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读后感(精华11篇)_监察法读后感
2020-12-25 监察法读后感监察法读后感(精华11篇)。
◍ 监察法读后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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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故事400字
这篇文章是关于读后感的,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好,欢迎评论分享。
读完400字的故事(一)
最近看了很多书,印象最深的还是《成语故事》。这本书写了各种各样的故事,包括生活在世间的人,意志坚强的人,学习求知的人等等。这本书也充满了图文并茂。每个成语都有出处、解释、例句,还有精彩的故事,非常有趣。
这本书一共有100个故事,我最喜欢的是弄巧成拙的无知。贬低自己就是过多地描述自己。故事是在三国时期,诸葛亮帮助刘备征服世界,建立政权。刘备死后,刘山即位,但刘山没有治理国家的能力,也没有野心。而诸葛亮又写了《前师表》,其中写道蜀国文武官员辛勤为蜀国服务,刘山也应有气有魄,不可小觑自己。这让我知道,我们要正确看待自己,既不自卑也不傲慢。
穆无权的牛指功已经达到了熟练的程度。据说战国时期有一位名叫宝鼎的厨师。它是肉,但它是骨骼和肌肉。使用刀时,它在骨骼和肌肉之间的间隙中游动。即使闭着眼睛,他也能解剖一头牛的身体。这让我知道,我们需要多年的探索和通宵练习才能取得成功。
很快,我读完了这本书。通过阅读本书,我了解了历史知识,也让我掌握了成语的含义和用法,使我在日常生活中更加灵活。土运
看完希望对你有帮助!
使用成语。以后我会多看这样的书,学习和掌握更多的知识。 400字看完故事(二)
《安徒生童话》是一本童话书,一本有趣的书,也是很多人喜爱的书。它给人们带来了很多快乐,也教会了人们很多深刻的道理。里面的故事告诉我们很多人生哲理,比如《卖火柴的小姑娘》告诉我们要做一个有爱心的人,《野天鹅》是因为小姑娘很爱弟弟,所以他创造了奇迹,《丑女》小鸭”告诉我们必须有梦想,永不放弃......我最喜欢的是丑小鸭。小鸭生来丑,哥哥不太喜欢他,而在农场,小鸭被欺负得更厉害了,别的鸭子啄他,鸡打他,连喂鸡的姑娘和喂鸭的仆人都踢他也是,只有鸭妈妈在乎。后来,小鸭遇到了很多危险。有一次,它遇到了一只很大的猎犬,但因为它长得这么丑,连猎犬都不想抓住它。因此,小鸭子是非常劣等的。他去了一位老太太家。老太太以为小鸭子是鸭妈妈,想吃她下的蛋,就把他养了。老太太家里,丑小鸭被一只母鸡和一只公猫歧视,连个发言权都没有!丑小鸭也去了农家,惹了很多麻烦,差点被农家抓住。但在温暖的春天,丑小鸭变成了一只美丽的鹅,再也没有人或任何动物讨厌它了!看完丑小鸭的经历,我深感一个道理:人在人生的道路上总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挫折,但只要敢于面对,不轻易放弃,前途就会一片光明明亮的!看完400字的故事(三)
地球,这颗蓝色的星球,你孕育了整个世界,你孕育了世间万物。
看完,希望对你有帮助!
地球,你是我们的家,你是我们的家。这个家,就只有我们人类吧?不仅是我们人类,还有飞禽走兽、花草树木、万千江河沟壑、江湖……太多太多,数不胜数。
读着方龙的这本书,很多想法油然而生:如果历史和地理都像方龙那样写,这两个学科将变得多么生动和令人向往!
《地球的故事》,这本书不仅开阔了我的视野,增长了我的见识,还学到了很多关于地球家园鲜为人知的知识。我认为我们应该和平共处,共同呵护地球家园,共同享受美丽的地球家园。只有这样一个独特世界的社会文明才能向前迈出一大步,地球才能变得更美好。
谁在文学和历史之间为我们开辟了一片天地?是方龙。在这个世界上,我们很容易感受到历史、地理和艺术。
他的目标是挑战人类的无知和偏见,他的方法是普及知识和真理。 让他们有常识。
看完《地球的故事》,我的历史知识又近了一步!
