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记大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锦集14篇)
2017-11-24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锦集14篇)。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
西南政法鉴定国家司-法-部司法鉴定局局长授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依托西南政法大学设立。西南政法大学从上世50年代中期即从事刑事侦查和司法鉴定教学、科研活动,具有较好的教学和实践的基矗DNA亲子鉴定独具特色,经常承担国内外复杂、疑难DNA检测测序。1986年经司-法-部批准成立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1987年被司-法-部授予司法鉴定权,10月荣膺国家级十大司法鉴定机构,且为我国中西部地区唯一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
长期以来,中心坚持以科研为龙头、教学为基储检案为支撑的指导思想,在物证技术教学、科研及面向社会的检案服务等活动中,做出了应有的努力,获得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认可,成为国内有影响的物证技术实验室和鉴定机构。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电子证据)鉴定。中心拥有一支人数达73人的学缘、年龄和职称结构合理的鉴定专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队伍,具有几十年的司法鉴定实践经验和丰富的人才资源。
中心开展以物证类鉴定为主、鉴定种类基本齐全的司法鉴定活动,其中,笔迹和文书检验有多位知名专家教授,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是其特色。
中心已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CNAS认可),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文书报告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司法效力,并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48个国家的58个成员组织多边互认。
1979年,经公安部报教育部批准,我国第一个侦查学本科专业在西南政法学院诞生。1985年,以侦查学专业为基础成立侦查学系,组建刑事侦查学院,是西南政法大学第一个本科学院。
近年来,学院专业建设取得长足发展。,在1986年开设的司法鉴定专门化班基础上设立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增设治安学专业,增设经济犯罪侦查专业。从开始,受总政治部委托,我院侦查学、刑事科学技术、治安学等专业开始招收国防生;同年,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在侦查学专业下开设职务犯罪侦查专门化班。经国务院学位办备案,在法学一级学科下自主设有侦查学、警-察科学两个硕士学科点。主要为国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海关、边检、民航、交通、铁道部门的公安局,军队保卫部门、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侦查和鉴定部门、治安管理、教学科研等部门培养刑事侦查、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技术鉴定的侦查、技术实践人才和教学科研等方面人才。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DNA亲子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电子证据)鉴定。中心拥有一支人数达73人的学历、年龄和职称结构合理的鉴定专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队伍,具有几十年的司法鉴定实践经验和丰富的人才资源。
中心开展以物证类鉴定为主、鉴定种类基本齐全的司法鉴定活动,其中,笔迹和文书检验有多位知名专家教授,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是其特色。
中心已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家级资质认定。
DNA亲子鉴定是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优势项目。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提供亲子鉴定、胎儿亲子鉴定、上户口亲子鉴定服务,鉴定结果报告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本中心可做国际司法鉴定和移民亲子鉴定。
1、本中心为国家公立司法鉴定机构,中国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号为:500005001;
2、专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均为知名高校、学府的法医学、分子生物学硕士、博士学历人员,从事过多年业内服务,专家级的服务能熟练化解您的各种疑虑问题。
3、结果权威,我们对每一个案例重复鉴定两次,由两位专家分别独立完成,确保结果的'准确性。
4、价格合理。在亲子鉴定领域,我们不追求便宜的价格,我们更注重鉴定的品质。相信你在选择鉴定机构的时候,更看重结果的权威性和准确性,不会因为为了便宜的价格而得到一个不靠谱的结果。
10月14日,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司法鉴定改革工作会议,研究了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及名单公布的相关事宜。10月22日《法制日报》公告了遴选出的十家国家级鉴定机构名单,我校司法鉴定中心榜上有名,且为我国中西部地区唯一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
据悉,我国自20底就确定了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的目标和要求,20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遴选和确定,是由中央政法委统一领导下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委员会,自开始分三个阶段严格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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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司法鉴定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11月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烟台地区唯一一家综合性的司法鉴定机构,面向社会开展鉴定服务。
本中心坐落在繁华的烟台市中心,烟台市南大街117号文化宫大厦15层,建筑面积809平方米。
本中心是依法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面向社会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法定司法鉴定机构。
