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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条例宣传活动总结(精选18篇)

2024-05-15 地方条例宣传活动总结

地方条例宣传活动总结(精选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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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其提出的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或审议中不同重要意见进行讨论、辩论。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列席会议,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第三十八条理由充分的废止案、只有少量修改的修正案或修改决定、个别内容单一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规案,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九条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继续进行协调、审议和修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后再付表决。

第三次审议法规案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

的汇报,由分组会议对其提出的法规草案修改二稿进行审议。

第四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会议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审查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结束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建议和草案修改建议稿,连同一审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发言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移交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移交的修改建议和草案修改建议稿,应当认真组织研究和修改,为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和主任会议作出相关决定做好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拟进入二审或三审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对法规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以及法规草案二次审议稿或者三次审议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三条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和立法咨询专家参加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要求法规起草单位、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之间、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四十五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书面征询等形式。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整理,向法制委员会提出法规草案送审稿。

第四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应当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印送法制委员会和主任会议。

第四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法制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供审议所必需的有关材料。

第四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

存在较大分歧而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五十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前,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一条法制委员会对各种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五十二条法规草案或其二次审议稿、三次审议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认为基本成熟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修改意见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依照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修改意见报告对修改稿或者修改二稿进行修改,形成法规表决通过稿。

对法规草案表决稿的修正案,应当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并写明修正的条款、依据和理由。经主任会议决定或者先交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后,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不提请会议表决的,应当向修正案的提出人说明。

第五十三条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五十四条多部法规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需要修改的,可以一并提出法规案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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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专门起草小组或者指定有关部门起草法规。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起草或者委托他人起草法规。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负责起草法规的起草小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起草任务。

第十七条起草法规必须提出法规草案和说明。

法规草案的基本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执法主体、权利义务、保障措施、法律责任、时效等。

法规草案说明的基本内容包括:制定、修改、废止法规的必要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八条起草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行立法公开,完善座谈、论证、听证、征询、咨询等制度,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意志主张充分表达。立法调研、座谈、论证、听证等活动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管理权限或者其他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的,市人民政府在提出法规案前应当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提前介入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机构承担的法规起草工作,掌握工作进度,参与或组织调研论证,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的法规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三十日报送法规草案的议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法规草案议案的督促报送、资料接受和调研论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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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戴南镇农村工作局农业科:

为切实做好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宣传月活动制定计划如下:

一、活动目的

宣传新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和基本要求,让农药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条例》的规定,让人民群众支持、监督农业部门履职尽责做好农药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依法制药、依法售药、安全用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活动时间

2017年6月1日至30日

三、宣传形式

(一)集中学习。各相关单位要把学习《条例》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任务,采用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学习《条例》立法背景、意义和重大调整,准确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切实做到精准理解。

(二)专题培训。根据工作情况,局将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等方式,对全市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使用大户进行专题培训,增强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使用大户的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意识。

(三)广泛宣传。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并在每个乡镇(街道)重要路口或路段悬挂标语横幅,出动宣传车、印发明白纸等方式进行宣传,送法进企进店,普及法律知识,让人民群众科学认识和看待农药,让从业人员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

四、相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执法大队要充分认识这次宣贯工作的重要性,带头学习、宣传、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并精心组织,做到思想认识、组织协调、工作措施“三到位”,确保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

(二)突出重点。全局上下要将《条例》宣贯作为今年及今后一段时期普法的重点工作,将农药经营、使用者列为重点对象,以《条例》设立的主要制度和严格的法律责任为重点内容,把宣贯的工作重心下移到基层、到门店、到基地、到农户,提高宣贯的针对性。

(三)严格执法。各职能科室站要将普法宣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强化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的`检查,全系统上下要高度关注农药市场,及时排查、举报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使用行为。

(四)及时反馈。各乡镇站要及时报送各类宣贯活动好的做法和经验,并于7月10日前将宣贯活动材料报送至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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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七条1个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八条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第九条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原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条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一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二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四条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涉及专业性问题,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决定,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也可以授权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继续审议。

第十七条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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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柳小学2012年“4.25全国预防接种日”

