使我区建设领域扫黑除恶斗争取得实效、形成常态。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深入调查、精准摸排,突出重点精准打击,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优化住建工作环境,促进我区住建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最高院扫黑除恶工作总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校园环境。为切实保护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我校的稳定,根据县局印发的文件精神,根据上级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及相关文件精神,我校积极开展了扫黑除恶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教导主任为副组长,各班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在活动期间,充分调动师生、群众,组织开展排查,及时发现黑恶势力犯罪苗头和线索,并将排查到的线索及时上报到学校,摸清他们的活动规律和活动特点。学校通过班会、班级微信群,利用周一升旗仪式的机会,进行国旗下讲话的机会,大力宣传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提高师生、群众依法同黑恶势力陡增的认识和能力,激发全体师生及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决心和勇气,震慑黑恶势力的犯罪行为。学校还开展了排查整治学生携带刀具进校园和拉帮结派欺凌学生的现象,净化了学校的环境,保证了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学校还联合了村、派出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齐抓共管,进一步形成大黑除恶斗争合力。集中摸排黑恶“头目”和“骨干”,力争将其一网打尽。
◈ 最高院扫黑除恶工作总结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县纪委监委迅速行动,紧紧围绕职责定位,突出组织领导、机制建设和工作重点,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现将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情况
(一)精心研究谋划,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委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议后,我委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对扫黑除恶工作进行研究部署。一是成立机构强保障。为加强对惩治涉黑涉恶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纪委监委机关专门成立惩治涉黑涉恶腐败专项工作办公室,建立由县纪委常委会和纪委书记、监委主任XX领导,X名分管副书记和X名分管常委担任正副主任,下设综合协调组、信访举报组、审查调查组、案件审理组、宣传报道组等X个组,负责具体统筹专项斗争中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二是以上率下强推动。县纪委书记XX同志及纪委、监委相关领导多次到各镇(街道)、村(居)、县直单位和有关企业调研,了解各领域、行业中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情况,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了《XX县纪委县监委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实施方案》《XX县纪委监委机关参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职责定位和运行机制》等制度文件。同时,县纪委书记XX同志先后多次主持召开县纪委常委会和问题线索分析研判会,传达学习上级精神,研究部署贯彻措施。
(二)健全协作机制,形成齐抓合力。加强与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形成扫黑除恶整体合力。一是定期分析研判案件线索。建立扫黑除恶联席会议制度,多次组织公安、国土、住建、林业和委机关室(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召开扫黑除恶案件线索分析研判会,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并研究成立查办案件线索工作专班,深挖彻查案件背后“保护伞”。目前,成立了X个查办案件线索工作专班。二是建立线索移送和协同办案机制。为加强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县纪委监委与县公安局建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移送和协同办案机制。县公安局在侦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时,发现涉黑涉恶腐败或充当“保护伞”问题线索,及时通报县纪委监委提前介入;县纪委监委收到反映重大复杂黑恶势力犯罪与腐败问题交织的问题线索,及时将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移送县公安局进行前期侦办。截止目前,县公安机关向县纪委监委移送X条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保护伞”问题线索。
(三)畅通举报渠道,强化线索管理。通过在各镇(街道)、村(社区)设立举报箱、发放宣传册等措施,广泛收集扫黑除恶、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线索。一是开展信访举报宣传活动。各级纪委监委机关利用墟日在各镇(街道)开展基层反腐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信访举报宣传活动,通过设立咨询台和发放宣传资料的形式,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来。据统计,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等宣传物品X万多份,接受群众咨询X多人次。二是加强线索管理。明确案管室具体负责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定期汇总问题线索,按照“第一时间归口、第一时间研判、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交办、第一时间对账”要求,建立优先处置绿色通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跟踪督办、定期沟通、情况统计等工作。
(四)突出工作重点,严格执纪审查。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把深挖彻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作为打击重点,果断亮剑,一查到底。一是整合基层办案资源。对交办、转办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进行跟踪督办,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同时,建立了纪委委员划片包干、调查研究、集体议事、工作报告等制度,要求镇级纪委委员聚焦主责主业,突出工作重点,积极主动参与扫黑除恶工作。二是领导包片包案直查督办。建立了县镇村三级联动和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各相关室(组)包片包案制度,通过领导包案、联合查办等方式,推进涉黑涉恶“保护伞”问题线索直查督办。各纪检监察室统一归入查案人员库,按照线索分批次限时处理需求,配备组长及组员成立各线索查处小组,包案领导通过定期听取汇报、检查台账、实地走访、督办指导等方式对相关问题线索进行质量把关。据统计,县纪委监委共排查、收到群众举报和其他部门转办涉黑涉恶问题线索X条,其中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X件。
(五)强化督导检查,严肃责任落实。我委主要采取“两个一”措施,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扫黑除恶工作取得实效。一是每月一督导检查。制定《XX县纪委县监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方案》,建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机制,通过派驻纪检监察组每月对口督导、督导组专项督导、巡察组巡察监督、纪委领导包片包案督导等方式,发现存在问题,并严肃追究责任。县纪委书记XXX多次带队到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督导工作,了解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对问题线索处置情况进行督办,确保件件有着落。二是每半年一集体约谈。重点对发现和处理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站位不高、重视不够、责任不清、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等问题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约谈。X月X日,对上半年以来上报“零”线索的X个镇和X个成员单位进行了约谈。X月X日,对下半年以来上报线索较少的X个成员单位进行了约谈。
二、存在问题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宣传力度还需加大。虽公布了信访举报电话、邮箱和地址等举报途径,并积极编写简报和撰写新闻稿件,但群众主动检举揭发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效果还是不够明显。二是摸排出的问题线索较少。各镇(街道)、各单位摸排问题不够精准,上报问题线索较少,暂未查处典型的大案要案。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加大宣传力度。紧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采取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的方法,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引导发动群众积极主动参与扫黑除恶、正风反腐工作。
(二)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和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明晰本单位本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机制作用,加强与政法、组织、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联动协作,对每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同时,注重做好纪法衔接,对有影响的涉黑涉恶案件快查、快审、快办、快结。
(三)加大线索排查。通过巡察、走村入户和与政法机关联动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线索收集力度,摸清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底数,深入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四)强化日常监督。通过派驻纪检监察组每月对口督导、督导组专项督导、巡察组巡察监督、委领导包片包案督导的方式,加强对有关单位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和明察暗访,通过走村入户、随机抽查等方式,重点发现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站位不高、重视不够、责任不清、措施不力、工作不实、效果不好等问题。
◈ 最高院扫黑除恶工作总结
继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之后,镇党委、政府迅速召开会议,认真部署,快速行动、严密摸排、形成声势,扎实开展一场扫黑除恶的正义行动。
一、高度重视,认真安排。按照区委政府要求,2月8日召开党委会进行了初步安排部署,4月19日党委会上再次安排部署。4月26日、5月4日、5月29日、7月10日组织机关干部、村(社区)三职干部召开“扫黑除恶工作推进会”,对全镇的扫黑除恶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
