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理岗工作计划(合集十六篇)
2023-03-21 燃气管理岗工作计划燃气管理岗工作计划(合集十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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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燃气管理岗位的从业者,我在过去的一年里承担了各种任务和责任,成功地管理和运营了燃气系统。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详细介绍我的工作成果和所取得的经验。
我负责确保燃气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我每天会对燃气设备进行巡检,包括检查燃烧器、调压器和燃气管道等。我会定期检查燃气设备的工作状态和性能,并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更换。为了确保安全,我还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
我负责监督燃气供应和质量。我与供气单位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定期与他们沟通,确保燃气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我会对供气单位的燃气进行抽样检测,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如果发现问题,我会及时与供气单位协商解决,并及时通知用户和相关部门。
另外,我也负责管理用户燃气使用情况和费用结算。我会定期与用户进行联系,了解他们的燃气使用情况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我会及时记录用户的燃气使用量和费用,并根据相关政策和标准进行结算。在遇到用户投诉或争议时,我会积极协调解决,并确保用户的权益得到保护。
在我的工作中,我时刻注重燃气安全和环境保护。我会对燃气系统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在日常工作中注重事故隐患的排查和预防。我会积极宣传和普及安全使用燃气的知识,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同时,我也会推行节能减排措施,鼓励用户节约燃气,并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取得了一些令人骄傲的成绩。通过我的努力,燃气系统的运行状态得到了稳定改善,并且没有发生重大事故。我成功地与供气单位和用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解决了一些用户的问题和投诉。在能源管理方面,我推行了一系列的节能减排措施,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
在这个过程中,我也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作为燃气管理岗位的从业者,我必须保持持续学习的态度,了解最新的燃气技术和管理方法。沟通和协调能力是非常重要的,我需要与不同部门和个人进行合作和交流。责任心和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燃气系统的安全和良好运行。
小编认为,我在燃气管理岗位的工作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为燃气系统的安全运行和优质服务继续贡献自己的力量。我相信,通过不懈的努力和追求卓越,我能够取得更好的成绩并为燃气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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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背景与职责
作为燃气管理岗位的从业者,我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燃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以及员工培训等工作。在这个职位上,我需要具备扎实的燃气工程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运用各种检测仪器和设备,及时发现和处理燃气设备的故障和安全隐患,确保燃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供应。
二、工作内容与成果
1.燃气设备维护与保养
我每天都会对燃气设备进行定期的巡检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当发现设备存在故障或隐患时,我会及时报告给上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理或更换,以确保设备的安全和可靠性。
2.燃气设备安全管理
作为燃气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我有责任保障燃气设备的安全运行。我会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程序,定期检查燃气设备的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我还会组织开展燃气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燃气供应与管理
燃气管理岗位的另一个重要职责是确保燃气供应的稳定和正常。我会定期对燃气储罐、燃气管道等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修理漏气或泄露的问题。对于燃气设备的使用情况,我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燃气供应计划,确保燃气充足且不浪费。
4.员工培训与考核
为了提高员工的技能和安全意识,我会定期组织员工燃气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培训内容包括燃气设备的操作方法、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等,帮助员工熟悉燃气设备的运行规程和安全操作流程,提高他们的技能和工作能力。
三、工作心得与体会
在燃气管理岗位上,我深切体会到了工作的重要性和责任重大。任何一点疏忽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因此,我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和细心。同时,作为一个团队的一员,我也深刻认识到团队协作的重要性。只有全员协作,共同努力,才能确保燃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除了技术和操作的要求,我在这个岗位上还学会了更好地与人沟通和协调。在工作中,我需要与燃气供应商、设备维修人员以及其他部门的同事进行沟通和协调,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和完成工作。这让我不仅提升了自己的技术水平,也学会了处理人际关系。
我还意识到了学习的重要性。作为一个燃气管理岗位的从业者,我需要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跟上行业的发展和变化。只有不断提升自己,才能更好地适应工作的需要,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四、工作目标与展望
未来,我将继续保持工作的热情和责任心,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我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一个出色的燃气管理者,在燃气安全管理、设备运行维护等方面取得更大的成果。我还希望在团队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与团队成员共同进步,共同推动燃气行业的发展。