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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医疗机构述职报告|民办医疗机构述职报告(范文15篇)

2018-05-10 民办医疗机构述职报告

民办医疗机构述职报告(范文15篇)。

␥ 民办医疗机构述职报告 ␥

花溪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对于坚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层、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群众对基层医疗服务的利用率,改善群众健康状况等具有重要意义。我乡认真组织人员对卫生院及全乡3个村卫生室进行自查;现把自查汇报如下:

一、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监管及执业许可

我乡的医务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行业要求。卫生院的医务人员门诊医生必需取得执业医师或助理医师,护理的有护理资格,未取得资格证不得从事医疗业务工作岗位上的诊疗工作。乡村医生取得乡村医师或村医资格,才能开展医疗业务。严格按《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执行。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开展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诊疗业务,严格执业范围;自查中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我乡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并检查落实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和保管,合理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确保医疗安全;严格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加强一次性医疗器械、耗材的管理;依照《医疗废弃无管理条例》等进行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经严格自查,我乡无违反操作的人员和事件。

三、存在的问题

1.今后要进一步加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开展医疗质量和安全、医德医风的教育,组织法律、法规、合理用药、医院感染、诊疗技能和医患沟通等方面的相关培训。

2.开展群众就医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医疗风险,提高群众医疗安全意识。

3.经过严格的自查我乡的情况大体就这些,不足的希望今后上级领导多给予指导改进。

4.逐步提高,为深化医疗卫生改革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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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医院医疗设备使用情况自查报告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本着:“以人为本,患者至上”的原则,我们针对上级文件精神,在高新区卫生局的指导下,组织相关人员重点就全院医疗器械、设备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增强质量责任意识。

医院首先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各科室主任为成员的安全管理组织,把医疗设备安全的管理纳入医院工作重中之重。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增强质量责任意识。医院建立、完善了一系列医疗器械相关制度,以制度来保障医院临床工作的安全顺利开展。

二、为保证购进医疗器械、设备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杜绝不合格医疗设备进入,本院特制订医疗设备购进管理制度。对购进的医疗设备所具备的条件以及供应商所具备的资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三、为保证入库医疗器械、设备的合法及质量,认真执行医疗器械入库制度,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使用。

四、为了准确、安全使用医疗设备,我院定期组织业务学习,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备使用培训,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五、做好日常保管工作,我院部分医疗设备比较贵重,在我院技术人员定期自检维护的同时,定期请厂家技术员检查校正。

六、加强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管理,防止不合格医疗器械进入临床,我院特制订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如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发生,应查清事发地点、时间、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基本情况,并做好记录,迅速上报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局。

七、我院今后医疗器械工作的重点

切实加强医院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杜绝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发生,保证广大患者的使用医疗器械安全,在今后工作中,我们打算:

1、进一步加大医疗器械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落实相关制度,提高医院的医疗器械安全责任意识。

2、增加医院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日常检查、监督的频次,及时排查医疗器械安全隐患,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服务患者,不断构建人民满意的医院。

3、继续与上级部门积极配合,巩固医院医疗器械安全工作取得成果,共同营造医疗器械的良好氛围,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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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单位的管理水平,保证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根据县药监局的文件要求,为了抓好药房规范化管理的工作,我们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院位于xx县xx乡xx村,是一家公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承担着全乡6000多人口的疾病防控,健康教育及基本医疗服务,药品使用范围严格按照“基本药物目录”和“省补目录”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实施。我院自成立以来即秉承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坚持诚信为本,依法经营优质优价的办院原则,无药品违法经营行为,所经营药品无质量事故发生。药房在岗执业人员一人主要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及日常养护工作。药房使用面积为40平方米布局合理,设备完善达到了药品分类存储的要求。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规范化管理小组,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不断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了药房管理人员的素质。坚持依法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了药品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了药品质量,为保证患者安全有效用药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主要实施过程和自查情况

1、加强管理我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药品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各人员的职责,制定了规章制度,使我院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做到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2、加强教育培训提高药品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3、依据相关要求我院增加了药品货柜,冷藏柜等设施,药房地面平整,门窗严密,阴凉通风,基本符合相关要求。

