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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污染环境心得体会|防治污染环境心得体会(集锦十九篇)

2019-07-29 防治污染环境心得体会

防治污染环境心得体会(集锦十九篇)。

【1】防治污染环境心得体会

同学们:

地球,这位人类的母亲,这个生命的摇篮,是那么美丽壮观,和蔼可亲。它孕育出了我们的生命,给予了我们美丽的环境,使大家在世界上一点一滴的长大。姥姥常给我说,她小的时候,附近的土地都是花花绿绿的,庄稼旁还种着高大的杨树,一切都是那么美丽、祥和。可如今呢?随着科技的发展,环境却变了样。种满花草的大山不见了,成了乌烟瘴气的烟囱。清新的空气不见了,而雾霾却被吸到了肺里。我们从头来想,地球,无私地奉献着我们,而有些人呢,只为了眼前的利益,就毫不留情的伤害她,这样做,真的值得吗?曾说过:“绿水青山就是青山银山!”是呀,环境就是我们的保安!

大家知道吗?森林,被誉为“城市之肺,大自然的总调度室”,对地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是,由于我们不珍惜环境,导致大自然的原始森林80%已被破坏,这不是在向我们敲响保护环境的警钟吗?

因此,我郑重的向大家提议:

1、不要像花草树木发起进攻!

2、尽量少用一次性物品。

3、把垃圾扔进垃圾桶。

4、变废为宝。

一份倡议,一份责任,一条建议,一个改变。各位老师,各位同学,让我们呼吁更多人来保护环境吧!

此致

敬礼!

建议人:xxx

xx年xx月xx日

【2】防治污染环境心得体会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月13日晚,天空下着滂沱大雨。这样的天气,往往也是有些企业偷排污染物的“好时机”。

当晚,临安市环保局的环境监察人员冒着大雨,展开了仔细的巡查。

晚上9点10分,当巡查到位于於潜镇昔口村的杭州亚中铝业有限公司时,进入厂区,监察人员发现了问题。表面看起来,该公司生产正常,但是污水处理设施却没有运行。这是怎么回事?

监察人员发现一名企业操作员正用水泵和软管,将一股黄色浑浊的水排入污水池边上的雨水井里。走近后他们发现,雨水井的内井壁上,有一个圆形的口子,黄色的污水就从这个直径约半米的水泥涵管中流出去了,浑浊的污水还泛起一股异味。经过现场查看,监察人员确定,这是污水的偷排口,通过雨水管排放至厂外水渠,最终汇入约

2.5公里外的太阳溪(太阳溪是临安天目溪的一条支流)。

经现场检查,初步判定该污水池废水为含铬废水,监察人员在雨水窨井处和企业厂界外西南面500米左右的水渠内分别进行采样送检。

根据调查,前几天钝化车间产生的含铬废水收集池满溢,污水操作工将该废水抽到污水处理设施中的含铬废水处理池内。12日晚,污水操作工按照常规的含铬废水处置流程,加盐酸、加焦亚硫酸钠以及片碱,进行自然沉淀,但由于处理不得当,废水始终无法达到排放标准。13日傍晚,污水操作工擅自决定趁下大雨将处理未达标的含铬废水通过水泵和软管抽到污水池边上的雨水井排放。经测算,当晚排入太阳溪的含铬废水约有23吨。

据介绍,该公司主要从事高档铝合金型材的生产和销售。生产废水主要来自氧化工艺和铬酸钝化工艺,建有配套的污水治理设施,该公司偷排的废水经过厂外水渠排入太阳溪,直接威胁到附近民众的饮用水安全。

临安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当天晚上,雨水井污水所含有的总铬和六价铬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63倍和127倍;西南面水渠内总铬、六价铬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412倍和352倍,临安市环保局以涉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决定对杭州亚中铝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立案调查。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环保局认为该案涉嫌污染环境罪,并已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

【3】防治污染环境心得体会

同学们:

“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马克思曾这样说。那蓝天碧水,阳光明媚,鸟语花香,空气清新的景色,是我们梦寐以求的美丽家园,但是因为废气,污水,白色垃圾,重金属的污染,自然环境已经严重恶化,甚至危害到人类的健康与生存。有谁会想到,那些闪着白光的塑料会污染多少土地;有谁会想到,那些从工厂排放的污水,会玷污多少水资源。

保护环境,就是在保护家园,保护家园,就是在保护自己,我们要时刻关注环境的变化,传播环保的观念。为此,我向同学们发出保护环境的倡议,让我们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少坐一次汽车,多骑一次单车,可以减少汽的车尾气排放。

2、少排放污水,既可以减少对人类的健康危害,也可以减少农业与渔业危害。

3、以节水节电为荣:随时关掉水龙头,别让水白流;随手关灯,省一度电,少一分污染。

4、多植树,少砍伐树木,尽量少使用一次性物品,多用耐用品。

李清照说过这样一句话:“水光山色与人亲,说不尽,无穷好。”同学们只有一个地球,让我们一起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此致

敬礼!

建议人:xxx

xx年xx月xx日

【4】防治污染环境心得体会

现在的天气越来越糟了,那都是人们把环境污染了。

几乎每天都是阴沉沉的,很少看见蓝蓝的天空和明媚的阳光,即使是倾盆大雨过后,都很难见到蓝蓝的天空上面挂着五颜六色的彩虹。那是因为雾霾天气,它是指是指大气相对湿度介于80-90%之间时的大气混浊视野模糊,这种情况的大气能见度低是霾和雾的混合物共同造成的。除了气象条件,工业生产、机动车尾气排放、冬季取暖烧煤等导致的大气中颗粒物(包括粗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浓度增加,是雾霾产生的重要因素。如今很多城市的污染物排放水平已处于临界点,对气象条件非常敏感,空气质量在扩散条件较好时能达标,一旦遭遇不利天气条件,空气质量和能见度就会迅速下滑。

我讨厌雾霾天气,这让我感觉到生活在不健康的环境中,我希望我们可以生活在蓝天白云下面,所以我有以下建议来减少环境污染:1。工厂冒出来的废气要经过过滤。2。大家尽量要绿色出行,少开车多走路多骑车。3。不要乱扔垃圾,做好垃圾分类,做好废物回收利用。

只要人人都献出自己的力量,从我做起,爱护我们的环境,地球会不再被污染,漂亮起来,到处都是蓝天白云鸟语花香。

【5】防治污染环境心得体会

这些你知道吗?