二、强化领导,压实责任。镇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干部为成员的“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扫黑除恶”日常工作及部门协调;各村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小组,确保扫黑除恶日常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宣传标语、横幅、村喇叭、微信群等深入广泛宣传,全力做好“扫黑除恶”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氛围。在全镇主要道路和各行政村显著位置悬挂横幅20幅,设置LED宣传屏三个,对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的意义、打击重点进行宣传。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了信息渠道。
四、加强摸底排查,重点人员,突出管理。对辖区内的重点人群进行突击检查,坚决做到“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镇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由班子成员牵头,组织派出所人员驻村干部、相关负责干部对所驻村、分管领域、重点群体开展“问题”和“苗头”的双重梳理和摸排,做到心中有数、目标清晰,切实为社会大局稳定“保驾护航”。
五、目前存在问题
一是宣传形式和内容比较单一,宣传力度还不够大;二是摸排力度还有待于加强;三是与各部门联动机制不够健全。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扫黑除恶深入人心,在全镇范围内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喊打的氛围,设立举报信箱,加大群众监督和举报力度。
2、继续加大摸排力度,对摸排出的涉黑涉恶线索进一步深挖,坚持对涉黑涉恶行为“零容忍”态度,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环境。
3、加强信息报送。各村、社区对平时的摸排行动加强信息的报送,一经发现有涉黑涉恶的行为,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对不报、瞒报、谎报的村进行责任追究。镇扫黑办及时向区扫黑除恶办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4、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加大力度、坚决打击对农村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横行乡里以及在农村组织从事涉“黄、赌、毒、抢”的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5、加大与各部门相互协作,加强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打好扫黑除恶这场攻坚战。
◈ 最高院扫黑除恶工作总结
2019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总结
以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着力点,按照中央、省、市、区委和xxx党工委的统一部署,用足用好综治工作手段和优势,配合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结合办事处工作实际,集中开展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排查工作。
一、高度重视,认真安排
3月16日上午,xxx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一是提高认识。要求大家在思想上务必高度重视,把扫黑除恶工作做为当前综治工作的重大政治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力做好集中排查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工作。二是强化措施。成立工作专班,面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发现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三是压实责任。将制定的xxx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排查表格下发到各包村干部手中,要求每周上报情况,切实压实责任。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通过悬挂条幅、刷写墙体固定标语、LED电子显示屏和村级大喇叭等形式在辖区内广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截至目前,共悬挂条幅20条,刷写墙体标语20条,、出动宣传车10次。结合村“两委”换届选举,在村内进行同步宣传活动,深入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三、全面摸排,不漏死角。
xxx综治中心与昆吾分局协调联系,获取公安分局已掌握的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公安系统中,没有xxx辖区内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记录。
xxx综治中心联合派出所、司法和民政等部门对特殊利益群体和重点领域等方面开展排查。结合村“两委”换届选举,配合做好黑恶线索发现和候选人资格审查工作,维护良好换届选举秩序。
截止到目前,我办没有摸排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 最高院扫黑除恶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村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州、县关于“扫黑除恶”相关会议精神,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进行工作落实,紧密结合两会安保工作,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形成声势,扎实开展了一场扫黑除恶的正义行动,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我村成立了以村党支部书记为组长、全体村“两委”干部为成员的“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扫黑除恶”日常工作及部门协调,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确保扫黑除恶日常工作常态化运转。
二、加强动员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我村充分利用宣传标语、横幅、村喇叭、微信群等深入广泛宣传,全力做好了“扫黑除恶”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氛围。向全村群众发放了扫黑 除恶的宣传资料共300余份,在全村主要道路和各片区显著位置悬挂横幅12幅,对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的意义、打击重点进行宣传。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了信 息渠道。
三、加强摸底排查,突出重点管理。
对辖区内的重点人群进行突击排查,坚决做到“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我村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同时由班子成员牵头,组织警务室人员、驻村干部对我村重点群体开展“问题”和“苗头”的双重梳理和摸排,做到心中有数、目标清晰,切实为社会大局稳定“保 驾护航”。
四、目前存在问题
一是宣传形式和内容比较单一,宣传力度还不够大,覆盖还不够全面;二是摸排力度亟待加强,台账资料需更加完善;三是工作连贯性不强,工作开展机制不够健全。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升国旗宣讲、农牧民夜校、走访入户等时机,向群众宣讲扫黑除恶相关政策,让扫黑除恶深入人心,在全村范围内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喊打的氛围,设立举报信箱,加大群众监督和举报力度。
2、继续加大摸排力度,对摸排出的涉黑涉恶线索进一步深挖,坚持对涉黑涉恶行为“零容忍”态度,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环境。
3、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加大力度、坚决打击对农村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横行乡里以及在农村组织从事涉“黄、赌、毒、抢”的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4、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对涉黑恶势力发现一起,处置一起,对相关涉黑人员进行重点监控,重点处置。
5、加大与各部门相互协作,加强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打好扫黑除恶这场攻坚战。
2020年扫黑除恶工作总结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红明村将宣传工作作为推进专项斗争的重要途径,按照上级关于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社会宣传氛围营造的工作要求,细化宣传要求、强化载体特色、精心选取内容,通过开展各项活动,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一、强化组织,宣传工作常态化
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实效,红明村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总支书记祁明任组长、副主任高渝翔任副组长,多次召开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题会议以及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上反复强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累计已召开两委会议6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 13次、领导小组会议5次。按照上级会议精神,红明村成立专门的宣传小组,进一步明确宣传重点,通过多种方式有组织地定期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宣传工 作。目的是充分发动群众,有效延伸扫黑除恶监督举报触角,全方位、多渠道收集涉黑涉恶线索,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知晓度和参与感,凝聚最强扫黑除恶攻坚合 力。
二、纵深推进,宣传载体多样化
为全面打响宣传战,红明村利用多种宣传载体纵深推进扫黑除恶全面宣传。一是充分利用公共区域宣传载体。在村道路两侧、交通要道和各自然村显目位 置张贴、悬挂扫黑除恶宣传材料。2019年4月至今,共印制张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公告》160余份、宣传海报160余份,悬挂横幅12条、发放宣传单、 宣传扇1000余份、举报箱1个。二是重视微信新媒体平台。根据微信传播广泛、及时的特性,充分利用红明村工作群和微信公众号“缤纷红明”进行重点宣传, 主要是在红明村微信公众号内进行扫黑除恶工作动态通报以及相关政策宣讲。三是使用广播载体至各自然村播放。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安排部署,进一步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浓厚氛围,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 作纵深开展,不断提升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关注度、知晓率,增强人民群众对此项工作的认同感,红明村立足高标准、着眼新形势、依托新载体,灵活采 取多种形式开展”扫黑除恶”宣传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红明村高度重视“扫黑除恶”宣传工作,党总支书记祁明多次在全村村民代表大会上强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定期或不定期到各自然村发动 开展全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对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安排部署,通过多种方式,有组织地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宣传工作,切实提升人民群众 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知晓度。
