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记大全|学校计划生育课程教学计划(精选十七篇)
2024-12-06学校计划生育课程教学计划(精选十七篇)。
◍ 学校计划生育课程教学计划 ◍
我校现有教师14人,女教师3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3人。近年来,我校计划生育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认真执行省、市、县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文件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国策”意识,把计划生育工作置于重要位置,踏实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现就本期计生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学校20xx年计划生育工作意见,按“与时俱进”的要求促使学校计划生育小组工作。起好育龄教师应有的作用,确保我镇计划生育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二、工作重点
1、重视和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一把手负总责。我校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遵照关于“各级党政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结合我校教师实际情况,严格把好“三查”关,做好查环查孕登记工作。
2、积极协助各职能部门,进一步激励全体计划生育小组人员努力学习,积极历练,坚持以德性显人格,育人格。
3、全力配合当地政府坚持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的辩证原则,以不断探寻人文化管理的平衡点为关键,进一步做好布阵用人工作。在对全体育龄教工工作量与质的更有力调控与考评,奖潜心向学,且富有成效;惩心不在焉,或无事生非等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从各个角度服务于广大育龄教教工,实现应有的工作价值,并在得到上级政策支持和强力保障的前提下支持行政更好地)落实多劳多得、责重多得、绩优多得学校!。
4、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学校学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与县教育局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属地管理的街道共同抓好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5、认真宣传并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本部门制定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6、做好经常性的计划生育工作,按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工作要求,明确职责计生日常工作由程永辉主任负责,做到年初有布置,年终有检查总结学校20xx年计划生育工作总结5篇工作总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直属单位年终综合考核的内容。
7、加强对青年学生的教育,各中学要认真抓好中学人口与青春期教育工作,把人口与青春期教育列入教学计划,并将青春期健康知识教育和人口知识教育渗透到有关课程的教学和活动中去,继续开展适合中学生年龄特点的人口与计生知识征文等多种形式的活动。
8、督促管辖范围内的属查环查孕对象的女教职工、男教职工的配偶,严格按照当地计生部门的要求进行查环查孕。
我校计生工作在这个学期可以说发展势头很好,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发扬成绩,努力创新,不断开创计生工作新局面。
◍ 学校计划生育课程教学计划 ◍
因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原因,本学期教育教学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线上教学和常规课堂教学。因为线上教学的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质量。为了使开学后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能够更加顺利有序的开展,能够保证教学质量,较好地完成本学期的教学任务,根据我校学生实际特制定本教学计划。
一、学情分析:
一年级孩子正处于学习启蒙阶段,通过一年级上学期的学习,大部分学生已经基本掌握了汉语拼音的读写,以及正确地拼读音节、学读轻声;在读写分开、多认少写的原则上,学生已会认300个生字,会写100个字;能根据一定的情境或看图,用普通话讲清一件简单的事;在阅读方面也能正确地朗读、背诵指定课文,认识了句号、感叹号、问号。同学们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也养成了良好的学习习惯,如能掌握正确的读书姿势、写字姿势和握笔方法,并养成了爱惜学习用品的良好习惯。
由于本学期疫情的影响,学生进行线上学习,从作业反馈显示:孩子的识字掌握不太好,书写不规范,阅读急需加强。从家长反馈来看:孩子的三姿需要再加强训练。
二、教学内容:
一年级下册语文按照主题单元编排学习内容,安排了2个识字单元和6个课文单元,识字和课文穿插着,识字课形式多样,本册教材中汉字的编排,继续实行认写分开、多认少写的原则。全册要求认识400个常用字,会写200个字。
本学期受新冠病毒肺炎的影响,学生居家在线学习了教材的第一单元到第六单元的《要下雨了》,第六单元的《语文园地六》以及第七单元、第八单元的教材内容没有学习。
三、教学目标:
1、让学生喜欢学习汉字,有主动识字的愿望。本册共有400个要求会认的字,200个要求会写的字,要相信学生能够用已经形成的初步的识字能力来学习这些生字,鼓励他们用自己喜欢的方式识字。
2、重视朗读的指导。在学生读正确、读流利的基础上,指导学生读出感情,让学生在读书的过程中自读、自得,激发学生阅读的兴趣。
3、教师要创设情境,让学生入情入境地进行口语交际,让学生有表达的欲望,在日常生活中主动进行口语交际,不断提高口语交际能力。
4、继续养成讲普通话的习惯。
5、积累自己喜欢的好词佳句、诗歌、谚语等。
四、教学重、难点:
1、教学重点是识字写字和朗读,以及学习方法和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培养。
2、教学难点是:
(1)在进行课文教学时,要重视学生个人的阅读感受,除了讨论书中的思考题外,还要给学生质疑问难的机会,给学生充分发表自己见解的机会。
(2)学生与别人能大胆、自信的交流。
(3)对童谣和儿歌产生兴趣,愿意和同伴分享阅读和书籍。
五、教学措施:
(一)首先,在线上线下教学衔接方面,根据居家线上学习情况,用两周左右的时间对线上已学内容开展串讲和复习,预设串讲和复习的内容包括:
1.回顾单元主题,明确单元语文要素。
语文教材有“人文主题”和“语文要素”双线并轨的特点,因此,复习串讲前每一个单元的主题和语文要素教师要做到心中有数。
2.检查读背课文,落实朗读目标。
3.串讲识字写字,扎实识字写字。
识字写字是低年级教学的重点。因此在串讲和复习中关注每课识字和写字:
(1)二类字的串讲和复习做到“五个关注”。一,关注易读错的字,如前鼻音、后鼻音,平舌音、翘舌音的字;二,关注多音字;三,关注形近字和同音字的区分,如:辨、辫、辩;四,关注识字方法的梳理,例如用形声字的方法识记生字,例如《动物儿歌》一课中的虫字旁的生字“蜻蜓”“蚂蚁”“蜘蛛”。五,关注新偏旁的认识,以旧带新,归纳总结,如串讲复习第11课生字“裙”,衣字旁是要求认的新偏旁,让学生总结已学过的和已认识的衣字旁的生字。
(2)一类字的串讲和复习做到“四个强调”:一、强调生字间架结构的搭配,例如:左窄右宽、上宽下窄等等;二、强调新的笔画和偏旁的书写规则,例如:斜钩的写法,言字旁的写法等;三、强调容易写错的笔顺,例如“万”字的笔顺;四、强调容易写错的字,避免多笔少画,例如“真”“朵”。
4.梳理课后习题,落实课文要素。
很多课后题就是本课要落实的语文要素,复习串讲时,不仅要让学生知道课后题的“答案”,还要在梳理解决这道题时用的方法,并试着迁移运用。例如《荷叶圆圆》课后第三题,理解运用,学习句子表达的多样性。让学生学习连用两个叠词,从不同方面描述同一中事物。除了让学生完成对“苹果”的句式表达外,还要练习生活中的其他事物。
5.归纳语文园地,学会积累运用。
语文园地中的“识字加油站”“字词句运用”“展示台”“日积月累”“和大人一起读”等内容是每次测试题型的重要来源,因此要一一串讲复习,总结方法,让学生积累运用。
通过以上几个措施对线上学习及时查缺补漏,确保每名学生较好地掌握已学知识内容,再进行新的课程教学。
(二)根据不同的学习内容制定有针对的教学措施:
1.识字与写字
(1)相信学生能够用已经形成的初步的识字能力来学习本册生字,鼓励他们用自己喜爱的方式识字。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加强同学间的交流与合作,如,进行小组合作学习,当小老师等。
(2)采用多种形式,注意加强生字的复习和巩固,防止回生。
(3)加强写字指导,不但要写对,更要写好。最好每节课上都让学生写几个字,切实保证写字质量。
(4)组织学生开展“汉语拼音听写大赛”“生字找茬游戏”,巩固孩子拼音的读写和生字的认读,激发学生识字兴趣。
(5)组织学生运用“音序查字法”查字典比赛,让孩子进行独立识字,养成在学习中勤查字典的习惯。
(6)重视写字教学,加强课堂指导,继续利用EV录屏辅助课堂写字教学,力求让学生不但把字写对,而且要把字写好,培养学生保持卷面整洁的`习惯。
(7)坚持不懈地抓好学生良好学习习惯的培养,尤其是培养学生乐于倾听、勇于发言和认真写字的习惯。
2.阅读教学
(1)重视朗读的指导。
(2)避免单调枯燥的技术性朗读指导,采用多种方式,如给画面配音,分角色朗读等,引导学生朗读。
(3)重视学生个人的阅读感受,除了讨论书中的思考题外,给学生质疑问难的机会,给学生充分发表自己见解的机会。
(4)重视课外阅读的指导。引导学生选择好的读物。
3.口语交际教学
(1)重视创设情境,使学生入情入景地进行口语交际。
(2)重视日常教学中的口语交际活动。
(3)努力开发语文课程资源,充分利用校内外课程资源,开展丰富多彩的语文时间活动,增强学生在生活中学语文、用语文的意识。
◍ 学校计划生育课程教学计划 ◍
兹有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为_________________
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合法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合法生育一胎男孩/女孩,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特此证明。
签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 学校计划生育课程教学计划 ◍
一、20_元月份召开女职工会议,总结上年工作,做好“三八”表彰的评选工作。
二、20_年3月组织女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羽毛球、乒乓球、篮球赛),为参加县教育局组织的庆“三八”活动做准备。
三、20_年4月组织女职工做体检、孕检工作。召开计生委员工作会议。
四、20_年5月份组织女职工学习党的_大,积极创建文明示范岗,掀起为教育教学比贡献争先进的新高潮。
五、20_年8月份组织女职工学习县委、县政府20_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文件,开展计生自查自纠活动。
六、20_年9月份组织以“喜迎教师节,展女性风采”活动,形成比、赶、帮、超的学习、工作氛围,真正做到巾帼不让须眉。
七、20_年10月组织女职工开展以“庆十一爱祖国”为主题的演讲活动。
八、每月向新区街办及县教育局送月报表。
九、积极做好计生服务的各项工作。
◍ 学校计划生育课程教学计划 ◍
为了切实加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目标,进一步落实“三为主”“四进家”工作方针,结合我辖区的记计生工作发展情况,以人为本、依托社区,真正体现群众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主人翁地位,依法管理以“三为主”和“四进家”工作方针政策,全面推行以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和生殖健康为中心的优质服二○x年北斗新月社区计划生育开展各种工作总结如下:
一、宣传工作
认真负责开展执行上级计划生育的各种规章制度,创建“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利用宣传栏、宣传单、计划生育知识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优生优,按时上报避孕药具表,育龄妇女基础信息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表等,建立建全药具名明细帐,服务到家,发放避孕药具到人,做好表计划生育丈夫有责,“一法四规”生死3保健活动家。在辖区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面向群众,面向家庭,提高职工、家属、纯居民对计划生育知识的认识。
居委会更换计划生育宣传栏内容4次,组织职工、家属、纯居民培训学习班6次,在辖区为居民发放宣传单1600份。世界人口日在居委会门前挂横幅,热情接待来访人员,服务周到,全心全意为育龄妇女排忧解难,解除了她们的后顾之忧。
二、基本指标
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达100%,出生人口上报准确率达100%。
三、经常性工作
认真负责招待上级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报各种报表,做到报表清楚、数据准确无误差,按时上报药具报表,建立建成全明细帐清,做好对辖区流动人口的登记、核对、摸底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反馈辖区的计划生育信息。
四、避孕节育和技术服务工作。
◍ 学校计划生育课程教学计划 ◍
计划生育宣传活动
编号:hrybla20xx1220
会议纪要
时间:20xx年12月20日下午14:00-16:50
活动地点:六安工厂1号活动室
活动主持:曹璐
活动记录:艾丽
题目:计划生育前动员
活**片:
主要内容:
这项活动的主要对象是已婚育龄妇女。活动采取现场答疑、现场领奖的方式。提高女职工计划生育知识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
活动通过
展板、发放宣传资料、面对面交流等多种形式,向班组已婚已孕人员讲解了人口计生政策法规、计划生育惠民政策、健康常识、奖扶政策、计生知识等,并为育龄女员工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和免费健康检查,使广大女员工进一步增强了人口意识、法制观念和健康意识。
并宣讲学习了计划生育五大政策:
一、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3、 独生子女在四年级以下的残疾家庭。
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5、 独生子女照顾政策报考本市高校。
-end-
编号:hrybla20xx0816
活动纪要
时间:20xx年8月16日下午14:00-16:00
活动地点:六安工厂
活动主持:曹璐
活动记录:艾丽
活动议题:“关心独生子女家庭”计划生育主题活动日
活**片:
活动内容:
为庆祝“关心独生子女家庭”计划生育主题活动日,促进计生工作的落实,丰富女员工的文化娱乐生活,发挥基层计生协会组织的作用,本公司计生办于8月16日上午在工厂内开展以“关怀独生子女家庭宣传服务进基层”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活动内容包括政策法规、优生学、生殖健康、避孕知情选择、更年期生理知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员工测量血压,免费发放口服避孕药和宣传资料小册子,体现计划生育协会多角度、多层次的生育关怀。此次活动,共为女员工发放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材料70份、避孕药具210只,提供咨询服务50多人次。
通过开展内容丰富、贴近女员工的宣传服务活动,进一步扩大了计划生育协会的影响力,提高了协会的凝聚力,引导女员工树立先进、文明的婚育观,提高了育龄女员工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推动了华润怡宝六安工厂计生办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发展。活动受到广大育龄女职工的好评。
◍ 学校计划生育课程教学计划 ◍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计生《条例》和上级计划生育精神,特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
一、领导重视是搞好计生工作的前提
计划生育工作能否抓好,关键在于领导。所以,必须提高领导的'思想认识。实行“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措施。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学校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常抓不懈。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研究计生工作,制定措施,了解情况,检查漏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提高全体教职工的自觉是搞好计生工作的关键