 一颗纽扣电池,可污染60万升水,相当于一个人一生的用水量。

 一节一号电池烂在地里,能吞噬一平方米土地,并可造成永久性公害。

 在我国电池的年产量高达140亿节,消费约100亿节,约占世界总量的1/3。这些电池可以污染46800亿立方米的水,相当于中国全年径流总量的1.73倍;也可使7800平方千米土地失去利用价值,这相当于1.23个上海或15个浦东新区的面积。

 3000吨废旧电池可以回收杂锌锭141吨、冶金二氧化锰300吨、铁皮260吨、电解锌181吨、电解二氧化锰340吨、铁皮500吨,价值相当于国家开发两个中型矿山的费用。

如果你也为这些数字感到震惊,如果你曾经苦恼不知如何处理废旧电池,那么就请加入到我们的队伍中吧!!我们不但会走寝收集废旧电池,还会在各寝室楼下、各教学楼设置一个永久的电池回收箱,方便同学、老师投放电池,并定期将回收的电池送往回收站。相信我们坚持不懈,积少成多的努力会收到意想不到的回报。

报名方式:1.西山一条街现场报名

2.短信报名

发送姓名+学号+联系方式到

大连理工大学化工与环境生命学部自强社义工部、组织部

【6】防治污染环境心得体会

引导语:随着各地区的经济迅猛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也成为了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关于污染环境的作文400字范文,欢迎阅读!

污染环境的作文400字篇一

我们的环境污染我们的环境污染我们现在的生活比以前好得多,但环境跟以前简直就不能比。以前的空气清香并掺和着花草的芳香,河水清澈见底.........而现在呢?汽车排出的废气和工业废气相当多,河水臭气直出.........我们大家为了过上好生活,都买汽车,但车主们有没有想过这样的量使用汽车的后果。有些地方之间的距离非常近,但车主们不想跑,就直接开汽车。假如一辆汽车一天排放一千克废气,那么中国每天大约有几千万辆汽车在行驶,那么一天就要排放几千万千克的废气。这个数目仅显示一天一千克的废气排放量和仅计算中国的废气排放情况。工厂的污染更严重,水和空气都要被污染。大量的废水排入大海和河流之中,以致大量的鱼虾、水中植物死亡和大量的水资源被污染.........我们地球上的资源也在一天一天的减少。大量可回收的品中只有3﹪是被回收并再生的。许多白色垃圾造成了白色污染。我心中的家园是和以前差不多的,可是这是很难挽回的。为了我么大家共同生活了几千万年的蓝色星球?——地球的美好未来而努力吧!

污染环境的作文400字篇二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汽车的不断增多,排放的废气已经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或许,几年后的子孙后代、几百年后的大家,或许会因为大气污染而死亡。现在,地球上每一年都有百分之二十的人因为饮用了受到污染的水而死亡,如果这样延续下去,地球在几万年后岂不是变得光秃秃、像月球一样了?

据科学家的统计,每一年,每一月都有百分之二十多的树木因为废气污染而枯萎。百分之八十多对我们有益的细菌死亡,大家或许会觉得很夸张,但这是事实。其次还有受到污染的废水、废气等。人类有错吗?

我多么希望大家能珍惜我们身边的每一个事物,每一只动物,每一只有益的细菌,因为,很有可能,在几万年后的今天,他们都没有了。

动物对人类发起了警告;

细菌对人类发起了警告;

每一条无辜的生命对我们发起了警告。

“人类,不要再害你自己,不要再害死我们了吧!”

污染环境的作文400字篇三

这里有几片茂密的森林,森林之间有一条清澈的小河,就就像一条蓝色的绸带。

可是 ,渐渐地周围的森林被砍伐的所剩无几了,小河中原来清澈的河水也不见了踪影,却变成了臭气熏天的臭水沟。这都因为人类无情的破坏!小燕子对小鱼说:“人类 太可恶了,不仅把地球母亲弄得千疮百孔,还把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给破坏了!“小鱼说道:是呀,因为人类 ,现在的水质变得越来越差了,我简直活不下去了。还因为人类工厂的废气排放,让我再也看不到湛蓝的天空了!”

当我看到了这个情景,我攥紧拳头,心里又伤心又愤怒,我想:那些人们有良心吗?请你们珍惜地球吧!

污染环境的作文400字篇四

在21世纪的今天,人类的科学经济发展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然而我想问:你们有没有意识到人类的活动对环境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呢?

森林的乱砍滥伐不就是一个严峻的问题吗?据调查全世界森林面积正以每年上千万公顷的速度在消失。造成大量的水土流失,使许多地区成为沙漠。人类的活动范围在不断减少,这不可怕吗?

人类除了破坏森林之外,难道就没有什么破坏环境的问题了吗?不是这样的。现在我们应该看到水污染的严重性,目前世界上60%的地区面临供水不足,已有20%的人口难以得到清洁水,51%的人无法得到卫生用水。这是什么造成的呢?是我们人类自己造成的,现在的工厂及我们生活中的污水,没有通过处理就排出去。这不是最好的证明吗?据研究,每排放1立方米污水,就污染14立方米天然水。想一想,这是多么可怕的数字?

在工厂排出的浓烟里,我们不知道浓烟是污染大气的吗?科学家发现,至少有100种大气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极大危害,直接影响人们的健康。

难道我们想在这种环境中生活吗?当然不想;那让我们用行动来证明吧!我们可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做起。树立爱自然、爱护环境的意识吧!来做宣传环保的使者!让我们一起为保护环境行动起来吧

【7】防治污染环境心得体会

不要再污染环境了

今天,我来到花圃,准备观察被污染的事物。

我找啊找。这时,一股臭味迎面扑来。我一看,哇,一条臭水沟,水黑呼呼的,漂着一层油。上面有可乐罐、香蕉皮、木棍……我想:我们人类真是太不会保护环境了。这种现象真不好。再这样下去,地球就完了。

我走啊走,发现呼吸有一点不舒服,我想:这里一定没人管过,我看风汽车尾部有一个圆筒,正排着一些黑色的气体,因该是废气,有毒的,对身体一点也不好。

这时,我突然发现有一些草枯萎了,一定是土壤被污染了。小草吸收后,就中途死亡了。我们真是太不应该了,把自然界的生物污染了。

让我们不要再这样下去了,好好保护环境吧。

【8】防治污染环境心得体会

老家有一条美丽的小河,河水清澈见底。小河里有许许多多的鱼儿在欢快地嬉戏,我可喜欢了。每次我一到老家就立马去小河边玩耍。

几年时间过去了,终于有机会再回老家。趁着暑假的机会我和爸爸再一次回到了老家。一放下行李,我就冲向小河。小河怎么啦?远远的就看见一些白色的东西漂浮在小河上。我赶紧跑过去一瞧。妈呀,小河上飘满了垃圾,我看不见清澈的水流了,更看不见那可爱的小鱼。整条河黄黄的,散发出阵阵恶臭。住在河边的爷爷走过来说:“家豪呀,想捉鱼吧。现在可不行咯!”“爷爷,这究竟是怎么啦?”爷爷指指远方的工厂,叹息地说:“为了钱,就没了良心咯!”

走在回家的路上,我不禁想到:社会的发展进步需要经济的支持,发展经济是好的,可是人们也不应该只追求经济呀,没有了好的环境,要那么多钱又有什么用呢?能不能在保护环境的基础上,促进经济的发展呢?

