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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授权管理办法(必备十四篇)

2021-11-07 合同授权管理办法

合同授权管理办法(必备十四篇)。

⬘ 合同授权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完善集团合同管理工作和审批流程,防范集团合同风险,有效控制并维护整个集团的合法权益,集团法律事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集团及所属公司对外签订、履行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民商事合同、协议的经济活动(劳动合同除外)。

集团及所属公司之间签订、履行合同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集团及所属公司对外签订、履行合同时应当做到:遵守法律,诚实守信,维护集团利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四条 集团合同管理由集团及各公司法律事务部、合同主办部门、其它部门分别行使职权,各部门之间行使职权应遵循职责明确、相互配合、严禁推诿等原则。

第五条 集团法律事务部为集团公司的合同法律审核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核集团的对外合同以及集团董事局、总经理要求审核的其他合同。

(二)负责制定集团合同管理制度,并根据国家合同法律法规的修改对本制度进行修改、补充;

(三)负责根据《合同法》解释本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四)负责制定、修改集团统一合同范本;

(五)负责审查、修改、备案下属公司的合同范本;

(六)负责监督、跟踪本制度规定的由集团审核的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各公司日常合同的履行抽查;

(七)负责监督、检查下属公司执行本制度的情况;

(八)负责对集团法律事务部审核的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的存档、备案工作;

(九)负责集团合同的诉讼、仲裁工作;

(十)指导各公司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

(十一)其他由集团负责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公司法律事务部为本公司的合同法律审核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核本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

(二)负责合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解释工作;

(三)负责拟定、修改和解释本公司合同示范文本;

(四)协助或者参与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五)负责合同的法律审核;

(六)协助办理合同公证和抵(质)押物登记;

(七)负责合同的登记和保管,对应由法律事务部保存的合同做好存档工作,对其他已审核的合同的复印件进行存档;

(八)负责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检查;

(九)负责合同纠纷的仲裁和诉讼;

(十)其他相关合同管理工作。

各公司应当设立法律事务部门,并设置合同管理岗位。各公司如果确有困难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可以外聘律师完成合同审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 集团及各公司职能部门及业务部门为合同主办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本部门合同;

(二)负责调查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资信;

(三)负责进行合同的谈判;

(四)负责办理合同签订的内部审批手续和外部的登记、鉴证等工作;

(五)负责监督、跟踪合同的履行;

(六)负责协调合同纠纷;

(七)负责保管、存档合同;

(八)其他相关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合同主办部门为最终签约部门,其它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对合同进行审核,并协助、配合、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三章 合同的审批流程

第九条 集团及各公司内部审批流程:

合同主办部门负责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然后依次经主管领导、法律事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确认同意后报总裁或总经理签字盖章。

第十条 法律事务部门已经提供合同范本,主办部门仅需在合同中填写金额、数量等基本情况的,可以不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具体事宜由各法律事务部门规定。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主办部门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必要时,报由公司法律事务部指派法务人员或者聘请律师协助进行。调查内容包括:

(一)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主体资格;

(二)合同标的涉及国家特许经营的,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许可或者资质证书;

(三)非对方当事人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的,代理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代理签署合同的合法授权;

(四)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五)对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是否良好,现时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者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六)涉及保证担保的,保证人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人资格,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七)涉及抵押担保的,抵押物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是否真实存在;

(八)涉及质押担保的,质物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规定的可以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是否真实存在;

(九)其他必要的和相关的资信信息及资料。

第十二条 资信调查报告及调查过程中获取的下列资料,作为合同档案资料进行保管:

(一)对方当事人、保证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二)对方当事人、保证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主体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三)对方当事人的涉及国家特许经营的许可证及相应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四)对方当事人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合同签订授权书;

(五)经法定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对方当事人、保证人的验资报告、资金证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

(六)对方当事人、保证人现时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者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明材料;

(七)抵押物、质物的权属、价值、存放资料;

(八)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所列各种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由调查人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予以注明并签名;无法或者不便核对原件的,应当在资信调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贯彻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合同谈判由合同主办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请求法律事务部指派法务人员参与合同谈判。合同谈判涉及其他部门的,其他部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前款所称合同谈判,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的数量和质量、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的条款内容等进行协商。

合同谈判时应当争取合同文本的起草权。取得合同文本起草权的,由合同主办部门负责准备合同草案。

第十五条 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以传真、公文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签订合同的,应当随即以正式的书面合同予以确认。

公司有统一格式文本的,应使用格式文本;如无统一格式文本又需多次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合同主办部门负责起草,经法律事务部审定后,公布使用。

第十六条 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合同文本用语应当准确、严谨、简练、规范。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部首部分:当事人的一般状况

载明当事人各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公司,不得以部门名义签订合同。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公章应当与对方当事人的有效证件等资信材料载明的情况保持一致。

(二)正文部分:

1、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生产厂家、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2、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3、质量条款

合同应包括质量标准和质量异议期。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4、 价款或报酬条款及可能发生费用的分担条款

①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金额及货币币种,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② 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③ 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及履行过程中各方义务及风险责任的划分

①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②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③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6、合同的担保条款

合同中对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担保的,应根据公司规定的程序报批且经有权确认人员签字确认。

我方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业务部门应当审查对方提供标的物的的真实情况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

7、合同的解释条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他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8、根据法律或者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其他条款;

9、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10、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对新客户、情况不了解或曾有轻微违约行为的客户,在签约时应设置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形式。

有法定违约金的,应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11、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方式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

选择诉讼方式的,签约时应优先选择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2、合同生效的条件

签订合同的批准和授权。

(三)结尾部分

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部门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七条 合同中涉及的时间,应当使用年月日形式,其中年份不得缩写,也不得省略。

第十八条 示范合同中未选择的项目或者未约定的空白栏,应当填写“无”字样。

第十九条 除紧急或者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打印或者印刷制成。

第二十条 非示范文本的合同草案提供对方当事人之前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由合同主办部门送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文本预审。

第二十一条 合同谈判达成一致签署合同之前,合同经办人应当按照内部审批流程将合同依次报送合同审核部门进行业务、财务、法律审核,最后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签订合同。

合同审核部门进行合同审核时,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合同主办部门提供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业务审核由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或者业务部门负责,审核内容应当包括:

(一)技术、业务的可行性和经济性;

(二)技术、业务的可靠性和操作性;

(三)技术、业务方面权利义务的全面性;

(四)技术、业务术语的准确性;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财务审核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内容应当包括:

(一)资金、资产的合法合规性;

(二)价款或者酬金结算方式的可行性;

(三)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资信情况;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法律审核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审核内容应当包括:

(一)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签订程序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公司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签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条款内容的齐备性和完整性;

(三)合同用语的准确性和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达是否确切无误。

(四)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的可行性;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主办部门向合同审核部门送审合同草案时,应当给合同审核部门预留充分的审核时间。

合同审核部门收到合同草案后,应当及时审核,不得拖延。

合同审核、审查部门收到合同草案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重要疑难的合同在两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一次提出全部问题要求主办部门修改。特殊情况下,经法律事务部部长和主办部门领导确认,合同审核应当在半日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合同审核部门审核合同草案后,应当出具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应当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该类用语,视为对合同草案的否定。

审核意见必须有审核人员和审核部门负责人的签名。

第二十七条 法律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合同草案退还合同主办部门,由合同主办部门按照公司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送有关公司领导审批。

集团及所属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必须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核通过后签订,未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核而签订合同将根据集团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实行法定代表人签署和授权委托签订相结合的制度。合同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裁(或总经理)签署。