2012年4月25日是我国第27个“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这次活动是让每个儿童都能按时接种疫苗,加强免疫屏障,对儿童的健康成长起刽保护作用。

4月25日,学校通过悬挂大标语、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海报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在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宣传活动中,学校根据各年级的实际情况,开展了多种形式的预防接种宣传活动。下发免疫规划宣传画、宣传单,制作宣传板报、标语,开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规范》以及免疫规划疫苗相关知识的讲解。此次宣传活动学校各年级发放宣传资料共计300余张,同时为前来咨询的家长解答疑问,并向他们传达扩大国家免规规划,疫苗接种等相关政策,并呼吁他们为了儿童的健康,请及时带儿童到接种点进行正规、及时接种疫苗。

在这次宣传中接受教育的总人数约为400人。

学校还邀请了狮柳村卫生室的预防接种人员,开展了为期一天的宣传活动,并组织预防接种人员开展查漏补种工作。尤其要调查流动儿童的免疫史,及时补种。外来儿童免疫接种率大大提高,消除了免疫空白。

为做好宣传活动,学校张贴了主题宣传画、制做了主题宣传版面,向群众宣传实施国家免疫规划预防疾病和保护健康的重要性,强调及时接种疫苗的必要性,普及预防接知识,提高全社会对预防接种工作的认识。通过这次宣传活动,村民们对实施和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落实好“接种疫苗,学生健康”是我们每个教育工作者的责任。

201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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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六十六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六十七条 交付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会后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六十八条 省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内容与省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十条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七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公告和地方性法规文本应当及时在《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中国人大网和山东人大门户网站以及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以外,应当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七十五条 负责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单位,应当于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一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进行地方性法规清理: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进行清理的;

(二)国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行政法规后,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

(三)地方性法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清理的情形。

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可以采用集中修改或者废止的方式,对多件地方性法规一并提出修改案或者废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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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一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时,应当提交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和说明。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法制委员会审查后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法制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相抵触的,不予批准。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后,应当就批准该法规的决定草案进行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五条 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在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撤回;列入会议议程后交付表决前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撤回。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书面通知报请批准该法规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七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作出的解释,应当按照本章相关规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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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乡中心小学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学习宣传月活动工作总结

根据教育局党委2013年9月23日文件精神,我们对全乡各校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了自查,现报告如下:

一、把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干部作用条例》作为干部选用工作始终遵循的政策、制度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责,设专职人员管理,结合工作实际严把选人用人关,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范、合理、有序。

二、坚持原则、严格程序,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要求,本着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注重发挥个人专长,努力打造一支善于管理、自律、廉洁、高效的环节管理队伍,在选人用人过程中,注重优秀人才德、能、勤、绩、廉诸方面的培养考察,根据工作需要,班子会议研究人选,全校教职工大会公开推荐,分管领导牵头、机关党总支负责,组织专项考察,形成考核材料,再经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人员任免,公示无异议,上报县教育局党委、乡党委备案。

3、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报告制度和任前报告制度。公开选拔,集体研究,杜绝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不正之风。

长期以来,我们遵守《条例》要求,坚持原则,规范执行,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顺利进行,干部得力、群众满意,有利的推进了全乡各校教育事业发展。

依乡中心小学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学习宣传月活动工作总结

依乡中心小学

201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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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轻装前行,中信银行保定分行在减费让利宣传上继续发力,引导减费让利政策措施精准惠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此次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折页100余份,受众达到近百人,使广大企业了解到减费让利的真正含义及手段,得到了民众的一致好评,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社会氛围。

减费让利宣传是一场需要持续进行的活动,活动开始之前该行营业部就成立减费让利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牵头人员在例会上带领全员学习并不定期抽查学习成果,确保自身业务合规收费;确定宣传方式及宣传地点,指定专人负责跟进,有序推动减费让利政策落地。

聚焦工作主线,打好宣传组合拳。该行以网点为主阵地进行宣传,使宣传工作常态化。在营业网点利用电子显示屏等工具展示减费让利相关信息。指定厅堂值班人员为宣讲员,对前来办理业务的人员提供现场咨询讲解;其次,该行以外呼为新手段进行宣传,使宣传工作创新化。支行在每月都会联系对公客户进行对账,而这一群体正是减费让利的主要对象,通过日常外呼将相关措施精准普及到相关企业;此外,该行以实地上门为“最后一公里”进行宣传,使宣传工作贴近化。走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利用上门办卡的时机发放宣传折页,现场讲解,将减费让利优惠措施真正普及到企业中去,暖进群众心里。