中心服务宗旨: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开展司法鉴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用诚信服务来赢得社会的认同和信赖。
中心拥有经验丰富的司法鉴定人队伍,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有29人,学历均达到本科以上,其中,中级职称20人,高级职称9人,硕士研究生1人。这些专业人员均是多年从事相关司法鉴定工作的资深专家,即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相关法律知识,又在各自鉴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本中心还拥有一批资深专家,参与疑难案件、有争议案件的`会检。中心配备了先进的鉴定设备如VSC文检仪、S99语音仪、蔡司三维立体显微镜等。
中心自成立以来,始终把鉴定质量看作中心的生命线,把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科学性放在首位,充分发挥人才、技术、权威、信誉、网络等条件,面向社会提供以下范围内的技术方面的鉴定服务、咨询服务、协助制定鉴定方案等咨询内容。
本中心业务范围: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文书司法鉴定、
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热忱欢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指导、监督本中心的工作;本中心愿竭诚为社会提供高效、科学公正的司法鉴定服务。
执业司法鉴定人: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业务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业务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痕迹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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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知识近日,我市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在咨询受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部分汽车零配件经销商缺乏商标法律意识,在未经一些知名轮胎生产企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商标或其商标名称作为店铺名称使用,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还有一部分经销商恶意侵犯轮胎生产企业的商标权,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权益,而且由于销售不合格的汽配产品危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具体表现为:
主要表现为将所经销产品的商标单独或突出使用,误导消费者。
例如:有的汽车零配件经销商销售一些知名品牌的轮胎时,本来与这些知名企业并没有专营或特许经营的关系,却将企业商标标注在店铺的门面和店招上,或直接将其商标名称作为店名使用,使消费者产生了混淆误认,误以为该店铺是这些知名的专营店或特许经营店,侵犯了这些企业的商标权。
行篡改。将品质较低的轮胎信息更改为品质较高的轮胎信息,从而谋取利益。销售篡改轮胎胎侧信息的行为,不仅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而且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权利。商标是生产者给消费者的一个承诺,它起到连接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作用。商标与商品的质量相联系,行为是以次充好,结果自然造成对商标声誉的损害。因此,这一行为也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轮胎在我国属于需要经过3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性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未经3c认证的轮胎,不是经海关合法进口的产品,也就意味着是禁止在中国市场上流通的产品。轮胎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未经3C认证的轮胎产品在中国销售,因速度等级要求和地理、气候特性等原因,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商标权人对商品质量和信誉的保证,给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因此,这一行为同样也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权。
基于以上现象,鉴定专家提示:
1、 消费者在购买汽配产品时,一定要找具有正规资质的汽车配件专营店,避免购买到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2、 消费者在购买汽车轮胎时,一定要购买有3c认证的汽车轮胎;
3、 汽车经销商销售某品牌汽配产品时,不要直接在店招、门面上直接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以避免受到起诉或行政查处。如要表明经营的产品范围,可在招牌或广告中以描述性语言表明,不得单独、突出实用他人商标。
案例回放:
刘女士(化名)前不久在医院生下一个女,但一直怀疑医院把孩子给调错了,因此想要给孩子做个亲子鉴定。但是刘女士担心给那么小的`孩子取血,孩子会疼会哭,所以鉴定机构建议她用棉签采集孩子的口腔细胞。刘女士采集完后把样本给送到了机构。经检测,鉴定机构发现孩子的样本是一个混合分型,也就是说从样本检测峰图上来看,可以看出是混合了母亲和孩子的分型,影响鉴定结论的做出。经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打电话询问得知:刘女士在把孩子的口腔样本采完后,觉得很湿,又用手擦拭了样本,这样母亲手上的表皮细胞就脱落下来粘附在孩子的口腔棉签上,导致该样本检测出了混合分型。经重新采集后,鉴定机构顺利地做出了鉴定结论。
鉴定人员提示:用于亲子鉴定的样本是十分微量,检测方法也是非常灵敏的,因此当事人在采集样本的时候,一定要避免他人的样本付着被检测人的样本上,以免造成检测结果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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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试验。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还应当经农业部审查批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四条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将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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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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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农药登记试验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产品,具有产品鉴别方法、质量控制指标和检测方法。