红明村通过微信等推送“扫黑除恶”重点工作内容及举报方式,推送内容介绍了什么是“黑恶势力”和江苏省“扫黑除恶”打击重点(十二大领域),推 送内容通俗易懂、直观形象的使群众了解了“扫黑除恶”知识,并定期推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信息;及时更换宣传标语、悬挂条幅,利用红明村工作人员来自辖 区内各自然村,从而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就地办事的优势,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向农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和开展“扫黑除恶”法律知识宣传,切实做到家喻户晓、 人人皆知。全面实现扫黑除恶宣传全覆盖、零缝隙。
三是多面发力,宣传渠道特色化
一是红明村民委员会位于红明广场正对面,坐落于只要道路府前路与洛神路交汇口,人流量和车流量较大,红明村民委员会在大门电子显示屏24小时不 间断滚动播放扫黑除恶标语,增加了宣传的覆盖面;二是在红明村委党群服务大厅摆放“扫黑除恶”宣传资料和宣传手册,竖立“扫黑除恶”一拉宝以精短、简练、 通俗易懂的宣传标语,进一步提高到红明村委咨询办事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认识;三是设立举报信箱,方便群众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四是发动工作人员、 党员及志愿者至各自然村进行入户宣传,向人民群众表明了红明村委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的决心。
红明村民委员会真正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我知晓、我参与”的思想理念宣传到位、落实到位,为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人民战争”提供强有力的 宣传保障。以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XXX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着 力提高政治站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XXX重要指示精神和镇扫黑办关于扫黑除恶相关文件精神, 及时反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成效反响,努力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营造氛围、引领舆论,聚集正能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深入开展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有力的支持。
2020年扫黑除恶工作总结
2019年XX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县政法委及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组的正确指导下,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之后, XX镇委立即召开会议,成立镇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组,研究制定《XX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认真部署,快速行动,按照县委安排,扎实 开展、强力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一定成效。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领导到位。镇党委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做到“六个围绕”:
(一)围绕政治站位,统一思想,深化认识。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市、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内容列入全镇党员学习计 划,进行集中学习并组织中层以上干部和镇直部门负责人进行考试,确保学透、吃透、领会透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每月召开党委会进行专题研究,
4月份召开了全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会议,5月、8月,召开了全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议,9月,党委书记与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派出所所长分别进行了约谈和调度,真正做到了“常学习、常强调、常提醒”。
(二)围绕组织领导,强化落实,夯实责任。成立了由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人大主任任副组长,镇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及镇直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设立综合协调、专项打击、“两结合”、宣传及督导5个专门工作组,负责全镇专项斗争的统筹调度和全面部署。制定了实施方案,明 确了目标任务、打击重点及各单位职责任务。与各村签订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责任书,建立了工作报送、线索移交等制度,细化了工作要求,全镇上下一盘棋,凝聚 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大合力。
(三)围绕综合治理,广泛发动,营造氛围。采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的宣传方式,实现全方位、无缝隙、立体式的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通过 “平安XX镇”公众号和维稳群不定期向全镇党员群众推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图文。制作宣传音频利用宣传车到各村巡回宣传,利用村大喇叭经常播放宣传录 音,让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观念深入人心。在镇区、主要道路悬挂横幅共计20余条,建立了贯穿全镇主要干道8公里长的宣传一条街,在镇区主干道及各村粉刷墙体 标语70余幅,发放并张贴宣传资料10000余份,在镇、村、街道主要区域设立举报箱20个,在镇中心校悬挂宣传横幅,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让学生与家长 整体宣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提高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晓率、覆盖面。
(四)围绕依法严惩,摸查线索,快速打击。包村干部与村组干部一起进村入户,逐村逐户摸查线索。市场管理所、食药监所对商贸等领域进行重点摸 排,司法所通过社区服刑人员查找线索。开通举报电话,积极动员群众举报,对反映上来的线索及时进行登记,确保涉黑涉恶线索第一时间得到办理。坚持除恶务 尽、重拳出击,在侦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各阶段依法从严从快,形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高压态势。2019年,全镇摸排了扫黑除恶各类线索条,破获“黑恶霸 痞”案件1起,行拘1人,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净化了社会治安环境,维护了XX镇的和谐稳定大局。
(五)围绕深挖彻查,逐案过筛,扩线深挖。派出所、镇纪委认真梳理2016年以来的案件,排查线索苗头,从中确定重点案件进行领导包案督办,顺 延案情,深挖纵容、包庇涉黑涉恶的“保护伞”,加大对村干部的督导,严查失职失责行为,对涉及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案情的党员进行严肃处理,截止目前,处 理党员干部1名,已给予免职处分,未发现“保护伞”和失职行为。
(六)围绕组织建设,强化管理,筑牢根基。组织各党支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题党日活动,进行集中学习和入户宣传,进一步发挥农村党员的模范 带头作用。加强对村级班子的教育管理,采用“支部评星、书记定级”管理办法,对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进行绩效考核,表彰“十佳村支部书记”和“十佳村 ‘两委’”,提高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二、领导重视,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有序开展
镇党委、政府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每季度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明晰了黑恶势力重拳打击范围、倾向性问题,及时发出预警并全程跟踪处 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镇党委书记亲自安排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要求全镇党员干部,要从提高政治站位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做 好工作,敢于打击、敢于斗争。要求密切留意、发现问题苗头要立即上报和及时制止,提高警惕,增强风险意识,避免发生涉及我镇管理范围的涉黑涉恶涉乱事件。
三、强基固本、整改到位。
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市、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求,全面提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水平,切实为村级换届保驾护航。一是加大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治理整顿 力度。换届前及时调整路口、胡庄两村班子。二是加强对农村换届的组织领导,工作中认真落实村“两委”候选人预备人选资格审查制度,坚决做到了把不符合要求 人员“挡在门外”,确保村级两委换届顺利开展,完成村级换届工作。三是对村“两委”换届工作开展“回头看”,强化“三会一课”制度落实督导检查,推进各村 党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各村支部书记在扫黑除恶工作中敢于同黑恶现象作坚决斗争,骨干先锋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未发现影响基层政权稳定的村霸、宗族恶势 力等问题,各类矛盾纠纷已落实“四明确”责任制,一大批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群众投诉举报问题做到件件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四、当前存在问题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镇结合实际扎实有效推进,但与上级要求还有一定距离:
1、政治站位需要提高。一是个别村和部门政治站位不高,存在上热下冷情况,未能深入贯彻落实各级扫黑除恶决策部署,突出表现为认为抓好该项工作 就是“开几个会、做一点部署、报一些材料”,工作浮于表面,没有实实在在深入到群众中去,切实发现打击一些实际涉黑、涉恶问题;二是少数人对扫黑除恶斗争 理解认识有偏差,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阵风、走过场”的错误认识,有些村干部惰性思维,见怪不怪,凭老经验看待新时期发生的一些事情,用道德标准去 评判违法违规行为。三是个别村和部门未按镇党委政府要求,专题学习扫黑除恶暨电信诈骗等方面知识,会议记录不规范。
2、群众思想有顾虑,不敢说,随着乡镇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环境基本安定和谐,多数群众感觉黑恶势力离自己比较远,真正对 扫黑除恶的认知度、辨识度不高。且乡镇居民在现阶段往往又是以低学历、老龄化为主的群体,或多或少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 理。(全镇在街道、村、银行、学校等主要地点设立20个举报箱;六个永久性宣传栏,设立标语、致全县人民一封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电话);
3、综合治理成效不够,执行上级部署落实手段还需进一步提高。有的村及部门对线索排查不够深入,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对辖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 的底数掌握还不够清晰,对黑恶势力线索摸排工作停留在“面”上,未能全方位,多领域排查涉黑涉恶线索,排查出来的线索质量不高,移交线索数量极少。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展不够平衡。多数认识统一,领导重视,措施得力,进展顺利,但个别村动力不足,有的村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存在畏难情绪。 村级扫黑除恶检举渠道作用发挥不明显。有的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甚至存在腐败问题,使黑恶势力得以滋生蔓延,群众检举对象有涉及村组干部问题,担心即使检举到 村得不到有效解决,害怕打击报复。
5、认识模糊。存在“谈黑色变”的现象,在一些单位领导思想上仍然存在。对黑恶势力的认识不够准确。
6、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摸排工作不够深入扎实,一些较深层次黑恶线索尚未排查出来,打击工作主攻目标还不够明确。有以下三种问题:一是线 索摸排力度不大,有些部门未能按照工作要求按时开展“扫黑除恶”摸排行动或者摸排不够深入细致、线索摸排没有重大突破,需要镇扫黑办提醒才会行动;如派出 所对历年的报案记录不认真排查,对一些丑化形象的行为不刨根问底,让一些个体户胆大妄为,无所顾忌。不能很好地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 结合起来,未能发现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力度不大,成效不明显。三是有些部门、村缺乏深入探究精神,摸排工作仅浮于表面, 没有进行深入挖掘。
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有待加强,宣传发动不够充分。如有些村的宣传挂图内容重复,个别村对一封信、宣传手册、图解彩页等宣传材料,“只注重 发未发,不注重看未看”,导致一些制度机制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达到“广泛宣传,全民发动”的最终目的,没有充分调动资源进行宣传,宣传方式多为张贴通告、 标语、口号、手机短信、出动宣传车等传统模式,缺乏对新媒体的利用,宣传的覆盖面还不够宽,有针对行的宣传发动力度还不够大,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热情还没有完全得到激发。群众思想存在顾虑,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影响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力度和实效。
五、下步工作
下一步,我镇针对以上共性问题积极与县扫黑办加强对接,做好资料收集与上报,使我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形成常态。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深入调查、精准摸排,突出重点精准打击,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优化工作环境,促进我镇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最高院扫黑除恶工作总结
(篇1)
**乡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政法委的正确领导下,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继全县专项斗争会议之后,**乡党委、政府迅速召开会议,认真部署,快速行动、严密摸排、形成声势,扎实开展一场扫黑除恶的正义行动。
一、高度重视,热门思想汇报认真安排,强化制度保证。按照县委政府要求,1月31日组织召开了“**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动员部署会议”,3月22日组织召开了“**乡学习传达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暨政法、信访工作会议精神”会议,制定了《**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对全乡的扫黑除恶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各村于3月23日前召开由党员、村代表、村干部参加的会议,将本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5月20日组织召开了“**乡学习传达全县重点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会议精神”会议,之后又召开了三次“**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推进会议”,对宣传工作和线索摸排工作进行了再部署再强调。
二、强化领导,压实责任,加强组织保证。乡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干部为成员的“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扫黑除恶”日常工作及部门协调;各村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小组,确保扫黑除恶日常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宣传标语、横幅、村喇叭、微信群等深入广泛宣传,全力做好“扫黑除恶”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氛围。在全乡范围内张贴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张贴宣传标语共100余条,在全乡主要道路和各行政村显著位置悬挂横幅60幅,书写永久性标语30余条,对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的意义、打击重点进行宣传。设置了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了信息渠道。
四、加强摸底排查,线索收集,对重点人员突出管理,为扫黑除恶织就天罗地网。对辖区内的重点人群进行突击检查,坚决做到“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乡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由班子成员牵头,组织派出所人员驻村干部、相关负责干部对所驻村、分管领域、重点群体开展“问题”和“苗头”的双重梳理和摸排,做到心中有数、目标清晰,切实为社会大局稳定“保驾护航”。
五、目前存在问题
一是宣传形式和内容比较单一,宣传力度还不够大;二是摸排力度还有待于加强;三是与各部门联动机制不够健全。
六、今后工作计划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扫黑除恶深入人心,在全乡范围内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喊打的氛围,设立举报信箱,加大群众监督和举报力度。
2、继续加大摸排力度,对摸排出的涉黑涉恶线索进一步深挖,坚持对涉黑涉恶行为“零容忍”态度,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环境。
3、加强信息报送,对平时的摸排行动加强信息的报送,一经发现有涉黑涉恶的行为,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及时向县扫黑除恶办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各村年终目标考核,对不报、瞒报、谎报的村进行责任追究。
4、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加大力度、坚决打击对农村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横行乡里以及在农村组织从事涉“黄、赌、毒、抢”的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5、加大与各部门相互协作,加强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打好扫黑除恶这场攻坚战。
(篇2)
舟曲县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始终坚持全民知晓、全民动员、全民参与的原则,通过丰富宣传手段、畅通参与渠道、广泛开展问卷等方式,有效提高了群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全县上下形成了全民共同打击黑恶势力的工作格局,为深入推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筑牢了群众基础。
抓宣传,扫黑内容人人晓。为了让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真正做到全民知晓,形成“人人皆知,深入人心”的舆论态势,舟曲县坚持做到宣传上先行、舆论上先导、声势上先造,突出特点、针对人群,积极丰富宣传内容和方式。在内容上,通过重点突出扫黑除恶主题,积极开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文件精神传达,向全社会彰显从中央到地方对于坚决扫除黑恶势力的信心和决心,动员人民群众、基层干部参与到检举揭发、指证涉黑涉恶、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专项斗争中来;在宣传方式上,除了运用好LED屏、QQ、微信、舟曲党建公众号、宣传栏等常规媒介外,依托党员干部教育培训、乡镇干部夜校、农民讲习所等载体,结合干部党员培训,重点强化乡村干部和党员对扫黑除恶工作的知晓度和责任感。通过多角度、深层次的宣传工作,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了浓厚氛围。
抓引导,全民参与多渠道。为便于广大群众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舟曲县面向全社会积极公开了州县确定的15类打击重点排查问题的具体内容,同时面向社会公布举报邮箱和举报电话,不但让群众知道什么是“黑恶”,更知道怎么参与打“黑恶”。同时,通过斟酌制定和印发相关文件,对群众参与的方式和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做到扫黑除恶工作让群众看得见、信得过、能参与。《在关于在全县基层党组织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中,对鼓励全民参与作了要求和倡导,教育他们主动站出来自觉同黑恶势力作斗争,做到对群众晓之以义;在《在乡镇村组(社区)基层党组织中开展涉黑涉恶线索“大排查大核查”行动方案》中,对群众参与的方式作了进一步明确,告知他们如何在扫黑除恶工作中发挥作用,做到授之以渔;广泛转发和宣传《关于积极鼓励公民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动员民众主动检举揭发,做到使之以利,极大的调动了全民参与的积极性。
