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器材培训总结(集合二十篇)
2018-02-28 消防器材培训总结消防器材培训总结(集合二十篇)。
⬘ 消防器材培训总结 ⬘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产品名称、型号、供货数量、金额及时间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国家没有具体标准的按行业标准,供方供货须符合企业标准。
三、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款到后7个工作日以内。客户上门自取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运费负担: 由买方方承担。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由供方承担。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需方按相关要求验收,如有异议需方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双方协商解决。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签订合同 款到放货。
八、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处理。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消防器材培训总结 ⬘
商厦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管理规范
目的:为保证消防器材性能的完好,为消防灭火工作提供有效的保证。
适用范围:适用于百货事业部各商厦消防设施的管理。
消防设施是指用于扑救初起火灾的干粉和1121灭火器及其它灭火专用轻便器材。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商厦设施,是人身安全的重要保证。因此,任何器材和消防设施必须保证灵敏可靠,完备好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1、保卫部全面负责商厦所属的消防报警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负责定期检查、实验和维护修理,以确保完备,并建立档案登记。
2、商厦保卫部负责维护、管理商厦公共场所内的消火栓。在重大节日对器材、装备进行检查,春秋季进行试喷抽查。
3、各部门、班组对本岗位的消防器材由义务消防员进行兼管,定期进行维护,禁止无关人员挪动、损坏消防设施,防止消防器材丢失,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保卫部。
4、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挪用消防器材、各部门、班组消防器材因管理不善而发生丢失、损坏,该部门、班组应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5、禁止无关人员动用消火栓内设备,禁止将消火栓用于其它工作。动用消火栓必须向保卫部报告。
6、对商厦内部防火的灭火器,发现无火灾而喷放灭火器者,如属有意,除照价赔偿外,要按照消防法及治安管理条例给予行政教育和经济处罚。
⬘ 消防器材培训总结 ⬘
购买消防器材请示范文篇一
县人民政府:
市政消火栓是消防部队用于扑救火灾,防止火势蔓延扩大,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基础设施和重要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必须纳入城乡规划并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随着城西新区的开发,学校、医院、工厂、住房等基础工程的不断建设,市政管网却一直未按规划铺设到位,城西新区未设置市政消火栓,各单位自建室内消火栓均压力达不到要求,一旦有火灾发生,后果不堪设想。
老城区的市政消火栓,由于年久失修或人为原因,大部份消火栓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损坏及压力不足的问题,其中干越大道上只有农业银行与万客隆超市前2个消火栓可正常使用,迎宾大道仅五一购物广场后1个消火栓可正常使用、世纪大道上消火栓均无水,德胜大道未设置市政消火栓,城区能正常使用的消火栓不超过总数的50%,严重影响到灭火救援得需要。
根据相关规定,市政消火栓损坏后,应由市政供水部门负责修复,其费用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城市消防给水建设,应当纳入城市的总体规划,其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为此,我大队建议,在开发城西新区时,要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同规划、同建设、同实施,对老城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
特此请示。
XX县公安消防大队
购买消防器材请示范文篇二
X局:
X月X日清晨,我单位值班人员在后楼例行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走廊顶灯出现火花燃烧现象,值班人员冷静应对,及时扑灭燃火点,未造成大的损失。目前,(单位)消防设施不能达到正常使用要求。经与消防部门多次协调沟通,消防部门认定(单位)消防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未达到消防验收标准,不予验收。未通过消防验收即投入使用,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消防部门建议(单位)按现状重新进行消防工程设计和改造。
本着保护国家财产,保护(单位)工作人员安全的基本原则,我单位建议局领导就(单位)存在重大消防隐患一事向市政府做专题汇报,并恳请市政府早日对此项工作给予明确批示,尽早消除(单位)消防安全隐患。
X年XX月XX日
购买消防器材请示范文篇三
吉林市财政局:
市图书馆是人员密集场所,是我市一级重点防火单位。12月3日上午,市消防支队召开各一级重点防火单位责任人会议,要求各重点防火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四个一”和“四个能力”建设标准配备救援和逃生设备,我馆需购置下列物品,具体项目和所需费用如下:
一、购置安装逃生缓降器。在图书馆楼内二层至四层15个阅览室分别安装35台缓降器(平均每个阅览室安装2台),约需费用元29750。
二、毛巾。需购置200条毛巾,供人员紧急逃生使用,约需费用1000元。
三、手电筒。需购置100个手电筒,供人员紧急逃生使用,约需费用20xx元。
四、荧光棒。需购置100根荧光棒,供在紧急情况下被困人员求救使用,约需费用1000元。
五、消防防烟面具及逃生自救呼吸器。需购置消防防烟面具及逃生自救呼吸器50个,供人员紧急逃生使用,约需费用4750元。
购置以上5项消防设备设施共需经费38500元,请市财政核拨。
吉林市图书馆
X年XX月XX日
⬘ 消防器材培训总结 ⬘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者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者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的提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行使本条第(八)项的权利时,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单笔融资合同或综合授信合同所涉总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融资行为;