下一步,中信银行保定分行将继续践行社会担当和职责使命,继续认真执行减费让利政策,创新宣传手段,切实将降费措施惠及广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助力降费政策更好落地,用实际行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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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是世界人口日,我俞家街社区针对性地开展了《欢乐社区 广场文化》宣传活动。带动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切实维护好社区人民群众利益。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

我社区领导亲自部署这次活动方案。提议利用宣传栏、标语、黑板等形式营造氛围;在榆次老城场所开展活动,广泛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

二、活动方式

首先,各个社区利用文化服务宣传队自编自演、载歌载舞的表演20多个,把计生知识、政策、法规用这种轻松的方式宣传给居民。

其次,向群众发放了计划生育宣传资料。主要有:《青春期保健》、《新婚期保健》、《孕产期保健》、《育儿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办理准生证》《上户证》及《计划生育条例》等各种宣传资料。

另外还将计划生育内容通过黑板宣传给居民,因为黑板经过精心制作,这些图文并茂的板面吸引了许多居民驻足观看,达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通过这次活动,使居民懂得了许多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也

为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营造了和谐的人文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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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xx年的暑假来临前,我们接到学院辅导员的通知:让我们贷过款的学生到学校那边开会。

在去学校开会的前一天,老师跟我们强调了会议的重要性,还和我们提到:助学贷款是学院工作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希望你们认真做好学校分配给你们的任务,为我们学院共建一片蓝天。对于贷款及国家奖助学金的工作,我们学院是非常重视的。为此,学院还专门成立了助学贷款部,老师们也参与奖助学金和贷款申请者的审核和评定。这样做的目的是不仅为了能让贫困生们得到他们需要的帮助,同时也保证了评选的公平和公正性。

在开会的过程中我们都认真做了笔记,还有我们有疑问的地方都进行提问。经过了一番讨论后,我们领略到了其中的奥妙后,老师就安排贷款部的工作人员给我们分发宣传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的材料。其中包括六张宣传海报、三十份问卷、三件印有助学贷款的上衣和三顶宣传用帽子。真可谓全副武装!

回家后,我们首先进行了海报宣传,然后对围观海报的家长和学生进行分发调查问卷。由于在农村很多家长和高三学子都不太了解国家的助学贷款,因此,他们对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提出了很多疑问。于是我们就对他们灌输了很多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知识。当我们解析到: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并且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此时,部分家长会感叹到:现在的国家政策越来越好啦,连读书都有国家先垫学费,进行无息贷款,而且毕业后那么多年才要还清本金,若是早几十年有这样的`政策,我就不用留守农村啦!但也有部分家长也无动于衷,而对于大部分学生来说都表示:若是家庭的确贫困,家庭的确没办法拿不出那么多钱,申请助学贷款是一个明智的选择。等到毕业后有了工作再还,这样家庭的负担就会减轻了很多,那时也不用父母操心了,可以让他们享受下生活了!

对于积极的家长和学生,我们顺水推舟向他们简单介绍了贷款的主要步骤:第一步:提出申请;第二步:学校初审;第三步:银行审批;第四步:签订合同;第五步:发放贷款;第六步:贷款偿还。其他的详细内容我们推荐他们登陆国家开发银行网站。随着人群的疏散,我们的问卷回收也完毕了。我们宣传贷款的工作也完满结束了!

