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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条款格式(合集十七篇)_借款合同条款格式

2020-01-03 借款合同条款格式

借款合同条款格式(合集十七篇)。

(1)借款合同条款格式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1.2 甲方未按本合同7.1条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11.3 乙方未按本合同7.1条约定发放借款的,按合同利率按日支付迟延违约金。

11.4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11.5 甲方到期未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乙方有权限期清偿,同时对逾期借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

11.6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有权停止发入贷款、提前收回部份乃至全部借款直至解除合同,并对甲方违约使用的借款根据违约使用天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

11.7 甲方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11.5、11.6条所列情况的,乙方应择其重而处罚,不能并处。

11.8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7日内予改正并采取令乙方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乙方有权停止或取消甲方尚未提取使用的借款、有权提前收回部份乃至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本合同11.5约定的逾期借款处理:

11.8.1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11.8.2 不配合或拒绝接受乙方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11.8.3 未经乙方同意转让或处分其资产重要部份的;

11.8.4 其财产的重要部份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乙方遭受严重损失的;

11.8.5 未经乙方同意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行动而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

11.8.6 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乙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8.7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使乙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8.8 其他任何可能导致乙方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2)借款合同条款格式

搬家运输合同条款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运输方式:由搬家公司或个人提供运输服务,可以约定运输方式,如陆运、海运、空运、快递等。

2. 运输时间:约定运输服务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以及运输过程中的衔接时间。

3. 运输费用:约定运输费用的构成和支付方式,包括货物的运费、保险费等。

4. 货物包装:约定货物的包装方式、要求和注意事项,包括包装费用和支付方式。

5. 货物交接:约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交接方式和地点,以及交接时间和地点。

6. 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因违反合同规定而应承担的责任,如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7. 争议解决:约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和程序,如协商、调解、诉讼等。

8. 其他条款:约定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如保密、备份、追究违约责任等。

搬家运输合同条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遗漏重要事项,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3)借款合同条款格式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w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六)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七)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率表

车辆种类

年折旧率

9座以下客车

6.00%

农用运输车

12.50%

其他车辆

10.00%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气并折旧。

保险期限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借款合同条款格式

6.1甲方负责该房屋的建筑质量达到使用要求(不得漏雨,排水系统、电力供应及供暖系统完好等)。

6.2乙方在足额支付第一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即可进驻装修。乙方装修不得拆改主体结构,在地面、墙体及棚顶打钉钻眼加大荷载时不得损坏建筑的结构;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内设施。

7.1合同期内,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等其他费用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解除合同,已缴纳的房屋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7.3双方在合同期内,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8.1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十五日交还该房屋,并将存放的自有财产物资及时处置。如逾期不归还或未处置的财产物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代为处置。

9.1双方产生争端,应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1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地址、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地址、号码: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2.室内附属设施:

a:电器:电话 沐浴 空调 冰箱 彩电 洗衣机 微波炉 吊扇 音响 vcd b:家俱: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3.付款方式:按支付,另付押金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一次付款计元人民币;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收回、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天;

(4)连续三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6.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四、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五、其它说明: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5)借款合同条款格式

一、承揽的品名或项目 承揽的品名或项目即为定作物的名称。确定定作物是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和前提,此条款未规定或不明确,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在承揽合同中,应准确写明定作物品名或项目,不得含混或者模棱两可,不可使用代号,必须注明

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注意事项

一、承揽的品名或项目

承揽的品名或项目即为定作物的名称。确定定作物是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和前提,此条款未规定或不明确,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在承揽合同中,应准确写明定作物品名或项目,不得含混或者模棱两可,不可使用代号,必须注明全称,以免产生误解,发生纠纷。

二、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

数量应明确计量单位,注意用法定计量单位;质量按国家、部颁或专业标准,没有国家、部颁或专业标准的,定作人应提供实样、模型或设计图纸,由双方商定标准或立标封样;包装根据国家或专项规定标准包装,一般由承揽人负责。定作人有特殊要求的,合同应注明;加工方法应在合同中载明。

三、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

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这一条款的内容应有所不同。比如来料加工合同要写明提供原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加工技术资料,交付的日期及使用的具体要求,带包装物也应写明;修理合同则应对零部件的供应及采购协商确定好。

四、价款或酬金

价款是指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时,定作人支付承揽人提供的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包装费用、劳务费用等项目的价金总额;酬金是指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时或不需要原材料时,定作人支付承揽人劳务和智力成果的金额。价款和酬金,国家或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为了担保合同的切实履行或为了满足承揽人的需要,双方还可商定支付一定数量的定金或预付款。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交(提)定作物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并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交(提)货日期的计算,根据规定,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定作人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也可以自行约定期限的计算方法。原材料等物品的交(提)日期计算,参照上述办法执行。定作物交(提)的地点和方式一经约定,除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外不得变更,如果一方擅自变更,要承担违约责任。