最重要的是,我希望通过我的工作,为保障社会燃气供应的安全和稳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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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编制、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经营与服务及燃气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开采、液化石油气的生产、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近海天然气终端,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燃气使用,以及沼气、秸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便民、节能高效和保障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燃气储备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供应应急保障机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节约用气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七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维护燃气经营者合法权益,督促燃气经营者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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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未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管道燃气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予以查封并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从事汽车加气经营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销售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取得许可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或者燃气汽车加气站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可以暂扣燃气经营许可证件;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或者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
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或者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被暂扣的,暂扣期间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拒绝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供气条件和使用条件的居民用户供气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停止供气或者在禁止时间内恢复供气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定期对用户燃气计量仪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搬离堆放的物品;拒不拆除或者搬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或者搬离,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燃气安全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以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在燃气管理工作中,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授予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汽车加气站颁发经营许可证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接到燃气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未采取应急措施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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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安全监察部在X总、X总、X总的正确领导下,在X部长的悉心帮助下,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重点落实安全检查工作,不计成本全面排查治理公司各生产环节隐患,实现了我公司20xx年安全生产的良好发展。下面由我代表安全监察部向各位领导及同事汇报安全监察部20xx年的工作情况。
一、日常检查
1、坚持每周对各加气站进行日常检查,合计81次,重点检查加气站重点部位(气罐、压缩机房、配电室、卸气柱、加气机)的现状及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加气站安全标识数量、种类及完整清晰情况;劳保及消防设备的配备及使用情况。对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记录上报,下达隐患整改,并跟踪各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确保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2、每周例行对各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合计检查76次,重点检查生产、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工程的质量安全情况;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安全技术措施(含事故隐患整改)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消防设备、器材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3、自20xx年10月起,我部门严格按照XX总经理的要求,每两周对各加气站和公司夜班值班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全年共计夜查次,检查期间,各岗位员工正常在岗,巡检到位,记录清楚,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我部门及时记录,及时上报,持续跟踪,确保各项隐患整改到位。
二、综合检查
安全监察部认真落实全年安全检查计划,已完成春节节前安全检查、劳动节节前安全检查、车辆管理专项检查、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综合安全检查、
工程质量专项检查、消防专项检查、中阿博览会节前检查、国庆节节前安全检查,“中秋节”、“古尔邦节”、“国庆节”节前安全检查。并确保在检查前有计划有方案,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有整改有跟踪,检查后有总结有报告。
三、联合大检查
20xx年,我部门应领导要求,适时联合其他各部门,对公司各加气站,各天然气在建项目及公司的管线阀井进行联合大检查,在各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每次联合大检查均检查出不少问题,我部门认真统计检查出的问题,跟踪责任部门整改。
四、工程验收
安全监察部积极配合并参与工程技术部组织的各工程验收工作,20xx年全年共计验收完成庭院小区项目13个,总户数8431户,验收完成公福用户项目13个,总户数74户。
在验收工作中,我部门人员严格执行验收标准,反映上报工程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并持续跟踪隐患整改工作,确保各项工程合格交工。另外,我部门还参与了贺兰山站罩棚项目、公司门头铝幕墙制作及安装项目、公司庭院隐患整改项目的验收工作。
五、作业监管
我部门持续监管各施工单位、公司内部、外单位的特殊作业,确保作业过程安全进行,全年各类工程监管总共12次,其中碰口作业10次,加气站特种作业4次。同时规范各类特准作业审批监管制度,共开据特种作业许可审批表2张,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许可证2张,动火作业票5张(不含工程停气动火闭环报告),高处作业票2张。
六、应急演练
20xx年,根据公司现在职员工,重新编排应急救援机构人员,修订公司事故应急预案,为提高我公司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能力,锻炼各应急组织、人员的协调配合能力,安全监察部积极组织公司及各加气站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按照公司全年应急抢险演练计划,全年公司演练3次,XX站1次,XX站1次(于6月18上午借公司技术比武场地进行了调压箱泄漏应急抢险演练,于6月18日下午,在XX大街XX公馆门口15#阀井进行了天然气阀井泄漏应急抢险演练,于7月16日借XX万家6# 东侧调压箱的维修作业进行了天然气调压箱泄漏事故应急演练。为提高我公司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能力,锻炼各应急组织、人员的协调配合能力,安全监察部积极组织公司及各加气站开展事故应急演练)。确保每次演练前有方案,演练时有记录,演练后有总结有提高。
七、安全宣传