【9】防治污染环境心得体会

尊敬的住家户、全校师生:

良好的校园环境是我们开心工作、健康生活的保障,更是一个学校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为了保护好我们的环境,共同创建一个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为此我们向所有住家户和全校师生发出如下倡议:

一、注重形象,言行文明,不闹纠纷,不聚众赌博,不容留社会闲散人员。

二、提倡"弯腰精神",发现地面上的点滴垃圾要拾起,确保地面整洁。生活垃圾要倒进垃圾池,不乱扔、乱倒。

三、不在跑道、中心路等周围随意栽种蔬菜,规划的小菜地,力争整齐划一,不长高杆作物,长藤作物,做到整洁美观。

四、为了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学生在校期间,各住家户不得在校园内燃放鞭炮。必要时请在课间燃放,并请及时清理鞭炮垃圾。

五、不穿行花池、草坪,不毁坏花草树木。

六、爱护学校公共设施。住家户教育好自家小孩,使用校园内体育设施,必须注意安全,请家长陪同。学生和住家户小孩不得在小湖边玩耍。

校园的"美丽"需要我们大家齐心装扮、共同爱护。让我们少一点不经意,多一份责任感,一同携起手来,杜绝不文明的行为,让我们美丽的校园在我们每个人的精心呵护下变得更加绚丽多姿,更加舒适宜人吧!

建议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10】防治污染环境心得体会

晚上10时多,我来到金鸡路看到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都被大大小小30多家大排档占据,有烧烤店、炒菜店、米粉店、烧卤熟食店、粥铺、糖水铺……这些大排档的附近地面满是油污、食物残渣和纸巾、饭盒、筷子等垃圾,挡主满头大汗,一边炒菜、一边不停擦汗。因为水源不便,不少挡主还用黑油布擦锅,看着就让人恶心。

在狮子三路,我仔细观察了多家摊位后发现,这些路边流摊档的备用食物被随意堆在塑料筐里,没有任何遮盖,串好的肉串虽然放在塑料袋中,但袋口并未扎上,蒜蓉酱、豆腐乳等调料,也都是露天摆放的,不时招惹来一些苍蝇关顾。

晚上10时半,我来到石英街口,此时已有两家宵夜摊档“大摆筵席”,在摊档南边的黑暗处,一位老人正用煤炉摸黑烧火煮粥。煮粥大锅露天摆放,冒着腾腾白气。不远处,一位阿姨蹲在地上,在一个红色的大圆盆中洗碗,只见她将脏碗放到一个冒着洗洁精泡泡的大圆盆中涮一遍,但大圆盆的水已经浑浊。

晚上10时30分,我来到石湾南路看到,理想雅菀小区对面陆续有摊档经营者用三轮车将摆摊所需的工具以及食物运到人行道上,然后忙着摆放桌椅、清点食料。我数了数,这里有五个小吃摊档。我留意到,摊档经营者在摆摊时,已经有不少食客在那里站着等候吃夜宵。挡主摆好开档所需用品后,连手都没有洗,也没有戴上卫生防护用具,便旁若无人地用手撕粉。

晚上11时50分,我来到东山路与东门路交叉路口。在东山路北侧两家大排档宾客满座,人行道上摆放了20多台桌子。挡主将蔬菜摆放在一个大桌上,旁边放着一个卤味摊档,一名小伙子正在砧板上切着白萝卜。我凑近一看,发现砧板下方聚集了成群的蚂蚁,不少还在砧板下方乱蹿。小伙子切好一节萝卜后,这才不慌不忙地拿起一块泛黑的抹布,将蚂蚁“抹除”。

我在文明路看到,共有五家大排档连在一起占道经营,路边垃圾堆积,污水横流,纸巾、一次性筷子等遍地都是,路人纷纷绕路而行。而这些大排档所排放出来的刺鼻油烟味,则是附近居民反映最强烈的问题。

我在狮子三路和二环路交叉路口处,看到流动摊档的食品种类繁多,有麻辣烫、烧烤、烧蚝、臭豆腐等,过往车辆不时扬起尘土,地面到处是竹签、纸盒、塑料袋等垃圾。周围经常散发着油烟味、臭豆腐味和垃圾的酸臭味,有些喝醉酒的人还在这里随地呕吐、大小便。

我在石英街观察发现,每个桌子下都有食客随手扔弃的白色纸巾与装套一次性筷子的塑料薄膜,虽然档主会时不时地打扫一下,但仍是垃圾满地。当挡主扫地时,许多食客依然自顾自地吃着。其中一家摊档洗碗大盆旁不到1米远就有一堆白色垃圾,而大盆被满地的污水包围,显得邋遢不已。

在宁正路,我看到大排档工作人员正在手忙脚乱地把肉串和蔬菜放在炭火烧烤,一股股浓烟不时冒出,浓浓的烤焦味也四处弥漫。在椅桌的下面,则置放着一堆堆垃圾,有肉骨头、饭盒、筷子、纸巾等,散发出难闻的味道。

这可真是污染城市环境的!但是又阻碍道路交通!

【11】防治污染环境心得体会

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接受被告人L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涉嫌环境污染罪一案的辩护人,我们仔细查阅了案件所有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L某,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结合庭审活动,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定罪方面的辩护意见,

(一)对指控被告人L某犯环境污染罪的罪名无异议

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L某已经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同时,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L某犯污染环境罪无异议。

(二)对指控被告人L某处置废活性炭的数量有异议,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

(具体数量描述)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三条(二)项之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具体到本案......

二、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L某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判处缓刑。

(一)被告人L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一、本案之所以发生是由于,是由于FK公司没有尽到监督职责......

第二、L某只起到了牵线介绍作用,L某并未参与运输储存和焚烧......

第三、L某并未在该过程中获利......

故被告人L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L某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一、经被告人L某转卖并已烧制的废活性炭数量仅有......

第二、就涉案非活性炭的存放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来说,并不因L某的介入而有所扩大......

(三)被告人L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案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协助行为对于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协助行为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12月22日印发,法发【2010】60号)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等等。

(四)被告人L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具体案情)

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被告人L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L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愿意多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六)对被告人L某宣告缓刑没有社会危害性

以上是辩护人关于本案的全部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充分考虑本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L某判处缓刑。

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12】防治污染环境心得体会

尊敬的校长:

您好!我是您学校的一名学生,今天我想和您谈谈关于学校环境污染的问题。

以前,校园环境优美,绿树成荫,小鸟整天叽叽地叫。这样的校园,是个学习的好地方。可如今:每当吃完包点,就会看到满地乱扔的包点,牛奶盒。清洁工人刚打扫完,就又有人把垃圾扔在地上,有时还会发出恶心的臭味。同学们也不自觉地往地上扔包装袋什么的。根据以上的问题,我有以下建议:

一、让老师给学生们讲关于环境污染的重要性和有害性,并举办一次“以爱护环境,从我做起”为主题的活动。倡议大家从捡起一片纸、一张树叶做起,保护好我们的校园。

二、要组织一些小小环保主义者,当看到有同学乱扔垃圾,就要阻止。并在校园内贴上一些关于保护环境的标语。

希望以上提议,对您为学校环境污染的管理有帮助。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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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13】防治污染环境心得体会