抓调查,效果群众说了算。为了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做到过程全民参与、成效全民认可。舟曲县根据工作要求,制订了《在乡镇村组(社区)基层党组织中开展涉黑涉恶线索“大排查大核查”行动第一期调查问卷》,在全县各乡镇广泛随机发放问卷调查5000余份,全面了解群众对扫黑除恶工作近阶段开展情况的了解程度和对成效的评价,并为下一阶段开展工作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同时,在开展问卷调查时,将收集涉黑涉恶线索作为调查问卷的一部分,广泛开展问询,既确保了宣传工作不留死角更深入,也做到了线索排查多样深入更全面。通过开展问卷调查,不但了解了广大群众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认知程度,同时也向群众展现了县委县政府对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推进力度,赢得了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和广泛支持。
◈ 最高院扫黑除恶工作总结
巨家中心幼儿园“扫黑除恶”工作阶段性总结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校园环境。为切实保护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我园的稳定,根据上级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及相关文件精神,我园积极开展了扫黑除恶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我园成立以园长为组长、保教主任为副组长,各班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召开全体教师大会,强调 “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性,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积极投身到这项工作中来,一经发现黑恶势力犯罪苗头和线索及时上报到幼儿园,各班班主任利用班级微信群对家长和幼儿进行了有力宣传,提高家长依法同黑恶势力斗争的认识和能力,激发家长和幼儿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决心和勇气,震慑黑恶势力的犯罪行为。
幼儿园按上级要求还在醒目的地方悬挂“扫黑除恶”的宣传横幅一条, 在校门口增设了“扫黑除恶”举报箱一个,按照县教育局的统一部署,利用微信群向全体教师及家长传达了《扫黑除恶致家长的一封信》。向他们传达了“扫黑除恶”的决心和勇气,广泛动员师生家长积极参与,通过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反映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和情况,同黑恶势力做斗争。
通过一系列的活动,让全园教职员工及家长认清了形势,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了继续深化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责任感。使“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真正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了强大的宣传攻势。切实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增强公民遵纪守法意识、震慑和预防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
巨家中心幼儿园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 最高院扫黑除恶工作总结
篇1:最高院申诉状<\/h2> 致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诉状
申诉人;XX。男。生于1950年3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XXX组。身份证号;.邮编;.电话;0917--。
被申诉人;凤翔县XX。邮编。电话;0917--。
法人代表;王XX院长。
申诉人因医疗侵权纠纷一案,对凤翔县人民法院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1月9日作出的陕民申字第521号裁定不服,故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诉。
请求亊项;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民申字第521号判决。裁定终止执行的驳回。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者指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判令被申诉人承担申诉人身体健康受到非法伤害后的治疗。误工。陪护。索去药品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年耒的诉讼费用,旅差。复印资料及后遗症至治疔痊愈等一切合理费用。
亊实与理由;
申诉人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民申字第521号判决。裁定依法申诉的理由是原审判决。通知。裁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的裁定程序违法;
1.申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亊诉讼法】笫179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及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申诉人右眼40年前失明,现镶一玻璃义眼球。9月13日傍晚砍柴时不慎将小木屑等异物溅入左眼角膜内,14日贷款,15日去凤翔县医院门诊治疔。当天上午取出表层角膜异物后,门诊医师建议;“住院观察几天”。申诉人耒在住院部选择医院时首先提出;“你们看。我的眼病能治好就住在这里,若没有一定的把握,我去宝鸡的`医院?”眼科翟主任举例;“你这一点伤不算啥,县花炮厂的人把眼炸的流血,我们这里也给能治愈了。舍近求远你不方便!”申诉人仍不放心怕万一再有个闪失,后半生就要在黒暗中艰难模索度日月。又托夲村在县医院工作按摩的孔医师去找他的好友翟兴,申诉人的家属当场听到翟主任表态并要孔医师动员申诉人住下。随后经诊断;①左角膜异物;②左角膜穿通伤。经过26天的住院诊疔,于10月11日以;“左角膜异物治愈,左角膜穿通伤治愈。”通知出院,申诉人当天深感视物模糊不如住院前,翟主任解释;“放大的瞳孔未索,慢慢会好的”出院后,申诉人按照被申诉人医嘱每隔三天复诊一次,连续复诊了三次,视力更加模糊看物不清。
3.因申诉人情况特殊,为挽救仅有一只眼的光明不能再耽误时间,月25日去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经检查诊断确认为;“1左角膜异物取出伤后感染;2左角膜斑翳;3左外伤性白内障”。并建议患者;“住院治疔”。即;“以宝鸡市人民医院就诊断病历为证。”笫二次庭审中申诉人以此为据,就能够证明医疔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糸及存在医疗过错。被申诉人自知理亏对此据未辩答,白审判员插言;“门诊病历上没有医院公章,不能用作证明使用。”一审法院在神圣旳国微下,驳斥申诉人的辩证,替被申诉人掩盖违法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笫74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对已不利的亊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因此,夲案就进入了名曰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丧失医德给申诉人把仅有的一只眼治瞎了;名曰胸戴公平公正带有天平审判微的审判人员,贪图不当得利残无人道把心瞎了的结局。
4.申诉人并没有强词夺理在无理取闹,有据证明被申诉人由于过于自信损害链条频繁传动,形成了不能用嘴说脱存在有损害亊实的行为;
①左眼角膜异物未取尽;
②二次手术后不使用抗生素消炎预防感染;
③利用职权索取卖给患者药品240余元;
④两次处方开三瓶禁忌眼水;
⑤超剂量使用地塞米松,其说明书载明会导致产生下列的病态;
㈠外伤性白内障
《1》宝鸡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2》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门诊病历;
《3解放军第三陆军医院诊断证明;
《4》西安市第四人民医院门诊病历;
《5》金台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6》宝鸡中医医院诊断证明;
《7》千阳县人民医院作白内障术的诊断证明。
《8》被申诉人自认存在白内障的证据;
篇2:最高院申诉状<\/h2>
申诉人:刘xxx,男,19xx年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汉族,无业,住xx市xxxx新村xxx号xxx室。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申诉人: xx市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市南长区xxxxxxxx。
案由:申诉人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审三民申字第0xxx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贵院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恳请贵院依法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审三民申字第0xxx裁定,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锡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xx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应该认定申诉人xxx年10月起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法定时效,同时刘xxxx亦未提供其再就业与退工材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故驳回了申诉人的诉讼请求。
江苏高院认为,申诉人收到《xx市职工待业通知书》复印件,就表明起码知悉被单位开除,且一直没有回单位工作,故可以认定申诉人早在xxx年11月20日即已被用人单位开除。如此推定,显然存在疑问的,作为正式文书必须具备的要件,必须要使用原件,原件不能提供的,经过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才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本案中,对于没有原件核对情况的下,应该以被申诉人能够提供原件的时间为界点,或者以申诉人主张权益时起算仲裁时效,来确定申诉人的时效是否过期。
江苏高院对于《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进行了引用,查清了被申诉人存在违法的行为,但江苏高院不知道是出于何种原因,在被申诉人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不判决被申诉人承担责任,而是以相关责任条款不明确为由,拒绝判断被申诉人承担责任,这样的理解明显不对。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对责任不明确,无法判断责任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对照被申诉人存在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被申诉人应该承担责任,而不是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想江苏高院那样,对是非问题,不做任何的处理,其行为并没有彰显公正司法。
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申诉人认为应该由被申诉人承担不利后果,理由一,被申诉人未能明确告知申诉人是否被解除了劳动关系,涉案的复印件不是申诉人提供崇民初字第xxxx号判决书),而是申诉人提起诉讼后,案外人xx市xxxxx股份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案外人认可和申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以上的事实让申诉人不明白究竟和谁存在劳动关系;至少说明被申诉人的管理混乱和案外人的.管理存在重叠,或者是关联公司等情形。被申诉人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不能以时间长、人事变动等客观原因对申诉人的情况说不清楚,被申诉人存在的过错,不能由申诉人全部承担;理由二,60天的时效究竟应该怎么理解,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是可以作为规避法律责任的借口。申诉人认为,档案制度切实的影响每个人的生活,被申诉人应该在xxx年11月20日后合理时间内办理档案的转移手续,如果不办,结合复印件的事情,可以推定被申诉人就没有和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从权利及义务相统一的角度,被申诉人没有完成档案转移的行为,应该从申诉人主张权益起算,申诉人的申诉时效并没有过。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篇3:最高院申诉状<\/h2>