本年度要加大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认真开展“人口与生育”的学习教育活动,对《条例》和县委、政府及业务部门的相关精神,要时时讲、会会讲,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把计划生育的宣传与教师业务、政治学习相结合起来,列入教职工会议议程中。同时要积极开展对在校生进行人口国情教育,使全体教职工充分认识到人口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从而,增强计划生育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三、强化措施,政策兑现是搞好计划生育的保证
计划生育是一件大事,关系到社会上的每一个人,又是一件难事,要与传统生育观决裂。所以,我们不仅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同时要有切实可行的过硬措施。坚决实行持证生育,严禁早婚早育,非婚生育,更不允许计划外生育。为此要做到三到位:
一是措施落实到位,必须按计划生育,不执行者,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进行处罚。同时,不准评优、评先和晋级。
二是解决问题到位,领导要亲自抓,具体问题具体解决,及时落实,发现一个解决一个,决不拖延。
三是采用多种形式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工作。1、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有关计生政策法规,营造计生文化氛围,研究如何开展好学校的计生工作等。2、加强对新教师进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考核。
四是奖惩兑现到位,学校把教职工的奖励、评优晋级等与计划生育挂钩,违反计育生育者,要不折不扣地及时地按有关处罚条例严肃处理。
四、做好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计划生育会议,研究了解计划生育进展情况并制定相应的措施。要加强“软件”建设,记录规范、及时变动,组织好一年两次的环孕检查工作,每次受查必须达到100%。认真落实计生工作《条例》,做好我校的计划生育工作。
◍ 学校计划生育课程教学计划 ◍
一、指导思想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结合实际,以为教职工提供优质的生殖保健服务为主要任务,不断提高人口计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二、工作目标
20xx年将军城小学计划生育要达到:晚婚晚育率百分之百;计划生育持证率百分之百;当年一孩妇女上环率百分之百;独生子女率百分之百;年独生子女优惠政策实施率百分之百;49岁以下妇女参检率百分之百;报表、账卡、数据按时报送准确率百分之百。
三、工作思路
(一)、提高认识,依法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大力开展学习和宣传《决定》的活动,领导要充分认识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坚定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效果。继续全面实行计划生育领导责任制,坚持党政一把手总责,亲自抓。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完善和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学校创建精神文明活动有机结合,并纳入学校创建文明单位的总体规划,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二)、完善体系,为各类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及时维护好单位职工计划生育信息的数据库,并拓展其功能,为生命各阶段人群提供具有针对性的.生殖保健服务。建立健全以满足育龄群众不断增长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需求的服务体系,满足育龄群众在生命各阶段中获得计划生育政策和科学知识的教育、指导和服务,从而动员广大育龄妇女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提高人们在生育、节育方面的自我调节和自我保健,计划生育工作向高层次发展。
将教职工在生殖保健方面的需求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开发和利用校园网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园地,围绕广大教职工的需求变化,加大优生优育、知情选择、生殖保健、公民道德、家庭美满、社会公德等知识的宣传,使教职工能自由点击寻找所需的相关知识,满足个人的需求;定期或不定期编辑“生殖保健”专刊或计划生育小报。
大力开展人口文化进校园的活动,以构建“学校—家庭—社区”和谐心理环境为主线,进一步发挥心理健康教育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学校师生的整体素质,保持我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在全县的领先地位。
定期对特殊人群进行家访,配合上级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依靠计生站为他们提供相应的生殖保健服务。发挥退休协会的作用,丰富退休教工的精神生活,不断提高生活质量。
(三)、注重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积极支持计生干部参加各类培训,使计划生育干部在政治思想、执法水平、专业素质、工作技能等方面有所提高,树立敬业爱岗,求实务实,全心全意为育龄群众服务的职业风尚,适应新形势下的计生工作,与时俱进,理念更新,做到想服务、会服务、能服务,建立融宣传、管理、服务与一体的工作网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转变职能,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
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加大男性参与计划生育的宣传力度,提高男性育龄人群与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自我保健能力;向未婚青年提供生殖生理、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引导青年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殖观和对家庭、社会的责任感,提高对婚检的认识。大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继续实施《红安县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配合县计生办开展“红安县青春健康一轮拓展项目”,加大“青春健康”教育工作的力度,探索构建学校青春健康教育联动体系的实践研究,营造全校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氛围。以“婚育新风进校园”,营造和谐的人口环境。
四、具体措施
1、坚持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办好计划生育专栏,宣传计划生育知识及相关政策法规。
2、搞好计划生育预报,鼓励动员已生育妇女上环或采取其它有效节育措施,杜绝无证生育,计划外生育现象的发生。
3、做好宣传说服工作,争取独生子女领证率达百分之百。
4、落实好晚婚、晚育、节育奖励政策。
5、对身体有病的教师要多给予关爱,让她们感受集体的温暖。
五、具体工作安排
二月份:
1、制定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2、尽快完善计生资料的补充工作
3、签定计划生育责任书。
三月份:
1、庆祝“三八”妇女节。
2、妇女保健知识讲座。
3、开展对贫困女孩结对帮扶活动。
四月份:
1、年轻女工座谈会。
2、计划生育知识测试。
五月份:
1、讨论“关于不参加妇检的女工的处罚条例”。
2、组织妇检。
六月份:
1、庆祝“六一”儿童节。
2、检查独生子女各种优费政策的落实情况。
七月份:
1、搞好计划生育阶段性总结。
2、加强职工计划生育的教育,过好暑假。
3、开展关爱女孩活动
九月份:
1、庆祝教师节。
2、召开老年教师座谈会。
3、讨论修订《将军城小学计划生育规定》。