《可怕的白色污染》是人教版四年级的一节数学实践活动课。本课的设计与实践很好地体现了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理念,教学效果好。

一、情境创设。

课始,观看美丽的地球被“白色污染”破坏而哭了的课件,让学生想想“为什么会被破坏及白色污染的害有哪些”来导出课题,接着让学生统计“白色污染”——每人每天使用4个塑料袋,全校约600个学生,每天用掉2400个袋子,一周用16800个,一个月用72000个,一个864000个……这样鲜活的事例和数据,使学生很容易认识到白色污染不仅存在,而且就在我们的身边,我们周围的许多人都是白色污染的制造者。从而将数学与生活紧密结合。然后再进一步通过计算从量化角度让学生去体会污染之巨大,污染之严重,逐步地深化认识。

二、数感培养。

培养学生数感,是课标提出的新理念。其能力主要表现在能用多种方法来表示数,本节课的另一特点就是以统计塑料袋的个数为引线,从家庭统计再到学校统计,从短期数据再到长期数据,将庞大的数字转化为塑料袋的面积、高度等,进行实际的对比和讨论。这一过程不仅发散了学生的思维,而且将纯粹的计算训练提升到培养学生数感的高度。

三、新的学习方式。

这堂的结尾以各小组主题活动“保护环境”的方式展开,有的出版报,有的表演文娱节目,有的展示书法作品,这样丰富了他们的学习方式,更利于让不同的孩子获得不同的发展。

【14】防治污染环境心得体会

环境污染罪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 为了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准确理解其内容,正确适用法律,严格执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进而促进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完善,为实现美丽中国梦增添强有力的法治支持。关键词: 环境刑事立法;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司法困境;出路

一、两高最新解释出台的背景

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我国加强了环境法治建设。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我国已经制订了30 余部与治理环境污染、保护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突出,未能达到立法的预期目的,环境刑事法治同样如此,作为最严厉、最有效惩治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刑法,未能及时有效惩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并且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群体事件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认真研究分析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研究课题。

1997年刑法典第 338 条首次明确设立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011 年 5 月 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作了修订,并将罪名修改为污染环境罪。期间,其他一些与环境有关的单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于污染环境罪也有所规定&但是由于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存在诸多问题和矛盾,污染环境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极低,未能有效发挥预防和严惩污染环境犯罪、保障生态安全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于 2013 年 6 月 18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2013年解释》结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以期实现法律准确、统一适用,充分发挥环境刑事司法职能,严厉惩治、有效防范环境污染犯罪,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与刑罚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中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2013年解释》回应和明确了其中的部分争议,但在构成要件和司法适用上仍存在不明确的地方,有必要对其进行梳理和分析,找出进一步完善的办法。(一)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

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其犯罪构成包括: 1.污染环境罪的客体。对于污染环境罪的客体一直存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污染环境罪的客体是环境权,有的认为是环境法益,有的认为是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由于在刑法典中,污染环境罪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又放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因此通说的观点认为,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客体是环境行政管理秩序,《2013年解释》并没有修改上述相关规定。但是,笔者认为,从长远发展趋势考虑,将污染环境罪的客体明确为环境权,将环境类犯罪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剥离出来单独成章,更能全面和突出对环境的保护。

2.污染环境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包括四个方面:第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这是构成该罪的前提条件;第二,实施了向环境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污染物的行为。此处,《刑法修正案 八》将《1997年刑法》原有污染物作用领域即“土地、水体、大气”的限定取消,拓展到所有的环境要素,更有利于对所有环境要素的周延保护;第三,向环境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污染物是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此处也是《刑法修正案 八》修改后的内容,用“有害物质”代替了《1997年刑法》中的“危险废物”,这一修正填补了原条文用语上的漏洞,因“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容易鉴定、认定,不易产生争议,在《2013年解释》中未对此做专门解释,而“有毒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范围则十分宽泛,难以具体界定)因此,《2013年解释》第10条列明了“有毒物质”的范围,这一解释拓展了污染物的外延,是污染环境罪在法律适用范围上的技术进步&第四,必须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刑法修正案八》将《1997年刑法》”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不再将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作为构成要件,突出了刑法对环境本身的保护&但是,由于当时并未明确严重污染环境的判断标准,造成司法认定过程的困难&同时,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即该罪究竟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在《2013年解释》出台前,主流观点认为,该罪是结果犯,必须有特定的危害后果才能构成犯罪,《2013年解释》第 1 条规定了十四种严重污染环境情形,其中,只要违法者实施了其中第一种至第五种之一的行为,不管有否损害后果的发生即可构成该罪&这一重大变化修正了以往认为的污染环境罪属于结果犯,必须有特定的危害后果才能构成犯罪的认识,明确了污染环境罪可以是行为犯的立法态度。同时,与以往定罪标准相比,认定标准更加明确,入罪门槛大大降低,有助于加大对惩治污染环境惩处的力度,有助于对潜在的犯罪者产生警示作用,从而预防环境污染犯罪的发生。

3.污染环境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已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即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践中企事业单位犯污染环境罪的情形很多,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强,《2013年解释》对单位环境犯罪采取了严厉的刑事政策,明确了单位犯罪的刑罚方式,是立法者重典治污的又一重要举措。

4.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一般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不包括故意,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严重污染环境,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2013年解释》出台后,过失说已经难以成立。比如,《2013年解释》规定只要有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直接构成犯罪。实践中,对绝大多数违法者而言,私设暗管行为,间接故意的情形比较普遍,即违法者明知自己的排污行为会发生污染环境的后果,而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规避监管,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此外,《2013年解释》第 5 条规定违法者的行为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从一重罪处断,污染环境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最重要的区分之一就是后者是故意犯罪,如果违法者的一个行为,可以同时构成这两个罪名,也就间接证明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要件也可以是故意。所以,《2013年解释》的出台,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已经是故意和过失均可构成。

综上,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2013年解释》降低和明确了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标准,扩大了犯罪对象的范围,明确了故意和过失共存的主观罪过形式,增加了行为犯的犯罪形态,减少了司法适用中的不确定性,体现了立法者重刑治污的目的。

(二)、司法适用中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1.《2013年解释》第 1条第 5款的适用。《2013年解释》第 1条第 5款规定“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实践中,企业连续两年或多年连续多次违法违规而被查处的情况屡见不鲜,在这些违规企业里,很多企业符合这一规定。因此,必须审慎把握“两年以内”“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等内涵,避免执法过程中产生争议。首先,从执法人性化角度考虑,环境监管部门可以给企业发提示函,提醒两年内因违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有构成犯罪的风险,促使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其次,明确以下几点:(1)“两年”起止时间的计算。两年的起算时间应该从第一次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截止时间应该是本项所指的违法行为实施开始之日&即第三次实施前列行为时,往以前推算两年,看是否存在两次相关的行政处罚,如果存在即构成污染环境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2)“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认定。此处的“行政处罚“仅指涉及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政处罚。由于有排放、倾倒、处置等三种污染行为,有包括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种类在内的三种污染物,其中任何一个排列组合的行为只要受到过行政处罚,那么就构成“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中的一次;另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应包括两次在内&而且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内容不需要相同,即处罚事由可以不同、处罚依据可以不同、处罚种类可以不同。即使行为人仅仅受到两次较轻的行政处罚,再犯同样的行为就该入罪&该条规定的目的是加大对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人的打击力度,重典治污,遏制生态进一步恶化。