,希望能帮到你!
阅读后的法律故事
阅读后的小故事
阅读后的故事
阅读后的爱情故事
读后的好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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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侓知识读后感》
《法侓知识》是一本令人惊艳的法律书籍,它详细地介绍了各种各样的法律知识,并以生动的故事、实例和案例来展示这些知识的运用。读完这本书后,我深深地被其中所包含的智慧和见解所打动,同时也对法律这门学科产生了更深刻的理解和兴趣。
这本书的内容非常丰富多样。它包括了各个领域的法律知识,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个方面。无论是一介茅冯的普通百姓,还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都能从中获得实际的帮助。作者以一种通俗易懂的方式来阐述复杂的法律概念,使得读者能够轻松地理解这些知识。而且,每一章的内容都以一个生动的故事来引入,使得整本书显得更加生动有趣。
这本书所包含的故事和案例不仅仅是为了娱乐读者,更是为了向读者展示法律知识的应用。这些故事和案例往往是与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让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原理和规则。例如,在一章中,作者以一个小偷被抓住的故事为例,详细地讲解了刑法中的盗窃罪和相关惩罚。通过这种方式,读者可以将抽象的法律概念转化为具体的行为规范,从而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实际运用。
最令我佩服的是作者对于法律知识的熟悉和深入分析。他不仅仅是为了向读者介绍法律常识,更是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向读者展示不同法律原则的冲突和衡量的标准。这种深入分析能够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运作原理,并且培养读者在法律问题上的思考能力。通过阅读这本书,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同时也对法律这门学科产生了极大的兴趣。
这本书的结构设计也相当出色。每一章节都有明确的主题和重点,从基础概念到案例分析,层层递进。同时,书中还穿插了一些名人名言和有趣的法律知识小贴士,增加了读者的阅读乐趣。整本书通篇连贯,内容逻辑清晰,使得读者能够有条不紊地学习和理解法律知识。
小编认为,《法侓知识》是一本非常出色的法律书籍。它以生动有趣的故事和案例为载体,向读者详细地介绍了各种各样的法律知识。无论是对于法律专业人士还是对于普通读者而言,它都是一本极具价值和启发性的书籍。在阅读完这本书后,我对法律这门学科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兴趣,也为将来在法律领域的学习和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相信,这本书将成为许多人在法律学习和实践中的良师益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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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比较法总论》这本书内容丰富,信息量大,我只认真阅读了第一部分的概说和第二部分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其余部分有些一目十行浏览过去,有的准备假期再认真研读,现在将读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之后摘要也写于下面,请老师批评指正。
二、法国民法典
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它在1804年公布时的名称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1807年9月3日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的尊称。
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旧思想虽然还有一些残余,但它是革命思想的体现。这种革命思想是自由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自由思想和人权思想。法典虽然未能在家庭制度方面完成“人的解放”(在这方面,法典较之革命后的法令有些退步),却在经济方面较为彻底地做到了这一点.法国民法典是“人权宣言”在法律形式上的体现。
我们如果把依照这个民法典构筑的社会与革命前的社会(封建社会)对比一下,就会看到法国民法典的思想意义——它摧毁了旧社会,开创了一个新社会。当然,这个新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当时,它是人类文化的顶峰。在封建社会中,“人”受着各种各样的束缚,受着各种力量的压迫,既没有意思自由也没有行动上的自由,法国人分为各种阶层,没有平等可言。
但在民法典的规定下,所有的法国人是平等的、自由的,只受自己意思的支配.总之,法国民法典是“解放”人的法典,而不是“束缚”人、更不是“奴役”人的法典。即是在今天,法国民法典的精神仍然对我们有启示和指导,我们仍然可以从中学习。
《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通过。法典除总则外,分为3编,《法国民法典》第一版封面共2281条。第一部分是人民法,包括个人法和相对法的规定,实际上是对公民权利主体的规定。
第二编是物法,包含关于各种财产和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在静态中的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第三编称为“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编。内容颇为庞杂:
一是规定继承、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度;二是规定债务法,附质押、抵押法;三是规定取得期限和消灭期限。事实上,这一部分是关于民事权利客体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的可能性。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早期的资产阶级民法典,与当时的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预”这样的立法精神。其中的基本原则: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绝对所有权制度、契约自由及过失责任原则等,这些都是代表着资产阶级的自然法领域中的“天赋人权”理论在此民法典中的体现。
而私权神圣的核心就是所有权绝对。
法国民法典是影响及于全世界的一部**典。奥地利普通民法典就产生在它的旁边,却相形见绌,不为后世所重。至今我们仍不能不研究它,仍从它那里得到启示。
