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记大全|刑事诉讼法课件(系列十六篇)
2024-04-26 刑事诉讼法课件刑事诉讼法课件(系列十六篇)。
✦ 刑事诉讼法课件
答辩人:x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被答辩人:x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答辩人因原告xxx起诉离婚诉讼与彩礼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原告于xx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当时原告在家务农,答辩人在部队服役。xx年5月14日答辩人与原告自愿于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但由于两人一直相距太远,不能经常见面,感情基础薄弱。后经一系列矛盾,答辩人自认双方隔阂太深,无和好希望,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应退还我彩礼款19000元,钻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理由如下:
答辩人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但因距离问题联系不多,后虽两人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定娶过程中因细微小事产生矛盾,且互不妥协让步,终至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继而造成信任危机,对婚姻的存续失去信心,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之希望,因此同意与原告离婚。
答辩人仅在退役后曾在原告家中共同生活二天,在服役期间没有与原告共同居住。对于原告诉称“原告于xx年5月24日至8月12日、10月1日至10月12日先后去答辩人所在部队并与答辩人共同生活”等答辩人不予认可。答辩人在xx年11月自部队退役,期间一直在部队服役,答辩人所在部队有着严格的管理模式,故答辩人与原告如何能在答辩人服役期间共同居住三个月之久。上面所述答辩人战友可证明。故答辩人、原告只共同生活二日,虽存在夫妻关系,但双方并没有夫妻感情,也并未履行夫妻双方的合法义务。
答辩人在订婚、定娶过程中共给付原告彩礼款19000元(包括满水钱,认家钱3000元),钻戒一枚,借款3000元。按照乡俗,在定亲时说媒人或男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婚前给付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是以结婚为目的前提的,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故原告应退还答辩人彩礼款19000元,钻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与原告虽因婚姻关系破裂但未履行共同居住的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答辩人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应退还答辩人彩礼款19000元,钻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请求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2)证据材料xx份。
✦ 刑事诉讼法课件
上诉审是刑事诉讼的一种救济程序,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联邦和各州都规定被告人享有上诉的权利。
在多数州,重罪案件的被告人享有要求法院将案件自动提交上诉法院审查的权利。
传统上,只有被告人才有权上诉。
现在,有少数州规定检察官也可以对判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提出上诉。
若被告人上诉,为保障贫穷的被告人享有平等的救济,除了免除诉讼费用,还会提供有效的律师协助。
而且为了保障被告上诉权,二审法院是不能随意加刑的。
而在检察官上诉的部分,若被告人一审判无罪,检察官是不能上诉的,因为有“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
二审有纠正错误裁判的功能,也担负着救济被告权利的责任。
我们知道,美国刑事诉讼中规定重罪是通常要经过陪审团审判的,但陪审团只负责事实部分的裁决,法官在陪审团认定有罪后进行量刑。
在上诉阶段,上诉人不得对陪审团对事实问题作出的裁决提出异议,只能就法官使用法律上的错误,包括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错误提出上诉。
因此上诉审一般不进行事实审,而是进行法律审。
美国把原审法院违背法律的错误分为无害错误、有害错误和宪法错误三大类,并依错误的种类不同决定是否撤销原判决。
但是,一审法院关于采纳还是排除证据的裁定,属于上诉法院审查的范围,可以影响陪审团认定是否有罪的裁决,导致上诉法院撤消一审法院的判决。
即被告人可以在审判中错误地采纳了不应采纳的证据,或者排除了不该排除的证据为由,请求上诉法院撤消原判决。
上诉应当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
按照《联邦上诉程序规则》第4条的规定,上诉人应在判决作出后的10日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状中要述明请求撤消或纠正原审判决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然后,被上诉人有权在此后的30日内提交答辩状。
原审法院应将审理记录移送上诉法院供其审查。
联邦法院和大多数州法院系统的上诉过程大致有两个阶段:从初审法庭到中级上诉法庭,从中级上诉法庭到最高法院。
通常打输官司一方自动有权利上诉到中级法院,而高级法院只有在审慎判断后才会听取上诉。
(一旦要求调阅案卷的命令状的请求抵达,上诉请求就会送到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上诉权并非宪法权利,因为被告有无上诉权,属于各州裁量的范围,若规定为宪法权利,恐引起滥诉,耗费各州司法资源。
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由职业法官进行,一般进行书面审,不再传唤证人,不再审查证据,也不进行辩论。
案件由一名上诉法官主办,全体法官评议。
评议后,如果确认下级法院的判决,则维持原判。
如果否定下级法院的判决,或者直接纠正原判决,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者命令下级法院按照上诉法院的意见修改原判决。
一罪不能二判的原则在宪法修正案第五修正案中的表述是:“任何人都不应以相同的罪名而宣判二次”。
此原则无论在联邦法庭还是州法庭均得以运用,除非第一次是错判,否则不能第二次审判,除非因为陪审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而宣布以前的宣判无效,或者是被告对定罪提出上诉。
一罪不能二判也能防止二次惩罚,以及在二次审判中由于更仔细地审查而加重惩罚。
因此,当案件被发回重审时,重审法院如果加重被告的刑罚,将被推定为恶意加刑,除非量刑法官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推翻这种推定。
✦ 刑事诉讼法课件
现代法治国家也被称为“司法国家”或“裁判国家”,这是对现代社会生活中司法权的重要性的形象描述,“司法国家”的典型特征和核心要素是司法审查原则的确立,即法院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对国家强制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障个人的权益,防止国家强制权的违法侵害。刑事诉讼领域集中体现了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紧张冲突与平衡,为保障个人权利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必须遵循和贯彻司法审查原则,未经法院的司法审查,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者科处其它刑】一、源起与意义:司法审查原则的初步考察
1612年11月10日,在一个难忘的星期日上午,应坎特布雷大主教的奏请,詹姆斯一世国王召见了英格兰的法官们。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星期日上午会议”。召开这次会议的起因,是教会法院不依任何既定的法律和成规,不遵从任何控诉程序便对案件进行审判,在它试图仅凭一张完全世俗性质的诉状而派其随员进入被告的住宅并对其实施逮捕时,高等民事法庭颁布了禁令,取缔其有关诉讼行为。一些人对此感到不满,他们想到了君权神授的国王,希望利用国王来对抗普通法院,就建议国王按自己的意愿收回部分案件的审判权,由国王亲自审决。这次“星期日上午会议”的主题就是针对这一建议进行辩论并征求法官的意见。坎特布雷大主教在会议上继续鼓吹王权至上,他认为,法官只是国王的代表,国王认为有必要时,把本由自己决断的案件授权给法官们处理。关于这一点,在《圣经》中上帝的圣谕里已经明确地体现,是不言而喻的。针对这一论调,大法官爱德华·柯克代表法官们给予了有力的回击。他说,“根据英格兰法律,国王无权审理任何案件,所有案件无论民事或刑事,皆应依照法律和国家惯例交由法院审理。”“但是”,国王说:“朕以为法律以理性为本,朕和其他人与法官一样有理性。”“陛下所言极是,”柯克回答道:“上帝恩赐陛下以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微臣认为陛下对英国的法律并不熟悉,而这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权、财产等的案件并不是按天赋理性(natural reason)来决断的,而是按人为理性(the artificial reason)和法律判决的。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詹姆斯一世恼羞成怒,他说,按这种说法,他应屈居于法律之下,这是大逆不道的犯上行为。柯克引用布莱克通的名言说:“国王不应服从任何人,但应服从上帝和法律。”(注: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页41-42。)
时至今日,柯克大法官与詹姆斯一世的这一段对话仍被人们所津津乐道,人们感叹的不仅是柯克大法官不畏王权的高尚人格,更是他对法律及司法活动的精当认识和阐述。尽管柯克法官本人因为力主非法官不能审理案件而终被解职,但是柯克法官的观点却最终通过“法律至上”原则的确立而得以实现。“法律至上”原则,其基本观念是指国王及其所有代理机关都必须依照法律原则,而不能依照武断的意志行事,更不得以任性替代理性不依事实行事。(注: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页428。)“法律至上”的观念最早可溯源自日尔曼法思想中的“司法权优越”(judicial supremacy)思想,后为英国法律所继承、发展,逐渐成为了普通法上的一项特有原则。(注:杉原泰雄:《宪法的历史》,吕昶、渠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页132。)在最初意义上,法律至上是指国王及其代理机关的行为必须获得法院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王及其代理机关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剥夺臣民的生命、财产及人身自由;国王政府要执行逮捕、羁押、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必须经过普通法院颁布令状,此即司法令状主义;另一方面,臣民如果受到国王及其代理人的行政行为的违法侵害,可以向普通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由普通法院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雏形。(注:1338年,一皇家税务官扣押了一头牛,从而引起返还财产之诉。由于该税务官未取得蜡封令状,原告对税务官的答辩表示异议,所以法院对原告作出胜诉的判决。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法律至上原则。——参见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页41-42。)可见,法律至上原则的最初功能在于限制王权,因为这一时期正值普通法院与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斗争正酣,普通法院试图以“法律至上”原则为武器来对抗王权的扩张,这场斗争以普通法院的获胜而告终,法律至上原则也因此得以确立并逐渐成为英美法系国家司法传统的基石。