(十五)审议批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对外投资、或者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对外投资、或者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对外投资、或者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对外投资,上述对外投资包括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含控股和参股公司)、购买股权、委托理财、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衍生品投资等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证券投资;
(十七)审议批准合同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合同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或者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资产处置行为(包括购买、出售、置换、赠与、抵押资产等有关公司资产变动的行为,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十八)审议批准对外财务资助总额(含控股子公司)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委托贷款)、或者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或委托贷款)、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财务资助(或委托贷款)、或者单笔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财务资助(或委托贷款);
(十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一)根据需要确定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有关法律规定或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公司董事会所确定的其它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召开股东大会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司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就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履行催告程序,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不含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非关联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股东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并注明关联股东应回避的理由,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应首先对非关联股东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审查。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中,应明确载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因、回避表决的议案等事项,并明确标识该“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字样。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不含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拟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监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的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消防器材培训总结 ⬘
我校消防安全工作坚持教育与管理、治理与建设相结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务求实效,切实维护学校师生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证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学校领导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明确校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副校长具体抓,同时学校成立安全检查小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充实一线保卫人员,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所四到位。
二、强化目标,责任到人
1学校与教研组、各班签订了综合管理目标责任书,量化了责任要求。
2、严格安全纪律,出台奖惩措施,全面启动一票否决制,学校对有关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工作突出处室、个人给予奖励。
三、防范第一,预防为主
1、学校充分利用每周一的升旗仪式(国旗下的讲话)、班会、黑板报、广播、wang络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教育。
2、教导处组织学生**安全教育宣传片,班主任老师通过班级安全课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和防火安全教育等活动。
三。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稳定教学秩序,外来人员接触工作实行登记制度。
4、结合季节特点,抓好汛期防洪工作,发致家长信争取家长配合学校杜绝学生私自下河游泳事件发生,保护学生安全。
5按消防要求配备设施设备,门卫室、校长室配备钢叉、橡胶棒等相应的防暴装置。
四、加强检查,整改隐患
1校舍走廊护栏应加设警示标志,防止学生攀爬和**。
2检查教室、职工宿舍用电、用气安全情况,及时整改隐患。
三。加强用电管理,禁止表外用电和超负荷用电,禁止私接私改用电设备。
4、学校坚持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的原则,在日常工作中始终把学校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及时检查学校中的各项设施,发现存在不安全的因素及时作出整改,诸如破损玻璃的更换、围墙护栏脱落的日常维护等。
在学校领导的重视和各部门的配合下,消防意识进一步增强,为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提供了保障。
⬘ 消防器材培训总结 ⬘
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
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
依据《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产品名称:产品名称(项目)/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金额(元)合计金额
二、交货日期及期限
三、质量要求及售后:
卖方保证本合同所列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质量保证期为个月.保修期自买方收到产品之日起算起.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故障或损坏,乙方免费修理或更换.因甲方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的产品质量下降,责任自负,维修视情按实际收费.卖方保证所供产品能够通过消防验收
四、运输方式:乙方负责.