《民法典》所体现的启蒙和解放精神,对任何地方、任何时代追求自由和解放的人们都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和价值,对任何想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人都有很大的裨益。难怪法国人民对这部法典充满着爱好和感情,几次想要改造它而又舍不得它,还是保留它的原貌。世界人民也把它作为一部有高度学术价值的著作。
在我国,研究民法典,深刻认识民法典在思想史上的革命精神和价值,推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是这一代法学家的任务。
三、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是1900年1月1日生效的德意志帝国民法典。bgb是大陆法系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法国民法典》公布之后,立即风靡于当时的欧洲的大部分。欧洲许多国家都接受它的影响,或者直接采用它作为自己的民法典,或者以它为模式制定自己的民法典。
在几乎一百年的长时间里,欧洲竟没有出现一部足以与《法国民法典》匹敌的民法典。这种情况,直到《德国民法典》的出现才得到改变。
《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在民法的发展史上的地位,各有千秋。德国民法典在开创现代民法史、为资本主义社会开辟道路等方面都无法与法国民法典相比,但在其他方面,德国民法典确实优与法国民法典。茨威格特在书中将由法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罗马法系”,将由德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德意志法系”,从而使德国民法典取得了与法国民法典并肩而立的地位。
从历史地位、社会经济发展和思想精神上看,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是不可比拟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它开创了一个时代。它是资本主义早期公认的典型法典,是资产阶级战胜封建阶级的胜利。而德国民法典则是一部保守的、甚至守旧的法典。
德国民法典的产生正从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但并没有表现出这个时代的特征。至于德国本身,德国民法典只完成了统一德意志帝国私法的任务,未能推动德国社会的进步。然而,德国民法典比法国民法典晚了一百年。在近百年来法律编纂和学术发展积累的经验和成过德基础上,在编纂技术和民法学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这是我们研究两部法典时应该注意的。这两部法典从不同方面对法律作出了贡献,受到了本国人民的喜爱和各国法学家的称赞。因此两个法典都成为寿命很长的法学杰作。
就我们中国人而言,德国民法典比法国民法典与我们的关系更密切。从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到现在,中国(包括台湾)民法一直受到德国民法典的影响。中国民法学者从德国民法中吸收的营养也比从法国民法中吸收的营养要多的多。
在我国,对德国民法典的研究要优于法国民法典。当然,我们绝对不应该对法国民法典有丝毫的忽视,特别对它所建立的自由解放的精神应该加深认识,不过就发展我国民法学的研究、建立我国的民法体系说,我们必须着重去研究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在它的本国的名称就是《民法典》,它不像法国民法典那样,称为《法国人的民法典》,更没有像《拿破仑法典》那样辉煌的名称。因此虽然德国的国体和国名几经改变,这部《民法典》在它本国的名称一直未变。然而,它的名字**于德意志帝国民法典、德意志共和国民法典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
一百年来,法典的内容当然有很大的变化,不过也同法国民法典一样,其外貌并无根本性的改变。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有一点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不同。法国是一个单一国家,在民法典公布之前,全国各地所施行的法律不同,不存在部分地区的法典。所以制定法国民法典,可以说是白手起家。
而在德国,由于德意志帝国是由各个“邦”(州)组成的,这些邦早已有自己的法律或法典,甚至帝国的前身,如关税同盟和北德意志联盟,也已有某些统一的法律或法典,因此,德国民法典所要统一的,并不是无数的“地方法”或“都市法”或习惯法,而是这些“邦”(王国、公国等)的法律。这样,德国民法典是在这些邦法的基础之上制定的。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不是在一无所有的平地上进行建筑,而是以这些邦法为基础,构筑一座更大的建筑。
因此,德国民法典起草者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收集所有这些好的法律,并对其进行比较研究,找出最适合建造这座建筑的信息。
其次,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在理论基础上不同于民法典的制定。德国民法典比法国民法典晚一百年。在这一百年里,德国在民法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制度也在出现。
这样,一些在民法典制定中尚未出现或成熟的概念、理论和制度就成为德国民法典制定的基础。
德国民法典对世界许多国家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对近代中国的民事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正式制定民法典在本世纪20年代末。当时中华**国民**在南京成立,设立立法院。
立法院成立后即着手制定民法。起草民法时,自始即决定采用五编制。可以说,第五版的通过不仅模仿了德国民法典,也模仿了日本等国家。后五个版本的内容大多来自德国民法典。
民法学家梅仲协先生指出:“现行民法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而法日苏联之成规,亦尝撷取一二。”所以说旧中国的民法,是继受德国民法典而来,实不为过。
除了在法律上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外,旧中国的民法学者也大都是对德国民法有较深知识的人,因而德国民法的理论也由此影响到旧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期没有制定民法。50年代初曾草拟民法草案,分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如加上另已公布的婚姻法,实际上仍为五编制。以后各次民法草案未采五编制。
1986年公布的《民法通则》,由于其本身不是完整的民法典,当然不可能采用五编制。因此,在民法教学中,不再按照五项原则编写讲课。但是,20世纪80年代下半叶,德国民法的影响出现在各各方面,特别是一些教科书中。而且,这种影响也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德国民法理论一直存在于民法学界,先潜后显。