4、严把药品购进关,认真执行网上招标采购的相关规定,确保采购药品的合法性,与供货单位签订了质量保证协议书,药品购进凭证完整真实,严把药品采购质量关。附供货企业详细情况表:

5、认真抓好药品的养护严格按药品的理化性质和存储条件进行存放,确保药品质量完好。

6、特殊药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严格核对资料后发放。

7、药房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院的质量管理制度进行销售活动,认真核对处方和药品的规格,有效期,服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患者姓名等必要信息确保药品准确付给,符合相关规定,建立完整的购销记录。

8、对药品不良反应发生情况进行跟踪检测,一旦发现及时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并及时追回药品对患者进行跟踪服务保证药品安全有效及患者的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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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我院对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严格的自查自纠工作。

一、领导重视,分工明确:

我院召开了会议,对自查工作进行严密部署。会上,成立了由xxx任组长、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领导小组,各业务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对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

二、自查基本情况:

(一)人员自查情况:我院现有主治医师6名,住院医师13名,临床执业助理医师2名;主管药剂师3名,药剂师1名;检验师2名,放射影像师2名;主管护师3名,执业护师6名;招聘医学院校毕业生6名。我院从未超注册范围开展执业活动或非法出具《医学证明书》;也从未对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给予处方权与处置权,或多地点注册的医师从事医疗活动,医院所有医护人员均挂牌上岗,并设立了监督栏和意见箱对外公开。

(二)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医院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医院成立了医疗护理质量管理领导委员会,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三)院内交叉感染管理情况:成立了院医院感染管理领导小组,由xxx、xxx、xxx、xxx、xxx等组成,领导小组人员均取得上岗证。医院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医院感染培训学习,建立和完善了医疗废物处理管理、院内感染和消毒管理、废物泄漏处理方案等有关规章制度,有专人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等进行完整记录,定期对重点科室和部位开展消毒效果监测,配制的消毒液标签标识清晰、完整、规范。

(四)固体医疗废物处理情况:对所有医疗废物进行了分类收集,按规定对污物暂存时间有警示标识,污物容器进行了密闭、防刺,污物暂存处做到了“五防”,医疗废物运输转送有专人负责并有签字记录。

(五)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处理情况:所有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做到了浸泡消毒、毁型后由医疗垃圾处理站收集,进行无害化消毒、焚化处理,并有详细的医疗废物交接记录,无转卖、赠送等情况。所有操作人员均进行过培训,并具有专用防护设施设备。

(六)疫情管理报告情况:我院建立了严格的疫情管理及上报制度,规定了专人负责疫情管理,疫情登记簿内容完整,疫情报告卡填写规范,疫情报告每月开展一次自查处理,无漏报或迟报情况发生。

(七)药品管理自查情况:经查我院从未使用过假劣、过期、失效以及违禁药品。医院严格按照麻醉的药品管理办法,对麻醉的药品进行“五专”管理。

三、存在不足:

一是由于xx医疗机构经费不足,有些医疗设备得不到及时维护或更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业务的深入开展,医院发展的后劲不足;二是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大,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的机会不多,知识更新的周期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服务水平向更高层次提高。

四、改进措施:

我院一定以此次自查为契机,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医院的执业行为,按规定办理及定期核查执业许可证、医务人员执业证等各种执业证件,规范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医护人员合法执业。

对所有的临床、医技人员按照有关的规定办理的资格执业注册工作,对新进的医生、护士实行规范的轮转培训,在考取执业资格并注册后才准予独立上岗。不聘用非专业人员从事医疗业务工作,不安排未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的医护人员单独从事诊疗、护理工作。从事放射、消毒供应、妇科、高压氧等岗位人员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强化管理措施,优化人员素质,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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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来,我诊所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做到依法执业,为群众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

一、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执业科目是科,在开展诊疗活动中,能够严格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没有超范围行医,没有违法开展静脉用药。

二、诊所现有执业医师人,执业护士人,已经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三、能够按照规定使用医疗文书,配备有门诊日志、处方、门诊病历、转诊登记本、传染病登记本、消毒登记本、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毁形登记本和收费票据等,对就诊病人进行登记,书写门诊病历,用药开具有处方。