五、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因故不能履约时,应在本合同签订一星期内提出书面协商意见,否则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买卖双方均有权通过法律解决.
六、其他约定事项:卖方提供消防验收所需的其所供产品的全部资料,协助买方做好消防验收申报工作.
七、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有效期限: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起至保修期满为止.
八、违约责任
(1)供方的违约责任
1、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承担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百分之几的违约金。(通用产品幅度为1—5%,专用产品为10---30%)
2、供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则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供方应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供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向需方承担违约金,并承担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逾期交货的,发货前须与需方协商,如果仍然需要的,供方应照数补交;如果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供方通知后天内答复,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4、供方提前交货的,如果是需方提货的,可拒绝提货;如果是送货的,可要求供方承担提前交货期间的保管费用,需方仍按约定支付货款。如果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而合同约定了运输路线、交通工具等,供方擅自改变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需方的违约责任
1、需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供方承担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需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交货时间得以顺延,还应向供方承担违约金。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需方自提产品未按约定时间或通知的时间提货的,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保管费用。
4、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承担违约金。
5、需方违反合同拒绝接货的,按退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供方的损失。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消防器材培训总结 ⬘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会暂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义务。公司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违反本章程及其他有关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擅自签订担保合同或者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的,公司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在离任后仍应当保守公司秘密,直至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除此之外,董事在离任后一年内仍应当遵守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各项忠实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同时根据需要可以设1名副董事长。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选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及其负责人;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批准除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融资行为;
(十七)审议批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对外投资、或者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对外投资、或者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对外投资、或者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对外投资,上述对外投资包括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含控股和参股公司)、购买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衍生品投资等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除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委托理财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二十)审议批准合同涉及的标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或者合同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合同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十一)审议批准除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见本章程第四十条的规定;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见本章程第一百〇七条的规定;除本章程第四十条和第一百〇七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除外)。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以前以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特殊紧急情况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应至少提前5天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不含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不含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消防器材培训总结 ⬘
1、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提交给对方相应资料备案:
(1)乙方是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乙方属个人的,应提交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