六、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是指对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和方法。验收标准用以确定其是否达到定作人所规定的质量要求或技术标准。因此,验收标准和方法事关合同的顺利履行,合同应明确规定。验收标准是国家对产品的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即产品质量标准。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标准,按发布单位和适用范围不同,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若制作的定作物没有上述标准,则由定作人、承揽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封存样品的,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共同启封样品,以样品为验收依据;无样品的,依据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包括技术资料和图纸进行验收。有些产品经检验难以立即发现质量缺陷,因而必须规定一定的产品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以外,应由承揽人负责修复或退换。

七、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号

结算方式是指价金和其它费用的清结方式,包括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两种。现金结算是指合同当事人使用人民币直接进行货币收付的行为。转帐结算是指通过银行从付款单位帐户将款项划拨到收款单位帐号进行货币收付的行为。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承揽合同的结算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开户银行是指定作人或承揽人储蓄资金的银行,合同中应写明该银行的名称。帐号是指定作人或承揽人在银行储蓄资金所立户头的编号。明确规定开户银行、帐号有利于价金的顺利划拨。

八、违约责任条款

当事人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具体规定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比例,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由双方共同确定。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条款

一般有如下条款:

1、定金条款

当事人决定采用定金这种担保形式的,必须在合同中写明交付定金预付款的数额及时间。定金数额以合同总额的20%为限,定金交付的时间应在承揽人进行加工定作之前。承揽人违反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作人定金;定作人违反合同时,承揽人不返还定金。

2、保密条款

如果定作人根据承揽合同应向承揽人提供一定的技术资料或图纸,以利于承揽人按照其要求的技术标准完成工作,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保密义务,并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详加规定。如承揽人应在工作中对定作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严格保密,防止其内容的泄露与扩散;完成工作后,应将资料完整地返还定作人,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原件和复制品。承揽人违反保密义务,造成定作人秘密泄露,应承担违约责任。

3、样品封存条款

在承揽合同中,凭样品确定定作物的质量是一种常见的规定质量标准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定作物的质量,必须达到质量标准。样品的提供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定作人提供,要求承揽人按照样品加工定作;二是由承揽人事先加工完成一件定作物,提供给定作人作为样品,表明将按照此样品加工定作。无论在哪种方式下,一般都需封存样品,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取出样品作为定作人的验收依据。封存时,应由承揽人与定作人的代表共同当场确认并签字,才具有效力。同时应将封存的定作物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样品一般由承揽人保管,承揽人提供的样品一般由定作人保管。保管期间因保管的过失造成样品损坏或丢失的,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4、预付款条款

预付款是在承揽合同订立后,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前,定作人向承揽人预先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给付预付款的目的是定作人为承揽人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并以之作为一种履行合同的信誉保证。预付款并非合同履行的担保,当承揽人违约时,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只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不像定金那样要双倍返还;定作人违约时,则可把预付款充抵违约和赔偿金,如有余额还可要求返还。在一般情况下,预付款只具有预付价金的性质,在双方当事人均履行了合同,定作人对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验收完毕并予以接受之后,只须支付合同规定的价金与预付款的差额即可。

5、原材料的消耗定额条款

在用定作人原材料完成工作时,合同应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人调换或补齐。在原材料合格的前提下,还应规定承揽人使用原材料的消耗定额,以防止承揽人在工作中浪费定作人的原材料。承揽人应本着经济节约的原则使用原材料,超过原材料消耗定额的应承担责任。同时还要规定,承揽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更不可以以次充好和偷换定作人交付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否则定作人有权拒收定作物,并可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

6、定作人的检查权条款

为保证承揽人严格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完成承揽工作,定作人可在承揽人工作期间进行必要的检查,以确定承揽人是否按合同规定和定作人的要求工作。如定作人发现承揽人未按合同要求进行工作,有权向其指出并要求改正。承揽人不得无故拒绝定作人的正当检查,不得侵犯定作人的检查权,为其检查设置障碍或采取隐瞒、逃避等行为。当然,定作人行使检查权以不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为限,否则应对造成的损失负责。对此,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中对定作人检查的时间、方式、次数以及承揽人的义务作详细约定。

7、工作成果的保证期限条款

验收是确定承揽人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必要步骤,但是有些定作物或项目,由其性质决定,在验收时短时间内难以发现质量缺陷,可能在交付后才显露出质量问题。因此,不能仅以交付时的检验结果为最终的质量合格证明,而应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合理的质量保证期。在保证期内定作物或项目发生质量问题,除查明是因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以外,一律由承揽人负责无偿修复或更换。因质量缺陷造成定作人损失的,还应负赔偿责任。

(6)借款合同条款格式

1.贷款存续期间,对于借款人风险状况达到我行风险分类调整标准的,我行将发出《借款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调整通知书》,对未能在《借款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全面落实风险化解措施的,我行有权按照内部规定对借款人信贷资产进行分类认定,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 如被担保单位在我行信贷资产形成不良且已逾期,我行将发《保证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调整通知书》,对未能在《保证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全面落实风险化解措施的,我行有权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规定对保证人信贷资产进行分类认定,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保证人承担。

2.由于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的抵押房地产权利证书尚未办妥,该条款中房地产权利证书编号、——、——等尚不能确定内容的事项暂不填写,待办妥应抵押的房地产证书后,由双方按证书载明信息填写相关事宜,若借款人未在其持有的合同上填写该内容,或填写的内容与贷款人填写内容不一致的,则以贷款人填写的内容和房地产权利证书所载内容为准。