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至上原则所蕴涵的限权和控权理念决定了,它一旦得到塑立,其适用的范围就必然会随之而扩大,它不仅要求普通法院的司法权制约国王政府的行政权,而且要求司法权对议会的立法权进行制约;因为法院既然专司法律而且所执行的是理性之法,那么,它就不仅仅约束一切私人、政府官员乃至国王,议会同样也应当成为约束的对象,议会制定的法律如果背离体现人的理性的自然法,法院就可以宣布其无效,对此,柯克法官于17世纪就曾大胆的提出,“如果议会的行为背离基本人权和理性,那么普通法院应对这一行为进行监督控制,并可宣布它无效。”这就提出了由普通法院来审查议会立法的主张。但是,英国经过1688年“光荣革命”,最终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议会在政治权力结构中的最高地位得到肯定,法院受议会控制,不能对议会制定的法令进行合宪性审查,违宪审查的观念和原则被屏弃,柯克的主张落空了。但是,柯克所提出的违宪审查原则的积极意义并未因此就遭到否定和毁弃,“在美国,人们对英国殖民地法律,诸如特许令状制度,成文宪法以及人权宣言等的执行和遵循的经历的反思最终把美国引向了法律至上的境界,并摆脱原有局限,使柯克以人权和理性作为约束议会的原则思想在美国得以实现,”(注: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页54。)违宪审查制度的设立,是普通法上的法律至上学说在美国的进一步发展,它最终将法律至上原则导向了由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全面控制的分权制衡体制。
“法律至上”的实质是“司法至上”,其核心理念是由法院来对国家和社会的强制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也被称为司法审查原则。其思想基础和法理依据是近代以来十分流行的自然法理论。根据自然法则论的观点,个人权利并非国家赐予的礼物,它们是固有的,先于国家而存在的,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这些先在的权利。因此,虽然基于保障社会秩序和安全的需要,国家权力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在必要时,允许国家权力强制性侵犯公民的权利,但是为防止国家权力过度扩张导致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关键的是一方面必须对国家权力的强制权明确的予以划分与限制,另一方面必须由法院对强制措施进行审查,使公民由此享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注:约阿希姆·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译本引言”、《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页6。)这一思想为现代法治国家理论所吸收,成为调整国家与
✦ 刑事诉讼法课件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_县广电大楼。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和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终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刑事诉讼法课件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 刑事诉讼法课件
刑事诉讼判决书有哪些种类呢?刑事诉讼判决书的作用是什么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有关刑事诉讼判决书的知识,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判决书
作用:
一审刑事判决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侦查、起诉、审理的刑事案件所作出的结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对被告人来说,是关系到生杀予夺、人身自由及政治权利等切身利害的决定书;就第一审人民法院来说,它是代表国家先行审判权的具体体现。一审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对被告人具有强制性,是执行机关执行的依据,且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非经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
类型:
刑事判决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分为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和第二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对第一审刑事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发现第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也应当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第二审刑事判决为终审判决,但二审判决确有错误的,被告人可依法申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依法提起抗诉。
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被告人所犯罪行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刑事判决书应当写明:
①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 籍贯、住址、职务、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被逮捕、羁押日期等;
②辩护人和公诉人的情况;
③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④判决结果和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刑事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对一审判决,被告人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 刑事诉讼法课件
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 刑事诉讼法课件
刑事诉讼法学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种类划分的根据,主要是()。
A.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B.证据的表现形式
C证据能否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D.证据是否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下列法院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是()。
A.高级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法院
C基层人民法院D.二审法院
3.下列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
A.证人关于被告人品行的证言B.被抢劫的钱包
C被害人关于某甲抢劫其钱包的陈述D.鉴定结论
4.下列人员中,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是()。
A.犯罪嫌疑人B.自诉人
C公诉人D.刑事被告人
5.下列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属于一般不公开审判的案件()。A.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B.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C 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D.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6.被告人某甲犯故意杀人罪、贪污罪,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死刑,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上诉期限内,某甲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此案死刑复核程序是()。A.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即可 B.直接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D.故意杀人罪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贪污罪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7.下列人员中,可以适用拘传的是()。A.犯罪嫌疑人 B.自诉人 C.证人 D.辩护人
8.下列证据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
A.证人关于被害人品行的证言 B.被害人关于张某抢劫其财物的陈述 C.鉴定结论 D.杀人凶器
9.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以内审结。
A.10日 B.20日 C.30日 D.60日
10.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其刑事责任应当()。A.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处理 B.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C.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 D.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1.下列人员中,不能作证人的是()
A.生理上有缺陷的人
B.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C.被告人的朋友
D.本案的证人
12.在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是()。
A.被告人脱逃的B.被告人死亡的
C.被告人患严重疾病的D.需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13.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案件,有核准权的机关是()。
A.最高人民法院B.高级人民法院
C.中级人民法院D.专门人民法院
14.对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回避,有权做出决定的人员是()。
A.审判长B.本院院长
C本院审判委员会D.本庭庭长
15.被告人王某家在甲地,住在乙地,在追诉有效期间发现其在丙地盗窃现金5000元,在火车上盗窃行李包一个,内有手机一部、现金8000元,在丁地销赃被抓获,该案管辖的法院是()。
A.丙地基层法院
B.丁地基层法院,必要时可移送铁路运输法院
C.甲地基层法院
D.乙地基层法院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至少有二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有()。
A.拘传B.拘留
C.逮捕D.暂予监外执行
2.在下列选项中,属于公安机关行使的职权有()。
A.侦查B.决定逮捕
C.预审D.通缉·
3.立案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B.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
C.需要追究刑事责任D.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有()。
A.正在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人B.正在被执行拘役的人
C正在被执行管制的人D.正在被取保候审的人
5.物证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根据包括()。
A.存放的地点B,记载的内容
C.外部特征D.物质性能
6.诉讼代理人是指()。
A.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B.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C.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D.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7.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的案件有()。