申请人应当对试验样品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将试验样品提交所在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进行封样,提供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剂型、样品生产日期、规格与数量、储存条件、质量保证期等信息,并附具产品质量符合性检验报告及相关谱图。
第二十三条所封试验样品由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和申请人各留存一份,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其余样品由申请人送至登记试验单位开展试验。
第二十四条封存试验样品不足以满足试验需求或者试验样品已超过保存期限,仍需要进行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封存样品。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提供试验样品的农药名称、含量、剂型、生产日期、储存条件、质量保证期等信息及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属于新农药的,还应当提供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查验封样完整性、样品信息符合性。
第二十六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接受申请人委托开展登记试验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农药登记试验应当按照法定农药登记试验技术准则和方法进行。尚无法定技术准则和方法的,由申请人和登记试验单位协商确定,且应当保证试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农药登记试验过程出现重大安全风险时,试验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验,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并报告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试验结束后,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申请人出具规范的试验报告。
第二十九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将试验计划、原始数据、标本、留样被试物和对照物、试验报告及与试验有关的文字材料保存至试验结束后至少七年,期满后可移交申请人保存。申请人应当保存至农药退市后至少五年。
质量容易变化的标本、被试物和对照物留样样品等,其保存期应以能够进行有效评价为期限。
试验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组织机构、人员、质量保证部门检查记录、主计划表、标准操作规程等试验机构运行与质量管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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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来,办公室在局党组和主管局长的正确领导下,各科室的支持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XX大、XX届X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我局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办公室的枢纽、保障作用,办公室全体人员团结一致,对分配的任何工作都没有怨言,局领导和各科室对办公室的工作能够给与充分的理解,各项具体工作按时完成。现将办公室工作总结如下:
做好办公室工作,必须要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全体办公室工作人员都能够通过各种途径各项法律、法规,及时了解、掌握政策的新动向、新经验,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办公室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树立高度的服务意识,服务态度和蔼、热情、耐心、细致,为领导、基层单位提供良好周到的服务。大家都能够注意工作的态度和方法,和同志们的关系处理得比较融洽,各项工作都得到了各科室支持,落实顺利。办公室每个人都能从局工作的大局出发,从局整体利益出发,互相支持。
办公室工作繁琐、复杂,简单的说就是办文、办会、办事。关于办文工作,我们克服人少文多的实际困难,完成局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各种报告等大量的材料,较好地完成了任务;截至目前,共上报各类信息120余篇,其中在河北法制报发表7篇,衡水日报桃城版55篇,区委区政府采用30余篇。
对各种文件及时收发、登记、归档,按要求上传下达;对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书材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认真履行保密职责,保管好国家秘密文件。重点工作和重要活动期间,按照要求进行录像、照相,切实做好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工作。
3.做好机关后勤事务的管理。
进一步加强车辆的调配、使用和管理,全年未发生一例安全责任事故。认真做好办公用品的购置和发放,加强机关卫生工作;注重节约,按时收取市局、家属院的水、电费,完成水、电、暖的管理和保障。
严格按照衡区办发[20XX]3号《关于在全区开展值班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配齐相关设备,认真安排值班计划,做到无缝隙交接班,保证值班信息顺通,做到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在规范化建设中,制作了工作流程图、值班工作职责、值班工作制度等公示牌4张,全部悬挂上墙。配备了专用值班工作登记簿,各项登记项目齐全,文件立卷归档完备,存放整齐、标注清楚,没有发生失泄密问题。在今年8月份通过区委验收,受到上级的一致好评。
结合实际,充实和完善各项制度。在抓好十项制度建设的同时,我们还结合实际不断充实和完善符合工作特点,切实可行的各项制度。先后制订、修改《领导带班制度》、《值班室工作制度》、《值班人员工作职责》、《首办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值班人员保密守则》、《紧急情况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学习制度》、《关于紧急情况重大事件报告工作应急预案》等制度9项。基本建立健全了办公室有关值班工作的制度,做到了工作有制度可依,实现值班工作的规范化。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对账目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日清月结。