拓展阅读

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一

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担保人:

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担保人就抵押借款合同中关于抵押物等事宜,经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内容如下:

一、三方同意:此次签订借款协议时,对抵押物的评估价格为三方确认的抵押物价值,在借款方违约不能还款时,三方同意对抵押物不再另行评估作价。

二、借款人和抵押人在签订本协议时,即同意在借款方不能按时还款,经贷款方催促后在十个工作日仍不能还款时,将抵押物由借款方委托给具有法定资质的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三、三方同意对抵押物的拍卖底价可以低于借款时的评估价格,为借款本息加实现债权的费用(含拍卖费、律师费等)

四、如拍卖时发生流拍现象,每流拍一次,则对抵押物底价下浮20%,同时借款人或抵押人另行提供抵押物,以弥补抵押率不足部分。如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流拍时,贷款方可与借款人和抵押人协商,以第二次流拍时抵押物确定的底价抵偿借款;对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和抵押人继续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五、拍卖时如发生两次以上流拍情况,而借款人又不同意以抵押物抵偿借款时,则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另行提供优质抵押物,以弥补抵押率不足部分。

六、以住宅楼为抵押物的',在委托拍卖前由借款人负责将住宅内的居民迁出;如借款人不能移交住宅楼,则由贷款方向抵押物内的居民提供不超过六个月的周转住房,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七、本协议书一式 三 份,自三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当事人各执一份,与借款抵押协议等一并作为此次贷款的全部法律文件,并办理公证手续。

八、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协议中与本补充协议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贷款人(公章) 借款人(公章) 抵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二

借款人:

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行**支行

根据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借款人或授权代理人共同出具的《公积金逐月冲还贷审批确认表》(下称《冲还贷确认表》)(编号 ___________),借款人和贷款人对《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编号 __年 __字 __________号)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一、借款人同意对《冲还贷确认表》所列编号

年_字第 ________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项下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办理“逐月冲还贷”(下称“冲还贷”)

二、贷款人从中心审批确认次月起逐月自动提取《冲还贷确认表》账户内的公积金归还借款人“当期”应还贷款本息,且每月只冲还一次,正常情况下,冲还贷日为每月19日。借款人每月18日、19日不办理提前还款。

中心审批确认当月借款人仍需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以免逾期。

上述“当期”是指贷款正常扣款日在每月19日(含19日)以后的一期,贷款正常扣款日在每月18日之前的,中心审批确认次月的还贷视为“前一期”,这一期仍需借款人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以免逾期。

当贷款正常扣款日为每月18日时,中心审批确认次月的冲还贷偿还金额包括当前应还款额(含逾期未还金额)及下一期的应还款金额(即当月19日至下月18日的应还款金额)

公积金存款不足以归还当前应还款额的,贷款人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日期,从借款人的委托扣款账户代扣差额部分,借款人应及时在委托扣款账户存入对应金额以免逾期。

三、借款人同意如下事项:

(一)从本协议签定的下一个月起,借款人逾贷累计达3次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停冲,贷款人停止办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恢复原《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方式。

(二)借款人愿意自行承担因冲还贷造成提前归还每期应还款或导致贷款逾期的损失。

四、最后一期(包括因客户提前还本、利率调整等因素导致的自然缩期为最后一期的)的还款不进行“冲还贷”,借款人须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委托扣款账户、扣款日期存足资金进行还款。

五、本协议不影响借款人在前述《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约定账户的公积金无法提取用于归还贷款或不足以归还应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仍应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即在扣款日之前将当期应还款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否则由此出现贷款逾期或其他损失的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有权根据前述《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7)借款合同条款格式

1、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给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规定一定的宽限期。

2、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3、投保人提出复效时,必须履行的程序包括:提出复效申请;提供可保证明,例如体验报告、健康证明;付清欠交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借款。

4、规定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期限后(通常是二年)发生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保险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根据心理学的调查,一个人在一两年以前即开始自杀计划,这一自杀意图能够持续二年期限并最终实施的可能性很小。

5、《保险法》规定交费期满二年的人身险合同即产生现金价值。但也有一个条款是例外的,即自杀条款。该条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6、把原保险单改为交清保险单即原保险单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均不变,只是依据现金价值的数额,相应降低保险金额,此后投保人不必再交纳保险费。保险金额则由趸交保险费的数额而定。

7、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单是以现金价值作为趸交保险费。定期死亡保险、两全保险改为展期保险单以后,保险期限不能超过原保险单的保险期限。

8、在进行质押贷款时,投保人应将保险单移交给债仅人占有。

9、保单贷款通常是投保人以保险单作质押向保险人贷款,贷款数额按有关法律或合同约定,一般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

10、因贷款会影响保险人的资金运用,有可能使保险人减少资金收益,因此投保人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

11、合同约定的贷款期届满时,投保人应返还所借款项本息;逾期不能归还借款,投保人可申请延期;但贷款本息累计已达到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投保人又未按期归还借款,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效力。