第二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业务人员经公司授权可以对外签订合同。授权签署合同的,公司应当出具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取得由公司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后,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授权签署合同的,代理人应当在“代理人”一栏签署自己的姓名。

合同签署后,由合同主办部门报送公司公章管理部门,填写《公章使用情况表》后,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者公司印章。

未经公司授权,不得以公司职能管理部门或者业务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亦不得在合同上加盖部门印章。

合同文本超过一页的,应当对整份合同加盖骑缝章。对于合同文本中的修改、删除之处,合同主办部门确定后,应盖章确认。

第三十一条 对方当事人对合同的签署,由合同主办部门按照本节规定予以要求,并确保:

(一)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签署人具有签署合同的合法权利或者有效授权;

(二)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签署人的签名真实;

(三)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必须在合同上加盖其合同专用章或者单位公章;

(四)合同文本修改、删除后原则上应当重新制作,特殊原因在原合同文本上修改、删除的,必须由对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

第三十二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履行的必要性,应当办理鉴证、公证或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法律事务部依法应及时配合办理;

第五章 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合同签订完毕以后,合同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联系有关部门准备并完成履行合同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合同经签字、盖章,且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生效后,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应全面、及时履行合同。

合同主办部门应实施履约跟踪统计,如有履行不及时或其他问题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按合同要求完成履行。

合同主办部门应根据规定向财务部门及各审核部门提供合同正本或副本。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者人员发现对方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应当立即通报合同主办部门。

对方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时,合同主办部门应当在法定或者合同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者合同约定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书面催促履行或者提出索赔。

前款所称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包括不能履行,不全面、不适当履行,以及不履行合同。

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赔函件送交对方当事人之前,应当经合同管理部门法律审核。

第三十六条 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赔函件直接送达对方当事人的,应当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签名并注明签收时间;对方当事人为单位的,应要求对方当事人加盖其单位印章或者接收部门印章。

对方当事人拒绝签收直接送达的前款函件的,应当使用特快专递形式立即邮寄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应当在特快专递详情单上注明函件内容。

邮寄送达后,应当及时查询对方当事人的签收,并应当收存由邮递部门盖章确认的查询回单。

第三十七条 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赔函件复印件、对方当事人的签收单、特快专递详情单和查询回单应当作为合同档案资料予以保存。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者人员收到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赔函件的,应当立即送交合同主办部门,由合同主办部门商同公司法律事务部处理。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合同发生争议时,经办人应依照下列程序,提请处理合同纠纷:

(一)合同经办人应当做出纠纷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及时报告给经办部门负责人。经办部门依据情况及时安排人员与对方协商。

(二)经协商能够达成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签订程序签订和解协议。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经办部门与公司法律事务部协商,确定解决方案后,报公司领导决定提起诉讼。

(三)对方提起诉讼或我方决定提起诉讼时,合同主办部门应将合同有关材料送交法律事务部门,其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法律事务部工作。各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将其诉讼进展情况报集团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四十条 对于属于集团法律事务部处理的合同纠纷,集团法律事务部依据情况,及时提出意见,由集团总裁对该纠纷及负责处理纠纷的单位、人员的处理意见等作出批示意见。

第四十一条 凡由法律事务部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 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二) 出库、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 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四) 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五) 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 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一般为2年)进行。

合同主办部门应当在合同纠纷发生之日起(一般为合同到期日)6个月内将有关材料移交法律事务部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移交的,合同主办部门应当提交书面材料,本部门主管领导和法律事务部同意可以不移交,但应每三个月向法律事务部门汇报一次情况。

第四十三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有关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跟踪或履行。

第四十四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经协商无效者,由法律事务部或者公司外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六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公司合同主办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档案。合同档案是指合同谈判、签订、变更、履行和争议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书面、电子资料等与合同有关的所有材料。具体范围包括:

(一)合同正本及附件原件;

(二)资信调查材料;

(三)合同审核和审批材料;

(四)合同谈判、签订、变更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包括信函(含信封)、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五)合同谈判、变更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意向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

(六)争议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和解协议书、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决定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

(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材料;

(八)其它应当存档的相关资料。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主办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合同档案,依照合同编号,确定合同档案资料齐全,向法律事务部提交一份材料清单,经法律事务部确认后,根据各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定期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由档案管理部门装订立卷并予以保管。

第四十七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合同主办部门移交的合同原件建立档案备案。合同主办部门或经办部门可以在其职能管理或者业务范围内保存合同档案材料的复印件。

第四十八条 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为合同终止后至少三年,重大合同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随工程项目资料归档保管。

第四十九条 档案的使用,按集团及各公司档案及商业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它规定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集团法律事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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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应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市场依法实行准入管理。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公路建设市场必须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四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对于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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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本《办法》对项目分包队伍的管理工作做出具体规定,并以此保证对分包队伍的管理更加规范、有效,达到统一管理,规范行动的目的。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所有分包方(包括业主指定分包方),任何按合同及协议进入现场的分包均必须遵照执行。

三、制定依据

北京*******建设****《质量保证手册》;

北京*******建设****《质量保证程序文件》;

北京*******建设****《项目管理手册》等;

北京*******建设****《质量、环境和职业安卫管理手册》;

北京国家游泳中心项目部各项管理办法;

北京市质量、环境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

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和规范。

四、职责

1、项目行政部:负责对分包方进行进场管理、保卫管理、后勤管理,以及牵头负责对分包方的教育培训管理和质量、环境、职业安卫体系运行管理;

2项目技术部:负责分包商的技术管理和计量管理;

3、项目工程部:负责对分包方进行计划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成品保护管理、环境体系管理及相关培训管理工作;

4项目质检部:负责分包商的质量管理及相关培训管理;

5项目安全部:负责分包商的消防管理、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及相关培训管理;

6项目机电部:负责分包商机电管理及相关培训管理;

7项目商务部:负责分包商工程结算的管理;

8项目物资部:负责分包商的物资管理。

五、工作程序

(一)进场管理

1、程序

1)分包方要在进场前一周内向总包提供进场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花名册必须与身份证复印件相符),经总包行政部会同安全部审核后向分包方出具进场通知,并通知现场警卫。分包方要在指定时间按经审核的花名册组织人员如数进场。2) 分包商人员应在入场后15天内完成以下证书:

现场通行证、健康证明、暂住证不齐全的人员,应在两天内撤离现场。

3) 分包商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合同确定后提出办公、住宿用房的数量和要求,并在合同中明确。合同签订后,由总包管理部安排。分包方人员入住后应严格遵守总包后勤管理规定,违反规定按本《办法》(十一)后勤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罚款处理。

4)分包方必须按本《办法》之(二)教育培训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入场教育,教育后方能正式开始施工。

2、处罚

1)分包方违反本办法1、1)条款,每查出1人与入场花名册不符罚款50—100元,并勒令被查者立刻退场。

2)分包方违反本办法1、2)条款,每查出1人证件不齐 (现场出入证、健康证、暂住证)且未按规定清退出场的,对分包方处以50—100元罚款,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承担。

3) 分包商违反本办法第1、4)条规定,未经培训擅自进入施工岗位的,罚款50-100元。

(二)教育培训管理

1、程序

1)总包行政部是对分包方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项目其它部门负责根据各分包方进场实际情况,按教育培训大纲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分包方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进入现场施工。

2) 教育培训的内容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入学教育(总包安全部负责)

──工程施工过程中教育(详细内容见教育培训大纲)