1.强化办公室牵头作用。加大协调力度,一切从中心利益出发,主动担负起润滑剂的作用,促进各项工作正常、高效运转。
2、做机关的好榜样。转变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狠抓限时承诺服务、微笑服务、文明服务。
3、努力做好各项后勤服务,保证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对办公车辆的科学规范管理;加大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与监督执行工作,确保全面完成部门目标任务。
4、按照“一岗多责”要求,认真做好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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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估价活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估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照省住建厅下发赣建房{20xx}12号文件《关于开展房地产估价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法规制度落实情况。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要求自觉接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房地产估价规范》。
二、估价机构资质审批情况。局行政服务股受理估价机构的备案。目前,我县只有“福地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于20xx年9月4日通过省住建厅电子政务大厅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系统的网上审批,取得了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对在我县执业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进行动态考核,并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在我县执业情况,将逐步建立、健全我县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档案。
三、行业监管情况。在我县执业的估价机构中,没有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没有出现行政干预房地产抵押业务,强制评估、制定评估等问题,也不存在阻碍和排斥外地机构进入本地市场的情况。
四、估价机构执业情况。异地来我县执业的估价机构目前有2家,我们要求异地估价机构应委派熟悉我县房地产市场情况且相对固定的三名估价师执业,对首次来我县开展估价业务的机构,应持估价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估价师的.执业证书原件来我局行政服务股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才能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
五、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多家异地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检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1、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接业务,与委托人普遍没有签订书面估价合同。2、对需要经过房管部门的房地产抵押的估价业务,房管部门对估价机构可以取得比较好的监管作用,但对于不需要经过房管部门的估价业务,对估价机构就很难监管到位。
因此,今后我局将整顿规范房地产估价秩序,采取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加大对异地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检查力度,对异地来我县开展业务的估价机构实行备案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30日内可向我局办理续期手续的方法实行有效监管,促进我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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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2009〕22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 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
法
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第六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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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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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时间:2013-4-20 10:36:02 PM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收费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附件:《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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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类别 序号
一、法1 医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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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早期尸表检验 晚期尸表检验 早期尸体解剖 晚期尸体解剖 开棺验尸
生前伤死后伤鉴别
致伤(死)物认定
脏体硅藻检查
单位
基准价(元)具 500
具
1000
具
2500
具
4000
具
6000
例
1000
例
1000
例
500
备 注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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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1
(一)法医12 病理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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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
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