十月份:
1、庆祝国庆节。
2、继续开展扶助困难学生活动。
3、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职工乒乓球比赛。
十一月份:
1、结合学校实际做好计生宣传工作。
2、组织教师进行讲课比赛。
3、召开将军城小学第四届教代会。
十二月份:
1、做好庆祝元旦的筹备工作。
2、慰问退休教工。
3、举办妇女保健知识讲座。
元月份:
1、庆祝元旦。
2、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3、加强教工计生防范意识的教育,安度寒假。
◍ 学校计划生育课程教学计划 ◍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九届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的意见》和全省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新机制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的意见》和《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的实施意见》以及州人口计生委的安排,我县被定为xx年度贵州省开展药具工作改革试点县,根据《贵州省深化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县级要抓3个乡镇作为药具工作改革示范点,以便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推进全县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按照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理顺药具管理和服务体系,完善以免费供应为主的工作机制,将人、财、物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运行方式,规范行为,提高药具的易得性和群众的满意度,不断满足不同人群对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的多样化需求,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融管理、服务为一体的药具工作队伍。
二基本原则
1、保障需求:药具免费供应是药具改革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加强药具免费供应的主渠道和主流模式,减少浪费,严格监管,切实保障育龄群众对避孕药具的需求。
2、形式多样:由过去单一固定发放模式,转变为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化、全方位发放模式。最大限度方便群众,不断提高群众对药具的易得性。3、群众满意:坚持以人为本,解决想服务、会服务、能服务的问题,提高药具优质服务水平,提高群众对药具服务的满意度。4、管理规范:想方设法提高药具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完善药具工作制度,使药具管理依法、高效、科学、规范。二、定点乡镇
实行总体推进,重点突破,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抓出成效。经县人口计生局研究,确定丹江镇、郎德镇、望丰乡、大塘乡为县级药具改革示范点。其余乡镇自行抓点,以点代面,全面推进,年终统一检查。
三、实施内容及考核标准
一内容:按《贵州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试点县考核内容及标准》实施。
二考核标准:乡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不达标
1、有严重违犯财经纪律的;
2、有将计划内免费药具用于市场销售的;3、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药具报损或丢失量较大的;4、供货渠道不畅,发生断档、脱供现象,有药具供应空白村的;5、考核评估得分的65分满分70分以下的。四、实施期限及进度
xx年3月—6月启动阶段,制定实施方案。
xx年7—12月实施阶段,并初见成效。县、乡自查,写出实施情况报告。
县人口计生局于xx年初组织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乡镇进行考核验收,对未达标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达标。并总结经验,全面推广。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深化药具工作改革的领导。药具工作是人口和计划生育事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县、乡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必须把药具工作及其改革作为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把药具工作的改革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日常工作之中,纳入人口计生综合改革之中,纳入各项重要活动之中,各乡镇一把手对药具工作改革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建立药具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经费投入
县级不少于3万元,乡级不少于1万元的药具经费专项投入,并逐年按人口计生经费递增比例增加,确保药具工作改革的顺利进行。
六、具体办法
一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1、建章立制,实行专人管理。一是明确专人管理药具,建立单位帐本,对药具的供应、发放实行宏观核算,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药具。二是杜绝了积压、断档、浪费等现象,做到了药具品种齐全,以供育龄夫妇自行选用,提高了药具的应用率和有效率,满足了育龄群众的需要,
2、面向基层,以人为本,提高服务质量。为了准确了解使用药具人数,便于跟踪管理。xx年,各乡镇计生服务站人员对使用药具人数进行摸底调查,做到了底子清,情况明,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逐层发放药具,并对使用药具人员建帐建卡,建立用药具健康检查登记表,从而使药具发放及时,信息反馈准确。乡镇、村药管员按照“五到户”的要求工作,将随访到户、妇科检查到户与妇检工作同时进行,做到优质服务到家。二加大宣传力度,转变婚育观念
根据省、州对药具管理的要求,结合“婚育新风进万家”、创建“村为主”的活动的开展,把“千村万户药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进一步落到实处。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基层,宣传到村、到户、到人,充分宣传药具工作的重要作用,让避孕药具优质服务理念深入人心,引导和帮助广大育龄群众正确使用药具。
三加强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县人口计生局要培养一支懂业务,会管理,有较强服务能力的药具工作队伍,切实加强对乡镇、村级药具工作的指导,有计划、有部署地搞好药具培训工作。提高乡镇药具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实行县对乡、乡对村的培训,县对乡每年至少培训二至三期,为药具优质服务的顺利开展提供人员保证。乡镇计生站对各村坚持召开药具管理发放每月例会,以会代训的形式提高村级送药员的服务素质,更好地为育龄群众做好计划生育药具优质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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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基础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一年来,我办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县计生委的大力指导下,按照县委、县政府年度计生工作要求,积极参加有关计生工作的各项活动,认真做好本办计生工作,圆满的完成了各项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我办在职干部人数为5人,已婚育龄女职工2人。干部职工及家属属计划生育对象的2人,超育龄2人。