2.共同犯罪的适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不承认过失犯的共同犯罪,并明确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司法实践中,不乏二人以上犯污染环境罪的情形,《2013年解释》首次对其中一种污染环境罪的共犯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以规范今后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裁判。该解释第 7条规定: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该条在司法适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共同犯罪针对的”行为人“仅指危险废物提供人或者委托人;二是危险废物提供人或者委托人须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当然,这里的”明知“应遵循客观标准来判断。由此看出,危险废物提供人或者委托人过失情形下不应按共同犯罪论处;三是存在事实上的提供或委托行为,即行为人提供或者委托无许可证或超出许可证经营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四是受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三)污染环境罪的刑罚适用

1.《2013年解释》关于刑罚的新规定。(1)明确了十三种“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根据修订后刑法第 338条的规定,犯污染环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对于”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并未做明确规定。《2013年解释》第4 条列举了十三种”后果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使其认定标准更加明确和更具操作性,有利于加大惩处力度。(2)规定了酌情从重和从轻处罚的情形。《2013年解释》第 4条规定了四种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第5条规定了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的情形,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实施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大的,比如故意闲置环保设备,在整顿期间仍然屡教不改、非法排污、阻挠执法的等等行为,如果造成数罪,按照数罪处罚,不构成数罪,酌情从重处罚,对于有关人员在环境犯罪的行为发生后,由于良心发现等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切实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酌情从宽处罚。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加强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利于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尽量减轻对环境的危害后果。(3)明确了单位犯罪的量刑办法。《2013年解释》第6条明确单位实施相关环境污染犯罪的,适用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这一规定有利于转变为单位谋利益造成污染不构成犯罪的错误理念,有利于遏制单位环境犯罪高发的态势。

2.污染环境罪刑罚体系的缺陷与完善。虽然《2013年解释》就污染环境罪的刑罚体系有所创新,笔者认为,污染环境罪的刑罚体系仍存在缺陷,仍需在将来刑法典修订时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为刑罚力度不够、刑罚手段单

一、罚金刑为能发挥应有作用、管制刑的缺失。

参考文献: [1]孙佑海,中国环境法治十一五回顾评价与十二五展望,中国环境法治[N],法律出版社,2012 年卷(上).[2]廖斌,论环境问题与刑事法律保护,河北法学[S]2006(1)

[3]《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稿。[4]张式军,曹伟,环境资源保护法人犯罪浅析[S],河北法学,2004(7).[5]环境污染犯罪若干重要问题辨析——从环保部门的角度解读《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N],中国环境报,2013-3-15.[6]如何理解多次处罚升格刑罚[N],中国环境报,2013-7-26.[7]吴献萍,环境犯罪与环境刑法[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8]赵秉志,环境犯罪及其立法完善研究——从比较法的角度[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15】防治污染环境心得体会

婚约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笔者认为需要对婚姻状况有个全面的了解,如今在法律不保护婚姻和婚约不会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状况下,如何解决婚约问题是目前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借助婚约的相关概念,通过分析我国婚约的现状,找出目前我国婚约损害赔偿法律问题存在的问题,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对婚约法律问题进行更多更精细的探讨,从而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关键字:婚约;法律;损害赔偿 1

目录 引言..............................................................................................................................................1 2 婚约的相关概念...........................................................................................................................2

2.1 婚约....................................................................................................................................2 2.2 婚约的性质........................................................................................................................2 2.3 婚约的约束力及效力........................................................................................................3 3 中国婚姻现象的现状分析...........................................................................................................4

3.1 中国婚约的现状................................................................................................................4 3.2 我国当前婚约现象中存在的问题....................................................................................5 4 有关婚约的损害赔偿问题...........................................................................................................7

4.1 婚约损害赔偿性质............................................................................................................7 4.2 婚约损害赔偿机制............................................................................................................8 4.3 约损害赔偿范围...............................................................................................................9 4.4 精神损害赔偿项目...........................................................................................................9 结论................................................................................................................................................10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引言

自古以来婚约现象就存在,古代,孩子的婚姻一般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彼此的父母可以为子女订立婚约,子女必须按照父母订立的婚约履行结婚。因此,古时候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之路,而且婚约对男女双方及其亲属都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任何一方没有如约结婚,是要受到相应的惩罚的。明律、清律中就有这方面的写照,如女方悔婚,不仅自己要挨几十板子,主婚人都要接受笞刑,可见当时婚约在婚姻制度中的重要性。随着时代的发展,婚约在长年的历史沉淀中逐步被灌入了很多新的因素与要求,但可惜的是,我国法律没有将其纳入调整的范围,学术界对这一课题的态度也很冷淡,所以本人决定对这一问题尽心深层次的探讨,一方面可以使不了解婚约的人们对她有一个全新的认识,也能使人们进一步看到对婚约进行法律规制的重要性。这样一来,社会上因为各种婚约而引起的纠纷就可以得到较好的规制与调整,可以防止婚约在没有管制的情况下肆意发展,扰乱婚姻秩序,损害诚信社会环境,既有利于人们对婚姻的慎重与诚信,也有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妥善解决各种婚约纠纷。这既是保持我国优良传统的需要,也是与世界接轨的一种需要,只有在小问题上解决了,才能保证大问题的顺利。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需要对婚姻状况有个全面的了解,如今在法律不保护婚姻和婚约不会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状况下,如何解决婚约问题是目前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

当前,在中国的婚姻立法中,婚约制度没有任何反应,但是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中,婚姻问题一直存在。这是因为没有条文规定,在日常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婚约纠纷问题。司法实践中也缺乏令人信服的判决依据,导致司法不统一。此类问题如不妥善处理将引起矛盾激化,引起报复、情杀等犯罪行为发生,影响社会治安和稳定。

本文借助婚约的相关概念,通过分析我国婚约的现状,找出目前我国婚约损害赔偿法律问题存在的问题,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对婚约法律问题进行更多更精细的探讨,从而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婚约的相关概念

2.1 婚约

目前,关于婚约的概念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定义,有的学者将婚约定义为: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事先约定,成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或定婚。有的学者将婚约定义为“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对婚姻的合意行为。”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便可以未婚夫或未婚妻相称,实际生活中男女结婚并不是必须要经历订婚程序,但很多人却习惯在婚姻关系成立前订立婚约。

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城市,不管是落后地区还是经济发达地区,很多人在结婚之前都有订婚的习俗,然而对于婚姻的定义,多数学者还是达成一定的共识。

从婚约的作用及效力看,婚约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早期型婚约;一种是晚期型婚约,早期型婚约通常发生在古代,晚期型婚约通常发生在近现代,无论是早期型婚约还是晚期型婚约,婚约都作为结婚的重要组成部分。