病理组织切片检查
特殊染色技术 电镜病理检查 尸体X光检验 尸体CR检验
法医现场检查 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
损伤程度鉴定 伤残程度评定 伤病关系鉴定 诈病、诈伤鉴定
医疗纠纷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活体年龄鉴定
例 500/1000
例 3000
张 70 张 100 标本 300
张 80 张
例
1000
例 1200 例 300/700 例 700 例 1000 例
1500
例 4300 例 700 例
800
心、脑器官每例1000元,其他器官每例500元
如特殊组织染色、组织化学染色、免疫组化染色、免疫荧光染色等
电镜、免疫电镜、扫描电镜等
进行现场勘验、物证搜集和现场重建工作
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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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7 28 29 30 31 32 33
(二)法医34 临床鉴定 35 36 37 38 39 共16页
第6页
男性性功能评定
听觉功能评定 视觉功能评定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后期医疗费评定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治疗时限评定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体液斑(精斑)的确证试验
种属的血清学检验
ABO血型的血清学检验
红细胞酶型的血清学检验
白细胞血型的血清学检验
例
700
例 700 例 700 例
900
例 600 例 600 例 600 例 600 例 600 例
800
样本 100 样本 100 样本 150 样本 150 样本 800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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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三)法医50 物证鉴定 51 共16页
第7页
血清蛋白的血清学检验
ABO血型的DNA检验
常染色体DNA检验
Y染色体DNA检验
X染色体DNA检验
线粒体DNA检验
种属的DNA检验
性别的DNA检验
动植物的DNA检验
其他法医DNA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文证审查
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
样本 150 样本 500 样本 800 样本 1200 样本 1200 样本 1500 样本 1000 样本 500 样本 2000 样本 300 例 500 样本 300
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单亲亲子鉴定加1倍收费;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同时做性别检验不另收费用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
不含人类
其他未在试剂盒中包括的基因座;按每个检验的基因座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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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四)法医54 毒物鉴定
56 57 58 59 60 共16页
第8页
析
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检测
毛发中滥用药物定性分析
毒物、毒品定性分析(体外)常见挥发性毒物分析
常见有机毒物分析
常见无机毒物分析
常见动、植物有毒成分分析
法医毒物鉴定文证审查
颅像重合鉴定
样本 300
样1200
本·目标物
样800
本·
目标物
样1000
本·目标物
样1000
本·目标物
样1000
本·目标物
样2100
本·目标物
例
800
例
12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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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63 64
(五)法医65 人类学鉴定 66 67 68 69 70 71
(六)法医精72 神病鉴定
二、物证类 1 2 3 共16页
第9页
颅像面貌画像 颅像面貌塑像 尸骨个体识别 人类学骨龄鉴定
法医人类学鉴定文证审查
精神状态鉴定 刑事能力评定 民事能力评定 诉讼能力评定 司法精神病因果关系鉴定
多导心理生理检测评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文证审查
笔迹鉴定 印章印文鉴定 印刷文件同一性、同源性鉴
例 1000 例 500 例 1000 例
1000
例 500 例 600 例 1500 例 1500 例 1000 例 2000 例 2000 例 1000 项 1000 项 1000 项
1200
包括智能障碍评定、精神疾病医学诊断等
包括责任能力、服刑能力、性自卫能力等
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等
包括受审能力、作证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等
包括精神损失、精神伤残评定、精神伤病关系鉴定等
注:“法医病理鉴定”中的(二)“法医临床鉴定”和
(六)“法医精神病鉴定”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检查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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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7 8 9 10 11 12
(一)文书13 鉴定
15 16 17 共16页
第10页
定
文件制作方法鉴定
印刷机具鉴定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
朱墨或文字时序鉴定
变造文件鉴定 污损文件鉴定 证件、证书、票据真伪鉴定
字迹压痕显现 文书物质材料鉴定
文书鉴定文证审查
手印鉴定
足迹鉴定
工具痕迹鉴定 弹头弹壳痕迹
件
1200
件 1200 项
2200
项
2200
项 1200 项 1200 件
1200
件 1000 项
1000
例
800
枚
800
枚
680
个 850 枚
880
涉及财产案件,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表左侧所列收费标准执行;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涉及财产案件,收费办法同上。
痕迹鉴定均以检材数量为单位基数,不计样本数量
痕迹鉴定均以检材数量为单位基数,不计样本数量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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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二)痕迹20 鉴定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共16页