20xx年,我部门联合客户服务部,综合管理部,分别于1月,6月,11月12月对公司已通气使用的33个小区进行了3轮次的“燃气安全宣传进社区活动”,。在各小区设立安全宣传展板,内容涉及天然气基础知识,安全用气常识,天然气泄漏应急处理,近年XX燃气事故案例。同时在小区拉设安全宣传条幅,向用户发放《天然气安全使用手册》,解答用户各类问题,普及天然气安全知识,提高用户安全用气意识。宣传活动得到各小区物业及居民的欢迎和认可,同时也提升我公司了对外形象。
另外,我部门针对近年来辖区内有不法分子冒充我公司员工,非法到用户家中高价销售报警器,金属波纹管的问题,分别于1月,5月,11月前往受骗用户家中进行调查,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并在各小区张贴告知书。
八、安全培训
安全监察部积极配合综合办组织的新入职员工入职教育,先后对新进员工进行25人次的入职安全教育。另外我部门根据综合管理部的公司培训要求,先后对公司员工进行了“户内安检专项培训”1次,“有限空间作业培训”2次,“事故案例警示教育”1次。
公司于20xx年月日在公司篮球场举行了XXX公司第一届技能比武大赛,设立奖项,在加强员工业务技能的同时,提高了员工学习业务技能的积极性。
九、安全奖惩
我部门严格按照《安全奖惩制度》制度规定,对各类违规行为进行安全处罚,全年开出罚单11张,处罚总金额5350.00元,增强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及自我约束能力。
十、配合并完成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任务
1、加强与领导单位的沟通和交流,严格按照领导部门下发的文件要求,认真学习并落实各项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及汇报工作,共计向领导单位回复方案及总结报告11份:《今冬、明春防火工作总结汇报》、《关于对XX三期一区1-2-901室停气整改的汇报》、《关于XX花园天然气管道安全隐患的汇报》、《“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实施方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总结报告》、《燃气安全隐患自查报告》、《开斋节节前检查方案》、《“开斋节”节前安全检查总结报告》、《关于解决第十四期“电视问政”群众反映问题的情况汇报》、《关于开展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报告》、《关于XXXXX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汇报》。
2、积极配合各领导部门对我公司及各加气站的检查工作,及时准备检查所需文件、证照、档案、文件,悉心听取领导部门对我公司安全工作的意见及整改要求,跟进落实整改工作,并按时回复整改情况。
3、积极配合其他部门,沟通联系领导部门,及时处理解决工作问题:
(1)向市燃气办递交《安装通气隐患情况反馈》,反映20xx年的入户安装过程中主要的几种隐患。
(2)向市燃气办递交《关于天津热力有限公司违规施工的问题汇报》,并在市燃气办的帮助下,监督隐患整改。
(3)联系市燃气办查看XX路(XX路)中小企业园1#楼隔热填充覆盖燃气设施的情况,在市燃气办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继续监督后续施工过程。
(4)向市燃气办递交《关于XX家园下水管与天然气管道安全距离不足的隐患上报》,并在市燃气办的帮助下,监督隐患整改。
(5)向市燃气办递交《关于对XX三期一区1-2-901室停气整改的汇报》,并在隐患整改合格后验收通气。
(6)联系市燃气办查看XX物业私改私接室内燃气设施,偷用天然气的违法行为现场,在市燃气办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关闭相关阀门,拆除违规私接的燃气设施。
(7)向市燃气办递交《关于XX1楼用户顶棚包裹天然气户外球阀的安全隐患汇报》,并积极与主要业务部门和住户进行协调。
(8)向市燃气办递交《关于对XX社区三区二期11#-1-501室停气整改的汇报》,并在市燃气办的帮助下,监督隐患整改。
(9)向市燃气办递交《关于XX·XX居民用户未能及时供气的情况说明》,阐明未能及时供气为甲方施工队将我公司庭院中压管道挖破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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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
(六)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城市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个体工商户需要继续经营瓶装燃气供应的,应当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并纳入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供气区域、许可证有效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以及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名称、地点等事项。
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对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报建。在燃气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撤销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撤销。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二)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
(三)给非自有气瓶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
(六)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经营;
(七)给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符合燃气使用要求,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在燃气器具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标识和报废年限。
第十八条 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器具,不得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器具。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具备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目录。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并依法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施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
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燃气经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记录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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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下半年,本部门在馆领导的支持与指导下,在全体工作人员共同努力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现总结如下:
1订阅期刊667种。
2订阅报纸75种。
3本学期共计接待读者阅览室内达13000人次,自修的读者达62350余人次。
4本学期外借期刊共计600多次。
1催还20xx年及以前过刊。
2完成部分过刊的加工分编工作。
3完成过刊阅览室的日常管理工作,读者咨询指导工作,其中借阅:385册。
4轻工职大的1883册过刊的验收、挑检、重新打包工作。
5完成部分新生入馆教育。
6完成近200册旧书的分类著录加工工作。
1完成绝大部分期刊的重新分类及部分期刊的修改录入工作,完成45册旧书的分编加工工作。
2完成8个班新生入馆教育;完成13个专题咨询,为相关读者下载37篇论文,2本专著,1000余副图片;帮助指导部分读者网上查找信息。
3完成工具书阅览室日常查阅管理工作及四库全书室管理工作。
4完成艺术阅览室的近5周的日常管理工作,及其它阅览室临时代管工作。
5完成复印打印票出售工作。
在这不同寻常的一学期里,期刊室延长了开放时间,实行了轮班制,报刊到馆由定时上架变成了随到随上架,管理人员也能够更加耐心热情地接待读者;过刊室和工具书室加大了开放力度,实行了对全校师生的开放,并且对部分过刊进行了重新整理、分编、加工;工具书室也实行了对全校师生的开放;信息咨询工作由于读者需求和文献供给的局限与不足,咨询量较少,但管理人员仍然能够运用自己掌握的数据库和检索技巧为读者提供满意的服务。今后本部室应在开发读者需求和图书馆利用方面以及期刊深层开发方面多做努力。
20xx.2――20xx.