(3)乙方以代理人身份签订本合同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明确载明代理人授权范围;
(4)乙方提交生产厂家名称、生产质量合格证书及相关说明,以便甲方备案使用;
2、本合同签订时需甲方公司盖章及项目经理签字认可,否则本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签订,除甲方(项目经理)签字或者盖章认可的,甲方的其他工作人员不能代表甲方处理因本合同引起的债权债务,擅自处理债权债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欠款证明、对账单据等等,因此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甲方不予认可,且对甲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 消防器材培训总结 ⬘
签订时间: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交(提)货时间: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由供货方送至采购方指定地点。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质保期为交货之日起一年,所供相关产品若不满足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供货方免费更换。
货到工地现场后,三方依据相关标准共同验货,提出异议期为货到现场一周内
1、方按合同中约定的货物交付给采购方,并在采购方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2、供有效材料发票。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约定的事项 甲方必须提供所需货物详细的技术参数,如疏散指示灯的指示方向,安装方式(壁挂、吊装),灭火器的大小、药剂种类等。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消防器材培训总结 ⬘
制造商(甲方):
经销方(乙方):
签约时间: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经销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 经销总则
1.甲方为乙方稳定供货商,乙方为甲方协定经销商。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产品在 无锡 地区销售。
2.甲方给予乙方在授权经销地区经销商价。
3.如遇重大、特殊项目,甲方有权自行开发或与乙方合作开发(合作条件另议),如甲方自行开发,应事先通知乙方。甲方保留在乙方经销地区自行销售甲方产品的权力。
4、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承诺不再经销同行业其他厂家产品,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经销权。
二、 合同期限
1.本合同执行期限自
2.本协议期满自动终止,如需继续则重新签订合同,乙方有优先经销权。
三、经销商的条件
1.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具有良好的市场意识和开拓精神。
2.公司信誉、资信条件及主要经营者口碑良好。
3.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信心完成合同销售目标。
四、经销商价格及保证
1.甲方给乙方特约经销价为 出厂价 (根据产品类型划分不同价格),如甲方产品价格有调整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2.乙方需支付优惠保证金万元人民币,用于享受甲方区域经销待遇的保证;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给甲方。
五、销量及指标
1.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确保销售 贰拾 万元,至( 20xx )年( 3)月( 6 )日止。
2.乙方如果在内销售未达到全年销售额的权取消乙方经销资格,且不退还保证金。
3.乙方销售量达到 万元,甲方将保证金退还,如果乙方合同期限内达不到则保证金将不退还。
4.年度返利
年度返利不以现金、支票等形式返还,在乙方下次提货时在货款中扣除。
六、甲方义务
1.向乙方提供包装完整的合格产品。
2.协助并督促乙方域内的市场开拓和销售工作,提供必要的市场指导。
3.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技术知识和施工操作知识的培训。
七、 甲方权利
1.有处置乙方违反市场规范问题的权力。
2.有核定地区零售指导价的权力。
3.当乙方遇到大宗订单或重点项目招标等情况时,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得到甲方支持,甲方销售部门将给予支持和保护。
4.甲方在收到用户对乙方的投诉后,有权督促乙方完善服务,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停止执行本合同。
5.在经销期间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项目,甲方有收回经销的权利。
八、乙方义务
1.自觉维护甲方及其产品的形象和声誉,关注甲方的切身利益,做好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配合工作。
2.基于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相关的产品和市场信息,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合同约定地区同类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价格、性能等,同行的经营状况,策略、宣传、广告、人力等市场行为以及该地区用户对各品牌的反映、意见等。在甲方指导下做好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的.接受工作,每 3 个月需向甲方寄送工作报告。
3.合同期内,不得在 无锡 区域内销售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
4.乙方无权代表甲方签订任何具有法律约束的合约。
5.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保护甲方知识产权的工作,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书均属甲方所有,乙方应在合同终止时归还给甲方。
6.不得用任何其他厂商的商品换上甲方的商标或包装进行销售,不得擅自生产、仿冒甲方之产品。
7.乙方发现第三方侵犯甲方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甲方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应据实向甲方报告。乙方应尽最大的努力并按甲方的指示,帮助甲方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甲方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费用。
8.乙方在协议的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甲方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9.按规定市场指导零售价制定零售价格,不得参与恶性低价经销活动,遇到促销等特殊情况,若降价幅度大于 10 %需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10.乙方经营必须符合当地工商管理体制规范,未经授权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冒用甲方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九、乙方权利
