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栏

×
语录 > 日记大全 > 导航

日记大全|法理学心得体会(汇编15篇)_法理学心得体会

2017-10-23 法理学心得体会

法理学心得体会(汇编15篇)。

❖ 法理学心得体会 ❖

本学期,法理学教研室继续每两周开展一次教研室的教研活动。具体内容如下:

鉴于我教研室教学人员以实验员和年轻教师所组成的特点,本学年度的教研活动重点放在教材教法、课堂教学法等方面。通过教研活动和教学实践,努力提高教材的分析能力和课堂教学水平。

由于本教研室2003年10月16日初建立,本学期前段教研活动已随系工作展开并执行,本教研计划主要以10月16日以后的工作为主.现将计划上报于下,并请监督执行:

第7周:1。2003年10月14日,我们一起上课。公开教学主讲教师:

苏显,00-5公开课,地点:2号楼00-5班。(本次活动由系领导组织,教研组配合。)2, 2003年10月16日,集体听课.公开教学主讲教师:

赵动庆。教学内容:电子技术,公开课0016,地点:

实训中心8楼阶梯课室。(本次活动由系领导组织,教研组配合。)

第8周:2003年10月21日下午:配合系工作安排,举办现代高薪应用技术讲座的第一讲,《家庭影院技术与配置》,主讲教师:赵动庆,地点:2号楼二楼阶梯教室。

第9周:全周。为了改善教研室办公、集体活动的条件。主要完成1、办公室基本设施的确定和摆放;2、研究实验室建设计划。

第10周:2003年10月30日下午。1、集体评课:

针对苏显、赵动庆两位教师的公开教学,集休评课;2,配合学校进行教学工作检查,以自查为主,教研室检查核准,并上报检查材料:3,布置教师间听课任务,安排听课时间。

第12周:2003年11月20日下午。1配合教务部门检查教学质量和教学进度,并上报有关资料;2确定实验室建设计划,上报有关资料;三。研究当前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必要时请上级解决工作问题;4,强调教师个人听力的任务,检查个人听力的进度;5、计划学生电子课外活动工作,为本学年第二学期开展课外教学活动创造条件,制定课外师生实践活动交流计划,并为校际应用技术学生竞赛活动作准备,选择课题,制定方案,确定工作责任人。

第14周:2003年12月4日下午。1结合教学实践,结合开放式教学的重点,**了开放式教学的教学方法和体会;2、由老教师主办《备课与课堂教学要点分析和基本要求》,主讲教师:

赵动庆。三。安排本学期第二次开放式教学任务:4。期末考试动员:

5公布学院教学质量检查结果,对教学问题处理结果进行评价。6、布置任课教师,利用课堂教学时间向本系各专业学生介绍学生课外电子活动计划,全面动员学生踊跃参加,建立课外工作组织,确定活动方式。7讨论和安排本学年下学期的教学工作,汇报工作进度。

第16周:1、进行本学期第二次公开教学,由主讲教师兰小海具体根据教学进度和全组教师当时的工作情况安排听课时间,该次公开教学必须在2003年12 月11日前进行完毕;22003年12月1日下午,教研室开展了兰小海同志公开授课评课活动;三。检查这学期期末考试的准备情况。4提出备课材料的安排要求,并用白色报告本学期的备课和教学进度。

5要停止学生的课外活动,集中师生的精力,充分参与期末考试,落实教学大纲,努力提高教学质量。6、布置本学期工作小结要点。

第18周:2004年1月1日(若遇元旦放假或假期调课,时间顺延)1、全面展开本教研室和教师个人本学期工作小结工作,并上交工作总结报告:2、安排期末考试工作、阅卷工作;三。安排假期和下学期工作,收集教材。

注:i、本计划在实施过程中若与学院总体工作安排相冲突,以完成学院工作为准.若有变动,望早日通知,以便本教研室顺利完成本计划,完善教研工作的系统性,提高教研活动效率,创造优良效果。2.

计划基本按照学院原有的教研安排(每两周活动一次)进行。如有变动,请及时通知,以便及时调整。建议:希望学院今后的工作安排在学院教研室,有助于统一步调,围绕学院工作的整体核心开展工作。

并请制定统一的教研活动工作办公用品(如纸张、笔记本、 听课记录等等),以便各教研室规范工作和上级部门的规范化管理.

计算机与信息工程系应用电子技术教研室

教研室主任:赵动庆

2003年10月24日星期五

09-10(1)计算机网络技术教研室活动计划

在新的学期里根据学院有关《为落实国家示范校建设任务,继续推进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探索适应工学结合要求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教学管理运行机制,提升教学质量》的精神,通过全教研室老师的共同讨论,通过对本学期学生的情况分析,通过对本学期教学计划的研讨,制定以下内容。

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旅游管理教研室活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教育部高职高专示范院校建设以及重点专业建设精神为指导,一方面确保完成本学期示范专业建设的相关任务;另一方面,保证教研室全体教师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日常教学工作;同时,努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不断提高教师的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教研室计划在本学期开展多种形式的教研活动,努力在教研室形成浓厚的学术氛围,积极**学术问题;配合院系开展相应的活动,为学生树立良好的学风、学风、学风创造有利条件。