3)教育培训大纲

教育培训大纲

4)实施及处罚

(1)分包方项目经理为教育培训程序第一责任人,无论是成建制进场或零星

人员必须先通过入学培训,然后才能开始正式建设。

(2)各分包方应根据自身所从事或所承担工作内容编制施工过程中教育培训计划并于进场后两周内报至总包行政部,经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3)由分包自行组织的现场教育培训应作记录并报至项目行政部备案,教育内容及课时不得少于本制度教育培训大纲之规定。

(4)分包方要保证现场依据实施的各类法规、规范及文件作为教育培训的教材及工作标准和依据。

(5)分包方要按合同规定保证具有足够数量且符合资质的人员进场,并提供相应资质证明,总包不负责分包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取证培训。未经培训取证上岗或操作人员素质与所报岗位证书不符合者将予以各分包方50元—100元/人.次罚款,并立即清退该人员出场。

(6)在岗人员中间转岗应经过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报证明材料至总包行政部,违者罚款同4)(5)。

(7)分包人员变动必须随时将变动情况通报总包行政部,经履行教育手续后方准人员进场,任何未经教育人员进入现场施工,按50元—100元/人.次罚款。

(8)各分包上报教育记录到总包行政部,并接受检查。

(三)消防保卫管理 1、职责

分包在进场教育后三日内与总包行政部、安全部签订年度《治安、消防、交通安全协议书》。 安全部除组织分包方对现场进行日常巡检外,还应定期组织分包方人员对现场进行大检查,(每周一次)分包方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对总包提出的各类隐患必须在限期内整改完毕。 2、程序

1)治安保卫 (1)分包方人员必须遵守现场各项规章制度及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一局集团和四公司的有关规定。 (2)分包方进场前,必须经入场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施工。工人进场后,各分包商应将人员名册和**交总包管理部统一办理进场许可证。

(3)分包方使用的外来人口必须符合北京市外来人口管理规定,做到手续齐全、无违法犯罪史,并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做到四证齐全:身份证、就业证、健康证、暂住证,严禁跨省就业。

(4)施工人员出入现场必佩带本人出入证,接受警卫检查。

(5)任何单位或个人携物出门须有物资部开据的出门条,经值班警卫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凡无出门条携物出门,一律按盗窃论处。

(6)外来人员参观、会客、探友,必须先联系后持有关证件到警卫室办理来客登记,值班警卫经请示允许后方可放入,出门必须持有被探访人签字的会客条方可。

(7)任何人不得翻越围墙及大门,不得扰乱门卫秩序。

(8)集体宿舍不得男女混住,不得聚众赌博,不得酗酒**,不得卧床吸烟,不得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确有困难需留宿则须经总包保安管理人员批准并进行登记。

(9)办公室、宿舍内不得存放大量现金(200元以上)及贵重物品,以防被盗。

(10)贵重工具、材料(如电锤、电钻和贵重材料)要有专库存放,专人看管,夜间要有人值班,做好登记记录。

(11)分包方若在现场设财务部,存放现金、印章要存放在保险柜里(现金过夜存放不得超过2000元),要有防盗措施。并接受总包定期检查。

(12)分包方要定期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要遵纪守法,不得打架斗殴,不得盗窃、损坏现场财物,并教育工人遵守现场各项规章制度,按章办事,爱护现场消防设施及器材。

(13)分包方应在承包项目完成后一周内组织施工人员退场,退场前将出入证交总包行政部,做到来去有据、管理有序。

(14)重大节日政治活动及会议期间,分包方必须安排领导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值班表应报总包行政部备案。

(15)各分包、外协力量必须服从总包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确定一名专(兼)职保卫人员,负责本单位(队伍)治安保卫日常管理,搞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

(16)为保证施工现场有一个良好的施工环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打架、盗窃。

(17)分包方要加强本单位危险品、贵重物品、关键设备的存放场所及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工序、环节等要害部位的管理工作。

(18)全体施工人员都要有维护现场、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做斗争的义务,个别人如无视法律,触犯刑法,总包将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分子。

2)消防保卫 (1)组织管理

a、 分包商应成立消防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指挥总承包商的消防工作。

b. 义务消防队要认真学习消防灭火知识,模范遵守各种消防规章制度,定期开展消防训练活动,爱护消防设施;要配合组织防火宣传教育学习活动,及时报告隐患;我们要积极参与火灾和事故的扑救工作,做到能打就打,来了就打赢。

(2) 消防安全管理

a. 分包方要教育本单位人员加强保护意识,不得损坏现场临时消防泵房、消防器材、消防通道、消防标语及标牌。

b、 加强施工现场重点部位和重点施工的管理

● 仓库

----仓库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建造。仓库与仓库的距离不应小于8-10米,仓库应与生活区分开。

----库区消防道路应当保持畅通。材料码放整齐。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布局合理,有明显的防火标语和标志。

----仓库中的所有材料必须分类存放。

----仓库应配备排气设备,以保持良好的通风。

----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采用金属管或不燃硬塑料管保护。

----仓库内不得使用60瓦以上的碘钨灯和白炽灯。保管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库内不准住人或作休息室。

● 木工棚

----木棚的设置须经总包方安全部门批准,并采用阻燃建材。工棚墙上悬挂管理制度、责任人、禁止吸烟等标志。

----木工棚内的木屑、锯屑、杂物、锯屑每天应随时清理干净,并堆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做到工完场净。

● 配电室

----非电工不得随意进入配电室。电工值班部位应与配电室隔离。

----室内禁止堆放无关物品。

----严禁用明火取暖,严禁用汽油、煤油清洗设备。

----配电室外5米范围内不允许存放易燃物品。

⬘ 合同授权管理办法 ⬘

一、人之因素及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根据公司《章程》结合具体实际制订本制度,公司各部均需遵照执行。

二、公司人员采用聘任制,决策机构为总经理办公会议。

三、公司人员分注册人员、聘任人员、试用人员三类,注册及在合同期内专职的聘任人员均列为正式人员。

四、试用人员采用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五、聘任人员在试用人员中择优录取。

六、公司注册人员原则上不直接调入,根据工作需要,在表现好、工作成绩突出的专职聘任人员中录用。

七、试用人员报名资格:凡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高级职称,且有一定相适应的实际工作成绩和能力;

2、中级职称,从事三年以上设计或施工等专业性工作;

八、具备报名条件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在审核时,凡从事过造价专业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并具有造价培训证的优先录用)。合格的为试用人员,试用期为半年。

九、凡试用期满的由领导组织专门班子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有:工作业绩及表现,*地建监统编04表等;考核结果将作为

正式聘任的依据。

十、公司均需与被聘人员签订劳动聘任合同(期满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续聘或解聘)。

十一、公司统一建立员工劳动人事档案,管理事宜由公司总经理明确专人负责。

十二、公司人员均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结论将载入个人档案。 十三、建立、完善劳动考勤、考核等专项制度。

代理工作规则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行业的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项目质量,特订立廉政制度,在招投标活动中供招标投标工作人员遵守。