经历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我深深体会到中国政府是人民的好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政府的很多政策是惠民的,只是有时候宣传不到位。而且农村的信息落伍,平时的主要信息获取都是通过那些简化事情的新闻来获得,很多事情都只是在懵懂中知道了,而没进行深入的了解。因此,很多好政策根本没法进行,只能是开了个空头支票,一念之间就改变了主意。曾经毛主席的在农村进行改革的政策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因此,在同一蓝天下的事物都会相差不远的吧!我们要有理智的思维去辨别是非真相,不要因为不了解、不知道而放弃了整片美好的天空!在选择面前我们要多点了解事情的真相,不要随波逐流,俗语说:真理永远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

国家的助学贷款帮助了不少来自农村贫困家庭的学子圆了大学梦,培养了不少的人才。因此,我们莘莘学子毕业后要回报社会、回报国家,这样才不浪费国家对我们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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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宪法和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抵触原则。维护法制统一,不与上位法抵触;

(二)不重复原则。解决实际问题,不与上位法重复;

(三)有特色原则。结合本地实际,体现地方特色;

(四)可操作原则。规定的制度、措施有效管用,可执行、可操作;

(五)专项立法原则。以针对特定事项或者专门问题的专项立法为主,减少综合性立法;

(六)制定与修改并重原则。及时修改、废止不适当或者过时法规。

第四条下列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的事项;

(二)涉及人民代表大会法定职权、议事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三)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四)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自己制定法规的事项;

(五)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第五条下列事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作出规定的;

(三)除立法法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地方作出规定的;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其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或者可以由地方作出规定的。

第六条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决定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作说明。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抵触。

第七条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决定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在一定期限内,在本省区域或者部分区域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级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法规中的部分规定。

第九条制定地方性法规采用条例、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规定或者办法、规则、决定或者决议等形式。

(一)对某一事项进行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创制性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形式;既对上位法规定内容进行细化、提出保障实施措施,同时又对上位法未规定内容进行补充的实施性地方性法规,也可以采用条例形式;

(二)为贯彻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具体、详细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的形式;

(三)对某一方面事项或者某一方面内容作局部或者专项规定的,一般采用规定或者办法的形式;

(四)规范程序性活动的,一般采用规则的形式;

(五)对某一方面事项作出法规性质决定的,可以采用决定或者决议的形式。

第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聘请立法顾问、建立立法联系点、设立立法研究基地等办法和措施,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第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事关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的重大立法事项,应当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进行立法协商。

第十二条地方立法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建立立法项目库、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等形式,发挥在法规立项环节的主导作用,其具体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布;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应当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关于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安排和时限要求,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各机关、组织和公民都可以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第十五条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时,应当送交立法项目建议书。

建议书应当明确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需要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对策、措施。公民个人提出的立法建议,可以只写明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初步建议意见。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提出的拟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一年审议的立法项目,在提供立法项目建议书的同时,还应当附法规草案文本。

第十六条地方性法规的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法解决的问题明确;

(二)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措施无法通过其他制度、措施替代,或者以其他制度、措施替代达不到应有效果;

(三)所涉及的管理体制和矛盾能够得到解决;

(四)拟设定的主要制度能够有效施行,法规的实施成本能够被社会所承受;

(五)法规案草稿已基本成型。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立项:

(一)拟规定的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超越地方立法权限的;

(二)所涉及社会关系不需要或者不宜通过法律手段调整的;

(三)拟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可能照抄照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所规定内容较为空泛的;

(四)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能基本满足地方需要,或者国家正在制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五)政府制定的规章施行不满两年且无特殊情况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六)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可以通过其他立法项目归并解决的;

(七)单纯调整部门内部关系及工作事项的;

(八)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属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由政府自行可以解决的;

(九)所涉及管理体制及其职权、职责没有明确的;

(十)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不够充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通过立法项目的征集、搜集和调研论证,建立立法项目库。

立法项目库来源包括: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建议;

(二)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

(三)公开征集的立法建议项目;

(四)通过立法后评估、法规清理、执法检查、专项调研发现的应当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法规项目;

(五)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通过调查研究提出的建议项目。

立法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一般每年调整一次。

纳入立法项目库的地方性法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搜集立法参考资料,开展调查研究,为立法项目进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做好准备。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优先从立法项目库中选择。

第十九条立法规划分为规划储备项目、调研论证项目和法规起草项目,三类项目滚动推进,每年依次递补、调整,并与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与立法规划的调整同步进行,一般在每年三月开始编制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省政府法制机构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和调整立法规划的工作要求,督促政府各部门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做好统筹、协调、筛选和调研、论证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出本部门的立法建议,并负责所联系部门所提出立法建议的研究、筛选工作。