A.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B.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C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D.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8.人民法院依法可以直接受理的案件有()。
A.侵占案B.侮辱案
C.诽谤案D.轻伤害案
9.下列案件中,人民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有()
A.公诉人出庭,但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
B.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
C.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
D.被告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要求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案件
10,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的特点有().A.强制性B.稳定性
C.连续性D.排它性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回避
2.自诉人
3.审判监督程序
4.取保候审
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
1.简述判决与裁定在适用上的区别。
2.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反诉?反诉有哪些条件?
3.试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五、案例分析题(第一题12分,第二题13分,共25分)
在某甲与某乙的一次交谈中,甲告诉乙说:“我家邻居张某,于上月28日夜间12点左右,趁我父母上夜班不在家之机,撬开窗户进人我的房间,持菜刀威胁我交出现金和手饰。我当时怕他拿刀砍我,就告诉了放钱和首饰的地方。张翻出1500多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装在衣袋里,就从窗户出去了。”甲还告诉乙:“损失不大,别对任何人讲,张某是个亡命徒,什么事都干得出来。”
乙认为这是一起人室抢劫案件,当日即将甲所讲的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检举。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甲就当时被抢情况如实地向侦查人员作了陈述。张某被拘留后,对持刀人室抢劫甲的现金和金项链的罪行作了供述,张某的供述和甲、乙二人向公安机关的陈述情节一致。公安机关从张某家中查获被抢走的现金和金项链。被告人张某受到应有的制裁。
请回答:(1)此案中甲向公安机关的陈述、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时的陈述、张某在被拘留时的供述、被抢走的现金和金项链,各属于刑事诉讼证据中的哪一种?
(2)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为什么?
2.某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五年。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
为由,径直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发现原一审合议庭成员中,审判员李某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于是裁定发问重审。原审法院决定由审判员王某代替李某,与原合议庭成员张某和汤某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理由是张某和汤某对此案比较了解,让他们继续审理此案,有利于迅速结案。
问题:请找出本案审理在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刑事诉讼法学考试试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B 2.C 3.C 4.A 5.D 6.C 7.A 8.B 9.B 10.D 11.D 12.D 13.A 14.B 15.C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ABC 2.ACD 3.AC 4.ABCD 5.ACD
6.ACD 7.ACD 8.ABCD 9.BC 10.ABD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2.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人。
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4.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
1.答:判决与裁定在使用上的区别表现在:(每个要点2分)
1)适用对象不同。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只解决部分实体问题。
2)适用范围不同。判决只在审判终结时适用;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或执行程序的全过
3)适用方式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2.答: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反诉以自诉的存在为前提,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而不是对自诉的答辩。(2分)反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2分)
第一、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案自诉人;(2分)第二、反诉的案件必
(2分)第三、反诉的内容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3.答: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有:(每个要点1分)
(1)请求立案;(2)申请回避;(3)委托代理人;(4)要求赔偿损失;(5)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
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7)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8)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
五、案例分析题(第一题12分,第二题13分,共25分)
1.答:(1)此案中甲向公安机关的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1分)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时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1分)张某在被拘留时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分)在张某家中查获的被抢走的现金和金项链属于物证。<1分)
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直接证据,(2分)是传来证据。(2分)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可以单
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即张某抢劫了甲,属于直接证据。(2分)乙向公安机关检举的不是自己看到的事实,而是由甲向他陈述的,所以属于传来证据。(2分)
2.答:(1)某区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2分)《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事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规定,某区人民检察院只能通过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由某区法院将抗诉书及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市中级法院,而不能直接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书。(3分)
(2)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开庭审理此案。(2分)《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l款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中,检察院提起抗诉,院不依法开庭审理是错误的。(2分)
(3)某区人民法院重审此案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2分)《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l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本案中,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仍由原合议庭成员参加审判,其做法是错误的。(2分)
✦ 刑事诉讼法课件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 刑事诉讼法课件
民事案件诉讼时效是多少?
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殊诉讼时效为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民事一审案件的审限是多少?
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再审案件审理期限是多少?
再审案件是第一审的,审限是六个月;再审案件是第二审的,审限是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 刑事诉讼法课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学校_________________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生,_______________人,学校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_______________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_______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__________的犯罪行为给原告__________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 刑事诉讼法课件
刑事诉讼法模拟庭审
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碍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发言、提问
五、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各位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侯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
审判长:(敲一下法槌)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郜润生
黄立春到庭
法警:到书记员处拿得相关资料后向庭外走去,然后带被告郜润生、黄立春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郜润生 被告郜润生:到
审判长: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被告郜润生:没有
审判长:讲一下你的出生年月日 被告郜润生:1974年6月8号 审判长:什么地方出生的?