12、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13、在垫交保险费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退保金的数额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14、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适用于分期交费的寿险合同。该条款的目的在于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保险费垫交期间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8)借款合同条款格式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摩托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摩托车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摩托车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摩托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摩托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保险摩托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摩托车,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八条保险摩托车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摩托车从事违法活动;

(9)借款合同条款格式

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我国过去的有关合同法规将仓储合同归入保管合同中,统称仓储保管合同,但因其有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仓库营业性质,因而新的合同法中将其作为独立的有名合同固定下来,

签订仓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第一,要明确保管货物的品名、品类。由于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第二,要明确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货物的质量应使用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如货物有保质期的,也应一并说明;货物的`包装由存货人负责,有国家或者专业包装标准的,执行规定标准,没有有关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第三,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验收由保管人负责。通常验收的内容、标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无需开箱拆捆即直观可见的质量情况,项目主要有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等;二是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者货物上的标记为准,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三是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验收。验收方法有全验和按比例抽验两种,具体采用哪种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的期限是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日期为准,

第四,货物保管和对保管的要求。存货人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因而对保管的要求也各不相同,许多货物需要特殊的保管条件和保管方法。如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需要有专门的仓储设备及技术条件,应在合同中作相应的约定,存货人应向保管人说明该物的性质并提供有关资料,以免发生货、仓毁损或者人身伤亡。

第五,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货物进出库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环节,双方应当详细约定具体的交接事项,以便分清责任。对货物入库,应当明确规定是由存货人或运输部门、供货单位送货到库,还是由仓管人到供货单位、车站、码头等处提取货物;同样,对于货物出库,也应明确规定是由存货人、用户自提或是由保管人代送、代办发送手续。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应按照货物验收规定当面交接清楚,分清责任。

第六,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货物损耗标准是指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或度量衡的误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定数量破损或计量误差。因此,合同双方有必要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货物在储存保管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标准和磅差标准,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双方协商确定标准。

第七,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计费项目包括:仓储费、转仓费、出入库装卸搬运费,车皮、站台、包装整理、商品养护等费用。此条款中除了要明确上述费用由哪一方承担外,还应明确各种费用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地点、开户银行、账号等。

第八,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条款。仓储合同中可以从货物入库、货物验收、货物保管、货物包装、货物出库等方面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应规定违反上述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赔偿实际损失等。

(10)借款合同条款格式

搬家运输合同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运输公司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 搬家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单价和总价; 3. 运输时间、地点和方式; 4. 货物包装要求和保险条款; 5. 物品运输费用和结算方式; 6.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7. 其他条款,如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

在签订搬家运输合同前,建议对合同条款进行详细阅读和理解,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建议在合同中注明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以避免合同丢失或泄露。

(11)借款合同条款格式

一、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一般是净得价,包括予以赠送或者折价的家电、装修等。

二、关于定金的约定

1、约定支付定金的时间和条件,及违约责任。

2、约定定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三、关于还款解押的约定

明确房屋是否有抵押,如有抵押约定办理解压手续的时间及违约责任。

四、首付款支付方式

双方需协商首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

五、银行面签过户

1、面签:面签需买卖双方共同到场,双方需约定面签时间及条件及违约责任。

2、过户:过户时需买卖双方共同到场,双方约定面签时间及违约责任。

六、物业交割

物业交割和交房两者不同,卖方需留意。

1)约定交割时间:进行物业交割,买卖双方需约定交割时间,如“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

2)约定支付方式:买卖双方可以约定自行支付或者通过资金监管进行支付。

七、税费相关

1)房屋基本情况:卖方需要确定所出售房屋年限、是否唯一,这关系到所需缴纳的税费。

2)税费支付:买卖双方需约定税费支付由哪一方承担。

3)其他税费:如果出现预料之外的其他税费,需明确税费支付方,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八、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是补充协议中十分重要的条款,违约行为可以分为两种:

1)一般违约:逾期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15日(含)内。

2)根本违约:对于卖方,如果卖方提供虚假产权证明、房屋被查封、违约逾期超过15日、擅自提高价格等情况,属于根本违约。

3)约定赔付金额:构成根本违约的,需赔付房屋总价款的20%。

4)关于不可抗力: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如新政策出台、自然灾害等,买卖双方都不算违约,双方需协商解决。

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12)借款合同条款格式

就业协议书的基本内容:

(1)高校毕业生基本情况,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专业、学制、毕业时间、学历、联系方式等,

(2)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性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档案接收地等。

(3)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约定的有关内容,可包括: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户口迁入地;违约责任;协议自动失效条款、协议终止条款;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4)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由甲方(用人单位)和乙方(高校毕业生),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介绍情况,经了解,同意接受乙方,并负责有关接受手续。

(2)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介绍情况,同意到甲方工作,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4)甲乙双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明确,并视为本协议书的一部分。

(5)双方中有一方要变动协议,须提前一个月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

(6)本协议一式三份,分别由甲方、乙方和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留存,复印件无效。

(7)就业协议书由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或高等学校印制,由高等学校统一发放给毕业生。

是指双方在订立就业协议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主体合法原则:

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要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平等协商原则:

就业协议的双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学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亦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交纳过高数额的风险金、保证金。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是一致的。除协议书规定内容外,双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书“备注”内容中加以补充确定。

就业协议的订立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即要约和承诺。

毕业生持学校统一印制的就业推荐表或复印件参加各地供需洽谈会(人才市场),进行双向选择,或向各用人单位寄发书面材料,应视为要约邀请,用人单位收到毕业生材料,对毕业生进行考察后,表示同意接收并将回执寄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毕业生来人,应为要约。

毕业生收到用人单位回执或通过其他方式得到用人单位答复后,从中作出选择并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领取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即为承诺。由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比较繁琐,比较具体,有时很难明确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比如:有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达到面试线后,到用人单位参加面试、体检,用人单位也对毕业生进政审、阅档,表示同意接收,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应与该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而不应再选择其他单位。又如,用人单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毕业生自己主动报名,经学校积极推荐,用人单位也表示同意接收,但要回到单位后再正式发函签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也应安心等待与用人单位签约,而不能出尔反尔,以未正式签协议为由,置学校信誉于不顾,在这过程中与其他单位签约,这样也浪费了其他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和地址。

2、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

3、用人单位必须在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送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部门。

4、由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在协议书“乙方基本信息”中的“学校有关信息及意见”一栏填写(或制作长条章加盖),补盖学校就业部门公章,并及时将协议书反馈用人单位。

无效协议是指欠缺就业协议的有效要件或违反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效协议自订立之日起无效。

1、有的就业协议书对毕业生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平竞争、公平录用的原则。

2、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如用人单位未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根本无录用计划而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无效协议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

一、收到用人单位接收证明。毕业生确定接收单位,单位同意接收后,由用人单位(能解决毕业生户口和档案关系)出具接收函或录取通知或《××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下方的“用人单位回执”并加盖公章,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签约意向前,请务必询问清楚该单位能否接收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关系(县团级以上单位具有人事档案接收权);如用人单位不能接收,学校将无法派遣,毕业生也就不需与该单位签订协议书,

本人经慎重考虑后,同意到该单位工作,开始进入签约程序。

二、领取三方协议书。凭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到院系负责就业工作老师(各学院负责就业老师名录及联系方式见附录)处领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简称“三方协议书”)。具体填写参考《毕业去向及三方协议录入说明》。普通定向生、中专保送生需将原定向单位或原保送学校同意其自主择业的证明交到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后,才可以领取、签订就业协议书。

三、毕业生个人签字。如实填写“毕业生情况及意见”部分,“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部分应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填写。并签字确认。

四、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用人单位填写单位相关资料并签字盖章,如果本单位无人事权,还需该单位的上级单位(具有人事接收权)或人才服务中心签字盖章。如果单位要求校方先盖章,学院必须审核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该学生的接收函,并做好登记。

五、院系签字盖章。院系负责就业工作的老师网上审核信息后记录、签字盖章(毕业研究生也需要进行此步骤)。

六、就业办公室签字盖章。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视为协议生效,一经确定不能更改,否则将按照违约处理,违约的相关规定请参阅就业相关规定。学校就业办审核学院意见并审核网上信息后锁定信息(此后学生将无法更改签约系统内的任何信息),并在“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一栏签字盖章后,协议书签订完成。签署完毕后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三方各留存一份。

七、注意。学校不允许学生个人在无法落户口的情况下,仅仅将自己的档案材料从学校直接转放到人才交流中心,即如果单位不能解决户口问题,学校将无法向该单位派遣。

可以根据自己签约的单位有选择地去充电,如果你对你所要去的行业、职位不熟悉就要提早充电,不要等到入职的时候还一无所知。通常工作了的人会有一种感觉:书到用时方恨少!所以充电不失为一个好的消遣方式。

这可能是很多公司的要求,也可能是一些同学心急如焚,想及早进入公司开始独立生活,所以在大四下学期会有一批又一批的上班族走在校道上,成为一个“劳动型大学生”。

很多人会抓紧最后的一段自由时间去考一些证,如驾驶证等;毕竟工作后的空余时间有限,趁着自己的记忆能力还不错,可以把一些有用的证给考了。

大学时光也许是人生中最自由、最潇洒、最无拘无束的时光,在所剩无几的几个月里功课不是很重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无限制地玩,让自己潇潇洒洒地踏出校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的期限应该符合下面的要求: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

(2)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3)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4)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只试一次,下不为例。

试用期只能有一次,一般适用于员工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时候,续订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这是因为试用期是一种考察期,是在员工与用人单位相对不熟悉的情况下为保护双方的利益而设定的。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已经相互熟识,当然不需要另外再约定试用期。如果约定了,这一约定也是不合法的,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即使用人单位调换了员工的工作岗位,也不得再另行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合同=劳动合同。

法律明确禁止“试用期合同”的存在。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仅在聘书、录用通知或其他书面文件中约定了试用期的,视作为对劳动合同的约定,试用期的期限视作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样的,仅约定了试用期内薪资,则该薪资被视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还约定了转正后薪资,则转正后薪资被视为劳动报酬,试用期薪资约定无效。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支付相当于转正薪资的工资。但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口头答应在员工转正后将提高薪水,却没有在任何文件中作出具体约定,也没有具体的数字,试用期薪水就被视为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的义务:

1、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开始工作的时候,就告知劳动者他的权力和需要履行的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告知劳动者有关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劳动防护条件、员工福利等一系列内容。特别是应详细告知员工其录用条件、岗位要求等。如因用人单位没有告知,导致员工过失的,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培训义务。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也是用人单位重要的责任。如因用人单位未开展职业培训导致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举证义务。“试用期”虽然是个彼此尝试、接触的过程,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要在试用期内,与员工“拜拜”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承担的是完全的举证责任。

一旦双方对试用期内劳动关系的解除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整个过程中,都要注意自己行为的规范性,并保留必要的书面材料、文件,以作合理性说明。

(13)借款合同条款格式

1、研发成果的归属方式:

(1)乙方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知识产权归属乙方,乙方授权甲方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2)乙方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知识产权归属甲方,乙方不再具有所有权;

(3)研发成果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且对技术情报和资料均承担保密义务。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给甲方的产品无知识产权纠纷,如果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2)甲乙双方均对对方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长期有效。

(3)甲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乙方的开发报价,否则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赔偿,赔偿金为该开发报价的200%。

(4)乙方在未经过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所开发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为该开发报价的200%。

1、乙方的工作需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乙方应对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因素加以识别,对安全隐患予以防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不对他人和自身造成任何危害,并承担违反上述承诺所造成的损失。

2、乙方的工作需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的任何材料不对环境造成污染,不对人身产生有害影响,并承担违反上述承诺所造成的损失。

1、仲裁和诉讼只能选一个,仲裁一次性生效,仲裁不服不能去法院,法院是二次终审。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里没有约定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3、在合同里写明当争议出现时,双方都认可质量、技术品质的检验机构和鉴定机构;

4、劳动合同出现争议,必须去劳动仲裁委仲裁,仲裁不服,可以去法院。

2、对合同内容反复斟酌,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晰、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合同条款越完备,欺诈的可能性就越小。尤其要审核合同的全部条款里面是否有影响价格条款的内容。

3、聘请律师参与合同审核;

4、请工商局为合同做鉴证,请公证机关为合同做公证;

5、建立健全企业的规章管理制度。

(1)建立合同审批制度和审批流程。设置审批权限,规定好哪些部门参与合同审核,各自的职责是什么;

(2)查询对方的相关资格、资质和信用的信用调查和信用分析制度;

(3)合同专用章与合同文本的管理使用制度;

(4)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跟踪、监督和检查制度。

(14)借款合同条款格式

1.标准条款的范围

1.1蚱蜢(上海)工业软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方)的本销售合同标准条款(标准条款)适用于出售和购买供方产品(产品)的所有合同。供方不接受也不受需方条款的约束。

1.2如果本标准条款与报价单、销售合同或发票中的条款不一致,应以报价单、销售合同或发票中的条款为准。

1.3供方是否接受需方的销售合同(订单)取决于需方是否同意本标准条款所有条款。如需方就标的物采取的任何认定相关合同存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于供方销售的产品进行付款或使用)均应视为供方完全接受本标准条款。

2.购买价格

价格可随时调整而无需通知需方。产品的价格应为供方接受的销售合同规定价格(购买价格)。购买价格不包含产品生产、销售及运输方面的营业税、使用税、特许税、许可税、消费税及其他税收,也不包含进出口关税和检验费用,及因此产生的利息和罚款,上述所有税费均应由需方支付。

3.支付条款

3.1支付应依照供方接受的销售合同上明确的规定进行,且需方应当按照供方的指示通过电汇方式支付,并由需方承担全部银行费用。如发生以下情况,供方有权扣留需方的货物:(1)迟延支付;(2)未支付;(3)丧失信用;及(4)未按供方要求提供付款担保。

3.2供方并保留选择分期发货的权利,并且不管此后的发货,所有分期发货将分别出具发票并根据每一笔付款到期时供方的现价付款。若到期未支付货款,需方应当按照中国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计算因此产生的从到期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另外,需方还应当承担供方因收取逾期付款而产生的追款成本及律师费。

3.3非经供方另行书面同意,需方无权擅自将供方对需方的债务与销售合同中规定的购买价格的付款进行抵消。

4.交付条款

除非另行书面一致同意,交货方式为供方仓库交货(EXW)(交付)。需方根据相关INCOTERM承担交付货物丢失或损坏风险、或交付货物导致的所有风险的责任,即便在某些情况下按个案由供方根据自行判断承担相关的运输费用时。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货物所有权随损失风险同时转移给需方。仓库交货(EXW)具有依照国际商会颁布的INCOTERMS20xx或国际商会颁布的INCOTERMS的任何替代定义的含义。

5.确定的交付日期

5.1如果需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确定的交付日期)接收产品,需方仍应当按照销售合同支付到期货款和应付款。供方可以在需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安排产品仓储,并以书面通知需方自该书面通知出具之日起【14日】内接收产品。如果需方在上述日期内仍没有接收产品,供方有权终止销售合同,并保留与销售合同有关的所有预付款,并根据法律规定就超出保留预付款的损失要求损害赔偿。