凡纳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一般应当经过规定的计划编制程序并经充分论证。未经过计划编制和论证程序的临时动议项目,无重大特殊原因一般不得纳入年度立法计划。

第二十一条每年九月底前,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关于立法规划调整和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征集、编制情况的汇报。

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意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建议稿进一步完善后,十一月底前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正式确立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落实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督促本部门联系的单位、部门承担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落实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由政府各部门承担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组织、协调、督促和落实工作。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和其他有权提出法规案的提案人,可以组织起草法规草案。

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可以向有权提出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提出法规草案的建议稿。

第二十四条起草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就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商会和向社会公开等形式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有关单位和部门未按时提出法规草案稿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其主要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并回答询问。

第二十六条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重要立法事项,可以由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由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由该专门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法规案草稿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主任会议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第二十七条专业性较强、内容较复杂的地方立法事项,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由相关单位委托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在地方性法规案提请审议前,应当提前介入起草、调研、座谈、论证、听证等工作。

提前介入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强与法规案起草单位、提案单位的联系,听取有关情况介绍;

(二)研究法规案、立法说明及有关参考资料,把握起草法规草案的重点、难点及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对法规草案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立法技术等问题可以提出初步建议;

(四)其他需要提前介入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法规文本起草工作启动时,法规起草单位应当主持召开法规起草开题会,就法规文本起草工作的重点、难点和法规名称、法规类型、法规结构以及注意事项等进行座谈讨论。法规起草开题会应当有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和政府法制机构等部门的人员参加。

起草单位应当提前做好法规起草的初步研究和准备工作,在起草开题会召开前的五个工作日,向参加法规起草开题会的单位和人员印发法规文本起草准备报告和相关参考资料。

第三十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一)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把创制性立法的内容、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的内容和贯彻保障上位法的具体落实措施作为法条设计的重点;

(二)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款式结构,不采用章节式结构;

(三)除因立法技术等原因个别款或者个别项必须重复外,不得整条重复上位法内容,也不得通过变换表述方式变相重复上位法内容;

(四)与上位法或者与本行政区域的同位法有相同内容需要作衔接性规定的,可以采取援引或者参照的办法,进行准用性规范。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常务委员会其他相关工作机构,在审查和修改法规草案时,应当指导、帮助起草单位删除与上位法重复的条款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应当采取条旨和条文说明相结合的方式。

条旨应当集中概括本条主要内容。

条文说明应当对重点、难点条款的依据和理由进行说明、注释。

采取修正方式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交修正前后对照文本。

⬗ 地方条例宣传活动总结 ⬗

为贯彻落实好支付服务减费让利政策工作要求,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降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农发行万安县支行持续开展减费让利宣传活动,认真将优惠政策宣传到位、优惠项目落实到位。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该行认真贯彻落实人行及上级行工作要求,组织全行员工认真学习减费让利政策文件,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逐一对照本行收费目录进行梳理,确保人人熟知优惠政策,做好宣传服务工作。

主动宣传,务求实效。该行通过网点LED显示屏播放宣传标语,以“支付降费让利于民”、“我为群众办实事支付降费见实效”为主题,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在营业大厅设立宣传台,摆放宣传折页,向客户及过往群众介绍讲解相关优惠政策,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拓宽宣传渠道,线上线下齐开展,提升宣传效果。

及时总结,成效显著。今年以来,该行已对客户账户管理费、电子银行服务费、转账汇款手续费等多项收费项目实行减免或优惠。减费让利宣传活动受众广,优惠政策受益大,客户反响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手续费等税费支出,减轻了客户经营成本,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下一步,该行将持续开展好宣传活动,落实优惠政策,拓宽宣传渠道,提升宣传质效,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普惠金融带来的优质服务。

⬗ 地方条例宣传活动总结 ⬗

和静县第二中学开展学习《自治区法制宣传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和静县第二中学开展学习《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活动总结

我校积极响应上级号召,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及精神,集合我校实际及和静县第八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现将我校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认识及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情况总结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是2010年12月30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它的颁布实施,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我校组织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对于我校有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推进依法治校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认真学习《条例》,全面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