四、加强自身药品采购和保管工作,使用的药品全部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购进药品有票据。不向非法企业和个人购买药品,不使用假冒伪劣药品和过期、变质药品,确保临床医疗用药安全。

五、诊所自行处理医疗废物,定期定点将医疗废物拿到野外偏僻处焚烧处理(如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回收处理,前面文字则改为“诊所医疗废物交由××公司集中回收处理,双方签订有《医疗废物回收处理合同╱协议》,每两天交接一次医疗废物),有医疗废物处理登记本,对医疗废物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六、能够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活动,结合日常诊疗工作,向患者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上级下发的卫生知识宣传资料,能够张贴在诊所进行宣传。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爱国卫生运动,平时做到经常打扫诊所内外环境卫生,保持诊所环境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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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州局业务科室和市安委会相关要求,我局开展了医疗卫生机构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

一是摸清医院特种设备底数,进一步明白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目前,辖区内有17家医疗卫生机构有特种设备(其中有4家乡镇卫生院),共有电梯54台(其中新都桥镇卫生院有4台电梯停用),真空灭菌器4台,医用氧舱2个(其中康定市人民医院1个高压氧舱暂未使用),医用氧气瓶457个,中心供氧系统5套、25个附件。

二是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特种设备自查自纠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排出整改进度,落实专人负责,限定时间进行整改,并形成自查整改台账,向各监管所报备。目前,已有11家医院报备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自查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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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临近期满,根据《陕西省医疗机构校验办法》,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及换证。现将本单位的执业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建设情况及业务开展情况

本村卫生室为集体所有制形式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占地面积xx m,其中建筑面积为xx m。现共有乡村医生X人,执业登记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未设开放病床,年门诊诊疗人次约xxxx人。

二、依法执业及医疗机构管理情况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按规定办理及定期校验执业许可证、乡村医生执业证等各种执业证书,不聘用非专业人员从事医疗业务工作,无无证上岗、非法行医等行为。使用的设备、药品、试剂、医用卫生材料符合要求,无过期或劣质物品。

三、加强管理,保障医疗质量

1.卫生技术人员及诊疗科目较去年无改变,人员职责明确,管理到位。本单位未配备大型医疗设备,诊室、药房等建筑布局及就诊流程合理,符合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安全工作做22

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我村卫生室全年没有出现过安全事故。

2.严格执行各种医疗操作规程,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废物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源头上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20xx年全年我村卫生室未发生医疗事故及纠纷。

四、完善制度,加强落实,强化医德医风建设。

村卫生室深入开展行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完善医疗服务行为管理制度和规范,提高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态度,增强执业技能,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做好辖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制度建设。

综上所述,我村卫生室能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行医,规范执业,执业活动符合执业校验标准。由于我村卫生室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各项工作肯定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为此我们会不断加以完善,促使我单位对辖区内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及基本医疗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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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市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1条合同期

一、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试用期自________________起)。 合同到期,雇佣关系自然终止。

二.协议期满后,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专业能力、身体状况及相关政策规定,决定是否继续与乙方签订聘用协议。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就业。如需续签,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三.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如认为不续签聘用合同,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2条工作

一、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和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了岗位聘用合同。现在甲方正在寻找乙方的岗位,担任该岗位,并明确乙方的具体岗位和职责。

二.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业绩,调整乙方的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三.乙方上岗前应提交与岗位相关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并到甲方医院变更执业注册。

第3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一、甲方每周工作五天半。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和对人体无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三.甲方应根据乙方岗位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四.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以开展工作。

五.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或专业知识培训和学术活动。

第4条工作报酬和待遇

1.根据国家、市政府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从医院正式开业之日起,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基本工资1万元(¥10000)。绩效工资由各部门根据其业务收入的比例进行分配。工资在本月25日前发放(假期提前发放或推迟到正常工作时间发放)。

二.乙方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婚假、吊唁假、工伤假、产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期。

三.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加班和逃饭补贴。

四.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的期限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五险一金。

五.安置费以医院“人才使用规则”提供住房或支付一次性保障费用。

六.甲方承诺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解决乙方的人员配备问题。

七.甲方承诺解决乙方子女异地居住和就学问题。

八.乙方有权参与民主管理,并获得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5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