二、工作目标与要求

1.抓好日常教学工作 。通过加强日常教学工作的管理,尤其是教学计划的落实,促进本教研室的教学质量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规范日常教学行为,并在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上能有所创新。

2开展师生交流活动,实现教与学的有机结合。本学期组织教师与本专业学生进行交流活动,通过交流,让学生与教师相互了解,相互理解,不断改进教师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达到提高教学质量之目的,实现教与学的最佳结合。

3.组织本教研室的有关教师进行交互听课、评课及新、老教师的公开示范课,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作用,不断改进教学方法,促进新教师能够迅速适应工作岗位,老教师的教学质量能够不断得到提高,为建设院级、省级精品课程打下良好基础。

4.组织本教研室教师积极参与课题申报、研究工作,提高本教研室的科研水平通过组织本教研室教师参与院级科研课题的申报和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本教研室教师教师的科研水平,加强教师与外界的交流。

三、具体工作安排

旅游管理教研室

2008年9月6日

❖ 法理学心得体会 ❖

关于法与道德的联系,法律思想史上存在三个理论争点,即法与道德在本质、内容和功能上的联系问题。

1.关于法与道德在本质上的联系。

这是一个法在本质上是否包含道德内涵的问题。西方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肯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在本质上是内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实在法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的时候,才具有法的本质而成为法。一个同道德严重对立的邪恶的法并不是一个坏的法,而是丧失了法的本质的非法的法,因而不是法,即恶法非法。二是否定说,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为代表,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民族的永恒不变的正义或道德准则。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即恶法亦法。法与道德是否存在本质上的联系的争论,所涉及的是法的本质和存在的基础问题。

2.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的联系。

法与道德在内容上存在相互渗透的密切联系,对此,几乎所有学者都不存异议。问题是这种内容上的联系是否应有限度以及限度如何确定。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甚至浑然一体。如中国古代法就具有浓厚的伦理法特征。这与古代法学家相应观点的支撑不可分。古代法学家大多倾向于尽可能将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使法确认和体现尽可能多甚至全部的道德内容,以保证社会思想的纯洁性。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这与近现代法学家的基本立场不无关系,他们大多倾向于将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相对分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几成通说。但是,在这个限度须依什么原则确定的问题上仍存在分歧。分歧在于,一个不道德的行为是否只有在伤害他人的情况下才应由法律加以干预,还是在伤害启己或伤害公众感情或损害社会的公共性的情况下也可引出法律干预的理由。曾经提出的原则有:伤害原则、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冒犯原则①和容忍与社会完整统一相协调的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容忍限度的改变、尽可能充分地尊重个人隐私、法涉及最低限度的`而不是最高限度的行为标准(②等原则。

3.关于法与道德在功能上的联系。

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各具优势,且形成互补,对此,学者们并无异议。但在社会调整以何者为主的问题上,则有不同的看法和处理。一般来说,古代法学家更多强调道德在社会调控中的首要或主要地位,对法的强调也更多在其惩治功能上。而对借助法明确权利义务以实现对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则往往心存疑虑,甚至希望通过推行德治来去除刑罚,如中国历史上的德主刑辅。近现代后,法学家们一般都倾向于强调法律调整的突出作用,法治国成为普遍的政治主张。因为,第一,分工和交换的普遍化、常态化使得人们总要和抽象的他人交往,交易信用不再建立在熟悉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法因其肯定性、普遍性、严格的程序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更能胜任这种复杂利益关系的调整。第二,与市场经济相伴的是利益分化的加剧和价值冲突的普遍化、常态化,利益表达和价值衡平与选择是缺乏程序机制的道德难以胜任的。第三,作为现代生活理念和目标的民主政治是多数人同意的政治,亦即程序性政治。具有高度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特征的法不得不居于优越地位。

❖ 法理学心得体会 ❖

(一)什么是经济

按照传统的理解,所谓经济或称经济状况,指的是整个社会的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经济活动即社会物质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活动的统称;经济基础即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的总和。

(二)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法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而作相应的变化,否则就不能达到为自己经济基础服务的目的。法不仅随着经济基础的根本变革而发生本质的变化,即使是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发生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律的相应的变化。法要具有尊严和权威性,必须正确反映经济关系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和发展变化,都要受到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法律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或与其他社会现象无关。

(三)法对经济的作用

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法的这种反作用并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在人们的自觉活动过程中进行和实现的,要受到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这一客观规律的制约和支配。法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它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法对经济作用的主要表现:

(1)确认经济关系;

(2)规范经济行为;

(3)维护经济秩序;

(4)服务经济活动。

  法与科技进步

❖ 法理学心得体会 ❖

法理学在我的阅读经验里,初次阅读法学著作,都会觉得枯燥,尽是罗列堆砌,智慧的东西很少;而初次阅读文史哲的经典著作,其作品本身的思想魅力即能给人强烈的心理冲击。为什么法学著作没有这种冲击力?是因为中国法学发展才20多年,思想水平无法与其他长期学科相比,还是因为学科本身的局限性?