2.2 婚约的性质

目前,学术界对婚约的性质研究很久了,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在不同的时期,在不同的国家,法律对婚约的态度不一样,因此学者对婚约的性质展开一定探讨。

纵观国内外关于婚约的研究发自按,婚约的性质形成2种学说,学说一是契约说,认为婚约是债法及亲属法上的契约,是作为结婚契约的预约,在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婚约一般应适用双务契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亲属法中所规定的订婚、结婚、离婚的成立,都是民法上契约的一种形式,都可以被视为某种契约。

婚约作为结婚前的一种事实行为,并没有在法律上构成对婚姻的限制,且婚约的内容不是契约能够全部包含的,人们不能像诉请契约之债那样,对婚约提请类似的请求,违反婚约所产生的责任也绝不仅仅是契约之债能够解决和认定的。婚约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其产生效力的前提是法律对此的相关规定,婚约中当事人双方之间必定会产生某些权利义务关系,违反婚约就是对这些权利义务的侵 犯,所以由此产生的应该是侵权的民事责任,而不是违反契约的合同责任。三是折中说,认为婚约虽是一种契约,但与一般的契约相比较而言,又有很大的区别。婚约内容包含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具有身份法的意义,因而与民法上的契约不同,法律不要求婚约必须履行,附加在婚约上的任何违约条款均无法律意义。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既非契约说,认为婚约只是一种事实,而不是实在的婚姻行为,不具有契约的性质。表面上看,当事人的确是基于婚约在彼此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但该权利义务的实现会因为婚约的内容包含身份关系的特殊性,而与一般的契约不同,这种表面上看是双方达成的协议之内容具有身份性,法律一般都对其有特殊规定,是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所以应主要受亲属法的调整。世界上许多承认婚约法律效力的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正是如此,对婚约的规制都是通过民法亲属编来完成的。婚约表面上看是双方达成的协议,但法律一般对这些协议的内容都有特殊规定,如成立的条件、法律效力、解除和赔偿责任等,是不允许婚约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从表面上来看,缔结婚约是基于双方共同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但协议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是不能由契约法来调整的。另外,婚姻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不同于一般财产关系契约,这些内容是契约说所不能涵盖的。值得注意的是,婚约和婚约法律效力不能混为一谈,能不能根据婚约提出结婚之诉,能不能在不履行婚约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都取决于法律对婚约的态度,看法律是否承认婚约的效力。

2.3 婚约的约束力及效力

目前,关于婚约是否具有约束力一直备受学者研究,总所周知,婚约并没有人身的约束力,不是由于订立婚约必须结婚的责任与义务。但婚约有无其它法律拘束力,抑或只有道德拘束力而无法律拘束力,不无问题。有学者认为,我国关于婚约的现行规则在文义与逻辑上并不排斥婚约有拘束力,婚约有拘束力是现行规则逻辑演绎的结果。

本文认为婚约既有道德拘束力,也有法律拘束力。道德拘束力表现为社会舆论的正反评价及传统习俗在道义上的制约。法律拘束力即为婚约的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发生身份关系,二是不得请求强迫履行。婚约男女在法律上尚未发生配偶关系或姻亲关系,亦不负同居之义务。婚约基于尊重当事人之 3 人格性,故法律规定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婚约附加违约金条款者,该条款无效。男女婚约人,一旦发现彼此不宜结婚时,自不得诉请法院强制执行,致失其意思自由。如因强制结婚,缔结恶缘,将达成终身不幸之后果。

解除婚约的损害赔偿责任,并非订立婚约的直接结果,也不表现为婚约的拘束力,而是因为婚约一方在订婚时或婚约期间实施了某种行为,这些行为有的是权利滥用;有的纯粹是披着婚约的外衣,经剥离后就是一个普通的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则与婚约难脱干系,在处理时不得不考虑其亲属法特色。解除婚约时的赠与物返还,不是基于婚约的拘束力,而是基于赠与行为的本身效力使然。置身于婚约中的赠与和一般赠与有所差别,在处理这些赠与行为时在适用民法基本原理上同样不得不考虑其亲属法特色。中国婚姻现象的现状分析

3.1 中国婚约的现状

从婚约历史发展沿革不难看出,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社会,婚约无处不在,已成为人们生活习惯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前订立婚约是我国古代传统的社会风俗,“无婚约则无婚姻”的原则是古代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规定与指导,婚前订婚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虽然当前我国婚姻法早已不再有此要求,但婚约作为一种习俗被继承下来,仍是当前我国社会的普遍现象。我国现在的婚约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包办强迫型婚约,二是基本自愿型婚约,三是完全自愿型婚约,以下便对这三种婚约形式作简单介绍。包办强迫型婚约,顾名思义,是由父母或其他家长自己作主为子女订立的婚约。这种类型的婚约虽然不多,但在一些落后偏远地区仍然存在,此种婚约严格继承了我国古代时候的买卖包办婚姻制度,显然与现代社会文明格格不入,与社会主义发展进程相违背,时至今日仍被法律明令禁止,所以此处不再过多阐述。

基本自愿型婚约,也称基本自主婚,是经他人介绍,本人同意而订立的婚约,但男方家庭仍然须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彩礼,作为订婚的前提。男女当事人虽然已有较大的婚约自主权,但婚约的订立并没有建立在双方相互了解、情投意合的感情基础之上,而更多的是以双方及双方家庭的外在客观条件为基础,这在很大 4 程度上沿袭了传统婚约的习俗。农村中绝大多数属于这种类型的婚约,农村中的订婚,虽然不再按“六礼”进行,但在订立婚约过程中仍能表现出“六礼”的一些痕迹。首先一般是由男方家长委托亲朋好友或者是民间的“介绍人”前往女方家中提亲,相当于“六礼”中的“纳采”。女方及女方家长同意后,男方便托介绍人或媒人到女方家中询问女方生辰八字,审查男女双方阴阳命相是否相合,相当于“六礼”中的“问名”。如果命相相合,就可以进入下一个步骤:议婚,既由介绍人或媒人从中联系,男女当事人及双方家长约定时间见面,男女当事人便可通过面对面的接触进行交流,进一步加深了解。经过了“议婚”阶段,男女双方如果都对对方比较满意的话,便可以正式订立婚约,不过依照习俗,订婚时男方大多需要前往女方家中送去一定的彩礼或聘礼以示喜庆和诚意,彩礼费用主要由男方父母承担,数额大小一般视男方家境而定,一般在同一地区数额相差不大,彩礼的形式也