1、不利用管理招投标工作的便得,指定或介绍施工单位参加投标。

2、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投标单位的投标活动。

3、不向投标单位透露招投标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内容,不泄露标底。

4、在招投标活动中,不接受招投标单位的礼金、礼品和宴请。

5、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偏袒任何投标单位。

6、自觉接受招标办的监督管理,不明招暗定,走过场。

7、工作人员不作为投标单位代理人参与投标活动。

8、不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公平竞争。

保密制度

1.严格执行《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保密法规。

2.对不需要的过期档案、文件或资料经单位领导同意后进行销毁,销毁时要派专人在指定地点监销,不准乱扔乱放。

3.单位人员的手机、住宅电话号码、住址要对被审核单位保密。

4.项目的主审人员及有关联的人员的姓名要保密。

5.审核报告下达前的所有数据及有关内容要保密。招标(预算、工程量清单)标底及本单位出具的各种工程结算、数据、会计成本、收入、财务账目要保密。

6.工作人员知悉被审单位、委托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应有保密义务。

违反保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合同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质量,经市招标办研究,决定对招标代理合同实行统一审查备案;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实行统一执业手册和挂牌服务,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招标代理合同的管理

(一)招标代理合同是指各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

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装饰装修工程。

(二)招标代理合同包括:

1、项目概况:工程名称、地址、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高、计划投资额;

2、招标代理范围;

3、招标代理内容;

4、招标代理时限;

5、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6、双方权力和义务;

7、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

8、其他;

9、合同生效与终止;

(三)各招标代理机构凡参加年检、升级的代理业绩以招标办审 查备案的代理业绩为准。

(四)凡招标代理合同不按规定进行审查备案或者超越代理资质范围、逃避招投标监管的一律按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二、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

(一)所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实行执业制度。凡是从事招标代理 活动的人员进行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图纸答疑、主持开标评标活动必须持省招标办统一印制上岗工作。

(二)凡送招标办备案的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 件须在封面右上角签名栏内签字或盖章,并以此作为考核代理人员的依据。

(三)所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考核情况每年在“潍坊市 建设工程信息网”公布一次。

(四)一年内累计扣分40分以上(含40分)为不合格。

(五)凡公布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暗箱操 作等行为一经投诉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3年内不准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 合同授权管理办法 ⬘

1.目的

为规范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3.职责

3.1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3.2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3.2.1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3.2.2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3.2.3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3.2.4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3.2.5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3.2.6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3.2.7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4.合同的签订

4.1合同的主体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4.2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4.3合同的内容

4.3.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4.3.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4.3.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3.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4.3.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4.3.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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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授权委托书的办理、使用等行为,保证公司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授权委托书是公司授权委托个人在特定时间就特定事项行使职权的法律文件,是证明被授权人权利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 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条 非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承担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办理授权委托书:

(一)对外签订合同、协议;

(二)办理工商登记;

(三)诉讼或仲裁;

(四)其他应当授权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综合办负责办理授权委托书,业务部门因工作需要授权时,应向综合办出具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办理申请表》,并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被授权人资格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

(二)能够证明授权的事项已由公司批准同意的有效文件;

(三)综合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申请部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综合办对被授权人资格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不予办理授权委托书。

综合办负责审核被授权人权限和授权期限。

第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基本情况;

(二)授权事项;

(三)被授权人权限;

(四)授权期限;

(五)授权日期;

(六)其他必要记载事项。

第八条 综合办收到逐级审批通过的申请表后,负责为申请人制作授权委托书,并送至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的授权委托书方可生效。

第九条 授权委托书不得有任何修改、涂改的痕迹。对授权委托书内容的任何改动,必须按本办法重新办理授权委

托书。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和转让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综合办。申请补办的,直接由综合办受理。

第十条 授权委托书上的权利应当由该授权委托书载明的被授权人行使,被授权人应当在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

第十一条 被授权人应当按照授权人的要求,报告授权事务处理情况。授权行为终止时,应当及时向授权人报告授权事务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不得使用转授权方式。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授权委托书失效:

(一)授权委托期限届满的,自届满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

(二)被授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自依法确认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

(三)授权委托书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

(四)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自变动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

(五)被授权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或办理完毕退休手续之日起授权

委托书失效,特殊情况除外;

(六)其他应当视为失效的情况。

授权委托书失效后,被授权人应当交回相关文书和资料,由原申请部门接收。原申请部门应将接收情况三日内通知综合办。

第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由公司制定,并统一编号。国家机关、政府或其他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综合办应对办理的授权委托书进行登记,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

第三章 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部门对被授权人使用授权委托书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综合办。

综合办违规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授权委托不明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被授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超越授权行使权利的;

(二)授权委托书失效后仍进行授权委托事项的;

(三)对授权委托事项不尽职责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 合同授权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各乡镇政府、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 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县政府、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县政府和县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

禁止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五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

(一)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

(二)县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合同;

(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

以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具体负责合同承办工作的主办部门。

第八条 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根据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负责合同的履行;

(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八)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九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是合同的审查机构,未经审查,不得订立合同。

审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报送的合同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指导或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三)审查备案合同;

(四)监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风险,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提交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合同,县政府法制机构一般应当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书的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调整。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合同标的、权利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仲裁的,应当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

第十二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立项。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方可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的,还应当报县政府审批同意。

(二)谈判、协商。承办机构组织有关人员与合同相对人进行谈判、协商。

(三)合同文本拟定。承办机构根据谈判、协商结果拟定合同文本。

(四)审查。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合同文本及有关合同相对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合同谈判、协商材料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机构意见,合同订立依据,批准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材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报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承办机构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

(六)签字和盖章。合同应当由机关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其他人员签字的,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签字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房产、地产以及重要办公设施等需要出租、出借的,应依法确定后,由管理、使用该项资产的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合同的承办机构报请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并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程序后,由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承办机构共同与合同相对人签订出租、出借合同。

第十五条 重大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对合同签订的风险评估,重点从政治、经济、环境、法律、社会稳定等方面对合同签订和履行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评估。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机构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合同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机构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

(一)出现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合同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

(六)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十九条 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合同审查机构。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机构应及时与合同相对人进行沟通,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对机关事业单位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承办机构应及时向签订合同的机关事业单位书面报告,并抄送合同审查机构,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应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合同纠纷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经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承办机构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导致败诉。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承办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放弃属于机关事业单位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机构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的重要程度,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一般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保管10年以上,重大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应当归档保存的合同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三)各种批准文件;

(四)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传真、录音、录像等;

(五)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签订合同的第一责任人,对签订合同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督促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县政府研究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按规定应当报送审查的合同,承办机构未报送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即签订合同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

第二十八条 承办机构、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签订合同的;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机关事业单位利益的;

(三)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导致机关事业单位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档案材料,导致机关事业单位在诉讼或仲裁中败诉的。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同时加强对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签订合同的监管。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签订的合同,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监管部门备案;主业内的重大投资和非主业投资合同应当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签订,其合同文本由签订合同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县经开区签订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玉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 合同授权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质量,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检查,提高经济合同履约率,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 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集团公司范围内签订和履行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合同等。

第三条 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任何合同均需执照合同评审程序评审批准后,方可订立。

第四条 凡属于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杜绝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

第五条 实行法人授权委托制度,推行委托代理许可证制度。签订经济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凭法人的委托授权书方可签订,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和权限内签订合同,不得超过代理权限,不得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无法人授权委托,任何人无权签订合同。

第六条 责任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合同对方的主 办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范围和有效期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在合同签订时,应保存有关资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集团公司合约部是全集团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宣传、学习、贯彻《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制订全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参加重合同、守信用评比及年审工作;

4、组织和参与以集团公司名义承接的重大、重要工程中有关合同条款的审议工作及合同的评审、洽谈、签约工作;

5、组织、协调两制建设,负责标价分离和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6、组织合同管理工作的同业务竞赛;