今年初,我办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了领导小组成员。并将计划生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1、为切实落实好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在年初的工作安排中,我办将计划生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和责任,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
2、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工作方针、政策和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规定为工作指南,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严格贯彻执行。
我办在日常工作中将计划生育工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指导作用,在单位例会中总是将计生工作宣传带到会议中,并组织干部在自学的同时,积极参加集体学习。一年来,我办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本办全体干部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滤布《省人口与计划条例》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计划生育政策文件。由于宣传到位,干部们对人口工作理解加强,一年来,我办无违反计生规定事件发生。
1、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及时制定计划生育工作全年计划,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考核、有总结。
2、按时参加每年召开的计划生育会,坚持于每月月初将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有关信息报送计生委。按时通知重检对象参加每年二次的环孕检。
3、虽然我办人员及育龄妇女少,但仍按要求建立完善了干部计划生育情况登记卡、出生情况登记册、节育措施登记册、环孕检登记册、流动人口管理登记册等“一卡四册”。并按规定对卡册变更内容进行及时调整,严密掌握其计划生育情况,作到不等、不靠、不推、不拖。
一年来我办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抓队伍建设、抓政策落实、抓宣传教育、顺利完成计划生育的各项工作。一年来无漏报,无计划外怀孕、生育等违反计生规定事件发生。在工作中,我们也还有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发扬成绩、学习先进单位好的经验,把计划生育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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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沟河镇中心学校20xx上半年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半年来,我校计划生育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计划生育条例》以及“一法四规”,牢固树立“国策”意识,把计划生育工作置于重要位置,踏实工作,取得了显着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重视和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党政一把手负总责
我校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学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岗位目标责任制,真正把计划生育工作落到了实处。一是提高认识,可持续发展战略中人口问题是关键,抓好对青少年的人口教育及女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职责。二是加强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明确我县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状况和本校下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统一思想认识,制定工作措施;三是抓好计划生育阵地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计划生育教育活动。我们按照上级要求,对女职工进行婚育培训,宣传国家计划生育工作政策,开展计划生育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寓教于乐。
二、强化基础建设,实行严格管理
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一个单位和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工作中,我们彻底摸清底数,严格分类管理,及时变更信息,坚持育龄妇女定期学习、检查制度,严把晚婚、一胎生育、独生子女费落实关,真正实现了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管理。
强化基础,严格管理。工作中我们彻底摸清底数,严格分类管理,及时变更信息,真正实现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为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我们还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职工考核评估之中。另外,努力加大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确保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坚持三为主的方针:宣传教育为主、避孕措施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普及常识,提高全体教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以上措施的实施,确保了我校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目标的落实,我校计划生育率、女职工初婚晚婚率、一孩晚育率、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合格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均达到100%。
三、强化人口教育工作,让中学生从小树立国策意识
我们充分利用《健康教育》、《生物》、《地理》等课程,加强学生的青春期生理卫生教育和计划生育知识教育,要求任课教师制定严格的教学计划,认真备好课,上好课,并把考试成绩计入学生档案。我们还组织了1次专题报告会,从人口与资源、人口与发展、人口与社会等多个方面对学生进行教育,从而使他们从小树立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意识和控制人口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是全社会的责任的观念
我校计划生育工作在上级党委政府和各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支持下,经过我们自身的艰苦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深知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学习,认真履行职责,创造更好成绩。
20xx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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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口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加强生殖保健、保障经费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