恐怕都有。

在现代社会,法律是调节人们行为的最重要、最有力的手段,因此它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责任。对人的行为的研究不仅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还需要调动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的相关知识,以确保法律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分析法学派虽然使法学在形势上成为了自足的学科,但是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内在联系仍是千丝万缕,无从割断,任何一个有志于从事法学研究的人认真思考之后都会认同这一点,因此我们必须坦诚面对本学科的局限,自觉地把其他学科的精华引进来充实法学本身。

杨老师说:“文史哲永远是复旦的精华,政经法无法相比”,这启示了我们更应虚心地、努力地把法学这门学科扶植好。

回顾法学的历史发展,法学是逐步从伦理学、政治学里分立出来的,但我有种预感,随着法律与法治在国家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无法取代的作用,法学应该能反噬政治学伦理学,把它们的思想精华都吸收过来,成为真正的显学。但这位老师说,法律只是美国思想界的一门二、三等学科。为什么?我认为,诸如人类生存的永恒困境,或社会发展前景等问题,可能比法律更令人震惊。

❖ 法理学心得体会 ❖

下面yjbys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提供了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法律原则,仅供大家参考。

一、法律原则释义

1、概念: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者出发点。

2、功能:

1)为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提供基础 2)作为审判依据 3)作为断案依据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对人对事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

2、变化速率上,法律原则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规则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易变性。

3、确定性上,法律原则较模糊;法律规则具有较高的确定性。

4、冲突处理方面,原则可同时适用,规则必选其一;但法律原则和规则同为法律规范

三、法律原则的分类

1、依产生基础: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

2、依覆盖面:基本法律原则、具体法律原则

3、依内容: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

四、法律原则的适用

1、适用特点:

1)存在与法律运作全过程

2)有分量问题,可“部分”适用,当两个法律原则发生碰撞时,可将两个法律原则不同程度的适用。

3)可以排斥规则的适用

2、遵循规则:

1)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

2)法律规则优先适用。

❖ 法理学心得体会 ❖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我们在传统观念中认为法律是限制人的、束缚人的,其实不然。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是这样说的:“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所有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这种自由在不存在法律的地方是不可能存在的:一如我们所被告知的那样,这自由并不是每个人为所欲为的自由。(因为当其他人的意志支配某人的时候,该人又怎能自由呢?)但是,一种处分或安排的自由,一如他所列举的那些包括对他的人身、他的行动、他的所有物以及他全部财产的处分,乃是法律所允许的自由;因此,在这样的法律下,他不受其他人的专断意志的支配,而是能够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在400前的英国说出这样精辟的话是多么的伟大啊,我们认真的理解这句话,我们可以得到新的认识。法律事实上是保护和扩大我们的自由的。没有法律的情况下,社会上的每一个人的权利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是没有办法得到公力救济的,而私力救济往往是非常危险的。法律的存在为我们得到公力救济提供了可能。法律可以使企图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人心怀忌惮,使我们的生活和安全有了保障。所以法律是必要的,而且是有益的,我们需要法律。没有法律,我们的社会就会陷入混乱,我们的财产、安全没有保障。法律是重要的。

为什么会有人认为法律是限制人的呢?这和我们国家的传统有关,我们国家在传统上的法律,是以刑为主,法律调整的方式是惩罚,刑罚的方式。而不是民法的方式,大量的民法上的关系是由道德来调整的。中国的法律传统是这样的,因此我们中国人讨厌和法律有关系。与法律有关系一般就是监狱、刑罚、斩首,总是没有温情的东西。

而在清朝末年,我们引进了西方的法律,我们的传统的法律体系改变了,但是我们的传统还是根深蒂固的。许多执法者也没有现代的法律意识,我们现在学习法律基础。法律知识是学习的一个重点,同时我们明白法律的意义更是重要的。所以我们了解到了法律的意义是为了保证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这个是至重要的。有了对法律的目的的正确的认识,我们才能更好的学习法律,更好的知道学习法律的意义。学习法律就是要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避免不法侵害。

这学期的法理学课程我明白了很多,学习法律不仅仅意味着学习法律的规定,而且要法律意识的转变。我们为什么要维权,不仅仅因为经济利益。而且正义本身也是指的追求的。我们不但但生活在经济利益的世界里,我们的追求很多,有真理、效率和正义,大量的“一元钱官司”表明了我们不应当只追求金钱利益,还有更加值得我们追求的。

❖ 法理学心得体会 ❖

生活在这样一个法制社会里,我对法律知之甚少,更不用说从理论上**律了。这一次,教育法老师让我们读法理学的书,所以我这周去图书馆借了旺生主编的法理学。这么一读才觉得法理学并不是一门高深的学问,而是一本跟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书,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读读的很实用的书。

下面我就谈谈我读了这本书之后的感受。首先法理学是学习法学的入门工具。有些人认为学法理学不重要。学好法理学就足够了。

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想法,正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法理学正是我们学习法学的工具,只有把这刀磨锋利了,我们才能在学习法学时游刃有余。另外,正如我前面所说,法理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学习法理学不会感到无聊。如果能把法学与现实生活结合起来学习,就可以用法学的知识来解释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现象,也可以用现实生活中的现象来解释我们的法学常识。