7、负责修订和完善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指导各公司制订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8、监督、检查各公司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9、负责组织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取证和持证上岗;

10、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咨询和处理;

11、负责以集团公司名义承接工程的合同的台帐和归档工作;

12、负责集团公司ISO9000标准中关于合同评审程序文件的编写和修订工作;

13、负责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工作;

14、负责国家、省、市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内有关示范文本的编制和推广使用工作。

第八条 公司合约部在总经济师领导下开展工作,配备取得经济合同管理员证书的专职合同管理人员。公司合约部的职能除要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合约部对公司的职能要求外,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增加内容。在确定职责时特别要注意:

1、公司要加强对合同谈判、评审、签约三个环节的授权委托管理,以免造成合同签约权的失控;

2、对各类经济合同都要制订严格的工作程序,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法制观念,运用法律,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项目经理部设合同副经理,负责合约履行的管理和办理合约相关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学习所在工程项目的各类合同并熟悉内容,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2、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或协调各类分包、劳务、物资采购、设备租赁等合同的洽谈、签订工作;

3、负责所在项目所有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收集、记录、整理和保存与合同有关的协议、函件,办理工程变更和签证,并及时报公司合约部;

4、收集、整理索赔资料,提供索赔依据,书写索赔报告;

5、监督所在项目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经理或合同合约部报告,按要求向公司合约部统计、汇总、上报各种合同履行情况;

6、负责项目预(结)算管理工作,指导项目预算员和兼职合约管理员的工作;

7、工程峻工后,对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为企业改进合约管理积累资料。

第十条 各分公司应有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设专职人员负责合约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 合同洽谈前,合约部门必须对当事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属投标中标的项目,要部分审查业主招标文件、我方投标书、中标书、纪要、往来函件等文书,召集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合同洽谈准备会,根据经营的策略和意图制订谈判原则和方案,与对方进行谈判。

第十二条 合同洽谈过程中,对于涉及担保、预付款、各类保证金等费用较大的项目,按评审程序重新进行评审。合同谈判人员负责向合同执行单位书面交底。

第十三条 合同主要条款商定后,由合约部门负责起草文本,法律事务人员进行审查,确保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按程序评审,由总经济师签字后,报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审批。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及有关影响的重点工程、特殊工程还应召开单位主要负责人、三总师、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会议,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讨论和审查。

工程项目经理和营销项目经理必须参与合同签订全过程。

第十五条 合同按照分级归口的原则签订、管理。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各自经营的范围内签订合同,由本单位合约部进行管理,并接受集团公司合约部的监督和检查;

2、各单位以集团公司名义的各类施工合同,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执行:

(1)合同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施工合同,由集团公司授权,在本单位总经济师、主管领导审核管理下,自行组织签订,合同副本报集团公司合约部备案;

(2)合同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施工合同、总承包施工合同及有重大影响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由集团公司合约部组织洽谈、评审、签约,合同副本留存合约部,正本由实施单位的合约部保存。

3、总部机关、各办事处承接的工程由集团公司合约部组织评审、洽谈、签约以及实施履约管理,合同副本留存集团公司合约部,正本由实施单位的合约部保存;

第十六条 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则上应采用GF—1999—0201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当地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 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印模需送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部门及集团公司合约部备案。

合同专用章由合约部专人保管,无领导书面授权同意,不得私自使用合同专用章。未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结算部门、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拨款手续。

第十八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鉴证、公证手续的,由合约部门负责办理。

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经批准后才能签订。

第四章 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的签订

第十九条 劳务(专业)分包队伍的选定,按照集团公司《工程分包程序》和招标的程序进行。参与招(议)标的劳务(专业)分包队伍的营业执照范围、资质等级、管理能力和实际业绩就与所承担的工程相适应。

第二十条 劳务(专业)分包队伍的招(议)标工作,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实施。合约管理部门对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劳务(专业)分包队伍中标后,由项目经理部与其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劳务作业层施工合同》,地方主管部门有标准文本的采用地方政府颁布的文本,地方主管部门无标准文本的采用集团公司发(XXXX)第X号文颁布的样本。

第二十二条 在签订合同前,劳务分包队伍必须提供以下证件原件: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施工收费标准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关于签订合同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2、集团公司外部劳务队伍资格证书;

3、中标通知书。

第五章 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三条 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工作按集团公司总部《物资控制程序》和各单位采购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对物资采购工作的权限、招标方式、采购范围、采购频次、采购程序按集团公司工字(XXXX)第X号文关于《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工作由各单位物资部门按程序要求组织实施,合同副本报本单位合约部门留存。

第二十六条 物资采购合同文本采用集团公司发字(XXXX)第X号文颁布的样本。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单位、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严格执行,确保信誉。

第二十八条 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电报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项目经理部在收到对方的信函、文书或电报后,应及时审阅并制定对策,项目合约副经理或经办人员应及时、积极地收集、整理、保存资料并上报合约管理部门做好备案工作,为索赔做好基础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合约管理部门要定期地进行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给予解释、解决,对经常出现的问题加以研究、剖析,以期在以后签订的合同中改进。

第三十条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合同履行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取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含 违约)报告;由于对方责任,我方权益受损时,签约单位经办人及合同管理部门均有责任认真收集证据并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当我方接到对方的索赔(含违约)报 告后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答疑、举证或反诉,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履行单位、项目经理部应教育督促全体人员严格按合同进行工作,应随时检查、记录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发生的问题,定期上报合约管理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对策,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三十二条 对合同本身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合同履行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并报上级合约部门,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可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均不成时,根据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履行执行情况台帐,并及时报合约管理部门。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三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受法律约束,我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确需变更或解除时,由合约签订人或经办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见,经批准签订的部门或单位领导核准后, 再同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依法签署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合同变更必须由原合同起草部门负责更改,按《合同评审程序》办理合同变更评审,并办理 书面的合同变更手续。做好变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发放的范围相同。

第三十四条 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中止(包括停缓建),必须及时办理中止手续,收集因中止合同给我方带来的经济损失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相同程序办理恢复手续。合同的中止与恢复都必须通知上级合约部门。

第三十五条 对于合同的终止(合同未履行完,但确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工程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资料则合约部移交档案室保存。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类合同统一归由合约部进行管理。合约部应收集、整理各类合同进行归档管理,定期检查考核。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信函、电报、传真、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帐等资料均是企业经济活动的原始资料,应定期按项目、合同分类建立详细的台帐,及时归档保存。

第三十八条 无论是我方准备,还是获知对方准备或已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合同履行单位均要书面报告合约部门,会同经营、法律部门共同研究诉讼或应诉方案。

第三十九条 签订合同正本、副本份数按需要确定,正副本应区分清楚。合同签订且交合约部留存,其余各职能部门或合同履行部门由合约部负责编号受控分发。除合约部外,其 他部门复印合同必须事先征得合约部同意,由合约部统一编号受控,并加盖合同管理部门印章。所有合同发放均应做好发放记录。

第四十条 对于合同履行和峻工结算均已完成的工程,合同执行单位应向合约部提交合同履行情况的工作报告。合约部审查后,连同合同、结算书以及一切往来文书、经济签证、变更记录、峻工验收证书等所有资料装订成册,送交档案室存档保存。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将合同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报送集团公司合约部。

第九章 责任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 合同洽谈、签订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遵纪守法,严禁借工作之便收受贿赂、假公济私,不准采取胁迫、欺诈、诱惑等不法手段洽谈或签订合同,严禁签订违法合同、无效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和执行后不利于本企业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揭发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四十四条 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及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有特殊贡献的,在重合同、守信誉企业评比中被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选为优秀经济合同管理员的,各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根据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直至法律责任。