二.乙方应按时完成乙方分配的任务。

三、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四.乙方应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

5.乙方接触的各种文件、资料、报酬等信息均为甲方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保守秘密,不得对外传播。

6.乙方不得以个人名义在用人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担任重要职务或兼职,不得从事与甲方利益冲突的业务。

第6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如有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二、合同期限:受聘担任主治医师、住院医师、临床护士(医生)及相应职务的员工服务年限不得少于年;享受住房补贴和医院选择的外出进修待遇的职工工龄不得少于年。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按甲方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自动终止。雇佣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雇佣合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意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工作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9.甲方的商业秘密被泄露。根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

10.乙方未履行劳动合同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受伤(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2.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

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含试用期)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乙方经培训或工作调整后不能胜任工作,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每满一年工作时间,甲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按照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或者在工作交接后办理结算和离职手续;合同期未满,未履行通知义务的,甲方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违约金。

5.乙方遭受“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如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应按合同结算,并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支付无偿工作报酬。

第7条争端解决

1.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8条补充事项

第9条补充规定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为准。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未经书面授权擅自变更或签署无效。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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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员)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业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 ,从事 岗位的工作。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遵守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德医风,热爱卫生事业。

3、搞好本职工作,服务热情,态度端正,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能力,完善本科室、本岗位工作任务。

4、服从领导,团结同志,积极完成领导安排的临时工作,树立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理念。

(三)乙方按甲方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四)在聘期内,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同意后,调整乙方工作岗位。

三、岗位纪律

(一)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以适当方式

(二)甲方可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

(三)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守甲方指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和

(四)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严重按照规定

四、工资福利

(一) 甲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及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

(二) 甲方根据相关规定未乙方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

五、 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连续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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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管是我们日常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广大农民用药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然而在药品监管实践中,农村医疗院所的药事管理十分薄弱,药品抽验不合格率明显高于县内药品经营企业,而且也是假劣药品的多发区,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案件也居高不下,这既是我们药品监管工作的重点,也是药事管理研究的热点问题。笔者根据几年的药品

监管工作实践,就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监管的难点及对策谈一些看法和体会。

一、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现状与分析

我县现有乡镇卫生院23家,村级卫生所及个体诊所316家。分布在农村16个乡镇和187个自然村。由于受地方经济的影响,这些乡镇卫生院、村级诊所以及个体诊所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有的甚致职工都开不出工资,而且硬件设施极度匮乏,处于维持现状。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难以达到政府和百姓的要求,也给我们药品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首先,农村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功能达不到要求。由于乡镇医疗机构受规模、人员所限,在药事管理上药房人员缺少,有的还不够从事药房管理的资质条件,还有的是资质能力偏低,对药品的养护、评价、配制和分发以及特殊药品管理的知识还达不到规定的要求,以致造成药事管理功能不全,只能维持简单的药事管理职责。第二,药学技术人员中非药学专业人员占有一定比例,学历普通较低,业务素质不高,有的药房人员身兼数职。这种情况在农村医疗机构表现的尤为突出。第三,药事管理制度不健全。药事管理的好坏有赖于科学、健全的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农村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制度建设大多没有摆上日程,个别基层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制度事实上处于可有可无状态,既缺乏外部的压力,又缺少内部激励的动力,就连《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药品保管制度”等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相当一部分农村医疗机构中得不到落实,给药品的安全使用带来了隐患。第四,药事管理水平较低。在日常监管中,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水平明显低于大型综合性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农村医疗机构涉药人员的技术水准、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普遍较低。医院往往只重视药品的进出数量管理,注重药品的经济收益,忽视药品的质量管理,而且对药房、药库及设施的投入比较少,很多农村医疗机构的药房,药库硬件还不如普通的药店,制度和软件建设更是处于低层次状态,不能适应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的基本要求。第五、药品养护和贮存设施条件较差,农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贮存设施可以用“简陋”二字来形容。一是药库药房条件差,既无隔热装置,室内也无空调,窗帘、排气扇,及防鼠装置等设施,药品直接与地面或墙壁接触,在潮湿多雨的季节极易吸潮霉变。有些医疗机构,特别是村卫生所和个体诊所,各种药品随意摆放,未按要求进行分类,极易混淆;二是阴凉库缺乏。全县80%的医疗机构没有设置阴凉库,有阴凉库的其面积与用药规模不相适应,空调长期关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三是冷藏设备不齐全,只有乡镇以上医疗机构配有冰箱,95%的村级医疗机构没有冰箱,有冰箱的也是和家庭混用。一些需要冷藏的药品如胎盘注射液等也在常温下存放。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的冰箱不是不使用就是不够用,冰箱未起到应有作用;四是中药贮存器皿简陋。用纸箱、竹篓、麻袋盛装中药现象普遍,造成中药饮片发生吸潮霉变;五是温度计配备不全,多数医疗机构没配备温度计,有的配备了温度计,也无记录,温湿度超过规定范围时,也不采取任何措施,温湿度调控成为一名空话;六是一些医疗机构缺少烘干、熏蒸等中药养护设施;七是药品出库不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操作,随意性大,导致经营发现过期失效药品。第六,药品采购渠道不正规,质量隐患大,由于没有制度的约束,加之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医疗单位愿冒着被查处的风险向无证经营者采购药品,尤其是农村个体诊所,药品采购渠道比较混乱。而无证经营者提供的药品来源复杂,加上储存和养护条件差,没有相应的药品质量保证措施,因此药品质量难以保证,安全隐患大。又因购进药品无质量验收制度也不进行验收,一旦药品出现质量问题,难以追根溯源。