另外,我也意识到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结合,反过来又对法学自身的发展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法理学是一门开放性的学问,这不仅指它的对外开放,而且也指它的对内开放,即法学体系之内与其他法学学科的结合,不断从其他学科中获取理论和方法上的资源,以丰富和完善法理学自身的理论。例如,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国内部门法学(民法学、 刑法学、宪法学)的研究,在某些方面有各自学科的优势和特点,它们对历史上的法和现实的法所进行的实证考察,是法理学所不能替代的,而且它们从各自学科出发对法的本质和现象问题所做的结论,对于法理学同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因此,法理学若不与法律史、国内部门法学结合,很可能会陷入空泛和游说无根的窘境,也不能起到前导学科的作用,不能对法学其他学科予以理论上的指导。但是,法理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结合,并不意味着法理学可以完全照搬、照搬法学史和国内部门法的理论,把其他学科的东西当成自己的东西,否则,就会失去自己的特色。

还有,要学好法理学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我们必须了解一门科学的历史,所以我们必须研究好法学史。我们现在正在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律,所以我们应该关注马克思主义法律史。

我们必须知道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背景,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当年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产生的。是有其独特的背景的。马克思当时主要吸收了黑格尔的哲学思想。

马克思主义是唯物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的内在精神也是唯物主义的。我们必须以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观点来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我们还应该了解列宁和XXX对马克思主义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学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起源和发展,有利于我们深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我们还应了解法理学的一些基本学习方法,如价值分析、课堂分析和实证分析。等等基本的学习方法。

我们不能把这些方法分开,我们应该把它们结合起来。

读过法理学之后,我们应该学会用法律思维去思考生活中的问题。我们也要有法律意识,懂法律,懂法律,用法律,守法。这样我们才是法制社会下的合格公民。

❖ 法理学心得体会 ❖

读《法律的故事》有感

关于法律的书有很多,但对于刚刚接触法律的我来说,面对大量的相关书籍,我感到无所适从。一开始我便借了丹宁勋爵的《法律的界碑》、《法律的未来》等书,不过还没看到几十页便失了兴致。一是书过于深沉,大多是就案例分析,专有名词过多,多来枯燥。

二是我毕竟性子不好,缺少耐心。于是我便拿着书目仔细找了起来,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法律的故事》一书成了我的目标。

《法律的故事》本书是美国约翰麦赞恩写的,本书由美国前首席司法官:詹姆斯贝克作序。他称赞道:

“及执业律师和真正的哲学家于一身的人物,而这样的人物在美国律师界为数不多。我读过一些博学多闻、论述清晰的法律文章,这是我不能忘记的。这些文章是由芝加哥法律界的一为芝名人士撰写的,他是这本书的作者,并发表在《法律杂志》上。

”事实上,这毫不夸张,连我也着迷于该书。这本书由12章组成。从法律诞生开始,介绍了雅利安人的法律、希腊人的法律智慧、罗马法、英国法、美国法、国际法等。由于篇幅有限,我选择了我感兴趣的章节,占据了书中篇幅最大的章节——第9章衡平法和普通法——英国法。

以上就是英国法律的法律体系,衡平法和普通法看上去相悖,但实际上是并行不悖。为什么呢?那就让我从英国的历史讲起吧。

1066年,由爱德华授予诺曼底公爵威廉来到英国,在黑斯廷斯战役中击败了盎格鲁撒克逊军队。他很快占领了整个国家,开始了诺曼人的统治。正如中国一句古话说的“一朝天子一朝臣”,征服者威廉剥夺了每个人持有哈罗德纹章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土地。这必然会导致那些被剥夺土地的地主、贵族的反抗。

征服者为了成为最大的地主,即为了达到所有英国的土地要么直接隶属于国王,要么间接隶属于国王。进行了一次人口普查,列出了人民的土地和财产清单。想象一下,威廉可以凭着这份调查清册,尽情压榨着国民。

不过,人们也不是任人宰割的牲畜,他们制定了“克努特御猎场法”,并把它强加给已死去的克努特国王。

当征服者死了,亨利一世掌权时,他觉得他必须在撒克逊臣民身上强加一些法治。他集聚了熟知法律的诺曼神父,将旧法中诺曼人接受的部分保留下来了,其余的按照他们认为最理想的方式修改,同时将各地所遵守的习惯加以统一,普通习惯成为法律,并作为判断案件的根据,制作判决,如果以后再发生同样案情的案件,前案的判决,就可以具有法律效力。 普通法 ,正是由此而形成。

其中,陪审团制度相当重要。

陪审团由12人组成,就案情以宣誓的方式作出裁判。如果陪审团决策有误,则选出更高层次的24位骑士组成有剥夺权利的巡回审讯团。这本书的作者对英国人的政治品质的粗暴赞扬无疑是由于陪审团制度。

普通法主要是以“遵循前例”为原则的法律,那其实行时必然存在一系列问题,如随着社会的发展,商品经济时代的到来,相关的新案例纷纷出现,假如找不到令状,也没有先例的话,那就不会有什么诉讼存在。其次,根据本书列举的大量案例可以看出普通法诉讼程序方面过于僵硬和残缺不全;如根据普通法的规定,当事人要向王室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先向**官领取开审令状,王室法院才能开始审判。因为不同的诉讼请求有不同类型的审判令,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方式(12世纪有75种,13世纪末有数百种)。

原告提起诉讼必须精心考虑适用哪一种令状。如果选错了。法院将拒绝接受他的指控,因此当事人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