被告郜润生:安徽省霍邱县龙潭镇 审判长:什么民族? 被告郜润生: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郜润生:中专 审判长:大声一点
被告郜润生:中专(声音稍大点)审判长:你有职业吗? 被告郜润生:有 审判长:讲一下 被告郜润生:教师
审判长:哪个学校的教师?
被告郜润生:霍邱县龙潭镇职业中学 审判长:讲一下你的家庭住址
被告郜润生:安徽省霍邱县龙潭镇十庙中学
审判长: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被告郜润生:没有
审判长:这次是什么时间被羁押的? 被告郜润生:2002年11月22号 审判长:什么时间被逮捕的? 被告郜润生:2002年12月19号 审判长:因为什么问题被羁押的? 被告郜润生:涉嫌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 审判长:被告黄立春 被告黄立春:到
审判长: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被告黄立春:没有
审判长:什么地方出生的?
被告人黄立春:安徽省霍邱县龙潭镇 审判长:什么民族? 被告人黄立春:汉族
审判长: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被告人黄立春:没有
审判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们两个被告人收到了吗? 被告郜润生:收到了 被告黄立春:收到了 审判长:收到多少天了? 被告郜润生:18天 被告黄立春:18天 审判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郜润生、黄立春涉嫌诈骗一案。本法庭由本院审判员杨晓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跃勇韩愈魁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孟姗姗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明浩出庭支持公诉,另外受被告人郜润生的委托,北京市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立晋为被告人郜润生进行辩护,受被告人黄立春的委托,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勇出庭为被告人黄立春进行辩护。你们都听清楚了吗? 大家一起:清楚了
审判员韩愈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如下诉讼权利:首先是申请回避的权利,回避的意思也就是说如果你们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你们可以说明理由申请换人审理,你们听懂了吗?
两被告:听懂了
审判员韩愈魁:你们是否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两被告:不,不需要 审判员韩愈魁:你们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除了你们委托的律师为你们辩护之外你们还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你们听清楚了吗? 两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韩愈魁:另外,你们还有权向法庭出示证明你们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你们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都听清楚了吗? 两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 郜润生 男 1974年6月8日出生 汉族 安徽省霍邱县人 中专文化程度 无业 住安徽省霍邱县龙潭镇龙潭街道04——181号
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02年11月20日被羁押 同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同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
黄立春
男
1978年12月8日出生
汉族
安徽省霍邱县人
高中文化程度 无业
住安徽省霍邱县龙潭镇十庙街道01——242号 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02年11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同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郜润生、黄立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诈骗一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02年八九月间,被告人郜润生,伙同被告人黄立春虚构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联合举办首届中国百家诚信企业及诚信企业家评选活动,并伪造相应文件及公章,在本市海淀区东青宾馆设立“中国百家诚信企业及诚信企业家组委会”,同时在本市海淀区工商银行永定路分理处开设账户,后被告人郜润生和黄立春以此为名向大连大黑石国际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仓制药厂收取参评费,上述两家单位分别向工行永定路分理处中国百家诚信企业及诚信企业家组委会汇款人民币各三万元,后因该账户被银行清户,上述款项被退还给两家单位。2002年11月12日,被告人黄立春被抓获,同年11月20日,被告人郜润生被抓获。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润生、黄立春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系未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被告人你们听清楚了吗? 两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与你们收到的起诉书内容一致吗? 两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留被告人郜润生在庭,将被告人黄立春带出法庭 法警:带被告人黄立春离开法庭 审判长:被告你坐下回答问题吧。
审判长:被告人郜润生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郜润生:没有
审判员李跃勇:下面你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作简要的陈述,你说吧
被告人郜润生:尊敬的法官、检察官,我就整个犯罪过程有以下几点要陈述: 第一、在案发当天之前
审判员李跃勇:被告人讲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不要讲其他的,先讲事实,先把事实讲清楚
被告人郜润生:2002年7月中旬,我在合肥工作的时候,我的同案黄立春打电话给我,告诉我他现在有一个项目,说能挣点钱,问我愿不愿意参加,我于7月底辞职,8月初的时候来到了北京。来北京之后到他家,他告诉我事情的原委,那就是以四部委的名义组织了一个首届百家诚信企业及诚信企业家组委会的一个评选活动,通过这个评选活动骗取一点钱财。我们先后在北京市永定路工行开了一个账户,然后再东青宾馆租了一间房屋就开始办公,直到办公之后事发
审判员李跃勇:讲完了吗? 被告人郜润生:讲完了
审判员李跃勇:下面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被告人郜润生,公诉人现在就本案对你进行询问,你要如实回答问题。说说你是什么时候被抓的?在什么地方被抓的?
被告人郜润生:是2002年11月20号在家里被抓的。公诉人:家里,就是安徽对吗? 被告人郜润生:是
公诉人:审判长,暂时没有别的问题。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对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陈立晋:郜润生,我问你一个问题,你们当时是说,黄立春提议你到北京来搞一个项目,是他先提议的,对吗? 被告人郜润生:对
审判员韩愈魁:辩护人请注意,你这种发问方式不当,请注意,继续吧
辩护人陈立晋:我接着问啊,你们当时来了以后,黄立春是具体怎么跟你讲的?
被告人郜润生:我到他家之后,他告诉我,说中企联跟中国企业报社要举办一次活动,联合几部委要举办一次活动,然后,因为他说他在报社里边业绩很好,他说他估计能参加这次组委会,成为里面的一个成员,他想利用这个职务之便,打一下擦边球,在外边私自租一间房,然后我们两发传真,收一点会务费,然后他就把材料,企业的参评材料报组委会 辩护人陈立晋:当时商量没商量,挣到钱以后怎么分?
被告人郜润生:当时他说给我35%的提成,因为35%在广告界,因为做广告的已经很高了,所以当时我就答应了
辩护人陈立晋:审判长,没问题了 审判长:其他辩护人有发问的吗?
辩护人曹勇:有
郜润生,我问你几个问题,你被捕之前,你从事过其他工作吗? 被告人郜润生:从事过 辩护人曹勇:什么工作?
被告人郜润生:我是2000年下半年来的北京 辩护人曹勇:2000年下半年来的北京?