这可以从近十余年来民法书刊中看到。在台湾,由于中国**立法的不断实施和从德国归来的学者的努力,德国民法的影响一直存在并十分重要。台湾在民事法律方面虽然也受到美国法的影响,但总地看来,德国法的影响仍占主要地位。
这种情形都不是偶然的,中国是个成文法国家,而德国民法在成文法国家的地位是具有根基性的,加上中国的传统,德国民法的影响在近期会更加扩大,在将来也会长期存在,是不可否认的。因此,研究、探讨德国民法典,从其中取得经验教训,以促进我国的立法工作和研究工作,仍不失为我国民法学者的重要任务。
最后,感谢苏老师一个学期来的谆谆教诲,苏老师是当今中国不可多得的优秀学者和法律工作者之一,希望苏老师能够继续自己的比较法的研究,继续推动中国法律事业的发展。祝老师工作顺利,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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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十二大变化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炳国
2002年6月29日,《安全生产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审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当时,我国从国家到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刚刚成立,结束了建国几十年来安全生产领域缺乏综合性法律的历史。当时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存在诸多弊端,更加强调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而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调不够。
这必然导致政府监管责任过大、责任过重、企业违法成本过低、自觉性过低。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不可避免,难以有效遏制违法生产行为。针对《安全生产法》存在的诸多弊端,才有了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对比原《安全生产法》和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笔者认为主要有十二个显著变化。
一、立法目的更加明确
在立法定位方面,这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做了三个创新,一个是在很多地方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改成了“安全生产工作”,这说明以前的《安全生产法》是个管理法或监管法,现在变成了一个全方位的工作法,以前更多的强调政府的监督管理,新的安全生产法更强调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变为安全生产,看似简单的文字修改其实意在非常深刻。第二个创新就是把原《安全生产法》“促进经济发展”改为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落脚点,经济发展高于安全生产,这不符合以人为本的要求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义。
修改后的表述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就克服了这一问题。新《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由经济领域扩大到了社会领域,扩大了安全生产外延和内涵,进一步完善了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第三个创新就是这次修改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以前经常看见新闻报道,某某人为了保护国家财产献出了宝贵生命,但现在很少这种报道了,因为国家已经不鼓励这种财产第一,生命第二的做法,更加强调生命至上,更加强调以人为本。以人为本,首先就是要以人的生命为本。科学发展首先要安全发展。
科学发展观有三个发展:一是清洁发展,二是经洁发展,三是安全发展。清洁发展是环境保护问题;经洁发展是节能降耗问题;安全发展当然是安全生产问题。
不顾人的生命与健康,脱离了以人为本,去大谈经济发展,就是畸形的发展,是逾越“红线”的发展,经不起历史的考验。我们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但不要血淋淋的的发展。发展是硬道理,但不顾工人生命与健康,让工人活得毫无尊严的发展就是没道理,就是犯罪,坚决要不得。
把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纳入法律,体现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这也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建设中国梦的具体落实。
二、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分别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首要地位、安全生产的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从建国(1949)到2014年的65年间,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在逐渐演变:1949-1983年,“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1984-2004年,“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
2002年,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方针被写入了原《安全生产法》。2005年至今:“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新《安全生产法》重新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十二字方针。同时,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这是新《安全生产法》在体制机制上的重大创新。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职工参与责任、政府监管责任、行业自律责任和社会监督责任。