其次,普通法的内容不能满足客观需要,如普通法的规定:当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时,所有的抵押物都属于债权人,也就是说,无论抵押物的价值有多高,债权人都可以永久地获的所有抵押品的所有权等。第三,在某些情况下,当事方的失败往往仅仅是由于技术错误,或是由于证人**、对诉讼程序的戏弄以及反对者的个人政治影响和干涉。在这些案件中,如果这些案件的判决生效后执行,必然会产生新的不合理、不公平因素。

此外,普通法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普通法的救济仅是损害赔偿。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一个地主有一个磨坊,其中一些是磨坊的追随者。当时,磨坊主是依法办事的。但他们已退出服役,并在其它磨坊工作。于是磨坊主向法院提起诉讼。有趣的是,法庭告诉磨坊主,他不会赢,因为他不能证明他的服务受到损害。

普通法院说,他可以酌情得到一份令状,禁止任何人打扰他的工厂的随从。我想,这个令状对于该磨坊主没有实质的用处。

普通法的因循守旧,不能给予磨坊主经济损失。

于是,大约在1300年,由于普通法庭对许多案件不能审判,另一个**庭得到了他放弃的审判权以弥补此空隙。这个法庭就是**官法庭,其运用的体系就是衡平法。衡平法,从它的字面上理解就是平衡公正的法律。

它以罗马法为主,**官处理案件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他既不受普通法诉讼程序的约束,也不遵循普通法的成例,而只依据其个人良心所认为的“公平”“正义”原则独立处理,无须陪审团参加。少了陪审团,程序大大缩减。

最初,**官是独任法官,但从1730年开始,他便由他的直接下属,即衡平法院“案卷主事官”相辅助。18世纪,衡平法与普通法一样,经过官法学家的不断总结、整理和编纂,采用先例原则,逐步规范和组织衡平法规则,使衡平法在英国成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形式。因此,在英国法中,有两种法律规则:普通法和衡平法。

两种法院和两种诉讼程序并存,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法院。当**官发出的一个“禁令”,禁止某个当事人在普通法院提起或继续诉讼,或者停止执行当事人已经获得的普通法法院作出的升效判决时,就必然导致衡平法和普通法在适用上冲突,这就出现了(在17世纪)**官埃尔斯米尔与王座法院首席法官柯克的激烈冲突。

柯克法官认为,****无权通过大致禁止在普通法法院管辖范围内继续进行诉讼或依合法方式执行普通法法院作出的判决来干扰普通法法院的审判。埃尔斯米尔则答到:“如果普通法法院作出的一项判决是依靠压迫、错误和昧着良心取得的,**官就要挫败它,并把它们搁到一边,这样做不是由于判决中的任何错误或缺陷,而是由于当事人一方昧着良心。

”当这场争论提交给国王詹姆斯二世进行仲裁时,他作出了有利于**官的裁决。从那时起,当衡平法与普通法发生冲突时,前者优先于后者,并使其具有可定制性。这样,在17世纪确定了衡平法效力优先原则。

在本书中我明显感受到了作者对衡平法的推崇,

1、 在衡平法中,早在1435年,**法院就在诉讼和所有法律程序中使用英语,而普通法院可能需要三种语言:拉丁语、诺曼法语和英语方言。

二、衡平法可以对虚无的商品的案件进行审判。例如,伊利莎白时期的黄油箱,甲方承诺一年内将生产的黄油全部购买给乙方,但黄油准备好后,甲方将黄油买给丙方,丙方应该属于丙方。普通法院的法官卜劳顿判属于丙,理由是“在黄油为生产时不存在所有权问题,也就未有关于所有权的契约”。

而**官法庭则承认出售尚未存在的货物。这明显维护了可能出现的欺诈案件而受害的原告。

三、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很多。关于上面提到的磨坊案件,按衡平法,**官则会要求磨坊的扈从回到原磨坊服役。

不过,衡平法的实行与其**官的个人素质密不可分。

英国的法律与其历史息息相关,如玫瑰战争,都铎王朝时的宗教战争都促进了它的变革发展,其中有两条十分重要,一是与普通法相关,陪审团从法庭的见证人演变成具有司法权的裁决人,从而培育了千百万公民的法律意识。二是与衡平法相关,**官不可罢黜的制度使司法权真正脱离行政权与立法权而独立。这些都使英国的法律在当今世界仍然占有重要的地位。

约翰麦赞恩的《法律的故事》一书比较详尽的介绍了英国的法律——衡平法与普通法,并将当时的政治格局,宗教斗争穿插讲述,并结合生动的例子,让我受益颇深,既了解了英国的法律,又了解了英国的历史,同时也明白了从事法律工作的神圣性。如律师一职,英国首席**官考科伯恩曾言:“律师应像一位斗士那样使用自己手中掌握的**,而不应像一个刺客,他应该知道如何调解委托人的利益同真理和正义的永久利益间的关系。

”他的话为我将来所要从事的工作点亮了指明灯。还有**长官布朗利对安德森的告诫,这些都是生命中宝贵的教诲。我很高兴读完这本书,然后自己写。

❖ 法理学心得体会 ❖

【论文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现象长期以来一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已经出台了的有关纠防超期羁押的制度也未得到真正落实.为此,本文在阐述了超期羁押的概念,危害性及其长期存在的原因的基础上,着重提出了一些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完善羁押立法规定;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建立羁押的替代措施