第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征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等机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免费避孕药具供应、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工作。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二条 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户籍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核实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公示两个工作日,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和公示材料报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以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成长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
第二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予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以及子女入托、入学、养老、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
(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九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收养或者生育子女的,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收养残疾儿童者除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注销的,应当从注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违反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制度,普及相关科学知识。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人员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五条 实行围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筛查监测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夫妻一方经医学鉴定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在医师指导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医疗、保健机构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六章 胎儿性别选择限制
第三十六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七条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取得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行政许可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三十八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诊断作出。确需终止妊娠的,经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手术。鉴定及手术结果应当通报被鉴定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 施行非选择性别需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下同)手术的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依法取得从事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行政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四十条 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不批准再生育。已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由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
第四十一条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超声波妊娠检查诊断登记、人工终止妊娠登记、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婴儿出生以及死亡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将登记情况上报主管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按照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其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依照第一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照违法生育子女的人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第四十四条 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入水平分别征收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是滞纳金不得超过欠费本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六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是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机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以及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和执业许可证;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有过错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缴假证明或者注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注销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者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和义务的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按照责任书的约定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七)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的。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和涉港澳台、涉外居民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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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地处**市东部,是一个“九山半水半平川”的山区边境县级市,总面积6663平方公里,辖6镇3乡148个村,总人口31.6万人。1993年以来,一直保持了全国计划生育先进县荣誉,连续多年获全省先进、**市标兵。xx年获得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先进县”荣誉称号。xx年,被列为全省唯一的中国政府与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五周期合作项目──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县。我们把开展项目活动作为推进综合改革、创建优质服务先进县的有利契机,秉承项目宗旨,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群众需求为出发点,推进生殖健康/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有效提升了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加快了计划生育工作由传统行政管理型向生殖健康/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型转变的步伐。