申 诉 人:县水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 局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董,男,汉族,
xxxx年5月7号生,住省县乐安大道38号
负 责 人:王 董事长
申诉人因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赣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申诉如下。
申诉请求:
1、恳请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赣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申诉人对被申诉人董不承担工程款给付义务;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x年,申诉人将xx水库工程对外招标,被申诉人水利中标。xxxx年9月6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对该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全面而详细的约定。同年9月18日,被申诉人xx水利与被申诉人董xx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非法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董xx施工,被申诉人隐瞒上诉事实由董xx以工程项目副总经理的身份实际负责施工事宜。xxxx年10月15日,经申诉人与xx水利交涉,董xx退出工地,由xx水利继续施工。xx水利与董xx就工地材料设备进行了移交,对董xx已完成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并验收合格。
xxxx年8月15日,董xx因工程款结算等问题将xx水利诉至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xx水利给付工程款5186323.5元及逾期利息。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xx水利之申请追加申诉人为共同被告于xxxx年5月25日作出抚民一初字第29号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董xx实际施工的工程经工程监理、业主xx水库确认合格,所以董xx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要求应当得到支持。”为由判决申诉人支付董xx尚欠的工程款4580372.37元及逾期利息。申诉人随即于xxxx年6月13日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10月15日作出赣民一初字第60号判决,以“虽然xx水库未与董xx订立合同,但由于xx水库是本案工程的发包人,是工程款的实际支付人,且在未清偿工程款的情况下,依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xx水库应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董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判要求xx水库支付欠付的工程款的同时免除了xx水利的责任,由于权利人董xx对原判免除xx水利责任未提出上诉,而xx水利是否承担责任,并不影响xx水库的支付义务,免除xx水利的责任,并不损害xx水库的利益”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人认为:首先,申诉人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了xx水利为该工程合法承包人并与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全面完整地履行并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与保护,该合同是申诉人对该工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唯一合同依据。其次,xx水利与董xx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系非法转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依据司法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xx水利对董xx施工部分工程验收合格,董xx有权参照其与xx水利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要求xx水利支付工程款。最后,申诉人与董xx之间无任何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之原则,申诉人对董xx不负任何合同上的义务。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此解释仅仅从程序上突破合同相对性赋予实际施工人董xx起诉申诉人的权利,且申诉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于申诉人欠付xx水利的工程款限额内。综上,通过分析上述三者间关系可知:本案中,实际施工人董xx有权依据其与xx水利的合同约定向xx水利主张给付欠付工程款;申诉人不是董xx的合同相对人,申诉人依据其与xx水利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约定在欠付xx水利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尤其重要的是,本案必须明确区分董xx诉请xx水利承担的工程款和申诉人与xx水利约定的工程款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下的工程款约定,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依据司法解释二十六条从程序上追加申诉人是为了查清事实平衡实际施工人利益,申诉人的实体利益毫无疑问应当得到完整的全面的保护,申诉人仅依据其签订的第一手发包合同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故,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必须依法查清申诉人欠付xx水利工程款的事实。反观原审判决,无视有效合同的约束力,无视申诉人利益,错误明显。
原审法院无视本案三方当事人间系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将于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混为一谈,将xx水利与董xx争议的工程款和xx水利与申诉人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混为一谈,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认定“董xx与xx水利订立的合同中,约定按主合同进行结算,即按合同价款进行工程款结算”,以“主合同”之约定处理董xx与xx水利工程款结算纠纷。显然,主合同是申诉人与xx水利签订的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约束申诉人与xx水利,而董xx诉请的工程款是其与xx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原审判决“董xx施工的工程价款为800.295937万元,董xx已收到342.2587万元,尚有458.037237万元未收到,对此xx水利应予归还,......xx水库对该部分工程款仅支付342.2587万元,剩余部分458.037237万元即xx水库应付工程款”将两者混为一谈明显错误。既然没有对申诉人欠付xx水利的工程款作出认定,原审判决就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申诉人依据董xx与xx水利之间的工程款数额向董xx承担给付义务。原审判决只能首先依法查明申诉人欠付xx水利工程款的具体事实,在上述欠付工程款限额内,申诉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给付义务。
综上,原审判决错误将申诉人与xx水利之间合同关系及约定的工程款和xx水利与董xx之间的合同关系及约定的工程款混为一谈,认定事实错误;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申诉人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严重错误,严重伤害了申诉人利益。恳请贵院依法将本案提起再审,纠正一、二审人民法院的错误,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
xxx年十一月八日
篇4:申诉状<\/h2>
规范的申诉状格式:
首部
主要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案件编号、终审法院名称。一般可以这样表述:
“申请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的于××××年×月×日的第××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是再审申请的关键,主要由申请事项及事实和理由部分构成,申请事项一般是要求重新 审理。事实和理由是再审申请是否能得以支持的关键,根据上述提起再审的'法律规定,申 请人一定要把一审、二审的审理情况介绍清楚。新证据的发现,新证据的提供,终审法院适 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律程序,审判人员有徇私舞弊行为。
尾部
依次写明致送人民法院全称、审请人名称、审请日期并在附项中列清一审、二审 判决和有关证据的份数。
注意事项
针对性。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的条件不同,因 切合法律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同的再审条件,有的放矢地写清法律事实和理 由。
时效性。由于法律对再审申请有时效限制,所以再审申请书应尽早制作,以免殆误机会。
范例:
申诉人:××电脑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网络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b 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字×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网络公司返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硬件公司
盖章
××年××月××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篇5:申诉状<\/h2>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申诉人因XXXX一案不服XXXX法院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事实和理由:
此致
XXXX年XX月XX日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虽然不能直接引起或决定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也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它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的重要材料来源,也是司法机关发现和纠正已生效裁判错误的重要途径。
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权,使申诉能够引发重新审判的后果,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提出充分、具体的理由。