无论是一个人还是一个组织,都需要在不断的总结与反思中求得发展和进步。又一个年度结束了,回顾一年的工作,我的感觉是“忙碌”的。虽说没有创新,但在我们三人的共同努力下,完成了大量的工作,忙得很充实。现将采编室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思想认识:
1、在“非典”肆虐的严峻时刻,全国上下万众一心,众志成诚,在党的中央的领导下,同心抗“非典”。学校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采取了一系列得力的措施。我们也和全馆同志一样,严以律己,坚决执行和遵守各级领导下达的各项指示,没有出现违规违纪现象,做到定时消毒,及时通风,注意公共卫生,保护集体环境。
2、今年下半年,常州师专(筹)并入常工院,建制与人员都要重新组合,馆领导决定撤消新北校区图书馆的采编室,我们以良好的心态,一如既往地完成本职工作。我们将以崭新的精神面貌接受新的挑战与安排。
1、采编室的工作职责是将到馆的新书.进行验收、核对帐目后分类编目,整理加工,交付流通。一年来,我们累计完成新书14141册,整理加工光盘、软盘、磁盘等393盒。
2、六月下旬,由于多年积压的图书需要清帐,我们集中最后十多天的时间将117包图书拆包、对帐、核对无误后再打包,然后进行帐目结算。
3、图书采访也是采编室的工作之一。一年来,在馆长的直接领导下,采访小组进行了一些日常的采购工作,开通了网上购书。
4、并校后,我们对馆藏总帐目以及三年来的图书入库帐目进行了清理,做好移交校本部图书馆采编部的准备工作。
1、由于春晖、华夏软件系统的诸多弊端,造成大量的异书同号和同书异号,严重影响了图书的正常流通,我们积极的给予修正,全年累计改重号、错号459种约3780多册。对条码和书标不清,需要重新打印加工,约2300多册。
2、对原来准备注销的旧书进行挑拣,并进行加工分编,计5900多册,全年累计完成旧书11980册。
1、承担打印工作。
2、整理、分编、上架过刊约7000册。
3、完成馆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采编室的工作虽然不直接面对读者,但同样存在着一个服务质量问题。我们采编室人员除了做好本职工作以外,也不断地思考怎样做好服务工作。具体表现在三方面:一是保质保量做好图书分编工作。如果不能准确无误地分编图书,势必会降低流通率,提高拒借率。所以我们在分类著录时尽量减少差错,提高分编质量。二是对教职工做好服务,只要老师来查阅资料,我们任何人都会热情耐心地帮忙查找,列出索书号为他们提供方便。如果老师需要预约借阅新资料,我们保证做到按他们的要求,尽快提前加工整理,为他们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三是对馆内其他部门服务。采编室工作质量的好坏,速度的快慢往往会影响到其他部门为读者服务。因此,我们也努力为本馆工作服务,如分库、改重号和错号、贴书标、补充条码号等,我们总是随到随办,尽量不给他们的工作带来麻烦。
⬖ 燃气管理岗工作计划 ⬖
1 目的
为了规范燃气设备设施检修状态作业程序,预防煤气爆炸和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动用明火作业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作业场所。规定明确了燃气设备设施检修中动火和进入设施内应履行的作业程序和安全保证措施,以及应遵守的安全生产规范及要求。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术语
3.1.1 燃气:指目前本公司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的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和天然气。
3.2燃气系统的分类
3.2.1 高炉煤气系统:从高炉下降管至各用气点的设备设施。
包括高炉本体、旋风除尘器、环缝洗涤塔、脱水器、捕滴器、重力除尘器、布袋除尘器、trt和bprt透平机、高炉煤气放散塔、煤气预热器、高炉煤气柜、高炉煤气加压机、热风炉、锅炉、煤粉加热炉、轧钢加热炉、高炉煤气管道及附属设备。
3.2.2 转炉煤气系统:从转炉一次除尘至各用气点的设备设施。
包括文氏管、脱水器、捕雾器、一次除尘风机、转炉煤气放散塔、转炉煤气柜、电除尘器、转炉煤气加压机、热处理加热炉、白灰窑、转炉煤气管道及附属设备。
3.2.3 焦炉煤气系统:从天铁冶金炼焦化工有限公司焦炉煤气输送管道至各用气点的设备设施。
包括:矿槽烘烤、烧结机、热风炉、锅炉、焦炉煤气管道及附属设备。
3.2.4 天然气系统:从天然气公司天然气输送管道至各用气点的设备设施。
包括:天然气调压站、锅炉等用户、天然气输送管道。
3.3 管理职能
3.3.1 各部门的管理职能按《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动用明火作业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3.3.2 技术中心负责可燃气体含量和氧气含量的分析,并出具分析报告。
3.3.3 煤气防护站负责可燃气体浓度和氧气浓度的现场检测。
3.4 设备所属部门
负责检修设备可燃气体的取样、送样工作,负责燃气管理制度、工艺规程、检修规程的执行。组织本部门燃气设施的正常检修、事故抢修和作业程序的落实。
3.5 管理规定
3.5.1 燃气设备设施检修的基本要求
3.5.1.1 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资质证的焊工担任,除焊接煤气设施本体外,不允许用煤气设施做二次导线,焊接煤气设施本体时,二次导线接点要与焊接处保持最短距离(300mm)。
3.5.1.2 经常检修的部位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3.5.1.3 为防止煤气串入蒸汽或氮气管内,只有通蒸汽或氮气时,才能把蒸汽或氮气管与煤气管道连通,停用后必须断开或堵盲板。
3.5.1.4 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则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扫置换干净。
3.5.1.5 吹扫和置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应使用氮气或蒸汽作为置换介质。
3.5.1.6 煤气系统的各种塔器及管道在停产通蒸汽吹扫煤气合格后,不应关闭放散管;开工时,若用氮气、蒸汽置换空气合格后,可送入煤气,待检验煤气合格后,才能关闭放散管,但严禁在设备内存在蒸汽时骤然喷水,以免形成真空压损设备。
3.5.1.7 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4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不超过8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半小时;在不超过16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20分钟。
3.5.1.8 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
3.5.1.9 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要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
3.5.1.10 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要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设施内气样分析,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含氧量。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3.5.1.11 电除尘器的检修:应办理检修许可证,采取安全停电的措施。断开电源后,电晕极应接地放电。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连接。
3.5.1.12 各种形式的煤气柜、电除尘器、煤气加压机、煤气引风机、煤气透平机、转炉煤气水封逆止阀前设备管道、负压管道,禁止在运行状态下动火检修作业。
⬖ 燃气管理岗工作计划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预防燃气安全事故,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的规划、建设、应急保障、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燃气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范围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燃气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行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引导燃气用户节约用气,提高燃气利用效率。
第七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机构、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坏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能源利用规定以及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由市、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本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列入燃气发展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基本程序进行建设。