第11页
鉴定
枪支性能及致伤力鉴定
弹道分析鉴定 枪弹检验建档 动物蹄迹痕迹鉴定
整体分离痕迹鉴定
钥匙痕迹鉴定 纺织品痕迹鉴定
玻璃破碎痕迹鉴定
牙齿痕迹鉴定 唇纹痕迹鉴定 皮肤纹痕迹鉴定
耳廓痕迹鉴定 车辆轮迹鉴定 车辆痕迹鉴定 机动车辆号码化学显现
痕迹显现 实物照片与实物同一鉴定
支
1000
例 1000 支
200
枚
780
件
630
件 640 件
650
件
650
件 850 个 650 个
850
个 650 个 850 辆 1000 组
380
件 400 件
600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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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体爆破(裂)件 1000 同上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共16页
第12页
痕迹鉴定
常见炸药鉴定 导火索、导爆索鉴定
火雷管、电雷管鉴定
制式手榴弹、手雷鉴定
爆炸装置鉴定 痕迹鉴定文证审查
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仪成分检验(定性)
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仪比对检验
射击、爆炸残留物的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仪成分检验
傅立叶(显微)显微红外光谱仪成分检验
傅立叶(显微)显微红外光谱仪成分比对检验
偏振光显微镜
项 1000 段
800
段 1000 项 800 项 2000 例
800
样本 460 组 1000 样本 1200 样本 350 组 650 样本 200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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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三)微量59 物证理化检验鉴定
共16页
第13页
检验
薄层色谱检验 拉曼(激光)光谱仪检验
(激光)等离子发射光谱仪/质谱仪成分检验
(激光)等离子发射光谱仪/质谱仪成分比对检验
气相色谱/质谱仪检验
裂解-气相色谱/质谱仪检验
气相色谱检验 热差、热重仪检验
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验
X射线衍射仪检验
离子色谱或离子色谱/质谱仪检验
微量物证理化检验鉴定文证审查
样本 200 样本 400
样本 700
元素 300
样本 400
样本 350 样本 300 样本 300
样本 350
样本 400
样本 350
例
800
超过5个元素的,每增加一个元素加收100元
需定量检验,每元素加收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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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定量检验,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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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声像资1 料类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共16页
第14页
硬盘检验 服务器检验 CD及DVD光盘检测鉴定
U盘及存储卡检测鉴定
软盘检测鉴定 电子设备检验鉴定
存储介质物理故障排除
手机机身检验 注册表检验鉴定
软件一致性检验鉴定
软件功能检验 文件一致性检验鉴定
数据库数据恢复
数据库一致性检验鉴定
其他电子数据检验鉴定
密码破解
GB 20 GB 30 片
200
个 300 张 100 个
600
部件 900 个 900 个
1000
100120 个程序行
个 1500 对
800
个 3500 对 4200 MB 5 个 1500
包括台式机硬盘、笔记本硬盘、移动硬盘
包括磁盘阵列柜、网络硬盘等
含SIM卡
包括录音笔、传真机、电子秤等同类电子设备
包括调换磁头、电机;更换PCB板;坏扇处理等
按每个检验的软件收费
包括网络数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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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9
(一)电子20 数据鉴定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共16页
第15页
现场数据获取 网络数据获取
光盘朔源检验 光盘刻录机检验
电子物证鉴定文证复审
录音资料中话者同一认定
录音资料辨识 录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录音资料的降噪处理
语音分析检验 录音器材检验 录像资料同一性认定
录像资料辨识 录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录像资料的模糊图像处理
图片资料同一性认定
GB 8 接入260
小时
片 600 片
800
例 1200 人 2200 件 1200 件
2000
件 1800 件 800 件 600 件
2200
件 900 件
1500
件 1800 件 1800
按每20分钟计收 按每20分钟计收
按每20分钟计收
按每20分钟计收
按每20分钟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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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二)声像43 资料鉴定
共16页
第16页
图片资料辨识 图片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图片资料的模糊图像处理
人像鉴定 特种光学技术检验
多(超)光谱检验
计算机人像组合
手工模拟画像 手工雕塑复原头像
计算机模拟复原头像
声像资料鉴定文证复审
件 800 件
1500
件 1000 件 800 件
500
件 800 件 500 件 800 件
2000
件 1000 件 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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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
兹有我单位 建筑工程现存在 _ ____ ___问题,特委托进行鉴定。
7、结构类型:
二、委托鉴定的目的.、内容:
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
三、 委托鉴定要求
1、乙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进行鉴定,鉴定报告合法有效。
四、委托方按下列要求提供资料或材料:
所提供的材料要求均为A4纸张,并承诺提供的资料全部属实,可作为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鉴定的原始依据。(委托方实际提供
1:原始资料:包括①岩土工程勘察报告;②设计计算书(含设计变更文件);③施工图纸(含施工变更单);④工程竣工图;⑤定点观测记录;⑥工程质检及验收文件;⑦事故处理记录;⑧维修记录;⑨历次加固改造记录;⑩历次鉴定情况记录。