1、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违反本管理办法,玩忽职守,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

2、 未经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不依规定程序滥签合同、签订无效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单位、部门或个人失职,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

4、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循私舞弊,致使国家和本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十章 其 他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子公司、设计院制订的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备案,直营区域公司制订的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合约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 合同授权管理办法 ⬘

村保洁员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抓好我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环境卫生长效机制,提高保洁员工作的规范程度,更好的为村民创建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第一章保洁员选聘

一是根据实际情况,全村配备保洁员。负责做好本组辖区巷道保洁。

第二条采取“自愿申报、一年一聘”的方式,由村环上聘请并下发聘书,报镇**备案。

第三条清洁工必须身体健康,思想素质好,热爱清洁工作,吃苦耐劳。

第四条保洁员必须高标准地做好保洁工作。

第二章保洁员工作职责

第五条负责全村主要道路、道路、休闲场所的卫生管理和保洁工作,每天对垃圾池进行一次清洁。

第六条负责全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填埋。

第七条负责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设备的维护管理。

第八条负责公共场所的绿化、防虫除草工作。

第九条负责清理村里建筑物上的广告和涂鸦。

第十条负责全村清洁工具的管理,保证清洁工具和车辆的正常、规范使用。

第三章保洁员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确保每天清理干净。夏季上午要在八点之前清理完毕,冬季上午要在九点以前清理完毕,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保洁员每天按时清理卫生,如有病、事需请假者,要先给请假,并找好代班人员,如无故误工,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保洁员应当保证村内主要道路、道路、公共场所、休闲场所的道路整洁,无三桩、皮、塑料袋、纸屑等杂物。

第十四条做好垃圾收集、分类。垃圾经处理后直接送至垃圾池或垃圾斗,保证垃圾及时清理处理。

村委会年月日

⬘ 合同授权管理办法 ⬘

第四章 合同的发起

第二十二条 合同发起单位应在合同事项实施前发起,不得先实施后签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发起单位将拟签订合同申请资料报送各合同承办单位后,各合同承办单位审查通过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整理并上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或招标工作会议,确定招标或谈判方式。

第二十四条 确定招标或谈判方式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充分的商务、技术和法律论证,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进行资格审核。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开标前或谈判启动前,合同承办单位应将投标人、拟邀请谈判单位(以下连同最终的签约方简称“合同相对人”)的资质移送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查内容包括:(一)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二) 是否具有专业资质;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效。

合同相对人应提供资质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后复印件加盖合同相对人单位公章,3A公司合同管理部门留档。

只有通过资格初审的单位才能进入招标或谈判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或招标工作会议确定通过招标方式的项目,合同承办单位按3A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履行招标流程。招标结束3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将招标结果资料提交3A公司的招标发起部门,招标发起部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或招标工作会议进行汇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或招标工作会议确定以谈判方式进行的项目,由合同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公司企业管理部、监察审计部、法律事务部、财务资产部、营销管理部、质监造价部进行谈判,合同发起单位与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根据需要参与谈判。

谈判内容主要围绕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或其他特殊要求进行。

谈判之后以合同承办单位为主形成谈判报告,并由参加谈判人员签字确认,谈判流程结束。合同承办单位完成谈判后,将谈判结果上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或招标工作会议讨论通过。

合同承办单位要对所谈判事项负责。

第二十八条 项目招标、谈判结果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或招标工作会议通过后、合同申报前,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将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或招标工作会议通过的合同相对人进行当事人新增或维护等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五章 合同申报与合同审查、签署

第二十九条 项目招标、谈判结果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或招标工作会议通过,会议纪要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承办单位进行合同的申报。

第三十二条 合同签订依据的资料上报后,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合同管理系统上的合同信息、合同依据、附件要与移交资料内容保持一致,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合同项目原则上不予接收,合同管理部门将合同管理系统中的合同信息和移交资料一并退回合同承办单位,合同承办单位及时予以完善后,重新履行合同申报程序。

第三十三条 合同管理部门按第二十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审查通过后,进入合同起草、审

核阶段。其中资金来源属于各二级单位成本、各职能单位费用的工程类、服务类、其他类合同由合同发起单位自行起草(不包括采购合同),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除此以外的合同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起草。

第三十五条 合同发起单位对自行起草的合同,负责拟订合同商务条款、专业技术条款、质量、验收条款及技术附件的编制,形成完整的合同初稿。

合同发起单位负责将自行起草的合同初稿、附件、合同依据上传到合同管理系统中,上传时准确填写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金额、当事人基本信息等。

合同发起单位的相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在合同管理系统中完成本单位的合同会审工作,提交合同承办单位。

第三十六条 起草合同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根据谈判报告或者招标文件编制合同商务条款,与合同承办单位会商专业技术、质量、验收等条款,连同相关附件合并形成完整合同草本。

合同管理部门将合同初稿上传到合同管理系统中,启动3A公司的合同会审流程。

第三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申报审查的合同及相关资料,属于一般业务合同的,合同审查、起草时间原则为自合同管理部门收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属于重大合同(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合同内容复杂的合同)的,合同审查、起草时间原则为自合同管理部门收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报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自行起草合同的合同发起单位应在3A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或招标工作会议通过合同项目并下发会议纪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的起草与本单位内部的合同会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合同会签部门或单位、相关领导审批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 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初稿及签订依据进行初审时,可以要求合同承办单位补充合同相关资料,补全签订依据。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管理部门起草/初审人意见对合同项目补充资料和依据。对意见不予采纳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向合同管理部门进行书面说明。合同管理部门起草/初审人标注起草或审查意见。

合同管理部门起草/初审人完成合同起草/初审后,将合同分别提交合同承办单位、合同协办单位,其分别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会审,提交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复核人对合同文本及合同资料进行复核,结合合同协办单位的审核意见,对需要补充相关资料的要求合同承办单位补充合同相关资料,并提出修改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要求补充合同相关资料或建议修改的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补充相应资料,并对合同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或法律意见书进行书面答复。需要与合同相对人协商进行修改的,合同管理部门可协助合同承办单位与合同相对人进行协商;

(二)资料完善并经修改后的合同经合同管理部门复核后,由合同复核人员签署同意意见,提交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签署同意意见并经过审核的合同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打印、加盖法律审核专用章,通知合同承办单位领取,履行相关的合同交接手续,合同对方签字盖章,然后返回公司合同管理部门,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最终审查通过后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

(四)对于重大合同,涉及原则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合同管理部门应采取逐级汇报的方式,由公司分管或主要领导批准或党政联席会议或招标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后修改合同文本。特别重大合同需要上报AA集团公司审批时,则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各类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 合同授权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招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按规定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活动。

第五条 所有招标项目必须报经公司招标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在获得招标办公室给予的“陕煤建司招标文号”后,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招标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招标项目分管副总经理

成 员:企业管理部、财务资产部、监察处、审计处及相关项目招标的单位(部门)负责人。

招标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司的招标工作;

(二)处理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招标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三)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 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公司招标工作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业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企业管理部部长兼任。

招标工作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招标项目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公司范围内的招标工作;

(二)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报批的,监督,检查项目招标单位及时履行报批手续;

(三)主要负责公司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各类服务项目的招标工作,对需要委托的招标项目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四)审核项目招标单位(部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审查项目招标单位(部门)编制的招标文件。