5.2双方特此确认,确定的交付日期对供方无约束力。如果双方同意修改已经接受的销售合同,则相关的确定交付日期应当被推迟至供方认为方便的其他日期。

6.需方的义务

需方应当对所有从供方获取的技术或营销信息保密,例如图纸或说明书、或者任何其他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以及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如果上述信息是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或在披露时已为需方所知,则不适用上述保密义务。上述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需方的代表、代理人和雇员,并应永久有效。

7.技术规格

供方有权对产品做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更改。若上述更改对产品的安装或使用会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供方应当提前就这些更改通知需方。

供方没有义务向需方披露不会对产品的安装或使用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的变更,包括产品生产过程中原材料的微小改变。

8.检验义务

8.1需方应当在收到产品时根据合同内容检验产品的包装、外观、规格和数量。

8.2如果在上述检验过程中,需方发现产品损坏或破碎,则需方应当:

(i)拒绝签收货物

(ii)立即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视频等,并确保供方最晚不得迟于需方接收产品后3个自然日(第一个截止日期)收到该通知。通知应当载明(1)合同号;(2)交付日期和地点;(3)产品的名称和数量;和(4)发现的损坏类型;并且

(ii)该通知中加注经核实后才接受。

8.3如果按上述8.1条约定的检验,需方发现产品存在任何其他不符,需方应当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并确保供方最晚不得迟于需方接收产品后7个自然日(第二个截止日期)内收到该通知。此通知应当载明(1)合同号;(2)交付日期和地点;(3)与销售合同不符的产品名称和数量;(4)需方认为产品与销售合同不符的原因;(5)需方的检验方法;及(6)检验结果、文件和信息。

8.4在收到需方根据上述第8.2条和8.3条发出的通知后,供方应当书面回复需方,授权需方在需方自担运输费用的情况下将产品或部分产品运回供方地址,或者不授权需方采取上述措施。

8.5如果需方没有按照第8.2和第8.3条分别在第一个截止日期和第二个截止日期前向供方发出通知,则上述行为构成需方对所有产品担保主张的弃权。

8.6除标准条款规定的产品保证中包含的缺陷外,如果需方没有进行上述检验,并且没有在上述第一个截止日期和第二个截止日期前就产品的数量、质量或规格提出主张,则产品应视为与销售合同相符,并且需方应视为已经接受了产品,同时供方对于其后的主张不承担责任。供方有权自行决定以无缺陷的新产品替换缺陷产品、修理缺陷产品或者降低购买价格。

9.产品保证

9.1供方向需方保证,产品在交付时:(1)所售出产品应当与供方届时的规格相符;(2)供方对产品拥有完整权利;及(3)供方没有在产品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权利障碍。供方对需方在个别应用中可能获得的任何结果不做出保证。

9.2需方对于违反保证可以获得的单独和排他的救济,根据供方的决定,仅限于更换缺陷产品或者退还购买价款。尽管有上述保证和救济,对于产品在需方交付后因不当保存、污染、掺杂、不当使用或滥用、或不当连接装备而产生的缺陷,供方不承担责任。上述保证仅适用于需方。

9.3供方对特定目的的适销性或适当性不承担保证,也不承担其他明示、暗示或法定的保证。需方承认其只根据供方在此明确的保证而购买产品。

10.免责

10.1供方对产品的正常损耗和损坏、需方在维护和修理产品时因自身过失和/或过错而导致的任何缺陷或者在未经供方同意而对产品进行更改或改变而产生任何缺陷不承担责任。

10.2在任何情况下供方对产品给需方、终端客户或使用者造成的任何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无论能否预见上述损失。

10.3供方对需方在任何诉讼或索赔中因本标准条款产生的或与本标准条款有关的附带性损失、特殊损失、结果性损害、间接损失、处罚性损失、惩罚性损失或法定损失不承担责任,不管寻求损害赔偿救济的诉讼是基于合同、侵权(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包括供方单独、共同或其他的过失,无论积极或消极,以及供方的严格责任)、法律,还是即便供方已被告知可能发生该损害的情况。供方对本标准条款、本标准条款的履行或违约而产生的或相关的任何类型主张、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的责任由供方的自行决定以产品的购买价格来承担或对缺陷产品进行替换。

10.4需方就由本标准条款引起的任何索赔对供方提起的任何诉讼必须在相关产品交付后1年内提起。

11.知识产权与禁止竞争

11.1产品上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供方的商标、服务商标以及其上附着的所有相关文件均应始终为供方所有。

12.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是指下列任一情况:地震、暴风雨、洪水、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流行病、战争、暴乱、公共骚扰、罢工或停工、进出口禁止、政府或法律行为、或其他各方无法控制、无法组织和避免的事件。

12.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对于因供方履行不能或迟延而使买房遭受的任何损失、额外的支出或损失,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3.1本标准条款及所有的销售合同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13.2如果双方对因本标准条款以及销售合同产生的或有关的任何争议不能在争议产生后30天内友好解决,则应得上述争议提交至销售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由于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均应由败诉方承担。