基本相同,这相当于“六礼”中的“纳征”。所以,在这种订婚形式当中,男女当事人虽然已有较大的自主权,但在形式上仍很大程度的沿袭了传统聘娶婚的模式。

3.2 我国当前婚约现象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虽然不承认婚约的效力,但并不影响婚约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且还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着具体的作用,增加了缔结婚姻的确定性,从而使婚姻缔结进入实质性阶段,男女双方开始认真为婚姻的最终缔结做准备。但由于我国法律对婚约问题的态度不明确,所以在当前的婚约制度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1)父母未经子女同意为子女订立婚约的现象仍然存在,既危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妨碍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父母不经过子女同意为子女订立婚约是中国古代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近代以来,子女在婚姻问题上的决定权随着人们婚姻观念的逐步变化而变化。但是,仍有不少父母不考虑子女的意见和情感,擅自决定子女的婚姻问题,尤其在农村,父母完全为子女包办婚姻的现象此起彼伏,法律不承认婚约的效力,对于这种父母擅自为子女订立的婚约,法律更不会予以认可。但法律不承认不代表社会习俗也不承认,相反,婚约是被社会习俗所认可的,而不管这种婚约是不是由本人亲自订立。所以,父母为子女订立的婚约,5 在习惯法中是有效力的,如果子女不明确表示反对,就是对此种婚约的默认,这样的婚约与其他婚约一样,同样会发展成婚姻,而当事人有可能陷入一个不幸的婚姻当中,还有可能带来悲剧;如果子女反抗,往往会引来双方家长的反对和社会习俗的谴责,从而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即便最终婚约得以解除,当事人也经历了一番周折,付出了一定代价。另外,早婚是中国古代社会比较普遍的一个陋习,我们经常听到的所谓“娃娃亲”、“指腹为婚”、“襁褓婚”便是如此。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婚姻法都对法定婚龄作了较高规定,并明令禁止童养媳陋习。虽然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允许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但早婚现象作为中国历史传统习俗的遗留物,在当今社会依然存在,父母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的行为一方面妨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另一方面,也干涉了子女的婚姻自由,因为未成年子女在心智上尚未成熟,还不懂得诸如感情、家庭、责任、婚姻等一系列复杂的社会情感概念。为他们订婚,不见得会带来很多好处。

(2)由于婚约问题的存在,会产生许多财产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既可能损害有关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也对社会稳定构成一定的威胁。婚约一旦订立便意味着婚姻基本成立,一般情况下,没有特殊理由不会出现一方悔婚的情形。但总会有例外情况的发生,如订婚后一方提出新的要求而对方不能接受,男女双方进一步接触后一方本性暴露,一方失踪或死亡,第三方的涉入等原因都有可能导致婚约的解除,引起财产上的纠纷。这类财产纠纷大多包含两种情形,一是有关费用的分担、补偿问题,如一方在另一方家中吃住的费用、男女日常往来的费用、举办订婚宴席的费用、外出旅游的费用等;二是赠与物返还纠纷,现实中的大部分情况是婚约解除以后,赠与财物的一方往往要求另一方返还,而另一方则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辞或拒绝。当今社会由于婚约而引起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多,且财产的数量也越来越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彩礼纠纷的解决作出了规定,但彩礼纠纷的解决基于婚约的有效性,否则,包办婚姻和父母为未成年人子女订立的婚约而引起的财产纠纷,也会按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精神处理,这无疑是不行的。而且婚约只存在于传统与习惯当中,现代人又往往喜欢将传统的婚约于现代婚约相结合,使得婚约的有效性更难得到确定。正是由于婚约标准的不确定性,给法院审理因婚约问题引起的财产纠纷带来一定的难度,法官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来认定婚约,从而划定彩礼的范围,解决此类案件,则难免 6 会出现不同判决的情形。使得法律的威严被亵渎,司法活动也继而混乱。

(3)对婚约关系中弱势群体的保护存在空白。我国历史悠久,思想文化渊远流长,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城乡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特别是人们的某些思想、观念。在农村由于受各种传播媒介、途径的限制,人们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大,与之相反的是,城市中新思想、新事物层出不穷,人们的思想更容易适应社会的发展。现代社会强调个人价值的实现,人们自我意识较高,婚姻注重的是个人感情,更重视婚姻的质量,追求幸福美满的婚姻。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加大,很多农村青年纷纷选择到城市打工,新思想、新观念对他们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而农村青年结婚大多还遵循先订婚的习惯,他们缔结婚姻的目的和追求更多的是基于人的本能和人类的延续,对个人情感、婚姻质量要求并不是很高。所以,当一个农村青年与城市青年订立婚约后,他们俨然已经成为“准夫妻”,虽不是夫妻,却比一般的朋友、恋人的关系更紧密,这期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财产关系,也有可能会发生性关系,有的干脆直接生活到对方家庭中,成为另一方的家庭成员,承担一定的家庭义务、赡养老人,而这往往是以女方居多。虽然身处城市,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如是一旦哪天解除婚约,这些妇女在再次选择配偶的问题上就会出现困难,尤其是因为双方不具有婚姻关系,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女方在婚约存续期间所尽的义务就得不到相应的补偿,这就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婚约的愰子做违法乱纪的事情留下可乘之机。

通过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我国当前社会中的婚约习俗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由于我国有关婚约问题的法律规定极其缺乏,不仅无法有效解决婚约习俗中存在的问题,而且会让很多问题在进入司法领域之后带来更多新的问题。因此,在我国婚姻法上设立完整的婚约制度,是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完善我国法律体制的重要举措。有关婚约的损害赔偿问题

4.1 婚约损害赔偿性质

关于婚约发生的损害赔偿问题,严格说来,并不涉及彩礼是否返还问题,只涉及过失方自有财产因赔偿对方而发生财产流转问题。婚约财产返还问题所涉及 7 的是物权变动问题,而因婚约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是债的发生问题。这种损害赔偿不在彩礼返还范围之内,其财产因赔偿而发生的流转与彩礼返还而发生的流转乃是基于两种不同的法理依据。

关于此类损害赔偿的性质,各国立法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侵权行为之债。二是契约不履行之债。三是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损害赔偿究竟是合同损害抑或侵权损害,抑或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不无疑问。合同损害抑或侵权损害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涉及允诺的执行,侵权则涉及填补损害。合同的基本规则是,原告有权处于合同如果履行了的状态,而在侵权中,他应处于侵权行为没有发生时的状态。婚约损害赔偿究竟是合同损害赔偿抑或侵权损害赔偿,不无问题。违反婚约之责任建立在婚约不履行之法理上,造成滥用诉权之恶果。

婚约有无效、可撤销、解除等几种情形。婚约无效不涉及损害赔偿问题,婚约可撤销可涉及损害赔偿,婚约解除又分为单方解除和合意解除,单方解除又分为无正当理由解除和有正当理由解除两种情况。婚约解除都可能涉及到婚约损害赔偿问题。