(五)投标人需要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的项目,在开标前协助项目招标单位(部门)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任何单位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个别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六)需要对供货厂家进行实地考察的,在招标领导小组领导下组建考察小组,进行实地考察;

(七)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公司组织的招标项目,组建评标委员会人员,推荐评标委员会主任,组织开标、评标。

评标委员会负责按照招标项目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全部投标人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进行综合评审,对招标文件的规范性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该委员会人员由项目招标单位(部门)熟悉相关业务人员,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八)收集、整理、归档招标过程中所有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

(九)负责协调和处理招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重大情况及时汇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解决;

(十)负责按建设工程、物资设备、服务项目建立供应商信誉、质量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通过中标后的合同履行情况、售后服务跟踪和年度资格评审,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司长期和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体系;

(十一)协助项目招标单位(部门)与中标单位的合同谈判和签订工作。

第八条 招标办公室按项目类别和专业,建立评标专家库,并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通过日常业绩考核和年度资格审查,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招标范围和权限

第九条 招标管理范围包括公司所属单位的建设工程、机电设备、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的采购和各类服务项目。

1、建设工程类招标范围:包括新建、改扩建、大修与技改等项目的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与维修和其他各类土木工程的建设施工;

2、机电设备、物资供应类招标范围:包括生产、生活需用的各类机电设备、物资等;

3、办公设备及用品类招标范围:包括各类办公用品和计算机、打印机、照录相、桌椅、空调机等;

4、服务类招标范围:包括项目规划、勘察、设计、监理、检测、调试、概预算编审、咨询、评估等各类服务项目;

第十条 由公司组织的招标或由公司外委的招标项目范围:

1、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

2、机电设备、物资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以上的(含30万元);

3、项目规划、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以上的(含30万元);

4、办公设备及用品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

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公司招标标的,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

第十一条 由公司所属单位组织的招标范围

1、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

2、机电设备、物资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以上的(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

3、项目规划、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以上的(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

4、办公设备及用品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10万元以下。

第十二条 各类招标项目未达到公司规定的应招标标的的,应采取比质比价、竞争性谈判、商务谈判的形式确定施工队伍、服务对象或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在规定招标限额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采取竞争性谈判、商务谈判等方式:

一抢险救灾所需要的临时性工程和物资;

二因客观情况变化或突发事故急需的设备、材料、配件等;

三技术复杂、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或有其他特殊技术要求和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取的材料、设备、配件;

五招标失败或只有一、二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没有引起有效竞争的;

六在同一年度内,已进行过招标的同品种、同规格设备、材料、配件及办公设施等,若市场价格波动不大,可参照招标结果与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第四章 前期考察

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需要考察的,由招标领导小组组建考察小组,具体负责项目前期考察工作。考察小组对招标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五条 考察小组成员由项目招标单位(部门)和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等组成。

第十六条 考察工作要做到突出重点、周密、细致,确保考察成果的客观真实性。

第十七条 考察小组要对被考察单位的有关证件、设备技术参数、生产能力、装备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产品价格、市场信誉、质量控制体系、财务资产状况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掌握。

第十八条 考察小组根据考察情况向招标领导小组提交考察报告,考察报告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考察报告作为招投标资料与招标活动相关文件一并归档。

第五章 技术规范书

第十九条 各项目招标单位(部门)向公司申报招标申请的同时编制技术规范书(含文字版和电子版)。文字版必须有项目单位签字盖章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 物资设备技术规范书应包括主要技术规格参数,质量标准或制造标准,配套辅机详细的交货范围和交货期等内容。

矿建、土建、安装工程招标技术规范书应包括施工方案、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工程质量要求、工期等。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所有技术方面的询问,由技术规范书编制单位和审查部门共同负责解答。

第六章 招 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各单位应在30日内将符合招标要求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概况、拟采购设备、材料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以技术规范书的形式,报公司招标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备案,并获取招标项目审批表(见附件),获得批准后并在具备招标条件时组织招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邀请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季度上报招标计划。项目招标单位在每季度末5日前向公司招标办公室报下季度拟招标计划。如需报经集团公司审核的待审核后,再按相关规定履行招标程序。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六条 委托专业招标公司组织的招标项目,实行招标委托制,一项目一委托,委托书由公司总经理审签后向招标公司正式委托。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需要招标并由公司组织的招标项目:机电设备采购类招标项目由公司机电动力部编制招标文件;物资采购类招标项目由公司物资供应中心编制招标文件;基建工程项目类招标由公司企管部、基建工程部编制招标文件;各服务类招标项目由公司生产技术部编制招标文件;办公设备及用品类招标项目由公司党政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统一报招标办公室论证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

公司外委的所有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后,必须报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招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制作后,招标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由项目招标单位(部门)出售标书。

第三十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在报请后可以组织。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七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或所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单位代表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封存情况,经确认无异议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三十八条 专家评委由招标办公室在开标前一天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主任由招标领导小组推荐,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后产生。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该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 招标办公室将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提交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最终结果必须经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中标方;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单位。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提交评委会推荐意见,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最终结果必须经经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单位。

第四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凡未通过招标或未履行比质比价采购程序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相关业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五条 招标项目需要集团公司指导、监督的,开标前,须邀请集团公司派员参加。

第四十六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项目招标单位(部门)对招标投标文件和评标资料归档保存。

第八章 费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招标费用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和支出。

第四十八条 招标费用来源包括:投标人购买标书费和中标单位缴纳中标服务费等。

投标人购买标书只收取成本费;中标服务费的收取不得高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九条 招标费用使用范围包括:标书制作费,招标期间的各种资料费、会务费、差旅费、就餐费、评标费等与招标活动相关的费用。

招标费用当年节余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十条 招标费用支付实行审批制,禁止违规使用、体外循环。

第五十一条 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以银行汇票等方式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章 奖 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责任单位处以合同金额5‰-10‰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所收受的财物;对有违法行为的评委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评标工作。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在公司范围内公开通报或没收投标保证金或取消参加公司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串通作弊,哄抬或故意压低标价,破坏公平竞争;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围标或排挤其他投标人,扰乱正常招评标秩序;

(三)贿赂招标和评标人员,套取招标评标秘密;

(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故意放弃中标的;

(五)中标后,中标人私自将项目整体、主体或关键性部分转包或分包的。

第五十五条 招标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对公司内招标工作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为了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提高招标人员积极性,公司对招标工作人员可适当进行奖励。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活动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向招标办公室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也可以向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投诉。

第五十八条 各类招标项目的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招标工作。

⬘ 合同授权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适用本章程。学校章程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依据。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同济大学,英文译名为Tongji University,德文译名为Tongji-Universität。学校简称为同济,英文和德文译名为Tongji。

第四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239号。学校根据需要,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与上海市共建的大学。

第六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在招生、学科与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管理与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程序透明、信息公开、民主决策、多方监督的原则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八条 学校的使命是:追求真理,培养人才,研究学术,服务社会,促进文化传承创新,推动与引领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学校的愿景是:建设成为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十条 学校的校训是:同舟共济;校风是:严谨、求实、团结、创新。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同济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引领可持续发展的专业精英与社会栋梁。

第十三条 学校学科与专业主要涵盖工学、理学、医学、人文艺术、社会科学等门类或领域。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向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学位。

  第二章 教职员工与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成员包括教职员工和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七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校内组织、参加教职员工团体与活动;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的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学校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其中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实施全球公开招聘,相关规定由学校依法另行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员工进修与培训;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规范教职员工的职务行为,引导教职员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与国家、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薪酬与福利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教职员工申诉,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以及其他形式聘用工作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以及其他形式工作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二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四)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的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与实践,完成规定的学业,争取全面发展;