城乡规划部门在进行燃气建设工程选址和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依法从事作业活动。
第十四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市燃气管理机构或者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建设档案。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经营服务与使用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二)燃气气源、气质和压力符合国家标准;
(三)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四)燃气设施、计量装置、供气器具符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五)从事管理、技术和操作的工作人员,其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专业培训、考核要求;
(六)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事故处理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向市燃气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燃气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对申请资料和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者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对燃气用户的正常供气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90日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优先保证民用的原则进行调峰作业。
第二十一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告知燃气用户或者物业服务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其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识、出示证件。
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经营者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检。
第二十三条市燃气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对燃气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并受理有关燃气安全、燃气质量及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接受燃气用户申请查询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并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燃气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交。
第二十五条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地设立或者委托设立维修点,向用户提供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市燃气管理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二十六条本市范围内从事燃气燃烧器具销售的企业,在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后,应当向市燃气管理机构或者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市燃气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的燃气器具目录。
燃气经营者不得强制燃气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第二十七条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遵守国家价格规定,实行政府定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时,应当依法听证,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经营成本。
瓶装燃气价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行动方案等内容,并负责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抢险抢修应急救援预案,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安全生产监督、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燃气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和设备检修,做好安全工作和事故的预防、处理。
燃气用户违章使用燃气设施造成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可以暂停供气,直至具备安全供气条件后恢复供气。
第三十一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二)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三)存放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
(四)充装燃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
(五)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
(六)按照国家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修、更新,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七)对充装后的燃气气瓶进行角阀塑封,并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
(八)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管道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装、迁移、包容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燃气安全标识;
(二)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公用阀门;
(三)擅自改变燃气用途;
(四)在燃气输配管道上擅自安装燃气器具;
(五)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存放、使用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七)盗用燃气;
(八)在进行燃气器具的安装和维修中,改动燃气计量表(含燃气计量表)之前的管道设施;
(九)其他危害燃气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瓶装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加热和摔、砸、倒卧钢瓶;
(二)自行倒灌钢瓶内瓶装燃气;
(三)自行倾倒、排放钢瓶内残液;
(四)擅自拆修或者改换瓶阀、检验标记及瓶体漆色;
(五)危害燃气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燃气设施的管理、碰接、改造、更新和维修等,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和气体;
(三)动用明火、开挖沟渠、挖砂取土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四)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爆破作业;
(六)总重18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行驶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