二、造成现状的根本原因

造成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相对混乱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gsp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而时医疗机构取得用药资格与药品经营企业的准入条件却不同,医疗机构使用(其实质就是经营)药品只要由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可用药,且用药范围广,并可以合用三类医疗器械。虽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设施、设备、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及规章制度有相应要求,但没有具体的详细规定,所以卫生行政部门

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前,很少组织现场验收,而办药店,则要求法人代表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同时还要有2名药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并且必须通过gsp认证。另外,一般零售药店要取得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资格,必须要有2名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因此,在农村申办药店的人少,而申办个体诊所的人却很多。另外,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用药范围

规定的不明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27条规定、“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不得设置药房,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而现实中城镇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普遍设置了药房。虽然有关解释明确了城镇和乡村的区别,但是药房和药柜怎么区别,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对违反第27条该如何进行处罚现实中难以操作。

2、不重视药品管理,设施设备投入不够。农村医疗机构历来只注重医疗设备的更新换代和医疗技术的提高,对药品管理只抱应付态度。一方面,有些医疗机构认为,医疗水平及声誉的提升完全依赖于医疗设备的更新换代与医务人员医疗技术的提高,而药品的管理对此没有明显的直接影响。特别是乡镇一级卫生院资金本来就很紧缺,在药品管理方面投入不如在医疗设备上投入经济效益来得快。乡镇医疗机构买一台空调,一年下来电费要好几千,而保存的药品价值也不过几百元,经济上很不划算。村级卫生所需要在阴凉和冷藏条件下保存的药品价格有的只有几元,即使被药监部门查获,处罚金额也比需要的投入少得多;另一方面,有些人把药剂科看作是辅助科室,在资金技术上投入明显不足;再者,从现实中看,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既使使用假劣药品)导致的纠纷远远少于其他医疗事故导致的纠纷。以上是直接导致医疗机构对药品的管理不够重视,设施设备投入不足的主要因素。另外农村医疗机构对药品从业人员培训不重视。每年除药监部门对药剂人员进行有限的一、二次培训外,很少组织对药剂人员进行药学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从而导致了药剂人员专业知识和药品管理知识不足,整体素质偏低,有些药学技术人员缺乏敬业精神和必要的职业道德修养。

3、我们还存在监管力度还不够问题。由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成立时间短、人员少、资金不足,执法装备落后,从而影响监管覆盖面。xx县现有乡镇卫生院23个,村级诊所187个,个体诊所316个,分布比较分散,每年监督检查频次达不到两次,这也是造成监管不到位的一个客观原因。