【论文关键词】 超期羁押 概念 危害性 原因 对策

前 言

一, 法学毕业论文提纲:超期羁押的界定

二,法学毕业论文提纲:超期羁押的危害性

(一)超期羁押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

(二)超期羁押严重妨害了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实现

(三)超期羁押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诉讼成本

(四)超期羁押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法学毕业论文提纲: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

❖ 法理学心得体会 ❖

1.在《论住宅问题》中指出:“随着立法发展,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级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论住宅问题》的作者是(    )

2.英国学者(   )的《苏埃德法理学总论》是以教科书的形式表现法理学三大要素的一个范例。

3.商鞅指出:“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这种观点是对法的本质的理解中的(    )

6.在法的价值中被称为法的评判标准价值,是法的伦理价值和精神价值的是(    )

7.法具有调整和指引功能,是因为法具有(   )的属性。

A、遵循先例原则B、依据制定法原则C、公平原则     D、效率原则

10.立法的实质是将(    )上升为国家意志。

11.所有的M都是P,所有的S都是M,因此,所有的S都是P。上述推理运用的方法是(     )

12.下列选项中不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法律要求的是(    )

13.下列不属于刑事制裁的是(    )A、罚款           B、驱逐出境

15.在法治国家,对权力进行制约,主要的依靠的方式不包括(   )

17.在社会交往中,一个行为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个之上的可能性,就是权力。该观点出自(    )

18.确立议会至上和国王必须服从法律等原则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    )

25.(    )是法的实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的实施最普遍的基本方式。

26.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程序对于司法活动的意义的是(    )

C、法律程序可促使法官理性裁量   D、法律程序可保证法院独立解决纠纷

2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的体系的内容的客观决定因素的是(     )

30.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只能通过制定法律进行规定的是(     )

31.总结国内外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经验和成果,划分法学分支学科应坚持(   )

32.目前,我国可持续发展法制不均衡,缺乏(    )方面的法律制度。

34.立法完善阶段的主体具有不确定性,其内容一般通常包括(   )

35.在西方有的学者也将法理学冠以(    )的名称。

38.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涉及的基本问题包括(   )

40.公元426年,西罗马皇帝瓦伦丁颁布《学说引证法》,正式承认(    )的法律解答具有法律效力。

41. 法的秩序价值是法可以增进或维护的价值,是法的实在价值和延伸价值。(    )

42. 法律正义是基本正义,是以成形的制度形式表现出来的有形正义,是兼有理性强制和国家强制双重强制属性的正义。(    )

44. 法律文化是在漫长的法律发展过程中,在一定民族或一定地域内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并在历史上得以传承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    )

45.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根据法律进行思考、判断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影响的'一种认识和实践法律的思维方式。它包括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两种方式。(    )

46.为什么说法的价值具有主观性?

47.《法国民法典》为什么能成为民法法系的重要支柱之一?

48.法如何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激励和规制经济活动?

49.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50. 试述法制和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51.试论述法和法律意识的相互作用。

❖ 法理学心得体会 ❖

在法学领域里,法理学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学科,它是研究法律的规范性本质、规范产生和规范解释等方面的学问。在《法理学的范围》这本书中,作者迈克尔·摩尔谈到了法理学的许多重要内容,这对于我们理解法学的深层次原理非常有益。



首先,法理学的重要性在于强调了法律的规范性。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规范,在人类社会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法律的规范性是其最基本的特征之一。摩尔先生认为,法律规范的起源和解释都要依赖于法理学的分析。只有通过深入分析法律规范的内涵外延,才能够澄清它的规范性,更好地实现其作用。



其次,法理学拓展了对法律的理解。传统的法学主要关注法律的形式,诉诸于法条、判例等页面上的文字,而抽象出来的法律原则则只是为了对这些“形式”进行分类和概括。摩尔对此表示,法理学比传统法学更加注重法律背后的深层原理和核心价值,从而为我们深层次理解法律提供了有力支持。例如,他通过各种实证分析,证明绝大多数法律规范都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或者维护社会道德秩序,这样的研究和认识超越了对法律的形式性理解。



第三,法理学强调了对法律背景声音的关注。摩尔认为,法律的规范性不仅仅来自于内部规则和外部环境,还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因素的影响。法理学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法律规范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特别是可以更好地分析法律规范源自何处、为何这样制定等问题。



其次,在探索法理学的范围时,摩尔还提到了一些其他值得探究的议题。例如,他很好地解释了某些规范是否真正是法律规范,或者是否会受到同样的法律承认。这些问题涉及到规范的界定和分析,它们对我们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都有很大的深远影响。



综上所述,通过阅读《法理学的范围》这本书,我深深理解到法律规范性的重要性,以及更深层次理解法律规则的必要性。此外,这本书也启示我们要从多个角度来探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这对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都十分有益。

❖ 法理学心得体会 ❖

法理学课件

“法理学”一词源于拉丁语Lexicalis Jurisprudentia,意为法律的语义研究,主要探讨法律的基本性质和本质原则。它是一门总体意义上的法学科目,研究法律制度与实际法律生活之间的关系,揭示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解析法律条文和法律规章的意义和内涵,为法律实践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本文主要从法理学的相关主题展开阐述,旨在深入理解和掌握这个重要的法学科目。