4.2 婚约损害赔偿机制

至于婚约中损害赔偿机制,视不同情况而异。本文认为对婚约损害赔偿机制的整体构架就是,对婚约可撤销情形及无正当理由解除婚约或不履行婚约,或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构成重大理由而致使对方解除婚约的行为可沿用流传已久且与习俗相容的聘礼定金罚则作为替代方案加以处理。适用聘礼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害的则补偿与信赖利益的差额部分。对了骗取钱财、玩弄异性或其它不正当目的订立婚约,或以婚约为借口诱使同居等侵权行为则分别视其情况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规定处理。上述情况都有可能会出现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如有严重精神损害事实,还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是无正当理由解除婚约等情形发生,则是解除方的权利滥用行为。只要解除方不能确切说明解除婚约之动机就足以认定为滥用解除权。适用聘礼定金罚则,就是一个较好的替代性救济方案。婚约订立后男方违反婚约,而女方无过错的,女方不必返还聘礼;女方违反婚约,而男方无过错的,女方必须双倍返还聘礼。聘礼自不为婚约解除之损害赔偿标的,但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认为聘礼适用定 8 金罚则不是损害赔偿范围。为何有此聘礼定金罚则之适用,则可解释为在授受聘礼之始,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如此默示之条款。这也为民间习俗与传统习惯所认可。

4.3 约损害赔偿范围

依据一般财产法上损害赔偿之范围来说,一般债权人可请求之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前者又称积极损害,即实际遭受之损害,又称信赖利益。后者为期待利益,即预期契约之履行而所能获得之利益,又称为履行利益。“违约人,以为信赖利益之赔偿为已足。即赔偿相对人及其父母因信赖婚约所为之支出费用为已足。-----履行利益之赔偿,则无必要。”例如父母之预定礼服,预定酒席,新郎因新婚生活而租房,新妇于准备为妻的预想之下抛弃女教员之职务是。婚约中损害赔偿的范围,学者认为应解释“为限于所受损害”,“而不及于所失利益”。

所受损害应予赔偿。所受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纪念活动,如拍摄结婚照片;置办新婚生活用品的活动,如置办服装、首饰、日常生活用品等;筹备婚宴的活动,如散发请柬、签订聘请主持人合同、签订婚宴合同等。

还如因订婚而购置嫁妆、辞去职业、租赁房屋等,均可求偿。所失利益不予赔偿。例如将来结婚后可能取得之继承权、财产管理使用收益权、抚养费等期待利益等,均不能请求。此外,若因订婚而失去与其他方订婚或结婚的机会所应得之利益,非现实的损害,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4.4 精神损害赔偿项目

对是否要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少数国家有规定。在我国,对是否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也是有很大争议的。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在婚约解除后,应不发生精神损害的问题。因为,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都可以自由解除,只要不违背善良风俗,损害对方利益,即使给对方造成了某种精神上的痛苦,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法律允许精神损害赔偿,则有可能会间接的干涉婚约自由,从而给对方造成必须结婚的压力。还有认为,采用聘礼习惯,一切按照习惯行事,不张扬,可以避免女子受到第二次伤害。也就是说依据传统的聘礼习惯就可以把 9 一切安排妥帖,没必要再去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来招惹是非。

严格意义上的婚约解除所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在于因为婚约的解除引起的名誉上的严重贬损、精神上的极度痛苦、人格上的极度贬低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且名誉上的贬损、人格上的贬低与精神上的痛苦或其它严重后果必须与婚约的解除有相当之因果关系,且解除婚约的一方有重大过错。对于此点,应严格加以把握。至于台湾地区民法认为非财产上的损害,以被害人无过失为限。笔者对此不予苟同。比较双方之有责性,是否可适用过失相抵之原则,本文不去讨论。但如果被害方有轻微过失,或有责比例较低,但有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单纯的以其有责性而否定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于情于理不合。

结论

本文从辨析婚约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的角度分析了婚约的性质,认为婚约就其本质上来说是一种亲属法上之契约说,兼具亲属法和债法的双重属性。分析了中国婚姻现象的现状,论述了有关婚约的损害赔偿问题,对精神损害赔偿也作了简要的介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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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16】防治污染环境心得体会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止责任制度》。

一、 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做到生产建设和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 公司总经理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止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领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三、 公司设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止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污水站全体工作人员、谢伦标、马苏红

四、 污水处理站负责全公司的环境污染防止工作,并在组长的领导

下,落实各项环境污染防止与保护工作。

五、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1、 禁止向环境中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2、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转移或处置。

3、 危险废物的收集容器、转移工具等要有明显的标示。

六、 公司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 演练。

七、 建立健全公司的环境保护网,专人负责各项环境保护的统计工作。

××××××有限公司

××××年××月

【17】防治污染环境心得体会

一天,小河边造了一座工厂。

工厂里的污水排放到了小河里,原来河水是多么清澈,就像一面明亮的大镜。河里的小鱼也在自由自在地游泳,一条小鱼露出水面开心地吐泡泡,又有一条银白色的小鱼跃出水面,在太阳下银光闪闪,引人注目,这条小鱼又在浪花中消失。这些小鱼玩得可开心了!现在,干净的河水被污染了,黑得就像墨汁。一条条小鱼露出水面呼吸新鲜空气,一条小鱼跳出来,张大了嘴巴,好像在生气地说:“工厂,你别再排放污水,这样会污染环境。”小河的八分之一被污染了,小河的四分之一被污染了,小河的二分之一被污染了,小河里的水都被污染了,只要有人经过,都会说:“这里的水好脏啊!”最后,工厂搬走了。

从此以后,河水永远清澈见底。人们也不再污染环境。

【18】防治污染环境心得体会

13、一英寸的草:一英寸的草。这片土地如此贫瘠,以致于寸草不生。也被描述为严重的灾难。

14、烟:黑烟;瘴气:热带森林中湿热的空气,以前被认为是瘴气的媒介。指嘈杂的环境,混乱或社会黑暗。

15、贫瘠的土地:没有植被或庄稼生长的荒地。形容为荒凉或贫瘠。

16、饥寒交迫:哭泣;不。:.因为饥饿和寒冷而哭泣。饥寒交迫的悲惨生活。

17、冷:非常冷。天气又冷又冷。

18、一个因为寒冷而依赖火取暖的人。

19、风寒:当我出去感受风寒的时候,我不仅仅是颤抖。

20、风雨交加:恶劣的天气。场景是悲伤的。

21、酸雨酸风:还是说酸风苦雨。指挥这悲伤的天气。也用来比喻不稳定的情况。

22、深寒:深寒:冷空气透过骨头,形容天气很冷。

23、封闭的天空:描述一个非常寒冷的冬天。

24、发冷:发冷:微凉。早春很冷。

【19】防治污染环境心得体会

在森林的小河旁边,有一个工厂,工厂每天都在排放废气和污水,还有人往小河里丢垃圾,小河越来越脏。

过了几天,小动物们再也忍不住了,准备搬家了,小燕子对小鱼说:“这里太脏了,我们快走吧。”“我们的家为什么这么脏?”小鱼连忙问。小燕子说:“因为这里有工厂,工厂每天工作,排放污水和废气。”它们正说着,又看见工厂正往外排放废气和污水,排放量越来越大,小河里的水全变成了污水,废气把太阳都遮住了。小燕子和小鱼快速地走了,所有的动物都走了。

几天过去了,动物们找到了新家。小河那里,树倒了,花谢了,草枯了。这就是破坏环境的下场,工厂里的人只顾经济利益,而破坏了环境。所以我们要爱护环境,保护大自然,给动物一个家,给我们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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