一、提高认识,明确思路,迅速启动项目工作
二、以人为本,项目牵动,开展全方位优质服务
二是知情选择规范化。我们按照四项原则(双向知情、自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群众满意)和八项操作规程(宣传掌握知识、双向知情、个性化咨询指导、常规体检、自主选择、落实措施、定期随访、综合服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知情选择运作程序,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在城镇社区制作并发放了避孕药具“金城卡”,实现“一卡在手、全城通取”。同时在客运站、宾馆等地设置了3台自动售套机,方便了群众。目前,村级知情选择开展面100%,已婚育龄妇女措施落实及时率97.6%,有效率98%,长效避孕措施比例85%,出生人流比稳定在1:0.06左右,维护了育龄群众避孕方法的知情权、获得权和选择权。
四是男性保健特色化。我市从1998年就开展了男性生殖保健服务,第五周期项目落户我市后,男性保健服务得到了进一步增强。村级全部开办了男性生殖保健培训班,乡镇全部开通男性热线咨询电话。市技术服务站开设男性生殖保健门诊,制作发放了《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服务证》,开展男性病咨询和诊治服务,市直单位男性一年一次的生殖健康检查已形成制度。目前,全市受理男性电话咨询服务6700多人次,接待男性患者948例,办班756期,培训男性育龄群众达4万多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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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人员,村民小组可以设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由村民推选。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机制,明确专(兼)职人员,实施综合治理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防治网络,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实施出生缺陷干预。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当与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互通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聘用育龄流动人口或者将房屋出租(借)给育龄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并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如实提供服务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考核。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应当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在办理成年流动人口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成年流动人口的营业执照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个体工商户落实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监督用工单位在办理成年流动人口用工手续时,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督促用工单位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条 建设部门应当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建筑施工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婚姻登记工作和收养管理工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给予社会救助。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门在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时,应当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三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证照颁发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编制部门应当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门应当在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组织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理论科研活动,指导培训计划生育专门人才。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部门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纳入科学研究规划;指导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转化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少数民族贫困家庭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九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第三十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和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三十二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晚婚指按照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者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三十三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孕期内凭《结婚证》和相关证件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第三十四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
(四)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第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第三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三十七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5年内,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是农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归国华侨或者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照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处理:
(一)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
(二)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的;