一、法制与法律文化

法则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规范制度,是对人类行为基本分界的体现。法治是指整个社会在法律的引导下稳步发展和运行。法制是法治存在的具体形式,它的建立取决于法治文化的根植。法制作为一种制度的结构,主要采用编制法律条文和法规的方式来规定社会行为,对于社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法律文化是指一种人类文化中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多方面的内容,它是构成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文化的基础上,人们形成共同的法律观念、法律信仰和法律习惯,这些法律文化的元素起到了促进社会稳定与法治的作用,同时也塑造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二、法的本质与价值

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种体现,同时也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法律的本质不仅涉及到法律规范的形成和运作,更直接关涉到法律的价值,因此,法的本质和价值研究成为法理学研究的重点之一。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包含着与其他规范不同的特殊性质,例如法律规范的正当性、针对性、一般性、强制性等特征,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法律本质的核心。此外,法律本身还包含着秩序性、稳定性、公正性等价值的要求,这种价值的特质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

三、法律解释与法律逻辑

法律的正确解释是法律实践的重要内容。法律解释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推理过程,其目的是为了确定具体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和运用方式。正确的法律解释具有促进法治稳定和保护法律权利的重要作用,具体而言,在法律解释中,需要考虑到立法者意图、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以及法律文本的词义解释等方面的因素,以确保法律的适用和实现符合法律的本意和基本价值。

同时,法律逻辑是法律学研究中的重要分支,它涉及到法律规范的推理结构和合理性。在法律逻辑中,需要研究法律推理的形式、结论推导的严密性等问题,以确保法律逻辑的可行性和正确性。

四、法律体系与法律比较

法律体系的研究是法理学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律体系包括国家法律体系、地区法律体系,以及跨国法律体系等,这些法律体系共同构成了复杂的法律环境。因此,对于法律体系的深入研究,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不同法系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有利于促进国际法和跨国商业活动的发展。

法律比较研究是关注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异同之处,包括不同法律体系的法学思维、法律文本的构成和实践运用,以及法律实践的过程和结果等多方面的内容,可以深入挖掘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共性和差异性,为法律制度改革和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措施。

五、法律伦理与法律教育

法律伦理是法学和人文学科融合的重要领域之一,它涉及到法律规范的基本价值,包括公正、诚信、尊重人权等方面的要求。在法律伦理研究中,需要考虑到法律规范的目的和精神,以及法律规范对于人类自由和尊严的保护,从而构建出具有法律普遍适用价值的法律伦理价值体系。

在法律教育中,需要注重法律伦理价值的培养和强化。通过法律课程的设置和教学方法的改善,可以有效提高法律人员的伦理水平和法律道德观念,从而提升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效果。

总之,法理学是法学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分支,它在揭示法律规则和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和阐述法律的价值和伦理,在法律知识体系和法律制度改革方面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因此,学习法理学,是每一个法学生的必修课程。

❖ 法理学心得体会 ❖

法理学课件: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法律和道德常常被混淆成同一概念,而实际上,它们有着明显的差异。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构设立、实施和执行的规范,而道德则是由社会共同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塑造而成的行为准则。尽管法律和道德存在差异,但两者之间也有许多共同点。本文将深入探讨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以及二者互相补充的作用。

首先,法律和道德都是维系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工具。在现代社会,法律作为公正的社会治理工具,有着广泛的法律适用范围和执行力,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道德也可以为社会秩序和稳定提供保障,通过塑造社会成员的良好道德观念,促进公民之间的和谐互动,减少社会矛盾和斗争。因此,法律和道德二者都是为实现社会的合理运转所必需的关键要素。

其次,道德和法律之间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衔接。虽然法律是制定和执行者推行的,但在其制定过程中,道德观念也经常被纳入考虑范畴。例如,许多国家的立法过程中,都有相关的道德准则和社会价值体系的参考,以确保制定的法律准确地反映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相反,道德观念也可以受到法律推广的影响。例如,许多法律规范通过强制执行和惩罚措施来促进公民的道德行为,可以有效地减少不良行为的出现。因此,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区分,而是互为影响和交互作用的关系。

最后,尽管法律和道德有着明显的区别,但道德观念在某些时候可以与法律规范相互补充。例如,在某些情况下,道德原则可以提供法律规范中尚未体现的条件,使法律规范更加完善和完整。此外,道德原则还可以激发更高的道德要求,使社会成员始终保持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社会责任感。因此,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竞争,而是互相补充的关键要素。

总之,法律和道德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要素,强调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交互作用,对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稳定和繁荣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因为如此,我们应该积极推广和弘扬道德观念,以促进良好社会行为的形成,为营造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做出自己的贡献。

❖ 法理学心得体会 ❖

很惭愧,《乡土中国》我只读了前六章,分别是乡土本色、文字下乡、再论文字下乡、差序格局、维系着私人的道德、家族。

开篇的乡土本色,在我看来,是向我们简单描述了中国乡村的人们的“土”性,这个“土”性并非是贬义或褒义,它只是说明了人们的本性,因为人们靠着土地生存,一生的大部分时间都有着土地陪伴。农业和游牧或工业不同,它是直接取资于土地的。游牧的人可以逐水草而居,飘忽无定;做工业的人可以择地而居,迁移无碍;而种地的人却搬不动地,长在土里的庄稼行动不得,侍候庄稼的老农也因之象是半身插入了土里,土气是因为不流动而发生的。