被告人郜润生:然后在一家电视媒体广告公司工作
辩护人曹勇:具体的,就是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是吧? 被告人郜润生:对,做电视节目的
辩护人曹勇:租房是谁租的?在东青宾馆,是谁租的? 被告人郜润生:我们两一块去的
辩护人曹勇:你们两一起租的?你们在这次活动当中所打印的通知是谁写出来的? 被告人郜润生:他写出来的,我同案黄立春 辩护人曹勇:谁写出来的? 被告人郜润生:黄立春
辩护人曹勇:黄立春写出来的? 被告人郜润生:对
辩护人曹勇:另外你和这个大连黑石和浙江两家单位是谁联系的? 被告人郜润生:当时我在公安机关问的时候,我记得谁联系的 辩护人曹勇:记不得谁联系的了? 被告人郜润生:对
辩护人曹勇:你在被捕之前有手机吗?使用过手机吗? 被告人郜润生:有
辩护人曹勇:手机号码是多少?
被告人郜润生:1369的,因为关的时间太长了,那个号码我也忘了 辩护人曹勇:你对外联系活动,你对外称作什么名字?
被告人郜润生:我开始的时候是以李勇的名字,黄立春是以王斌 辩护人曹勇:审判长提问完毕
审判员韩愈魁:被告人你们总共给多少企业打电话、发传真,就是发通知,就这事 被告人郜润生:我记得我开始发的时候二十多家、三十家吧 审判员韩愈魁:是光你自己发了二十多家吗? 被告人郜润生:对,就我自己发了 审判员韩愈魁:黄立春发了吗? 被告人郜润生:发了
审判员韩愈魁:他发了有多少?
被告人郜润生:他发的数字我不太清楚 审判员韩愈魁:不太清楚是吧? 被告人郜润生:对
审判员韩愈魁:那么回信的企业有几家? 被告人郜润生:我知道的就是四家
审判员韩愈魁:四家?你讲一下都哪几家?
被告人郜润生:有大连大黑石、新仓制药厂,还有青岛港务局,还有深圳的一家珠宝企业,名字我忘了
审判员韩愈魁:回信的这些企业都是跟谁联系的?
被告人郜润生:他打电话过来咨询的时候,都是黄立春接的电话 审判员韩愈魁:黄立春接的,是吧?
被告人郜润生:对,因为他对评选的程序比较熟悉,而且他普通话比我说的好
审判员韩愈魁: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说刚才你谈到了租房子,准备这些东西,需要一定的费用吧?
被告人郜润生:需要
审判员韩愈魁:这些费用是谁出的? 被告人郜润生:他一共给了我七千块钱
审判员韩愈魁:他一共给了你七千块钱?就是租房子、置办东西这些费用,是吧? 被告人郜润生:对
审判员韩愈魁:你出钱了吗?你出了多少钱? 被告人郜润生:五千块钱
审判长:将被告人郜润生带出法庭
提被告人黄立春到庭 法警:带被告人郜润生离开法庭
然后带被告人黄立春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黄立春,是吧? 被告人黄立春:是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黄立春:没有异议
审判长:下面你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作简要的陈述
你说吧
被告人黄立春:2002年的八九月份,我的同案郜润生到我办公室找到我提出要做这么个事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黄立春,公诉人现在就本案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问题 被告人黄立春:是
公诉人:第一个就是这个被告人郜润生他是什么职业,你知道吗?
被告人黄立春:他当时是在北京的一家广告公司,在合肥的一家分公司负责 公诉人:在北京的广告公司,在合肥的分公司负责? 被告人黄立春:对 公诉人:那他跟你提出来以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四个国家机关名义搞这个活动你怎么就相信他了呢?
被告人黄立春:因为他当年同我朋友圈子里面说,他当年在中央党校学习过,而且还在中央电视台工作过,我相信他在北京的这个社会关系已经建立的很牢固,而且他跟我提出这个想法的时候,我也跟他提出过质疑,后来他说如果有人追究下来的话,他来负责,就这么回答我
公诉人:那他跟你提这件事的时候,你有没有看到相应的正式文件或其他的有法律根据的相应文件
被告人黄立春:没有 公诉人:那你刚才向法庭供述说这个文件,也就是四家国家机关要联合举办评选活动的这个文件是谁做出来的?
被告人黄立春:他起草的,起草完毕以后较零乱,然后他让我给誊写并整理了一遍。公诉人:那这四份文件上面的公章是哪儿来的呀?
被告人黄立春:其中有两枚是我找的正版文件的章样交给他的 公诉人:那这个工行永定路分理处开户相应的文件上显示:你们所开这个户名叫做中国百家诚信企业及诚信企业家组委会,户名是这个,但是在这个上面反映的上级主管单位是中国企业报社,这个是从何而来的?
被告人黄立春:因为我原来,我在中国企业报社做过采编,他当时说以这个单位来申请账户比较容易,结果就这么开了 公诉人:审判长,没别的问题了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有发问的吗?
辩护人曹勇:有,黄立春我问你一下,租房是谁租的?到底是谁租的? 被告人黄立春:租房是郜润生租的 辩护人曹勇:郜润生租的? 被告人黄立春:是的
辩护人曹勇:在东青宾馆你们呆了二十多天,在那期间经常在那工作的人是谁? 被告人黄立春:他经常在,我不经常去 辩护人曹勇:手机是谁在使用? 被告人黄立春:手机
郜润生 辩护人曹勇:郜润生在使用? 被告人黄立春:对
辩护人曹勇:你和郜润生在这次活动里面,谈到相互之间利润怎么分配吗?
被告人黄立春:没有。自始至终没有谈到活动如果成了以后这个利润怎么分配,一直就没有提过
辩护人曹勇:好,审判长没有了 审判长:其他辩护人有发问的吗? 辩护人陈立晋:有,黄立春,我问你一个问题,你刚才在供述中说你曾经在企业报社工作过,是什么时间?
被告人黄立春:2001年3月份到2002年的年初 辩护人陈立晋:2002年的什么时间? 被告人黄立春:年初 辩护人陈立晋:年初?刚才你在供述中还提到八月份郜润生是到你办公室来找你,你当时在哪办公?