14.其他

本标准条款应当以与相关法律相符最大的可能性来解释。如果本标准条款中的任何条款经过上述解释后仍无效或不可执行,则剩余其他条款对双方仍然有约束力。

对本标准条款的任何修改和/或修订均应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做出。对本标准条款中任何条款的弃权均应由弃权方以书面形式签署做出,并且上述弃权只适用于该弃权书明确列明的弃权。

本标准条款构成买卖双方达成的所有销售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5)借款合同条款格式

一、房屋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二)房屋的位置、使用或建筑面积、装修的设施;

(三)房屋用途(居住或商业、办公、厂房等);

(四)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五)租金数额及支付的期限、币种、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装修的约定;

(八)转租的约定;

(九)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违约责任;

(十一)租赁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十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二、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使用租赁物的同时,却并未失去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用益权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有形的、非消耗的特定物。

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目的,在于对租赁物进行使用以及利用它获得收益,并且在租赁期限届满时还要返还租赁物,因此,作为租赁合同标的物的租赁物只能表现为有形物、非消耗物、特定物。只有这样,才能与租赁合同的性质和目的相符。

3、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提供租赁物,收取租金,承租人使用租赁物,交付租金。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相互对应,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与交付租金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4、租赁合同自租赁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时成立,不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租赁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租赁合同的形式主要取决于租赁期限的长短。租赁期限在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16)借款合同条款格式

一、房屋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二)房屋的位置、使用或建筑面积、装修的设施;

(三)房屋用途(居住或商业、办公、厂房等);

(四)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五)租金数额及支付的期限、币种、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装修的约定;

(八)转租的约定;

(九)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违约责任;

(十一)租赁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十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二、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1、租赁合同以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为目的,因而是转移标的物用益权的合同,这是它与买卖合同相互区别的最主要标志。承租人可以对承租物使用收益,但却无权处分。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在其自己不再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同时,却并未失去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用益权的合同。

2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有形的、非消耗的特定物。

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目的,在于对租赁物进行使用以及利用它获得收益,并且在租赁期限届满时还要返还租赁物,因此,作为租赁合同标的物的租赁物只能表现为有形物、非消耗物、特定物。只有这样,才能与租赁合同的性质和目的相符。

3、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提供租赁物,收取租金,承租人使用租赁物,交付租金。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相互对应,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与交付租金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4、租赁合同自租赁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时成立,不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5 、租赁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租赁合同的形式主要取决于租赁期限的长短。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房屋租赁合同条款及注意事项]

(17)借款合同条款格式

【案情】

原告吴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承诺保证其孩子入读力学小学分校,有关借读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另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原告方)则不再以小孩上学为理由提出退房要求”。

借读费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超出规定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

  【问题】

1、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有关借渎的一切费用”应如何理解?为什么?

2、本案中,被告以捐资助学款不属于法定收费为由抗辩该款不应由其负担是否成立?为什么?

【分析】

一、什么是合同条款的解释?

所说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具有法律约束力,为有权解释,其他人对合同及相关资料所作的分析和说明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为无权解释。

合同解释上存在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之争,但现代社会对于合同解释一般遵循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实行以表示主义为原则,以意思主义为补充的解释。具体解释方法包括体系解释、文义解释、习惯解释、目的解释。所说体系解释,是指把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成一个同意的整体,从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

所说文义解释,是指以合同所采用的词句来解释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表达的意思。所说习惯解释,是指在合同文字和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习惯或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权利义务不能明确时,参照习惯或惯例加以补充。

所说目的解释,是指依照当事人所欲达到的经济和社会效果来对合同进行解释。如果合同条款相互予盾,有使合同无效或有效两种解释时,应按照合同有效的方向予以解释。如果双方当事人内心所欲达到的目的不一致时,应从双方均已知或应知的`表示于外的目的加以解释。

为此,《合同法》第合同的有关余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二、依《合同法》策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被告在销售商品房时即以商品房在力学小学分校学区内作为促销手段,原告购买房屋本可以房屋结构、价格、地段、环境、交通、服务设施等作为考虑因素,而为了让孩子能够在名校读书,以被告促销所述商品房在力学小学分校学区内作为考虑因素,并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被告基于其追求销售所带来的商业利润的考虑承诺保证原告的孩子入读该校。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合法的。

对于如果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不在该小学学区内,原告的孩子如果借读必须支付捐资助学款的事宜,若被告明知此事宜仍然为承诺,又以该款项违反行政规章为由提出抗辩,则明显违反民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支持该项抗辩,会放任当事人在有利可图时置法律于不顾的境地。若被告对此事并不知晓,被告承诺后又以该款违法进行抗辩,即是在行使权利时主张自己不法,也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如果被告在合同中承诺支付一切借读费用并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仅仅为了达到销售商品房的目的而作的欺骗性承诺,则被告构成商品房销售中的欺诈行为,因欺诈所签订的合同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没有行使撤销权也没有主张变更权,而欺诈方是不能主张撤销权或者变更权的,故被告的抗辩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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