三、确立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均未提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在安全生产领域第一次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那个时候还不叫安全生产标准化,叫安全质量标准化。后来的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11年制定了《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实施方法和工作要求。这也是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效率最高的专项文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加强安全生产的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基础性工作,是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水平的系统工程,是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
新《安全生产法》就这一个地方提到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后面也没有对应的法律责任,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对这项工作新《安全生产法》予以了认可。
4、 明确了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一些乡镇企业发展速度相当快,特别是东南沿海一些省份,一些乡镇企业上千家,小微企业大量涌现。小企业生产条件比较差,发生事故的机率比较大,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原《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监管的职责明确到县级以上政府,但在实践中,不少中小企业都在乡镇一级,此次修改目的是把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进一步拓展到乡镇一级政府,强化监管。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考虑到乡镇政府在机构人员方面有所限制,不像县市以上的政府都有职能部门,可能在监管工作上会带来一些困难;所以法律的规定稍微原则一点,只明确了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并不是说把乡镇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全压给乡镇政府了,县市就不管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仍然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应当相互协调。
五、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五是为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力度,增加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
六、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2004年以来连续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21.8万人取得了资格证书。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万人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登记执业。
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
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2007年1月11日发布)的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分为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五类。今后,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进一步完善分类标准。
七、进一步强化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从目前的安全生产事故来看,80%的事故是由于安全培训不到位造成的。针对实践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落实、不规范甚至流于形式等问题,为了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到实处,保证教育和培训的效果,本次修改专门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便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阅档案、记录,加强监督检查。
国家前一段时间把安全培训资质的行政审批去掉了,好多人认为安全培训弱化了,但从新的《安全生产法》可以看得出来,安全培训不光没有弱化,反而加强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新《安全生产法》专门增加了条款,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如果不建立,还有相应的处罚;2、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里面,这次新增了一项责任,就是安全教育培训职责;3、强化用工单位要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用人单位应当对学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上四点都是新《安全生产法》里面新增加的内容。
八、进一步加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管理工作,努力预防事故先发制人,是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关键,也是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工作。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了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1、第18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2、专门新增加了第38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的调查处理,应当如实记录,并向职工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立健督管理职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第56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有关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4、第57条规定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时, 有提出解决的建议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5、第71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等等。后面有两条法律责任与其对应,一个是第98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另一个是第99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赋予安监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