被告人黄立春:当时我所谓的办公室,是我自己的一个个人办公室,当时我代理中国企业报社管理周刊的广告版面,我自己租的办公室 辩护人陈立晋:负责广告? 被告人黄立春:对 辩护人陈立晋:没有了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公诉机关指控你犯有诈骗罪这个罪名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黄立春:没有意见,指控诈骗罪我认罪,我承认 审判长:没有意见,是吧? 被告人黄立春:对,是
审判长:提被告人郜润生到庭 法警:带被告人郜润生进入法庭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有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审判长,本院指控书指控被告人郜润生、黄立春犯诈骗罪一案,有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上述中的部分主要证据已于庭前移送法院。下面为证实公诉方指控的被告人郜润生、黄立春犯有诈骗罪的事实公诉方将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一组被骗单位的相关证据。首先向法庭出示的是被骗单位大连大黑石国际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未到庭证人证言你们听清楚了吗? 两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有什么意见吗? 两被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两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出示大连大黑石国际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百家诚信企业及诚信企业家组委会汇款三万元以及三万元被退回的相应的财务凭证,该证据是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从大连大黑石国际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调取的,这个证据主要能够证明在2002年9月20日大连大黑石国际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工行永定路分理处中国百家诚信企业及诚信企业家组委会账户汇款人民币三万元。同年9月24日三万元被退回大连大黑石国际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请执勤法警将书证交给被告人看
法警:执勤法警到公诉人处拿到书证后走向被告人并一一让他们看 审判长:被告人你们看一下书证
看清楚了吗? 两被告人:清楚了
审判长:下面把书证交给辩护人看一下 法警:拿着书证向辩护人走去,并让他们看 审判长:交给法庭 法警:讲书证拿给法官
审判长:看完后递给法警,并说:交还公诉人 法警:拿着书证交给公诉人
审判长:被告人你们对公诉人出示的书证有什么意见吗? 两被告人:没有(同时说)审判长:辩护人呢?
两辩护人:没有(同时说)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公诉人将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一组关于被骗单位新仓制药厂的相应证据。首先向法庭宣读因工作原因未到庭的证人梁湘江的证言节录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为了进一步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需要证人杨博伟到庭,请传证人杨博伟到庭
审判长:传证人杨博伟到庭 法警:请证人杨博伟到庭
审判长:证人,讲一下你的姓名 证人:姓名,杨博伟
审判长:您今年多大年龄? 证人:53 审判长:讲一下您的工作单位 证人:中国质量协会 审判长:有职务吗? 证人:干部
审判长:证人杨博伟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如实向法庭作证的义务,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你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 证人:签字(法警站于旁边)交给法警 法警:交给书记员
审判长:下面首先由公诉人对证人发问
公诉人:请问证人,在2002年的9月份,中国质量协会,也就是你所属的这家单位是否曾经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发过一个要求确认首届中国百家诚信企业及诚信企业家评选活动合法性的请示 证人:是的
公诉人:那这份请示,因为什么会发出这样的请示呢?
证人:在9月中下旬,可能是9月19号,我接到了青岛港务局质量管理部门一个电话,询问中国质量协会是否搞了这么一项活动。由于青岛港务局是中国质量协会的会员单位,而我们从来没有进行过这方面的活动,所以我请青岛港务局将有关材料传真给我,接到以后,我感觉这里边存在着很多疑点,所以将这个情况向我的上级领导进行了汇报,汇报以后,领导指示让我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 公诉人:审判长,暂时没有别的问题了
审判长:被告人你们对证人的证言有什么意见吗? 两被告人:没有(同时说)
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有发问的吗? 两辩护人:没有(依次说)审判长:那么,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下面公诉方向法庭出示可以佐证证人许国路
杨博伟证言的一组由国务院减负办和中国质量协会依法出具的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也就是刚才向法庭宣读的证人许国路以及到庭的杨博伟证言当中所提到的由报案的相应的企业所传真过来的相应文件并且将此事报北京市公安局
审判长:出示完了吗? 公诉人:恩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两被告人:没有(依次说)审判长:辩护人呢?
两辩护人:没有(依次说)审判长:继续吧
公诉人:审判长,对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全部犯罪事实所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举证完毕 审判长:起诉书认定你们的出生年月日、住址等自然情况都属实吗? 两被告人:都属实(依次说)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两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你们有证据要向法庭提交的吗? 两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证据要向法庭提交吗?
辩护人曹勇:没有,但我想提请审判长一下,刚才在公诉人宣读的许国路证言节录里,我想补充一句,认为对本案的被告的量刑有帮助,许国路的证言第二页最后面我就念一下吧:后来按照银行提供的手机号***打手机我们以企业的名义开展活动来咨询情况,对方说他叫路新,他好像看出我们不是企业,马上问我是哪里并讲他们的活动已经停止了,有关人员已经辞退了,我们当时告诉他们,他们这么做是违法的,让他们马上停止,对方说我们已经停止了并且承认了错误,希望不要追究,我就这个补充一下,其他的没有了 审判长:公诉人有意见吗? 公诉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被告人有上述申请吗? 两被告人:没有(依次说)审判长:辩护人呢?
两辩护人:没有(依次说)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审判长、陪审员,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郜润生、黄立春诈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的证实了被告郜润生、黄立春诈骗的犯罪事实。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郜润生做自行辩护,你有什么要辩解的,你讲吧 被告人郜润生: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黄立春做自行辩护 被告人黄立春:尊敬的审判长,通过这次犯罪活动我深刻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我的家庭也损害了社会,同时也让我自己吸取了很大的教训,我希望能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审判长:下面由郜润生委托的辩护人发言
辩护人陈立晋:审判长、陪审员,我们北京市华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郜润生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一审辩护人,我接受本案后,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相关的证据资料,现根据事实及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从法庭调查相关的证据中可以看出
一、本案是被告人黄立春提起的,因为他当时在北京工作,又曾在中国企业报社广告部工作过,并跟各媒体有来往,知道搞这个中国百家诚信企业及诚信企业家评选活动有卖点,肯定能挣钱,又知道被告人郜润生以前也曾经干过广告这一行,所以要郜润生从合肥来北京与他一起搞这个活动;
二、两被告对诈骗金额的分配约定是郜润生占30%,黄立春占65%;
三、两被告人以中国百家诚信企业及诚信企业家组委会名义在银行申请开户的相关资料,即中国企业报社的有关资料是黄立春准备的,因为他在报社工作过,申请书是黄立春填写的,其中法定代表人路新的身份证件也是黄立春提供的,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黄立春在本案中是起主要作用的,而郜润生起辅助作用,综上,辩护人认为,在被告人郜润生、黄立春共同进行诈骗活动的过程中,被告人郜润生存在法定及酌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评议时对其量刑予以考虑
审判长:下面由黄立春委托的辩护人发言
辩护人曹勇:审判长、各位陪审员,我接受黄立春的委托,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黄立春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质证,我先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在被告人郜润生、黄立春共同实施的诈骗活动中,被告人郜润生所起的是主要作用,被告人黄立春所起的是辅助作用,存在法定或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新的辩护意见吗?