三、加强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1、把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上面谈到的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存在的各种问题,要治理好必须依赖于健全的法制。众所周知,药品是直接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特殊商品,也是受法律法规严格管理的商品之一。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得到法定的“许可”,由于我国医疗机构的市场属性迟迟未能在法律层面得到确认,尚属于“使用”单位的性质,因此医疗机构的“用药”不需要获得“许可”,认证规范和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规范,承担80%以上药品终端消费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至今没有一套相应的科学管理制度来规范,这是我国药事管理之“链条缺损”。应该说大型综合性医院多年来在药事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然而,大量的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起点低,制度落实几乎都没有成文,更无从谈及制度执行与保障,直接导致了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随意、被动、削弱,造成了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始终处于低水平甚至负性循环。在监管实践中,一些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缺乏可控保证措施,违法违规行为屡禁屡犯,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药事管理不规范,缺少必须的制度保障。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农村医疗药事管理制度建设刻不容缓,一方面要坚决贯彻落实药事法规,明确规定的有关制度,如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检查验收制度、购销记录制度、药品保管制度等;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调动农村医疗机构自身积极性,参照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规范,制订一套适合本辖区医疗机构用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如采购审批制度、处方调配制度、药品拆零管理制度、药品质量岗位制度、药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等。

在当前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法制尚不健全完善的阶段,加强和促进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上台阶、上水平,要依靠多方面的力量,要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尤其是要与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等协调动作,运用法制的、政策的、自律的、经济的手段,切实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使之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为广大农民的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环境。

␥ 民办医疗机构述职报告 ␥

移交前甲方应当完成以下准备工作,乙方进行协助:

(1)做好员工解释疏导工作,配合乙方做好移交后的人事、用工安排。

(2)与经营场地出租人协商办理更换承租人为 ,并签订《承租人变更协议书》。

(3)清除许可经范围外的自营业务、挂靠经营、承包经营等存在违规风险的经营事项,完成当年度证照年检、校验、备案并承担产生的费用,对已发生的债务及法律责任予以清除。

(4)如有欠费则结清经营场地租金、押金、水、电、煤气、物管、网络等费用。

␥ 民办医疗机构述职报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的规定,兹证明 ,男/女, 岁, 族,身份证号码: ,拟聘为执业护士,拟聘用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特此证明。其所填写和上报的材料经查审核属实。如有隐瞒,愿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签名):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兹证明 ,男/女, 岁, 族,身份证号码: ,《医师资格证书》号码: ,拟聘为 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执业类别中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聘用科目为 ,拟聘用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特此证明。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发时间(章):

注:⒈本表由各注册机关自行印制、

⒉凡“证明”中未明事宜,可要求聘用机构及医师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广东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拟聘用证明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近期

二寸

免冠

正面半身

彩色照片

毕业学校 毕业年月

医学学历 所学系、专业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医师资格

证书编码□□□□□□□□□□□□□□转载自,请保留此标记□□□□□□□□□□□

医师级别

(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医师类别

(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

拟聘用单位名称

拟聘用单位地址

聘用

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医师执业注册拟聘用证明

我院(所、站)拟聘用 同志为 科医生,证明《医疗机构拟聘用证明》。该同志不存在下列情况: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重新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或者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不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

␥ 民办医疗机构述职报告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办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医疗机构:

(一)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学术团体、部队、机关等开办的面向社会的医疗机构。

(二)不享受国家卫生事业经费补贴的集体(联合)医疗机构。

(三)民办公助、公私联营、集资等开办的医疗机构。

(四)个人独资开办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民办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事业的组成部分,应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医疗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民办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

卫生工作者协会受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民办医疗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

税务、工商、物价、保险等有关部门要按各自分工,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民办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业条件

第六条 开办民办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开业地点;

(二)有符合开业规定的房屋、设备;

(三)执业者和从业人员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第七条 在民办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要参加卫生工作者协会,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持有医士、助产士、牙技士以上的技术职称证件。