1.乙方有甲方产品在协议指定区域销售和项目开发的权利,甲方必须全力配合;
2.乙方有对甲方产品最新市场销售价格的提前知情权利,如有调整甲方必须提前半月通知乙方。
十、交货和运输
1.乙方每次定货须提前两周书面通知甲方。
2.甲方在收到乙方要货通知便拟定《销售合同》请乙方签字确认,发货时间等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3.每次购货的运费由乙方承担,由甲方负责包装好后发货,运输方式由乙方确认后按照合同执行。
十一、付款方式
1.乙方应在提货前将订货货款全额汇至甲方的账户。
2.上述付款日期均为货款已到达甲方账户的日期。
十二、违约责任
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双方可协商解决。
2.乙方若违反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甲方有权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3.乙方若违反合同第八条第六款或第八条第十款之规定,甲方有权取消其代理商资格,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
十三、其他约定
1. 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双方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先行协商,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
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十四、补充条款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 消防器材培训总结 ⬘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科技为先导、以品牌为依托、以营销为龙头、以资产运营为手段,坚持产品经营与品牌经营并举,实施一体化和国际化经营战略,不断提升科技创新与新产品开发能力,做强做大主业,把公司建成集消防产品研发、生产、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与售后服务于一体的、具有系统消防方案解决能力的现代化消防产业集团。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消防器材、消防装备、耐火建筑构配件的设计、开发、制造、销售、维保、技术服务及自营进出口业务;消防工程的设计、安装与服务;普通货运。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经营范围进行调整。
⬘ 消防器材培训总结 ⬘
合同编号:_______
供货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需货方: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采购内容及价格
甲方向乙方提供消防器材及灭火器的换药及维修服务,乙方对甲方所购消防器材及维修的灭火器实行全程跟踪。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商标:__________________
型号:__________________
厂家: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__________________
二、付款方式:经乙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即付甲方合同预付总价的80%金额。
账户: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三、产品质量要求
协议中产品质量及灭火器的换药及维修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质量要求。
四、质量保证
1.甲方保证按合同规定的品种、规格、数量、参数提供全新优质的设备;
2.本合同规定设备质量保证期为二年,在质保期内,甲方承担维修、维护责任,但因甲方人为因素损坏除外;
3.质保期内经确定,因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质保期后,甲方提供售后服务,费用由乙方支付。
五、交货时间及地点: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___天内交货,甲方应将货物运至乙方指定的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收到甲方货物时,如发现错装、缺件以及其他缺陷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在2日内无偿更换及补齐,以达到协议中的标准。
六、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设备到货后,乙方应当为甲方提供一个仓库,用以放置各项相关设备;
2.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安装调试;
3.乙方在接到甲方安装调试完毕书面通知后三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设备安装、调试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安装、调试工程验收单。乙方如拖延验收时间,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付款;
4.乙方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应付合同款;
七、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负责在设备验收时提供相关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检测报告;
2.甲方负责设备运输中的运杂费和装卸费;
3.甲方负担运输过程中设备的破损、丢失、变质的责任;
4.甲方负责合同中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
5.经甲方验收合格后(若验收不合格甲方必须立即返工且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随工程向甲方移交相关的技术和检测资料;
6.甲方有权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收取应收合同款;
八、违约责任
⬘ 消防器材培训总结 ⬘
1、 消防器材要放置在通风干燥明显的地方。
2、 消防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不得暴晒、雨淋或放在潮湿的场所。腐蚀性强的场所要采取防护隔离等措施,易冻坏的器材冬季要有防冻措施。
3 、 对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外观锈蚀严重的要送消防检测站进行检验。干粉灭火器(车)、1211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每半年查一次,可采用称重法、干粉严重结块、气压减少不能备用,要及时外送检修。
4、 公司办公区、仓库、木工房等公共区域的消防器材专人管理,各车间要明确一名安全人员负责消防器材日常管理。
5、 各厂要害部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置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所配备器材有所在岗位负责管理。
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 消防器材培训总结 ⬘