(三)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第四十一条 公民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以及非婚生育、违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以下服务:
(一)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查孕、查环、查病、随访服务工作和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二)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三)做好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工作,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四)做好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四十五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坚持避孕为主,推行综合节育措施。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落实避孕措施;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绝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六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避孕药具统一发放、供应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
育龄夫妻应当定期免费接受孕情、环情检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四十七条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十八条 夫妻一方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应当采取节育措施;已怀孕的必须及时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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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地处平原腹地,与省会城市成都相邻。辖18个乡镇,183个行政村,47个社区,总人口60.3万。其交通发达,经济发展较快,改革较早,思想解放。我市的计生奖励扶助制度按照省、市的工作要求和部署,坚持基本条件,做到零误差;坚持工作程序,做好公示透明;坚持材料齐全,做好审核复查。年加大工作力度,实行“三种责任”和“五必须”,确保两“项制度”任务完成。三种责任:干部引咎辞职制、错案责任倒查追究制和调查质量终生负责制。五必须:一是坚持原则,必须按条件申报录入;二是调查取证,必须弄清目标人群的情况;三是宣传规范,必须向目标人群发放三个“告知单”;四是注重细节,必须把握好五个环节;五是质量保证,必须完成质量抽查任务。我市对“两项制度”进行了广泛宣传,印发“宣传告知单”10000份,实行“窗口”申报受理,乡(镇)、村认真作好调查核实,弄清“婚姻、生育、节育、收养”四史,做好公示、评议和审查,市人口计生局实行科室分片负责制,作好指导、督察和复查工作,近期人口计生局又组织人员,由一名副局长带队对各乡镇进行了质量抽查,前期工作已基本就绪,现已进入网上年审和发送阶段。据初步统计今年新增享受国家奖励扶助3968人,为国家奖励扶助宣传对象的52.69%。针对省上指出我市奖励人数相对较多,受奖比例偏大的情况,我市于近期又分片区对各乡镇认真进行了自查,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是以农业为主要经济的县级市,农村人口占总人口比例:70年代、80年代、90年代、年,分别为90.29%、84.93%、81.86%、75.96%,故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人数比例偏高。
原县委非常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在60年代就成立了“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大张齐鼓地抓计划生育工作,这立足于一个早“字”。年起全县的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就实行一把抓。年卫生局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51号文件精神,严格控制人口增长,落实计划生育晚、稀、少政策。年成立“县计划生育办公室”,由县委常委具体分管负责全县的计划生育工作。
领导对计划生育认识高,坚持把人口工作摆到与经济工作同等重要的战略位置。在60、70年代结合“农业学大寨”大力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要求全县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干部要层层起带头作用,认真实行计划生育。在行政机构上建计划生育专职干部队伍,在节育手术上建计生技术队伍,在资金费用上加大财政投入,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每年要开展1―2次“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宣传推行“一个有了、两个够了、三个多了”的政策,严格实行晚婚晚育,男25岁、女23岁才能办结婚手续。大力开展“一安二扎”的计划生育手术,前来受术者排班站队,安环率达90%以上,保证了计划生育率、一孩出生率有较高水平。不论是生育一孩或二孩都必须有生育计划和指标,发给“准生证”,凡无“准生证”者均要作人流手术终止妊娠。由于严格控制了人口增长,落实了计划生育晚、稀、少政策,在70、80年代因而就较早地出现了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阶段。每年,县还要召开计划生育先进代表大会,对计划生育工作搞得好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推动全县计生工作深入发展。70年代和80年代初的计划生育工作在温江地区名列前茅,年年被评为计划生育先进县,时任温江地区书记李宁同志经常到视察,对计划生育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和表扬。
的计划生育工作抓得早,力度大,措施得力,控制人口增长效果显著。人口自然增长率从60年代年均27.94‰下降到70、80年代年均7.15‰左右,70、80年代全县晚婚率、计划生育率、一孩出生率、节育措施率分别保持在80%、98%、90%、92%以上。50年代出生的男女到70、80年代虽然正值生育旺盛时期,但由于的计划生育抓得早,抓得紧,抓得好,计生率和一孩出生率也相对较高,故现在到60岁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数也相对较多。市曾12次获得国家级计划生育先进集体称号,先后被评为省“八五”、“九五”、“十五”、“十一五”期间人口计生工作先进集体。从年开始连续呈现人口负增长,人口再生产类型发生了历史性转变,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降至更替水平以下,一孩妇女家庭达89%,连续多年获市人口计生目标考核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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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证明书
注:1.此证为办理招工、招干、提职、提薪、晋升、晋级、奖励、工作调动、发展新党员、
评选先进、户口迁移(含农转非)、申报工商营业执照、机动车辆驾驶证年审、购买和租赁房屋等手续或办理有关证件时统一使用的计划生育证明书。
2.办理此证时,必须提供全家户口簿、生育证,小孩出生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结扎证
或上环证及近期的查环查孕证明(原件),如属离婚的,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违反计划生育受处理者还应带有关材料。 3.“意见”栏必须同时说明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理情况。 4.此证原件有效。可存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