2:目前质量安全等问题的现状描述材料(可另附页/图纸等说明):①建设工程裂缝情况;②建设工程腐蚀、锈蚀、老化、风化等情况;③建设工程变形(下沉、倾斜)等情况;④建设工程渗漏、积水等情况;
3:建设工程历史情况说明(可另附页/图纸等说明):①原始施工情况;②历次修缮、改造、用途改变、使用条件改变;③受灾情况;④装修情况;⑤可能影响该建设工程的周边情况。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鉴定材料《司-法-部鉴定通则》。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常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常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常
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第二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劲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七)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省级农业部门、农业部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试验单位资质条件变化情况;
(二)重要试验设备、设施情况;
(三)试验地点、试验项目等备案信息是否相符;
(四)试验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的技术准则和方法;
(五)登记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或影响登记试验质量的情况。
发现试验过程存在难以控制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责令停止试验或者终止试验,并及时报告农业部。
发现试验单位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改进或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农业部撤销其试验单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每年向农业部报送本年度执行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报告。
第三十二条省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对农药登记试验所封存的农药试验样品的符合性和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报告农业部。
第三十三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
各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
根据全省司法局长监狱长劳教所长会议工作部署,确定20xx年度司法行政法制及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要点如下。
一、法制工作
一推动、配合省政府有关办事机构与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安徽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草案》。
二按照省政府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各项制度。
三开展厅发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测评工作
四以开展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为抓手,强化执法监督。
五指导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建立生产经营、生活卫生、内部管理的执法监督制度,对全省监狱劳教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进行培训。
六协助省强制戒毒康复中心的筹建,指导制定和审查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规范。
七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严格审核行政处罚案件,积极应诉行政诉讼案件。
八及时办理厅领导交办的涉法事务。对领导交办的涉法事务,及时认真研究,从政策法规方面提出意见和切实可行的建议。
二、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九按照厅行风建设的统一部署,开展司法鉴定行业行风建设;结合行风建设,开展对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评先评优活动。
十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类别结构和地域分布,突出抓好物证类鉴定业务的拓展和声像资料鉴定资源的挖掘工作。
十一加快筹备成立省司法鉴定协会,建立司法鉴定行业管理的相关制度。
十二建立鉴定人出庭规则、鉴定印鉴统一管理、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和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等制度。
十三指导鉴定机构建立完善收案登记、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加强执业监管,认真做好投诉查处工作。
十五开展司法鉴定人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十六编制20xx年度《安徽省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名册》。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
经甲乙双方协商,兹就房地产估价事宜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
一、乙方受甲方委托,对产权名下的坐落于的房地产于估价时点的价值进行评估。
四、估价报告交付日期xx年xx月xx日(甲乙双方如有约定,从其约定)。
五、甲方应于xx年xx月xx日前将委估房地产估价所必要的资料提交乙方,甲方提交的资料如下:
六、乙方在估价期间需要到现场勘察,甲方必须陪同并提供方便。
七、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尽保密之责。
八、甲方应在乙方交付报告之日按国家有关收费标准,一次性交清评估费。
九、乙方如无特殊原因和正常理由,不得迟于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报告。
十、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估价所需的有关资料,乙方可按耽误时间顺延估价报告的交付日期。
十一、乙方在交付估价报告收取评估费甲方未应用该估价报告,乙方概不退还评估费。
十二、其它: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其中任何一方未对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本合同签订于xx年xx月xx日。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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