新《安全生产法》修订的最大亮点就是第67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做出行政强制措施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申请程序复杂,拖延时间较长,但在事故很可能一触即发的紧急情况下,有必要直接赋予监管部门一定的应急处置手段,防止严重后果的发生。新《安全生产法》赋予安监部门可以采用行政强制措施,但行政强制措施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用的,必须满足七项限制性条件:1、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做出的决定;2、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3、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4、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5、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6、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7、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十、鼓励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保险费。对生产经营单位来说,这是一项强制性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但是,工伤保险仍然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比较低,只有25人
9%,也就是说,近75%的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当然,他们也很难得到工伤保险给予的基本保障。其中许多农民工从事采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和建筑等高危行业。他们受教育程度较低,年龄较大,在就业竞争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要求企业为其购买工伤保险的资金并不多。这些企业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农民工的社会救济和补偿难以落实,往往是政府充当最后的买主。
企业死人,政府发丧。工伤保险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它没有解决事故发生以后,现场施救的资金来源及第三方受事故损害的赔偿等问题。工伤保险是企业职工一对一的保险,一旦事故波及到企业职工以外的第三方,比如说化工企业发生泄漏、爆炸,矿山尾矿库发生溃坝,受到侵害的往往是与企业根本不搭界,没有工作关联的无辜群众,这一部分人受到了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损害后,得不到工伤保险的补偿。
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商业保险机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就有效的避免的工伤保险的不足,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强化了安监部门现场监督检查职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享有的现场调查取证权、现场处理权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1.现场调查取证权。
包括:(1)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2)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如涉及高危作业的有关生产工艺的资料,安全设施、设备的档案资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资料等。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3)向有关人员,包括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等,了解相关的情况。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现场处理权。包括:
(1)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2)责令排除事故隐患。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立即予以排除。
(3)责令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权。如果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属于重大隐患,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不能保证人员安全的,有权要求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同时要求暂时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或者暂停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设施、设备的使用。只有在重大事故隐患被排除后,经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生产经营单位才能恢复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恢复有关设施、设备的使用。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3.采取查封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这里所讲“查封”,是指张贴封条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封存起来,未经查封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启封、动用。这里所讲“扣押”,是指把设备等东西运到另外的场所予以扣留。