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协商,本着互利互惠、平等交易、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及服务等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乙方向甲方提供消防器材及灭火器的换药及维修服务,乙方对甲方所购消防器材及维修的灭火器实行全程跟踪。
协议中产品质量及灭火器的换药及维修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质量要求。乙方并保证能通过消防验收。
3.1 乙方供货时须提供《供货清单》并加盖公司印章,详细填写所有产品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
3.2 乙方应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3.3甲方收到乙方货物时,如发现错装、缺件以及其他缺陷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2日内无偿更换及补齐,以达到协议中的标准。
4.1乙方所供产品价格依据双方确认的价格表执行。
4.2结算方式:货到验收后,甲方在45天内将款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6.1 本协议壹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6.2 协议期限为年年月日止。
7.1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就变更事项,双方应另立补充协议。
7.2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
7.3 协议中一方有以下违约行为,则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
①乙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协议,中途停止供货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停止供货的。
②乙方供货的产品有质量缺陷,经甲方通知后,未在有效期内及时更换的。
③甲方无故终止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下一页更多精彩“消防器材购销合同”
⬘ 消防器材培训总结 ⬘
一.为加强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主要指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的维护和管理。
1、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投入运行后,学校应及时选择维修保养企业,与之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对系统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
2、应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列入防火检查、巡查的内容。
3、保卫处应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同时做好记录。
4、保卫处应定期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各项功能进行检查试验,并填写记录。
5、点型感温、感烟探测器投入运行二年后,应每隔三年对探测器进行清洗。
三.小型灭火器材(主要指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桶、消防斧、消防锨等器材)的维护管理。
1、严禁购置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灭火器材。对购置的器材应建立详细的器材台账,并报归口部门备案。
2、保卫处根据有关消防规范要求对灭火器材进行合理布置,并登记造册。
3、各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辖区内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管理应做到“三定”(定位、定人、定责)。
4、各部门灭火器材管理人每周检查一次灭火器材的数量和定位情况,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压力表指针是否在正常区域。在寒冷、炎热、潮湿季节,要对消火栓、灭火器采取防冻、防晒、防潮措施。
5、保卫处每半年对所有的小型灭火器材进行一次检查,对缺少的灭火器材进行补充,对锈蚀严重、压力不足、干粉结块的灭火器送具备法定资质的灭火器维修厂家进行维修。
6、因管理不善,造成灭火器材丢失、损坏的,管理人应赔偿损失,并根据情况对联责部门进行经济考核。
7、因扑救本单位或友邻单位火灾而使用了灭火器,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保卫处,补充灭火器材。
⬘ 消防器材培训总结 ⬘
1.0目的:为了确保全厂防火工作正常,特制定本规定。
2.0适用范围:全厂消防器材。
3.0规程正文:
3.0.1公司内部一切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灭火器,沙箱,水桶,消防锨,尼龙水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广播系统等都是为应付紧急情况而设置,非紧急情况下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包括公司职员与外包商都无权擅自动用,违者将视情节严重性予以相应处罚。
3.0.2消防设施由厂务部消防工程师统一负责,每月应对所有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或进行性能测试并作好相应的检查记录。消防工程师应保证各种消防设施随时保持可用状态。
3.0.3消防工程师应按照公司及当地消防主管部门之规定及标准对现有消防设施的配置进行审核以保证现有消防设施的设置及配置都符合上述标准。
3.0.4由于正当理由使用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等应作好使用记录。
3.0.5下列情况属正当使用范围:
火灾发生
消防培训及演练
灭火设施性能测试
3.0.6消防控制室内应有一套完整的消防主要设施平面布置图以备查,消防工程师应随时对图纸进行更新以保证图纸为最新版本。
3.0.7公司内部应有足够数量的消防疏散图,消防工程师应随时更新图纸以保证图纸为最新版本。
3.0.8消防设施如有损坏或丢失应及时补充以保证设施随时可用。
⬘ 消防器材培训总结 ⬘
4、1乙方所供产品价格依据双方确认的价格表执行。
4、2结算方式:货到验收后,甲方在45天内将款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公司全称:芜湖xxx经营部
开户行地址:芜湖市xxx
账号:63xxxx70
⬘ 消防器材培训总结 ⬘
第一百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应按规定予以公告。
⬘ 消防器材培训总结 ⬘
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运行,单位必须加强日常的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工作。
第二条消防设施器材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明显标识。
第三条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第四条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第五条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第七条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八条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必须配备责任心强、具有较高专业知识人员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其它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维修保养消防设施设备。