(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遵守学生行为规范与学术规范;

(四)尊敬师长,尊重他人;

(五)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学校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考录、教育、管理和奖惩等。

学校本科招生实施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成绩的综合评价和多元录取机制;研究生招生实施分类考试或审核录取。相关规定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三十条 学校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为在学习与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为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根据其所修学分情况,依据相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学生申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的进修学生、交流学生等其他各类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三章 组织与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依法自主设置组织与机构,确定其职权、职责、人员配置与运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同济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学校各项事业顺利发展;

(五)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其他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依据相关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同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代表学校处理各项行政事务。学校可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和校长助理等,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三)组织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规定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奖励或处分;

(五)组织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定期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其他的学校领导主持召开,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变更或者撤销负责有关行政事务的专项工作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可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内设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各行政组织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机构。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建,成员由学校内各学科领域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包括学科、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等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措施;

(三)审议学校教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的提名组成人选和工作规则,指导学校教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工作,审议学校教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提交的重大问题;

(四)审定学校教学科研的学术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设置与考核等学术条件;

(五)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六)组织开展学校学术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学校学术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

(七)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八)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决策机构。教务委员会成员由教师以及部分管理机构、学生与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人才培养与提高教学质量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定研究生、本科生培养方案;

(三)审定研究生、本科生课程标准,指导课程建设;

(四)领导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与实施;

(五)其他需要教务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决策机构。学位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原则上在教授中遴选。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学位条例、学位标准;

(二)审定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审核批准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事宜;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聘任工作委员会。专业技术聘任工作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决策机构。专业技术聘任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校内各学科领域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条例;

(二)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其他需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有关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分别听取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教职员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咨询机构。校务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建,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在职与退休教职员工代表、学生代表以及群众团体和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等进行咨询;

(二)受学校委托,对学校工作中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意见与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围绕学校的改革与发展,自主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其他需要校务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五十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博物馆、网络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可按照学科门类及学校发展需要设立学部。学部是学校分类建立学术治理体系与实施教授治学的组织,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系),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校依法对学院(系)进行管理和评估。

第五十五条 学院(系)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系)相应的管理和使用权力,保障学院(系)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六条 各学院(系)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系)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等,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七条 院长(系主任)是学院(系)的行政负责人,受学校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系)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代表学院(系)处理各项行政事务。

第五十八条 学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依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院(系)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

第五十九条 学院(系)根据教授治学原则和学校的学术管理规定设立教授委员会等相关学术组织,在学校相关学术组织领导下处理有关学术事务。

第六十条 学院(系)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设立教学与研究等下属相关机构,并报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第四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学校依法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努力提高经费与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重大资金使用与重大投资决策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学校对占有的国有资产实行学校、学院(系)分级监管,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合理经营,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校园基本建设条件保障,合理定位校区功能,科学配备设施设备,建设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活动和便利师生生活的可持续发展校园,注重保护校园文化环境与优秀历史建筑。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五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八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管理、监督和评估。学校举办者及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评价考核学校教育质量,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和学术自由,提供充足和稳定的办学资金,维护学校办学环境和办学利益,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需经教育部审批。

第七十条 学校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适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办学信息,广泛开展社会服务,积极争取社会支持。

第七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组织与机构的合作,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的开展。

第七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或科学研究的联盟和合作组织。

第七十三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咨询机构,依据其章程对学校改革与发展、外部关系和多渠道筹措资金等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经学校认定、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设立校友工作机构,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依据其管理办法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标是圆形三人划龙舟徽标。

(一)名称。名称是由舒同题写的同济大学,用中文和英文同时标识。中文居上,表明主体性;英文居下,表明国际性。

(二)历史。校标中1907表明建校年份。

(三)文化。校标的图案为三人划龙舟,龙舟为字母“TJ”变化而来;校标的含义是:同舟共济。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徽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中间印有校标和规定字体的“同济大学”校名。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歌是《同济之歌》。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5月20日。

第八十三条 学校网址是//www.tongji.。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教育部核准。

第八十五条 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修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章程修订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教育部核准。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教育部核准通过后,由学校发布实施。


⬘ 合同授权管理办法 ⬘

一、 办公室是公文收文的管理部门,负责机关公文收文处理工作,由办公室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负责,文书具体处理。

二、 公文收文范围包括:各级、各部门文件、包括电报。

三、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传递、承办、催办、查办、归档、立卷、销毁等程序。

四、 当天收到的文件要及时登记、分类,并送分管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

五、 对签署拟办意见的文件要及时送各领导及处室传阅。

六、 对各领导批示的文件,要按批示内容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向批办领导说明理由,同意后迅速退回文书。

七、 送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文件,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要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

八、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

九、 审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装订线外书写。

十、 上级行政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秘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主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要注明翻印的时间、份数、印发范围和翻印人姓名。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印。

十一、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绝密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十二、要及时将公文办理结果向批办领导反馈。

十三、公文办完后,及时将公文归档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十四、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由两人

⬘ 合同授权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避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风险,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发放合同专用章:

(一)对外联系购销、加工任务较多的部门;

(二)取得授权委托具独立经营资格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或部室对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监督机构

第四条 具备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条件的部门、分支机构为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部门,实行合同专用章专责人保管制度,由企业的负

责人授权合同专用章专责人,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企业建立《合同专用章管理表》,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表上予以记录。被授权人员工作变动的应办理用章的交接手续。

第五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负责对企业合同专用章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情况。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记录和材料。

第三章 用章的流程及档案保管

第六条 合同专用章的用章申请审批权由企业依据合同的审批权限授权相关负责人员。超越授权范围的,将追究负责人和使用人的责任。申请人依据已获审批的《用章审批登记表》到用章管理员处办理用章。

第七条《用章审批登记表》包括用章日期、用章单位、用章内容、批准用章人、经手人、盖章人等内容,必须逐项登记字迹要清楚。

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人应对《用章审批登记表》上记载内容予以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盖章,并将用章记录在《用章登记簿》上登记。

第八条 对须经过多部门会签的合同,凭会签表并在《用章登记簿》登记,可使用合同专用章,会签表复印件应保存备案。

第九条 禁止在空白文本或空白合同书上预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 所有用印申请审批流程必须按以上流程严格执行,特殊紧急事项需要用章的,如单位领导均外出,用章人可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向有用印审批权限的领导口头请示核准后,用章管理人方可用章,事后用章人应补齐用章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合同专用章管理人不在岗时,印章保管部室负责人应指定一名临时用章管理人,临时用章管理人除按照用章程序在合同上用章外,应于《用章审批登记表》的盖章经手人处签名备查。

第十二条 盖章完毕后,印章保管人应将《用章审批登记表》、《用章登记簿》或相关文件审批表复印件等资料存档以备检查。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单位外使用。如确需在单位外用印时,必须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办理印章出借手续,并由印章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指定的专人到场监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用章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合同专用章,不得擅自出借、携带外出。

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依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不得越权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违反本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企业有权给予处分,并要求责任人员赔偿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合同专用章发生遗失、损毁、被盗等情况时,用章管理人应即日向办公室书面报告,若外出或下班的,应先口头报告,事后提交书面报告,办公室收到报告后应即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公告作废,用章管理人有过错的.,企业有权给予处分,并要求其承担造成企业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负责解释,从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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