新《安全生产法》赋予安监部门两项新的行政强制性措施,一个是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另一个是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十二、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震慑企业,是近期发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原因之一。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等都加大了处罚力度。
一是确立了有错必罚原则,对安全生产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二是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这个行政法规的一些处罚规定上升为新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条文,较大幅度地加重了处罚力度,尤其是提高了罚款数额。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的“起步价”从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也就是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也就是说“封顶价”从原来的500万元翻番至2000万元。
目前所有法律中这个罚款数额应该是最高的,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而是发现违法行为可立即处罚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是不仅处罚单位,还处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具体的处罚为: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发生事故,不光对企业负责人罚款,还确立了行业终身禁入制度。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是建立了部门联合惩戒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这个企业有安全隐患,可能造成重大事故或者被关闭,投资部门他们就会考虑我是不是给你贷款或者给你投资;证券部门就可以不让你的股票上市,你上市了也不能让你再融资。
国土资源部门就不给你建设用地等等。
以上是本人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不成熟的见解,不当之处,望批评指正。
◍ 监察法读后感 ◍
西窗法雨真的是一本很不错的书,难得的一本让人不会觉得枯燥,有兴趣读下去的法律书籍。它以精彩的案例为载体,巧妙地将枯燥的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刘星老师更是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使文章变得更加通俗易懂。虽然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但是它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引领读者一步一步地走进法律世界,领略“法”的奥秘。
对于《西窗法雨》,黄树森先生评价道:“我愿将全书归纳为:一袭纵横捭阖下的法趣谈,一阖学养驳杂下的法议论,一掬情感积淀下的法情结。灵动,缜密,成熟,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淋裕”。不得不说这实在是贴切,我相信读过《西窗法雨》的人都不会否认,读《西窗法雨》让人有一种如沐春风,很舒适的感觉。
书中引用了许多精彩的案例和故事,其中有几则让我影响深刻。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就是其中的一个。苏格拉底是个著名的哲学家。此人述而不作,性格倔强,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最终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
临行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同来看他,告诉他朋友们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克力同提出各种理由来说服他,告诉他雅典的法律不公正,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是迂腐,但仍然无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的制裁难道就正当吗?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同的一番“探讨”,苏格拉底最后选择了饮毒。
它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的一方面:对待自己认为不公平的法律,态度要慎重,理由是,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因此,即使是恶法,苏格拉底依然选择了遵守。
赖特的英国前特工的故事讲的是一种“全法治”的精神,在法院眼中,法律在政府之上,而且政府和其他人一样并不与法律有亲近的关系。法律至上就是全法治,而王权或者政府凌驾在法律之上就是半法治,在中国,政府远比人民和法律更亲密。
人们常说,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法治从来没有出现过。这种说法一半对,一半不对。中国历史上都有法律,统治者都用过法律来约束被统治者,但统治者自己却不在法律的约束之中,这是中国古代“法家”所说的那一类法治。在西方,从古至今也有法律,在近代之前,法律与统治者的关系也和中国差不多,可到了近代以后,统治者也得接受法律的约束,这便是现代意义上的西方法治。所以应该说历史上的中国是个半法治。我们不必因为中国历史上没有一种“全法治”而感到自卑,更不必因为有一种“半法治”而感到自豪,但是真要好好想一想哪种更好。
除此之外,《西窗法雨》还有很多鞭辟入里的见解,很容易就能引起我们法律初学者对法律的深层思考,也极具启发性。很适合我们阅读学习。
◍ 监察法读后感 ◍
断食法读后感
断食法是一种在近年来越来越受欢迎的饮食方式,它通过在一定时间内不摄入食物来帮助人们减少体重、改善身体健康。在我阅读了关于断食法的一本书籍后,我对这种新兴的健康生活方式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在这篇读后感中,我将详细、具体且生动地描述我对断食法的的理解和感受。
我了解到断食法并不是一种快速减肥的方法,而是一种生活方式的转变。通过定期的断食,我们可以让自己的身体得到休息,有助于排除体内的毒素,提高身体的代谢能力。我以前对断食法有误解,总觉得不进食会导致身体的虚弱和精力不足,书中的科学解释告诉我,断食可以激活身体的自我修复机制,让身体更加有效地利用储存的能量和修复受损的细胞。这让我对断食法有了更加正面的认识。