我校结合四月“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积极认真学习《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并作出了具体的学习计划安排表,具体地组织全体教职工进行集中学习和自学,学到一定阶段并要求对《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学习进行相应地考试。以便使我校全体教职工进一步地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全面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把条例的学习作为起点启动“六五”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日程,克服当前各项工作头绪多、任务重等困难,安排专门时间抓好条例的学习,直管领导亲自过问、带头学习。二是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全体教职工特别是普法依法领导小组成员员一字不漏的、原原本本地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全面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各项规定,并对各年级组的学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学习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引领学习活动深入开展。三是采取定任务、考试等多种方法强化学习效果,努力使各教职工多学一点、学深一点、学透一点,真正做到“打铁首先自身硬”,切实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广泛宣传《条例》,努力提高《条例》的影响力

广泛宣传《条例》,努力提高《条例》的影响力,是全面贯彻《条例》、充分发挥《条例》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校工作中保障作用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我校在搞好全校学习、吃透精神实质和全面掌握条例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自治区七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为统领,紧密结合上级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战略任务,采取多种形式,运用多种手段,广泛深入地抓好条例的宣传活动,使《条例》人人皆知。

一是我校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工作纳入到我校“六五”普法规划,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同时将结合当前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实际,对今年的宣传活动进行安排部署,有针对性地抓好落实。二是加强宣传,积极我校的阳光广播站、宣传栏、板报、手抄报等形式,加强对《条例》立法背景、重要意义、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的宣传。三是以第八个四月“宪法法律宣传月”以及今年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为契机,动员全体师生,把条例的精神实质和相关规定融入到各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去,不断提高宣传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认真落实《条例》,充分发挥《条例》的保障作用

认真贯彻《条例》,充分发挥《条例》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校进程中的保障作用,是颁布实施《条例》的根本目的所在。我校普法依法治校领导小组将把组织落实《条例》,作为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的关键来抓。一是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办法和措施。

《条例》对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定义、原则、主体、对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方法、途径以及激励机制等作了概括阐述,内容全面、原则性强。我校依法治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带头学习、吃透精神、领悟实质、掌握主要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我校贯彻落实《条例》的办法和措施。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第一年,也“六五”普法的启动年。《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校普法依法治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既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又提出了新的考验。我校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上级精神,决心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在上级的坚强领导、有力监督和支持下,我校将提高标准、严格要求,勤奋工作、狠抓落实,全体教职工需更加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为不断开创我校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校工作新局面,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和静县第二中学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 地方条例宣传活动总结 ⬗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维护法制统一,健全本市地方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必须遵循立法的基本原则,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的地方立法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甘肃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修改的立法法施行之前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范围外的,继续有效。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立法工作学习培训制度、立法咨询专家制度和立法联系点制度,加强立法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条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精细化立法的要求,条文设置应当科学、合理、明确、具体、实用,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二章立法项目库、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建立立法项目库、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立健全立法协商制度等途径和方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常年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建立立法项目库,并做好相应的日常维护更新工作。

立法项目库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行,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配合协助。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和汲取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评估论证,合理确定入库的立法项目和淘汰出库的立法项目。法制工作机构每年年底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立法项目库的运行情况。

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据立法项目库,在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后的四个月之内编制完成本届五年立法规划。

第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其他组织和社会团体、公民都可以提出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和立法项目库,在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拟订下一届五年立法规划草案,经新一届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根据五年立法规划,结合实际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出年度立法计划。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牵头年度立法计划的协调论证工作,其他工作机构予以配合,于每年第四季度拟定出下一年的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并负责向主任会议提交。

年度立法计划包括制定、修改、废止的立法项目和重点调研论证的立法项目以及立法评估等与立法有关的内容。

第十三条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对口征求有关部门和组织的意见,提出计划建议;然后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统一汇总,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立法项目库、五年立法规划和上年度计划实施情况,提出本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发,分项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要求送审和安排审议的时间,并根据需要提出有关工作要求。提请审议的机关、起草单位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组织实施。

拟制定、修改、废止的法规应当在年内按计划要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确实不能按期送审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说明原因。