(二)持有县(区)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于一九六六年底以前核发的开业执照。

(三)自学针灸、推拿、按摩、正骨等医疗技术,连续从事医疗工作五年以上和多年在民间医治某种疾病有一技之长,并经市卫生局考试、考核、鉴定合格者。

第八条 开办诊所,执业人员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不得超过二人。

第九条 开办联合(集体)诊所,医师不得少于二名,药师(士)、护士各不得少于一名,并应根据医技科室设置情况配备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条 开办民办卫生(医)院,病床不得少于二十张,医师不得少于五名(其中主治医不得少于二名),药师(士)、检验师、放射技师各不得少于一名,并应根据医技科室设置情况,配备相应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门诊科室每科至少配备医师一名。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在民办医疗机构中行医:

(一)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在职人员(取得行医许可的业余服务和兼职服务人员除外)

(二)擅自离职未满三年或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的。

(三)患有精神病或各种传染病及丧失智能的。

(四)被取消行医资格的。

(五)其它不适宜开业行医的。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凡开办民办医疗机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申请者须持开业申请、房屋平面图、医疗设备明细表和从业人员户口簿、健康证明、技术职称证书等证件,到当地县(市、区)卫生局申请开业。

(二)经县(市、区)卫生局审核后,由市卫生局核准、登记、注册、编号。

(三)开办诊所、联合诊所市持的卫生局核准的注册编号到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领取开业执照,开办民办卫生(医)院和单位面向社会的医疗机构到市卫生局领取开业执照。

(四)持开业执照在三十日内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民办医疗机构必须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签订遵章执业合同。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余(兼职)服务及技术指导,或民办医疗机构聘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领取行医执照或行医服务许可。

卫生技术人员应聘从事业余(兼职)技术服务不得超过两处。

第十四条 民办医疗机构每年将开业执照交市卫生局审查检验一次。

第十五条 民办医疗机构需搬迁到外县(市、区)开业行医,须经原发照部门和新开业地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及市卫生局批准,并换领开业执照。

区内搬迁须事先到当地县(市、区)卫生局办理手续,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六条 民办医疗机构增加或变更执业科目,须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增项或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民办医疗机构扩建、增减人员和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休业,须事先到原发照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八条 民办医疗机构更名、增减床位、废业和一个月以上的休业,须于十五日前到市卫生局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民办医疗机构的执业者死亡或失踪时,其家属或联系人须在十五日内到原发照部门注销开业执照,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条 民办医疗机构必须承担所在区域的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宣传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民办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民办医疗机构在诊疗中发现法定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时,除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外,须按传染病管理办法履行报告手续。

第二十三条 民办医疗机构发生医疗差错或事故时,要及时如实地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民办医疗机构可凭购药证在医药批发部门或药厂购药,但不得从个人手中购药。

第二十五条 民办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自制药品,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经药检部门检验。自制药品的配方必须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民办医疗机构必须加强病志、处方等各种医疗文件和票据、收支帐、药品购销帐等原始凭证、帐目的管理。处方、门诊病志的保存期为三年,住院病志须长期保存,各种票据凭证、帐簿、报表按国家和省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

第二十七条 民办医疗机构必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财务手续,必须使用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医疗票据、帐簿、报表和印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复制。

第二十八条 民办医疗机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以国家医疗单位的名义行医。

(二)不准流动行医。

(三)不准一照多处开业。

(四)不准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五)不准使用国家医疗单位的收据和印章。

(六)不准对外兼售自制药品。

(七)不准兼售眼镜、假肢、假牙等非治疗性商品。

第二十九条 民办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国家和收费标准。自制药品的价格必须经当地卫生、物价部门核定。

第三十条 民办医疗机构需刊播广告,必须报经市卫生局审查批准。

第三十一条 民办医疗机构中从业人员的报酬及分配形式,须报市或县(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民办医疗机构中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市卫生局举办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三十三条 民办医疗机构可参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申报晋升卫生技术职称。