农民们也就一生都留守土地。这可能也是为什么乡村的人特别安土重迁,特别的讲究落叶归根的原因吧。就像赵本山早年拍的那部电影《落叶归根》,乡村的土气的人,最终都要回到家乡的土地之中。

比较和美国的不同,费先生指出我们是聚村而居,并且保持自己的生活隔离,结果就形成了地方性,保持孤立的社会圈子。同时,村里的每个人都非常熟习它,这使它成为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没有陌生人的社会,法律其实处于次要的可有可无的地位,大家都能得到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矩的自由,大家重视是信用而不是法律。

当然,在我们这个到处都是陌生人的社会里,风土人情成了骂人的字眼,礼俗也逐渐被法律所取代。

第2章、第三章的内容都是文字下乡,主要观点我认为是论述文字下乡的困难,以及乡村人不需要文字,因为他们依靠的是语言。我对这个观点是很赞同的。文字在乡土并不适应,以我自己的家族为例,我父亲、叔伯一起兄弟四人,我父亲是最有文化的,其他的伯伯们都是农民,我似乎从未见过他们写字,文字在乡土的人们的生活之中的比例很小很小,语言是最主要的工具,他们对子女的教育,经验的传授,都是通过语言来完成。

❖ 法理学心得体会 ❖

1213180874 张习坤

我所以看重这套五卷本的《法理学》,一个直接的原因是基于我对中国法理学的构成及其渊源性要素的贫困所抱有的忧虑,以及希图改变这种状况的愿望。我一直认为一个独立完整的学科通常是由几个要素组成的整体。正是这些要素的独立存在,相互联系,使得本学科成为一种规范性或科学性的学术现象,体现了其自力更生的价值。

笔者认为,法理学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分支,也存在着构成要件的问题,应当由内容要件、方法要件和**要件构成。所谓内容性要素,主要是法理学所阐发的理论学说;所谓方法性要素主要是法理学所阐发和运用的方**;所谓渊源性要素,主要是法理学赖以取材、孕育和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然而迄今中国法理学的结构中,差不多仍然主要只有一个要素,就是中国学人所阐发的以理论学说为主体的法理学的内容性要素;虽然也有些许的方**阐述,因为所占比重甚微,对于改变法理学结构的单一性,也是杯水车薪;而更主要的问题在于匮乏渊源性要素,没有把渊源性要素作为法理学结构中同内容性要素平行的要素看待,尤其是没有把法理学流派思潮和人物作品这些基本的资源作为法理学的渊源性要素有规模地引入法理学。

一些法理学著述在构建法理学的体系时,或是表现出惰性,一味地沿袭过去的落后结构;或是表现出盲目性,随意按自己的认识取向确定法理学的结构,两者都不能按法理学本身的内在规定性,不能按法理学学科本来应有的结构来研究和阐明法理学,这就容易偏离科学轨道。纵观西方法学著作,我们可以看到,它们所提供的法学结构很少由一个以理论为主体的单一内容要素构成。他们的法理学著作,特别是法理学教材,在从法理学三要素的角度对法理学进行全面阐述方面,远远优于我们同类著作。

即使过去曾经为中国人所忘情膜拜尔后又视同路人的苏联人,以及今天的俄罗斯人,在这方面也有值得我们注意的进步性变化。从我国目前的法学结构来看,显然与当代世界主流法学体系没有对话。中国法学在结构上偏于一隅的局面,是一革不可改变的历史转折期。

而变革这种单一性的法理学结构,至少需要在一个时期里特别注重研究法理学的构成尤其是它的渊源性要素。如果法理学的研习者未能熟谙法理学是渊源于何种资源、进路和动因的,他们对于法理学的研究和学习,充其量就只能是舀到法理学之水,而未能尽溯法理学之源,因而只能是表层的、浮光掠影的、雾里看花的。

庞德《法理学》的价值,首先当然在于它为我们提供了二百万言的系统化的法理学理论学说,这也就是我所说的法理学的内容性要素。在这方面,它作为西方法理学的代表性著作之一,会直接让我们知道:中国法理学所阐述的理论学说,在选题范围、视野的开阔程度、特别是研究深度等等方面,同人家相比,有怎样的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是我们进步和高明于人家的表现,还是我们需要急起直追的动因。

然而,庞德《法理学》的价值,对中国学人而言,更在于它提供了一个由内容性要素、方法性要素、渊源性要素所完整构成的法理学体系。读者将会明显地注意到,在庞德二百万言的系统化的理论学说中,还直接包涵着法理学结构中的另外两个要素,即法理学的方**要素和渊源性要素,尤其是大面积地,并且是集中和系统地包涵了法理学的资源、进路和动因这些渊源性要素,特别是法理学流派思潮和人物作品两方面的资源性要素。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庞德《法理学》所阐释的每一个理论学说,几乎都有渊源性要素作为支撑。

它是一部立体性的法理学。在这方面,它在西方人的法理学著述中,也堪称典范。

本文网址://m.w286.com/rijidaquan/67889.html

猜你喜欢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