(七)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内的燃气设施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在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区域内确需进行施工或者有关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燃气经营者使用的燃气贮运容器、气瓶、调压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并按规定进行检修或更新。
燃气运输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无资质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强制燃气用户购买指定燃气器具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五)、(七)项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改装、迁移、包容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燃气安全标识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六)、(八)项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瓶装燃气非经营性个人用户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用户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燃气经营者未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内的燃气设施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燃气经营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未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二)管道燃气是指以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户提供的燃气。瓶装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
(三)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四)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 燃气管理岗工作计划 ⬖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管道燃气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及其颁发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并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作出决定。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可以依法采取其他公开、公平的方式作出决定。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招标等工作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方案征求省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实施。
第十三条 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与特许经营供气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偿债能力;
(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管理、安全及工程技术人员;
(四)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五)具体的经营方案;
(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其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查,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授予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特许经营项目、区域、范围及期限;
(二)供气的起始日期、质量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及调整办法;
(四)燃气设施的权属与处置权限;
(五)燃气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责任和应急供气要求;
(七)股东及股权变化的处置;
(八)履约担保;
(九)终止特许经营权的情形;
(十)特许经营权终止后资产等相关事项的处置;
(十一)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特许经营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
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条例有关规定编制的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投资、建设、经营和服务;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对经营成本、产品、价格、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四)将年度经营计划及经营情况等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收回特许经营许可证,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进行招标等工作,确定新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并组织实施临时管理:
(一)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的;
(二)转让或者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擅自抵押保障供气的设施、设备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临时管理期间,被收回特许经营许可证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接受临时管理,保障正常供气。
第十八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四)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五)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气设施;
(六)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八)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方可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并具备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五)、(六)、(八)项条件。
第二十条 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具备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三)、(四)、(五)、(六)、(八)项条件。
第二十一条 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和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无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或者无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第二十三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
上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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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
(二)“管道燃气”是指以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户提供的燃气。
(三)“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以外的压送站、配气站、储配站、计量站、各种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凝水缸、阀室、阀门井、阴极保护站、通讯设施等)、调压站、调压箱(柜)以及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充装站、混气站、气化站、供应站及其站内外管网供气系统。