⬘ 消防器材培训总结 ⬘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工程名称消防系统持续可靠运行,经甲方名称与施工单位协商,由乙方承担甲方消防系统维护工作。乙方将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向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该系统的正常运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各项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此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维护范围:火灾自动及联动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水泵房和屋顶水箱。
1.4合同价款:_____元。(小写:_____元)
1.5合同期限:壹年。
第二条:双方责任事项
2.1甲方责任:
2.1.1甲方应依法设立消防专职领导,成立专职消防组织,建立消防预案。
2.1.2甲方指定经过消防培训的专人对消防设施进行管理,采用正确的方法对消防设施进行自检和操作,并填写系统运行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2.1.3甲方对临时故障或突发事件应及时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理,并将情况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安排应急维修。
2.1.4对于由于甲方未按规定程序操作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坏,以及由于甲方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丢失、线路损坏,虽费用不在本维护范围内,乙方为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可在甲方确认额外费用后先行维护,甲方应确保维护此项维护工作结束一周内将费用支付乙方。
2.1.5甲方应指定专人进行报修和配合乙方维护期间的工作,保证维护工作顺利进行。
2.1.6甲方应定期举行消防演习,提高全体员工消防意识。
2.2乙方责任
2.2.1乙方负责甲方的消防系统维护工作,对合同内系统出现的问题,乙方负责维修。由于地震、水灾、战争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损坏不在本合同范围内。
2.2.2乙方对维护保养质量负责,在维护过程中严格遵守遵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甲方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规程进行操作。
2.2.3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赶到现场,设备齐全后48小时完成维护、维修工作。
2.2.4乙方在完成每次维护工作后,应向甲方提供维护情况报告并保证数据准确,维护工作完成后,应由甲方负责人验收签字认可,合同期满向甲方提供合同期内消防维护工程工作总结(包括合同期内消防系统维护情况和合同末期消防系统的运行状况)。
2.2.5定期派人员到现场进行系统检查进行维护工作,如甲方消防监控值班人员更换后,乙方对消防设施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第三条:维护工程实施细则:
3.1每季度对甲方值班人员所记录的.系统运行情况和控制器日检登记作详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2每季度对火灾控制器进行功能试验。
3.3每季度消火栓系统进行功能测试。
3.4每季度对消防水池、水箱给水设备检查一次,对消防水泵进行运转。
3.5每季度对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进行检查,保证其完好。
3.6每季度对消火栓栓口进行外观检查。
3.7每季度对管网及阀门、水流指示器、湿式阀、压力开关、压力表、止回阀等进行外观检查,确保表面无锈蚀,保护涂层完好,铭牌清晰,手动操作装置铅封等完好。
3.8每半年对模块、控制模块等测试。
3.9每半年试验水泵、控制器备电及切换电源测试。
3.10每半年各个探测器的自诊断及历史记录。
3.11每年对水源、电源的供水、供电能力进行一次测定。
第四条:维保工作执行的相关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xx。
《火灾自动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16—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按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96—92。原设计、施工、竣工图纸以及其它相关文件。
第五条:违约与违约罚金
4.1甲方违约是指甲方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内未按合同支付维护费用超过三个月后乙方有权单方面停止维护工作,并向乙方支付不超过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4.2乙方违约是指:
4.2.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消防设施维护服务。
4.2.2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相关要求。
4.2.3乙方在提供维修服务时,不按操作规程和甲方各项管理制度要求进行给甲方造成损失。
4.2.4乙方违约时,甲方可在20天内通知乙方支付不超过合同总价20%的违约罚金。
第六条:不可抗力
5.1主要指风、水、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影响,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双方由此产生损失,不得提出索赔要求。
5.2由于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如约履行时,经双方协商允许修改合同。
5.3当一方遇不可抗力事故,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立即通知对方,积极组织抢险救灾。
第七条:合同款与支付
6.1甲方在7天内按合同价的50%支付乙方维护费(大写)。维护期半年后按合同价的30%支付乙方维护费(大写:整)。合同期满后10日内支付剩余的20%维护费(大写:整)。
6.2下列情况更换设备或设备附件,甲方应支付设备或设备附件的购置费:
6.2.1更换元器件:
如个别小型元器件损坏需更换,不属于常规维修范围内的乙方能够处理的不收人工费,提出更换清单向甲方报出更换器件价格及预算。
6.2.2较大设备、设施损坏更换应属大范畴。如:电气线路更换、感温电缆更换、管道管路阀门、水泵、水泵结合器设备等。乙方向甲方报出清单价格、人工费等。乙方做出大修预算,另行签订大修合同。
6.2.3系统更新
按消防规程和规定,一般五年以上设备(个别设备或短或长一些)应淘汰更新、乙方向甲方提出建议,按新建或大修工程报出预算,另行签订合同。
第八条:争议与仲裁
7.1双方发生争论,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附则
8.1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需要更多的消防器材培训总结网内容,请访问至:消防器材培训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