重点调研论证的法规应当在年内完成调研论证工作,形成法规草案,其中比较成熟的可以及时提请审议。

⬗ 地方条例宣传活动总结 ⬗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组织开展20xx年“世界肝炎日”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中心认真组织实施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开展预防肝炎知识宣传。“认识肝炎,科学防治”。7月28日,县疾控中心大楼外面的电子显示屏幕上出现的这句话,让过往群众感到好奇,原来,这是县疾控中心响应省市的统一安排,在世界卫生组织确定的首个“世界肝炎日”到来之际,以此为主题,拉开肝炎防治宣传的序幕。自28日开始,连续一周在大楼外侧、大楼内一楼大厅的两个电子显示屏上播放相关知识。

采取多种宣传方式,提高大众预防肝炎知识知晓率。中心充分利用宣传日,并把宣传活动时间由日扩展为周,变宣传日为宣传周,在“健康教育宣传橱窗”中,制作专栏;在交通要道路处张贴、悬挂防治挂图;发放相关宣传资料;在大厅设置了咨询台,开展了免费咨询活动,为多名儿童家长、群众及肝炎患者进行了一对一的疑难问题解答等。

中心以本次宣传活动为契机,开展肝炎防治健康教育活动,旨在使群众认识到病毒性肝炎的传播途径及预防措施,提高群众防治肝炎的认识水平,为肝炎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宣传,使群众认识到接种疫苗是预防病毒性肝炎最安全,有效、经济的手段。通过宣传活动,提高了城区、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对肝炎的认识,消除了群众对肝炎的恐慌及认识误区,推动了全县病毒性肝炎的防控工作。

⬗ 地方条例宣传活动总结 ⬗

第四十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由省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研究拟定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条有关法规具体问题的询问,由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研究,予以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报主任会议决定后,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市、州地方性法规由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解释,应当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 地方条例宣传活动总结 ⬗

***x街道办事处2009年

街道各部门、各社区:

根据***x市信访局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信访条例》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做好纪念信访宣传工作四周年活动,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小矛盾不出社区、大矛盾不出街道为目标,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治市战略,进一步规范信访程序,通过开展集中宣传等各种形式的思想教育工作,努力构建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推进和谐街道的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做贡献。

二、工作目标

以纪念《信访条例》颁布实施四周年为契机,深入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活动。结合本辖区实际状况,重点宣传贯彻《信访条例》及信访工作法规政策所取得的成效,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的举措,维护辖区居民根本利益的好经验、 好做法。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做好信访工作的先进典型事迹总结、宣传群众依法信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好典型。

三、组织领导,成立《信访条例》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

成员四、方法步骤

今年的信访宣传活动以社区为重点,从5月1日至9月20日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各社区结合实际情况在各个居民住宅楼、平房区设宣传咨询点,在定点宣传橱窗办宣传栏(板报)悬挂标语,使《信访条例》宣传进社区、进驻街单位、进企业,教育引导人民群众依法有序表达合理诉求,形成崇尚法治、遵守法律的社会氛围。

(2) 按要求积极参加宣传日活动

5月15日为我市集中宣传日,各社区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营造宣传《信访条例》的浓厚氛围。制作“条幅”一个,宣传板二个,社区居民区内固定墙皮宣传栏十个以上。

(三)做好宣传材料的组织工作

以市信访局编制的《信访条例》为宣传的主要内容,从5月份开始,各社区每月至少报道两篇宣传稿件。

(四)抓好经常性宣传工作

集中组织社区干部、社区服务员、居民服务员学习《信访条例》,以他们为中心深入居民区进行宣讲,使居民懂得信访原则、程序,真正使我们信访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

四、几点要求

(1) 加强领导,落实各级责任。各社区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街道——社区——小区**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到位,确保信访工作务实有效。

(2) 要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端正态度,在宣传活动中及时收集和反馈有关信息。把一切不和谐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要把《信访条例》和如何运用相关法律结合起来,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指导和帮助居民群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和纠纷。

各社区领导要做好及时检查、督办和指导工作,并将宣传贯彻《条例》情况纳入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各社区要制定本辖区的信访工作计划,并于5月15日前向街道报告。

******办事处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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