(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热水器、采暖器等燃气用具。
(五)“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工业燃烧设备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12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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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荏苒,稍纵即逝,短短的三个月试用期转眼结束,在施工现场与公司办公室之间忙忙碌碌、来来回回,接触不太熟悉的燃气设备,学习不太明白的专业词汇,感触很深,收获颇丰。
进入公司以来,我先后在安全部、工程部、市场开发部工作,做了开挖放线、检查土方质量、管道安装质量、防腐除锈、压力检测、合同的拟定、工程变更的处理等工作。在上级正确领导和同事们的热情帮助下,已基本熟悉本职工作和业务内容,各项工作完成量均已达到该岗位的工作考量指标,完全有条件、有能力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适应全新的工作,适应全新的生活,决不是件简单轻松的事情,而是需要我们时刻留心学习,尽快掌握专业知识并进入工作角色。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习过程中,大部分时间需要我们在施工场地上观察、提问、接触,原先文字上学习到的点滴,只有通过工作环境中的检验,才能胜任以后工作中细致入微的运用。从书面的理论知识到工作中的实际操作,从最直观的视觉感触到大脑中的认识成熟,其实,像这般锻炼、进步的过程中,收获最大的是很多工作需要自己去摸索和探讨。三个月的时间,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可以说,神州能源这个优秀的平台给予了我们新进员工完备的系统,让我们深入了解了公司的企业文化、组织结构、管理方式,让我们清楚体会了人生难得的经验和道理,学习到了很多只有在工作和实践中才能领悟的知识。我们试用期员工最先做的是学习燃气相关的专业知识,之后是三级教育、施工指引的培训和考试。我个人是首次近距离接触城市燃气这个既陌生又熟悉的行业,陌生是因为以前没有真正接触过他,只是看过相关的介绍,熟悉是因为他在我们日常的生活中越来越重要,与我们的联系也愈来愈紧密。近年来,随着社会对清洁能源需求不断扩大,天然气经济、清洁、环保的特点逐渐突出,在得到了人们青睐的同时也得到了极大的推广。专家指出,当前对于城市燃气而言是一个很有意义的时期,天然气领域拥有巨大的市场前景,恰恰城市燃气就是天然气消费领域的重要部分,随着天然气走进工厂企业,走进千家万户,城镇的用气量必定将有一定程度的上升,未来能有幸成为一个正式的“神州能源”员工,这些是我感到骄傲、自豪的!
当然,能量越大责任越大,记得公司对我们进行安全的时候,我便清晰的认识到公司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所谓“安全就是生命”,同样的,安全更是企业生存的重要需求。从公司的角度来讲,在施工质量保证的前提下,天然气的安全离不开员工们对安全认真负责的态度。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讲,从走进公司的第一天起,我便被告知今后工作的责任之重。的确,施工质量对安全运行责任重大,我绝不能忘记安全这一关键,必须时刻培养自己的使命感、责任感还有危机感,重实效、抓细节,如若由于一时疏忽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结果必定是不堪设想的。
其实,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我有太多太多需要学习,需要实践的地方,问起一些问题还是处于略懂或不懂的状态,而前辈常常教育我们:做事如做人。做好专业知识这门功课,不单是要落实在思想认识上,更是要平时多努力工作多看书
阅读,同事之间多互帮互学,不断改造自己提高自己,争取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优异的成绩,实现人的个人的价值和社会价。
最后,感谢公司的各位领导,感谢公司的各位同事在这几个月的工作和学习中,给予了我们那么多无私的帮助,一个优秀集体所拥有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安全管理、高效运营、经营服务上,还体现在同事之间的热情和体贴,让我们齐心协力,共创美好灿烂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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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认真抓好燃气管理工作。20xx年,我局计划以抓安全管理为主线,全面推进了各项管理工作现。现将重点工作梳理如下:
一、深化安全管理,促进燃气市场的规范。
燃气安全工作是关系到经济发展、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大事,如果不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放到首位,不按规范经营,极有可能造成意外事故的的发生。目前,在我们县的燃气市场上还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如冲装使用超期钢瓶、销售低劣的燃气器具、重瓶出站塑封管理制度不严、部分气站内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消防安全设施落实的不够到位等现象,这些都给燃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带来不利和不安全的因素。我局作为燃气主管部门,将充分认识到加强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狠抓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超期钢瓶超期检测和重瓶塑封工作,全力打击克斤扣两的违规经营行为。切实做到安全管理警钟常鸣,常抓不懈,保障我县燃气供气安全和企业的切身利益。
二、加强高温季节安全管理,确保安全。
燃气属易燃易爆危险品,在高温季节期间,要求各燃气经营
企业要做好防晒防高温工作,必须在定期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防止液化气钢瓶内压过高导致破裂爆炸,引起火灾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三、加大燃气安全宣传工作
为了让保证安全用气,进一步提高广大用户安全防范意识,我局打算在20xx年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燃气安全管理宣传工作,普及燃气安全常识,不断加大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力度,大力营造安全氛围,促进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把省、市的燃气安全管理要求和制度认真加以贯彻落实到位。
四、积极协助星星、聚源等9家燃气企业完成《燃气经营许可证》申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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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燃气管理站上半年主要工作情况
1、我站在年初和燃气企业签订《燃气行业安全责任书》从源头严格把关,减少安全隐患,有效地预防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2、严格审批核发网点年度经营许可证。我站依照国务院令第583号颁布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xx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的法律、法规。严格审批和核发《燃气网点资格证书》在今年六月底前我站要完成燃气经营网点三年一换证的审批工作。
3、深入开展燃气安全综合治理,确保我县燃气使用和经营安全。对燃气企业及经营网点进行安全检查,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每月一小检,每季一大检”,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抓好燃气行业安全监管。今年上半年我站共下发整改通知书17份,已整改了15个,整改率达88%。
4、认真组织业务学习和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水平,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今年4月份我站组织两家企业派人参加市里面举行的技能练兵大赛。督促各燃气企业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居民安全用气常识。
二、管理中存在问题
1、在我们的管理职责中有对全县区域内的燃气燃具的生产和销售进行管理,开展对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的资质审查,对这方面的管理我们还没有做到。市里面对这方面也还没有标准管理。