公诉人:公诉方就本案补充一点,两名被告人虽然是共犯罪,但是两名被告人在犯罪当中只是简单的分工不同,无法明确区分谁起主要作用,而谁又起辅助或者是次要作用,因此公诉方认为这一共同犯罪属于是普通的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你们还有新的辩护意见要讲吗? 两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新的意见要发表吗? 两辩护人:没有(依次说)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
下面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首先由被告人郜润生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郜润生:尊敬的审判长、检察官,希望你们能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我重新来过,重新做人,出去之后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做一个有用的人,谢谢审判长、检察官,陈述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黄立春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黄立春:尊敬的审判长、检察官、各位陪审员,因为这次犯罪给我的家人和我自己带来
我已深深的意识到这次犯罪将在我的一生中会留下很深的烙印,希望审判长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出去以后重新做人,我将尽自己所能回报社会,以培养养育我的父母 审判长:讲完了吗? 被告人黄立春:完毕
审判长:当庭出示的证据在休庭以后交给法庭下面宣布休庭,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15分钟后继续开庭,把被告人郜润生、黄立春带下去 审判长:敲一下法追 法警:带下两被告
书记员:请审判长、各位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敲一下法追,并说:下面继续开庭
提被告人郜润生、黄立春到庭 法警:带两被告人入庭
审判长: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本法庭听取了被告人郜润生、黄路春的供述、辩解以及最后陈述,公诉人提请了出庭的证人出庭作了证,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有关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辩论意见,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证人当庭所说证言及公诉人员当庭出示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下面对本案进行宣判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审判长: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润生、黄立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预谋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郜润生、黄立春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郜润生、黄立春的犯罪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二被告人均能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均系初犯,可依法比照既遂犯罪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证据表明二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了诈骗犯罪活动,各自按照分工实施了犯罪行为,无明显主从的区分,股辩护人认为本案区分主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五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郜润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黄立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审判长:敲一下法追
继续说:本判决为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向你们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被告你们听清了吗? 两被告:听清了
审判长:下面宣布闭庭,把被告人郜润生、黄立春带出法庭
再敲一下法槌 法警:带俩被告离开法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各位陪审员退庭
请旁听人员退庭
✦ 刑事诉讼法课件
3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对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交付执行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3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决定予以收监的同时,应当确定不计入刑期的期间。对于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上述情形的,罪犯被收监后,所在监狱或者看守所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书,由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35.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逃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
✦ 刑事诉讼法课件
作为诉讼当事人,我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
(1)作为原告,您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作为被告,您可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应诉和答辩,并可提起反诉;
(3)作为被告,您可提出管辖异议;
(4)您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5)您可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6)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法律规定情形的,您可申请其回避;
(7)您可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8)您可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
(9)您可查阅庭审笔录并要求补正;
(10)您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但小额诉讼不能上诉;
(11)您可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作为诉讼当事人,我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您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2)您应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3)您应按规定期限向法院提供证据;
(4)您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5)您应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
(6)您应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我被起诉了,可是起诉书上说的不全是事实,我该怎么办?
(1)您可以在收到起诉状后15天内进行书面答辩,也可以在法庭上进行口头答辩。答辩状的份数:法院一份,同时对方当事人有几个就再提交几份。
(2)答辩的内容可以是案件程序方面的,如起诉不符合条件等;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如不同意原告的起诉要求等。
(3)法院会将您的答辩状发送给原告。
作为原告,我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1)您应该提供支持您主张的证据。
(2)如果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证据的,可以请求法院调查收集。
(3)对您的主张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您的官司很可能会打输。
作为被告,我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1)一般情况下,您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如果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证据的,可以请求法院调查收集。
(3)对您的主张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您可能会败诉。
我能请法院帮我调查、收集证据吗?
(1)如果您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2)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3)您应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需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要证明的事实。
诉讼中,能委托别人替我和对方进行和解吗?
(1)可以。但是关于诉讼请求的承认、放弃、变更,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需要在委托书中特别写明;没有写明的,被委托的`人就不能代替您做这些事情。
(2)委托书中只写明“全权委托或者全案委托”,没有说明具体权限的,是一般委托。这种情况下,被委托的人无权替您进行和解。
对于我的民事案件,法院将如何审理?
(1)法院将根据相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您的一审民事案件。
(2)简易程序是指法院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时适用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由一个法官独任审理。它对起诉手续、传唤当事人、审理过程等方面的要求都比较简单,最大的好处是能在较短时间内快速解决纠纷。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如果标的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属于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3)普通程序是指法院审理比较复杂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由法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它有比较严格的程序要求,不能简单化处理。
(4)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您与对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法院同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5)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您如果认为适用简易程序不当,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能否转为普通程序由法院决定。
我因为有事不能按时出庭,该怎么办?
如果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应当在开庭前及时与法官或者书记员联系,是否能延期由法院决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多久能等到法院的最终处理结果?