为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申诉应当具备的理由,对于符合法定申诉理由的,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根据《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申诉理由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所谓“新的证据”,是指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了原审判过程中没有掌握的证据,而这些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不存在或者与实际不符。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比如,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是虚伪的;物证是伪造的;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一部分证据所证明的结论不能排除另一部分证据所证明的结论等。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主要是指定罪上有错误,将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予以处罚,或者将有罪作为无罪判处等;适用刑罚上有错误,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等。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这种情况,既包括参与原判决、裁定和审判人员因该案件犯渎职罪已经确定判决得到证明的,也包括有确凿证据能够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件时,有,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上述申诉理由,只要具备其中情形之一的,法院就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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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申诉状<\/h2>
上诉人:复旦大学出版社,住所地:上海市x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田玉民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36373***。
被上诉人:陈某某,男,194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xxx省xxxxxx室。
上诉人因侵犯着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11月19日东民初字第xxx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判令撤销东民初字第xxxxx号判决书;
2、依法判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3、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在审理及判决中存在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严重失职,以致最终做出了被上诉人对全部涉案文章拥有着作权的错误判定,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判决书述及“经审理查明:···原告创作完成了以下作品,并公开予以发表···”,认定涉案文章均系“原告撰写”,原告属于涉案文章的作者,对涉案文章拥有着作权。一审判决该等认定严重错误,违背事实真相。
对此,上诉人一审答辩状、代理人书面代理意见中已有详尽阐述:本案所涉文章、故事早已在国内外广为流传,并非陈某某原创,陈某某对该等文章、故事不享有着作权。涉案文章与陈某某主张其拥有着作权各文章、故事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是因为该等相关文章、故事均摘抄、援引、改编自国外文章、故事。该等文章、故事均属于国外经典作品,流传甚广,绝非陈某某“创作完成”。这也是我国外语教育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上诉人再次将一审中对原告的质证列表如下,为二审法院对原告证据、上诉人反驳证据进行审核并对涉案文章是否为原告最先发表、是否为原告创作完成、原告对涉案文章是否拥有着作权做出准确判断提供参考。序号署名作者文章出处出版/发表时间然而,一审法院却无视该等事实与证据,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认定,其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严重错误: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因此,一审法院应对一审原告的证据、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反驳证据独立进行判断,做出审核认定,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并在判决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1、一审法院未对原告证据进行独立的.审核判断,即对原告所有证据全盘接受,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审法院可简单通过网络搜索等方式对原告证据进行审核或者直接根据上诉人一审反驳证据进行审核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并未进行该等独立审核判断即直接认定被上诉人拥有着作权。
2、一审法院不仅未对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反驳证据进行审核判断,也未依据上诉人反驳证据对原告证据进行核验,未阐明是否采纳上诉人反驳证据的理由,甚至连是否采纳也未置一词,而是采取了置之不理、故意遗忘的处理方式,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反驳证据,一审法院仅在判决书中以“另,被告提交了网页打印件作为证据证明其他涉案文章的来源,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一语带过,并未进行任何审核判定。事实上,上诉人一审反驳证据除打印件外,均附有相应可查看的互联网网址及相关图书信息,其真实性足以确认。因该等图书文章等出版发表时间较为久远,搜集困难,一审中上诉人未能针对原告所有涉案文章全部提供纸质图书作为反驳证据,但上诉人已提供可查看的互联网网址及图书版次信息,一审法院足以确认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该等涉案文章、图书信息等反驳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二、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一审未出庭为由认定上诉人放弃了质证权力并在诉讼程序的多个方面对上诉人进行了不公平的对待。事实上,上诉人已通过答辩状、代理意见及反驳证据对被上诉人的诉求和证据进行了充分的反驳、质疑和对抗,上诉人并未放弃质证权力。
三、除上述一审法院对原被告证据的审核认定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且对上诉人未能公平对待之外,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还存在以下错误和不公平之处:
1、作为原告证据的《大学英语六级200篇》、《大学英语四级完型填空200篇》两书属于非法出版物,不能作为本案证据。该两书于由中国xxxx出版社出版,出版时使用了同一书号,即ISBN:7-5007-xxxxx。原告援以为证的该两书版本和该两书版本,亦使用了上述同一书号,即六书一号。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新闻出版署相关规定,如《关于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的规定》,不同图书、同一图书的不同版次都应分别使用不同书号。《大学英语六级200篇》、《大学英语四级完型填空200篇》两书三版共六书使用同一书号严重违反一书一号的相关规定,属于非法出版。此外,《大学英语六级200篇》、《大学英语四级完型填空200篇》两书于19首次出版,并存在20、20版本,但该年、年版本均标注为第2版,因此原告援以为证的该两书2000年版亦存在假冒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的可能。
然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仅没有进行独立审核判断,而且对上诉人关于上述六书一号问题的质证意见同样选择了置之不理、故意遗忘。
2、被上诉人在一审答辩中提出被上诉人所主张拥有着作权的涉案文章均载于各汇编性质的习题书籍中,被上诉人仅仅作为汇编图书的第三编着者出现,而非在各篇文章上直接署名的作者。因此,被上诉人对该等图书仅享有汇编者的权利,该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文章为被上诉人创作完成,无法确认被上诉人对涉案文章拥有着作权。
然而,一审法院同样未就此点进行审查判断,对上诉人就该点的质证意见同样选择了置之不理、故意遗忘。
3、关于本案的举证期限,由于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此进行协商,故该案举证期限是由一审法院指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然而,如一审判决书所述,本案205月19日立案,2009年6月17日开庭,除去相关诉讼文书邮寄送达时间,留给上诉人的证据搜集时间不足十天。因此,原审法院一审中存在严重程序错误。
此外,由于本案所涉图书、文章的出版和发表时间较为久远,证据搜集非常困难,上诉人在答辩之后提交了《大学英语四级晨诵夜读精品365篇》作为反驳证据。判决书未对该证据做出审核判断,也未述明是否采纳及其原因,仅述及“原告认为上述证据的提交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认可”。上诉人认为,即使不论前述本案举证期限方面的程序问题,该等反驳证据亦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新证据,一审法院应予认可。
综上所述,现有事实足以确认被上诉人主张其拥有着作权的涉案文章并非被上诉人原创,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文章与上诉人涉案图书中的文章存在相同或相似是因为该等文章均系直接或间接摘抄、援引、改编自国外文章、故事。该等文章、故事早在上诉人、被上诉人涉案文章、图书发表出版之前即已在国内外广为流传。被上诉人谎称对该等文章拥有着作权并利用索赔数额小、相关出版社无暇答辩及年代久远证据搜集困难等因素通过法院起诉或要挟方式从全国几十家出版社谋取不当利益并以此为生财之道,性质非常恶劣。而一审法院未能尽职审判,在实体、程序方面都存在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仅以上诉人一审未出庭而排斥原告诉讼权利、偏袒被上诉人一方,并最终做出了涉案全部文章均系原告撰写、原告创作完成并公开发表了全部涉案文章因而原告拥有着作权的错误认定。一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向污蔑他人侵犯其着作权实为侵犯他人着作权的被上诉人公开赔礼道歉则更加荒谬和讽刺。该一审错误判决不仅令上诉人蒙冤,亦必对被上诉人继续要挟其他出版社起到鼓动作用。
因此,恳请贵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复旦大学
二〇XX年十二月三日
田玉民律师
篇7:申诉状如何写<\/h2>
注明文书标题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2.正文。
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
3.尾部。
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申诉人签名、盖章。
申诉日期。
附项。
二、格式: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
被申诉人:
案由: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范文: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女,1xxx年11月2x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大街x号xx房。