2、我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着全县燃气行业经营网点的安全检查,要下到各个乡镇,各个村委进行检查,由于我站还没有自己的交通工具,下去检查受到一定的制约。
3、我县现在黑气比较泛滥,我站曾多次将情况反应到局里,但一直没有作出解决方案。为了稳定燃气市场销售秩序,杜绝安全隐患,希望县里能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一次联合执法打击非法经营者,还我县居民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
三、下一步的工作
1、加强技术方面的学习,提高我们的业务管理水平。
2、认真抓好燃气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克服困难对燃气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
4、加强宣传燃气安全知识,增强市民的燃气安全防范意识。
5、联合县消防队组织储配站进行消防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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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新型复合燃气必须经省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公安消防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作为经营性气源。
第十八条 燃气生产企业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瓶装燃气的重量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合同的约定,设立公平秤,对钢瓶内的残液实行计、退、倒残的制度。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协议。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突发事故造成降压供气或者停止供气,应当及时通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用户;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止供气,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时间可以事先确定的,应当在停止供气的通知中同时告知恢复供气时间,无法事先确定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恢复供气时间。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在夜间二十一时至凌晨六时恢复供气。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第二十三条 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检定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该要求之日起十日内,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用户也可以直接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仲裁检定。
经检定的燃气计量装置,其误差在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支付;其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的,检定费用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无偿给用户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退还因误差向用户多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接受用户对燃气质量、重量和经营服务方面的监督。
用户有权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使用和缴费以及服务情况;用户的消费权益受损害的,可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价格、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或者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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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经营企业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按照规定收取应交费用外,在改正之前可以停止供气:
(一)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擅自开关公共阀门的;
(二)擅自将居民用气改变为单位用气或者其他经营性用气的;
(三)圈占、覆盖管道燃气设施妨碍安全检查的;
(四)不交纳气费的。
上述行为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燃气用户应当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无故减量、降压、停气,给燃气用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变更、合并、歇业、停业、撤销燃气经营企业及供气站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经营者或者销售的燃气器具未办理备案的;
(二)不具备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条件从事安装、维修活动的;
(三)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准销证的经营者提供液化石油气的;
(四)销售不符合质量或者重量标准液化石油气的;
(五)擅自停止供气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燃气设施的;
(二)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统一标志的,责令赔偿损失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损害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排放,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燃气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他有损燃气管道安全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燃气工程或者不具有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设计、承建燃气工程,以及将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停建或者停止运行,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在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和安全保护距离内,以及在通往调压箱(柜)、调压站、配气站、压送站的主要通道上,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存物品,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违法经营经处罚仍不改正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准销证。
第四十七条 销售没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的燃气器具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用燃气或者盗窃燃气设施的;
(二)故意损坏燃气设施的;
(三)阻碍燃气经营企业检修、抢修燃气设施的;
(四)阻碍燃气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四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违反规定多收费或者不按规定价格退还液化石油气残液费用的,应当按多收或者少退款额的两倍返还燃气用户。
第五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造成燃气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燃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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