第三十四条 民办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缴纳管理费和有关税金。

民办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安全保险。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成绩之一的,由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一)为发展医疗保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预防和治疗疾病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医疗技术上有所创新、有所发明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第十二条(一)至(三)项规定,不办理手续无证行医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二)对违反第十二条(四)项、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缴纳税金、管理费等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违反第十三条一款、第二十八条(四)项的规定,擅自从事业余技术服务、私自聘用卫生技术人员或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服务或解聘,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发生医疗事故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开业执照,并视情节追究执业者或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违反第十三条二款规定,业余(兼职)服务超过两处的,予以警告,并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五)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不参加培训和不按规定交验执照的,除责令其停业整顿外,并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六)对违反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二)项的规定,擅自搬迁到外县、区开业或流动行医的,由新开业(行医)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本条(一)项处罚,并由市卫生局吊销其开业执照。

(七)对违反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一款的规定,擅自增加、变更执业科目,擅自更名、增减床位、废业等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八)对违反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擅自扩建、休业或不按期申请注销开业执照等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二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九)对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执行医疗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生医疗差错、事故不按规定报告的,责令其立即改进或停业整顿,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吊销其开业执照(十)对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及时报告疫情,造成疾病流行的,吊销其开业执照,并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十一)对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六)项规定,从个人手中购药、对外兼售自制药品及自制药品不经监制擅自用于临床的,责令其立即封存退货或销毁,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百至五百元的罚款。

(十二)对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按期保存医疗文件、原始单据,不按规定上报从业人员报酬及分配形式的,予以警告,限期补报,并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十三)对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一)、(五)项、第二十九条规定,不按规定使用票据,不执行规定收费标准等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视情节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十四)对违反第二十八条(三)项的规定,一照多处开业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十五)对违反第十八条(七)项规定,出售非治疗性物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十六)对违反第三十条规定,不经审批擅自刊播广告的民办医疗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加强管理,模范履行职责。对玩忽执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开展测血压、验光、美容等单项医疗服务的,均视为民办诊所,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日起施行。过去市及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 民办医疗机构述职报告 ␥

xx州局特监科:

为加强我市卫生健康系统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按照甘安办〔20xx〕11号文件要求,康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开展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确保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现将医疗机构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 民办医疗机构述职报告 ␥

为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我服务站对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严格的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严密组织

我服务站召开了会议,对自查工作进行严密部署。会上,成立了由 任组长自查领导小组,严格对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

二、自查基本情况

(一)机构自查情况:单位全称为“科苑街道丰苑社区卫生服务站”, 性质为民办非企业,位于 ;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许可证号2017年12月23日。我服务站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行了严格管理,从未进行过涂改、买卖、转让、租借。现有床位6张,诊疗科目有预防保健、全科医疗;业务用房面积320平方米。

(二)人员自查情况:我服务站现有主治医师1名,执业医师1名,助理医师2明、护士3名。我服务站从未多范围注册开展执业活动;从未使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或一证多地点注册的医师从事医疗活动,所属医护人员均挂牌上岗,并在大厅内设立了监督栏对外公开。

(三)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院内交叉感染管理情况:成立有服务站内交叉感染管理领导小组,由等组成。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了医疗废物处理管理、院内感染和消毒管理、废物泄漏处理方案等有关规章制度,有专人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等进行完整记录,定期对重点科室和部位开展消毒效果监测,配制的消毒液标签标识清晰、完整、规范。

(五)固体医疗废物处理情况:对所有医疗废物进行了分类收集,按规定对污物暂存时间有警示标识,污物容器进行了密闭、防刺,污物暂存处做到了“五防” ,医疗废物运输转送为专人负责并有签字记录。

(六)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处理情况:所有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做到了浸泡消毒、毁型后由医疗垃圾处理站收集。

(七)疫情管理报告情况:我服务站建立了严格的疫情管理及上报制度,规定了专人负责疫情管理,疫情登记簿内容完整,疫情报告卡填写规范,疫情报告每月开展一次自查处理,无漏报或迟报情况发生。

(八)药品管理自查情况:经查我服务站从未使用过假劣、过期、失效以及违禁药品。 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制度规定。

三、存在不足

一是由于经费不足,有些医疗设备得不到及时维护或更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业务的深入开展,发展的后劲不足;二是受编制所限,人员紧张,工作量大,到省级医疗机构进修的机会不多,知识更新的周期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服务水平向更高层次提高等。

四、今后努力方向

我服务站一定以此次自查为契机,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强化管理措施,优化人员素质,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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