电话:
被申诉人:×××,男,1xxx年x月2x日出生,河南省临颍县人,住×××街x号第三幢xxx房。
电话: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中中民终字第××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 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
原终审法院判决: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中石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
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银行存款共 1xx1xxx.xx元,由宋广生、严锦珊各占一半。
四、将原审判决严锦珊应当支付给宋广生的存款由211xxx.xx元变更为xxxxx1.x3元。
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是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错造成。
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与江苏盐城一姓朱的女子关系甚密,并已经生有一子。
xxxx 年1月1x日,申诉人在东悦轩酒楼看到被申诉人与该酒楼服务员朱某搂抱在一起,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诉人与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辞职,离开酒楼。
此外,朱某怀孕后,其男友很生气,举报到东区计生办。
东区计生办也证实,确曾要求过朱某交出计生证和结婚证,否则要强行堕胎,后朱某谎称回家取就一去不返。
事后,被申诉人宋广生替朱某交纳了一笔高额担保金。
被申诉人的上述重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终审法院却不顾事实的真相,反而认为是申诉人严锦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定严锦珊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此事实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
其一,被申诉人提供的巡警证明只是巡警个人事后的主观臆断,并非巡警在执行公务时给当事人录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门认可的巡警日记、报告。
光凭申诉人在大街上与两个男的争吵就能断定申诉人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吗?如果要认定不正当的感情关系,为什么不找当事人来问了清楚,难道第三人的主观猜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其二,被申诉人出示申诉人的电话记录,以此称申诉人与陈国锋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原终审法院在没有找陈国锋来查证的情况下就片面地采纳了被申诉人的主观猜测。
综上,原终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清楚离婚的过错方,片面地采纳被申诉人的单方证据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费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
申诉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购买房产和生活消费。
其中,xx 万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图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该公司于xxxx年x月11日成立,申诉人占有xx%的股份。
此外,购买阳光花地xx3房、雍景园E2- xx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币2xxxxx元,xx3房装修款1x.x万元,均是申诉人从上述款项中支付。
原终审法院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项,更错误的是把款项跟所购买的房产加到一起,无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
、申诉人并没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申诉人所保管的1x1xxxx 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申诉人于1xxx年12月x日转出的2x万元,xxxx年1月2x日至同年1x月2x日从股票帐户转出xx多万元,其后申诉人又转出数笔款项到其母亲梁凤姬的帐户上,上述款项均是申诉人归还父母和亲戚的借款。
原终审法院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都不予采纳,而一味片面的采纳被申诉人的意见,实在让人费解。
此外,被申诉人是于xxxx年1x月2x日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存款转出期间申诉人、被申诉人还未进行离婚诉讼。
申诉人并没有预计到被申诉人会起诉离婚,从申诉人一审期间不同意离婚可以看出,申诉人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与被申诉人打离婚官司的,因此,申诉人根本没有理由会转移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xx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条件是离婚时,而申诉人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上述款项也已用于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原终审法院在证据的采纳上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一概不予采纳,终审判决也呈一边倒,实在让人怀疑该判决的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原终审法院非但没有照顾女方的权益,反而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
在一审的时候,申诉人曾要求法院调查被申诉人xxxxxx133xx -x、xxxxxx12xxx-x、xxxxxx131xx-x三个银行帐号的存款情况,但法院并没有积极地调查,给申诉人的结果只是 “已注销”,并没有告之注销的原因,也没有告之注销的时间和注销前的存款状况。
相反,对申诉人的存款帐户,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帐户在注销前的资金流动情况,每一笔细帐等等。
为什么法院对申诉人的帐户能查得这么清楚,而对被申诉人的帐户却一无所知呢?此外,被申诉人上诉状中称自己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创造者,较之申诉人,实际具备较好的经济创收条件。
既然如此,被申诉人为何在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一再称自己没有财产?法院查到被申诉人存于中国银行中山支行帐号为xxxxx11-1xxxxx122x2帐户内余额xxxx元、帐号为xxxxxxx-1xxxx33x111帐户内余额1x3xx.2x 元,存于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帐号为xxxxx22x*3帐户内余额为1x.3元,上述三个帐号的存款仅为1xxxx.xx元。
作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创造者,拥有一位百万家财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万多块钱吗?可见,光是法院的调查取证就如此不公正对待,由此得出的判决何以公正?何以让人信服?这就是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吗?
、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的过错方,将婚生儿子宋沛衡的抚养权错误地判给了被申诉人。
原终审法院认为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这是缺乏证据,不顾事实真相所作出的错误结论。
被申诉人宋广生在外与朱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连儿子都已经生出来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东区计生办都可以做证,为什么法院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而对被申诉人提交的纯属个人意见的证明为何却如此执着?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是其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案的过错方是被申诉人宋广生,申诉人严锦珊是丈夫的离婚闹剧中的受害者。
因此,按照对子女的抚养权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婚生儿子宋沛衡应该由严锦珊负责抚养。
由于宋广生从xx 年开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寻花问柳,根本没有做到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只能和儿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诉人不单只做到了一个母亲应做的,还为儿子提供了一切优越的条件,在外祖父母家,宋沛衡得到的不单只是母爱,还有外祖父母的关爱,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爱!在离婚诉讼期间,被申诉人强行带走儿子宋沛衡,不让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来才出现其所谓的“宋沛衡自xxxx年1月起随被申诉人宋广生生活至今”的说法,原终审法院更以次为由将儿子判给宋广生抚养。
让人不解的是,原终审法院为什么只采纳被申诉人一方的证据而对申诉人一方的证据不予理睬?短时间与婚生儿子宋沛衡生活在一起就能说已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吗?xxxx年1月之前,宋沛衡都是跟母亲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诉人严锦珊难道就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吗?
此外,婚生儿子宋沛衡已经x 岁,能按自己的意志发表意见,由于长时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对母亲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诉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的通知》第3条第2项之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可予优先考虑。
、本案是离婚诉讼,申诉人并不是本案的过错方,因此原终审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比被申诉人更多的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
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过错的全部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比申诉人多的诉讼费。
由于原终审法院严重偏袒被申诉人,导致诉讼费的判决上也出现不公正。
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
由于原审及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
而终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项之规定,维持、变更原审判决亦为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