(1)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自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会有处理结果。有特殊情况的可能会延长。
(2)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自二审立案之日起30天内会有处理结果。
✦ 刑事诉讼法课件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诉讼法之刑事诉讼法特有原
则篇
1.职权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分工负责,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取代,也不能互相推诿。互相配合,要求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互相制约,要求公、检、法三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分别把关,互相制衡,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保证公正准确地开展诉讼活动。
3.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原则
该原则又称依靠群众原则,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把专门机关的业务与群众路线结合起来。一方面,公安司法机关想念群众,尊重群众,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另一方面,加强专门机关的工作,提高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
4.法院统一定罪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第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有两个方面:①刑事案件的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决定被告人有罪;②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必须经过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正式宣判。
✦ 刑事诉讼法课件
众所周知,美国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对抗式,法官和陪审团作为案件的裁决者,不主动调查证据,传唤证人及对证人询问,而处于一种消极、超然的地位,负责听取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和所作的陈述,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各自的证人和证据向本方进行询问,并向对方证人作反驳性的'询问,法官和陪审团分别就案件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承担司法裁判职能,以下将根据这些特点就美国的一审程序作一简要分析。
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经法官查明答辩系出于被告人自愿的,对于已经认罪的指控既不再进行正式审理,而直接进入判刑程序。
如果被告人作无罪答辩,法官应当确定开庭日期,准备正式审理。
在正式的法庭审判开始前,法官需要就一系列的程序事项进行必要的准备,如对于控辩双方可能提出的排除某一证据、要求对方展示证据等方面的申请,法庭应尽可能在开庭之前解决。
控、辩双方也需要做一系列准备工作,如调查走访证人、收集证据、开示证据等,有的准备工作可能还需要法院参与或者由法院就双方有争议的问题作出裁定,如审前动议、审前会议等。
在美国因被告人不认罪而需要进入正式审理程序的案件,通常由陪审团进行审理,除非被告人放弃陪审团审判,法院在第一审程序时必须召集陪审团。
为了组成一个公正的陪审团,联邦和州的法律规定了两种程序机制:一是随机的初选程序。
随机挑选的陪审员经过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必要的调查与反馈程序之后产生一份名单,书记官根据这个名单准备候任陪审团的名单,然后通知这些人到庭。
二是严格的“庭选”程序。
到庭的候任陪审员经法官告知案件的性质和双方律师对陪审员之后,必须在法庭上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才能成为真正的陪审员。
经过上述程序筛选后,候任陪审员的人数达到法定的陪审人数时,本案的陪审团就正式组成了。
二、法庭审判正式开始后(在这里,我将仅就陪审团组成后的法庭审判程序而言,大体上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作的第一次陈述,其陈述在各司法系统是一致的,即检察官先陈述,辩护律师后陈述。
检察官的开场陈述是为了告诉陪审团指控的性质、案件的发生经过,简述支持控诉的证据。
目的使陪审团更好的了解案情。
辩护律师的开场陈述则说明主要的辩护要点,总的意图是使陪审团对控方的案件产生疑问,说明被告人无罪。
辩护律师出于诉讼策略考虑,也可以放弃作开场陈述。
在少数州,也允许辩护律师等到控方证人作证结束以后、辩方举证开始以前作开场陈述。
控辩双方做开场陈述时,应当清楚、简要地说明本方案件的基本立场,以明确下一步举证的方向。
因此,双方所陈述的案情必须有相应的可采证据支持,所提到的证人和证词必须在庭审中兑现。
不得涉及缺乏可采证据支持的事项以及被告人的性格、特征,也不得使用争论性或高度情绪化的语言。
否则,法官可以应对方的异议或者依职权予以制止,并在必要时对陪审团提出相应的忠告。
在开场陈述之后,起诉方应当向法庭提供证据以支持控诉,包括出示物证和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作证之前,应当宣誓或以其他方式保证如实回答提问。
首先由起诉方进行直接询问,目的是使证人说出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展示证据。
直接询问中不能提出诱导性的问题。
然后,由辩护律师发问,这称作交叉询问,其目的在于暴露证人作证的缺陷和不足,向陪审团揭示证人的不可信。
在辩护律师交叉询问之后,起诉方还可以进行再直接询问,以重新聚集被交叉询问推翻的证据堆,恢复证人的可信性,澄清证人证词中的模糊之处。
辩护律师也可以再交叉询问,继续攻击证人证词的真实性以及证人本身的可信性,再直接询问和再交叉询问可以反复进行数轮,直到无可再问或没必要再问,但各管辖区均规定了再直接询问和再交叉询问的范围,限制进行再直接或再交叉询问的机会。
在整个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期间,双方律师都必须遵守证据规则,如果触犯了一项证据规则,无论是询问的方式,还是证人回答问题的方式。
反方都可能反对,陈述反对的理由,然后提问的律师可能简短地说明正当理由或以更详细地解释为什么提这个问题或回答问题应该经法官允许。
然后法官决定证据规则是否被触犯。
如果法官不同意,反对提问或回答律师的意见。
法官就否决反对证人继续回答,如果法官同意询问或回答的律师意见。
法官就支持反对,询问的律师必须提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反对证人的回答,法官会建议陪审员不必理睬这个回答,一些案件因为证人的回答可能对案件的审判结果非常有利,律师于是提出无效审判的动议。
总之,交叉询问的规则相复杂,其过程往往非常冗长,但美国诉讼法理论高度评价这套证据调查方式,认为它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最佳法律装置。
当起诉方出示了所有的证人和证言并认为这些证据已充分地证明罪行,起诉方就歇诉。
审判到了这一阶段,被告方常规地提出直接裁决动议,要求法官认定起诉方并没有出示支持罪行各个要件的证据。
惟一的公正裁决只能是宣告无罪。
一些情况下,若起诉方准备不充分,审判时潦草地出示证据或案件确实存在问题,直接动议裁决就被接受。
结果被告人被宣判无罪而审判马上停止,然而,大多数案件,这个辩护动议如辩护方常规地提出动议那样,常规地受到拒绝,只有当辩护方申请没有得到法官批准时,庭审进入辩方举证阶段。
对辩护方传唤作证的证人,同样由辩护方和起诉方进行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
需要注意的是,在美国刑诉中,被告人既不得被迫自证其罪,也不要求被告人证明自己无罪,因此,除非被告人希望作证。
否则,不要求被告人在法庭上提供证言。
证据调查之后,由控辩双方作总结辩论。
起诉方首先作辩论发言,按照对己方最有利的观点,对证据进行总结和辩论,由辩护方作辩论发言,对起诉方的辩论发言作出问答,陈述于被告方有利的事实和理由,揭示对方举证中存在的矛盾和疑点,强调法律要求控方举证达到排除合理疑问的程度才能给被告人定罪,否则应裁决无罪,起诉方在辩护答辩后可以就其中的争论点予以反驳,无论起诉方还是辩护方进行辩论发言,都不允许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发表个人的评断,根据双方的举证和辩论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罪行,是陪审团的神圣职责和权利。
由于陪审员是法律的外行,在陪审团退庭评议之前,主持庭审的法官要对陪审团作总结提示,内容包括:陪审团的职责和义务;与案件有关的法律;由证据引起的争议;解释有关法律术语的确切含义。
除此之外,许多州授权法官对证据作出评论,但一些州却禁止这样做。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特别是辩护律师,还可以请求法官作出特定的指示,对此法官必须决定是采纳还是拒绝,或者作必要修改,甚至为此法官要召集进行非正式的磋商。
在陪审团退庭评议之前,由法官指定陪审团长或告知陪审团选出一名陪审团长和一名副团长,然后全体陪审员进入评议室进行评议,由陪审团长主持。
陪审团评议秘密进行,内容保密,不准任何人进出评议室。
而且不管评议结果如何,此后不能对评议活动进行法律调查。
关于陪审员在审判期间或者评议期间是否需要集中住宿、与外界隔离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各地做法也不一。
有的允许陪审员回家过夜或者度周末,许多州将此问题留给法官裁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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