我对断食法的可持续性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在书中,作者分享了他的亲身经历,他在实践断食法后,不仅体重有所下降,而且身体健康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他提到,在断食时需要注重补充充足的水分和合适的营养物质,同时,断食后也要注意逐渐调整饮食习惯。这让我明白,断食并不是一种饥饿的折磨,而是一种调整和平衡身体的方法。通过灵活运用断食和正常饮食,可以使身体得到更好的营养吸收和利用,从而提高身体的整体健康水平。
除此之外,我还认识到断食法对心理健康的重要性。在书中,作者提到他在断食时常常感到内心的平静和清晰,这不仅有助于他更好地控制自己的食欲,还改善了他的焦虑和压力状态。这让我深思: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常常受到各种压力和干扰的困扰,而断食法给人提供了一个回归内心和平静的机会。通过断食,我们可以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来思考和参悟一些更加深层次的问题,从而提高自我认识,提升生活质量。
我对断食法的健康益处有了更多的认识。通过减少摄入食物的时间,我们可以刺激胰岛素的产生和敏感性,这有助于控制血糖水平和减少患糖尿病的风险。断食还被证明对心血管健康有益,可以降低血压和胆固醇水平。这些健康益处激发了我继续探索断食法的兴趣,并将其融入到我的日常生活中。
通过阅读关于断食法的书籍,我对这种新兴的饮食方式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我明白了断食法的本质不是减肥,而是一种生活方式的调整。通过定期的断食,我们可以让身体得到修复和休息,提高自身的健康水平。我对于断食法的可持续性和心理益处有了更多的认识,并且了解到它对身体健康的积极影响。我期待将断食法融入到我的生活中,以改善我的健康状况和提升我的生活质量。
◍ 监察法读后感 ◍
合上书页后,我试图去揣摩石黑一雄写这本书的过程。《长日留痕》于1988年出版,那时候他才34岁,也就是说,在写作这本书的过程中,他不过是三十岁上下的年轻人。作为一个日裔,他是如何将男管家,英式的隐忍写得如此贴切;作为一个年轻的作家,他是如何写出一本语言优雅、结构紧凑、人物鲜活、引人入胜的小说的?他一定特别努力,以及具有无庸置疑的才华。
不提法德日俄了,如果简单把先后两个世界霸主--美国小说和英国小说相比--我只想说说小说带给我的感觉。美国小说,不管是写的哪个年代美国人的生活,不管语言是粗鲁的,还是精细的;情节是离奇的,还是平淡的;都是美国人的生活。这句话好像是废话,但是怎么说呢,美国人的生活很好描述,他们的历史不过几百年时间,可以是“垮掉的一代”,可以是盖茨比,可以是二战后郁郁寡欢的失意者,但无论是谁,他们好像是一把就可以拔出的胡萝卜,快乐也好,忧伤也罢,即使是愤怒,都是如此一目了然而无从琢磨。
英国却不同,这个时刻把腰板挺得笔直的国家,有着称霸的历史,也有落寞的现在,英式庄园里有奥斯丁笔下绅士与小姐的你来我往,也有伍尔芙和她的达洛维夫人,有毛姆,有狄更斯,他们的历史上有过波澜壮阔,但更多的是先生太太们看起来无趣,但是那些小腔调和自负下面展开的层层细节。我喜欢英式的隐忍多过美式的一览无余,喜欢精致计算好的节奏胜过意识流和喷涌而出。
所以《长日留痕》的第一章便让我惊喜不已。从史蒂文斯有些偏执的絮叨里,我们知道了他的性格,他的职业,他前后两个雇主,他这一本小说将要展开的旅程,他对肯顿小姐竭力掩饰却十分显然的感情。从英式男管家的角度来讲一个故事再好不过了,还有谁比一个永远得体、克制情感、带着旧日风华的男管家更能贴切地描述英国?从他短短几天的旅途中,我们看到了他对自己职业的自信和自卑,对主人盲目的听从,一战二战间的历史动荡,还有他对肯顿小姐引而不发的爱情,自始至终都能保持言不由衷的能力。
隆重推荐这本精心制作,看完了只会觉得心旷神怡。相比较我国的小说作品,那些无论怎样调配却仍然挥之不去的戾气和山药蛋味,《长日留痕》美妙得让人陶醉。
◍ 监察法读后感 ◍
刘星带我们走进了一个新的小世界,在这个小世界里,我们一起跟着刘星,看着窗外的雨滴滴答答落下。
在《西窗法雨》这本书里,我们从不同的视角看到了不同的法与正义。
我将从四个自己印象深刻的问题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半法治”与“全法治”
法是中国古代法家的代表思想,其主张用严刑峻法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和维护社会稳定,但多数情况下统治者自己不在法律约束范围内。
现在看来,法似乎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但并未完全脱离古代社会法的目的。在西方,近代以前,法律与统治者的关系和中国差不多,但到了近代以后,统治着也得受法律的约束,这便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作者说:“我们不必因为中国历史上没有一种‘全法治’而感到自卑,更不必因为有一种‘半法治’而感到自豪,但是真要好好想一想哪种更好”。
第二,政府旁边的法院
西方人一般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错误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以权力制约权力”首先表现在法院存在于政府旁边。如果法院存在于政府之中,那人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及其人员的“道德自律”了。
我们转换视角,来看一看中国法院与政府间的关系。
法院和检察院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国家机关,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院和检察院是属于双重领导的国家机关,业务上是受上级院的领导或指导,而政治上是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在人事、财物上受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制约。法院的人事关系是由同级党委组织部管理,法院工作人员的工资档次由同级政府的人事局在负责管理;法院的财政也是由同级政府的财政局支付。
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没有干涉司法机关办案的权利,并且司法独立中也明确规定司法机关组织系统独立。司法独立必然要求司法部门与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在权限上分立,在机制上制衡。
但法院很多时候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或多或少的都受到政府的干扰。甚至还要看政府的脸色。如何才能实现公正的审判呢?若通过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绝对隔离来实现,事实上这一点在任何国家都做不到。
科学的思路是:法律赋予政府机关财权,政府机关在法定的职责内向法院拨付经费,但这不意味着政府机关据此就有了干预司法活动的权利。
同样的道理是,法律赋予了政府机关人事权,并不意味着政府机关在进行人事管理时就有了干涉法院办案的权力。
但如何来保证这种权力正确的实施不逾线,这正是我们司法改革要不断去完善的东西,应尽量用立法的形式将财权和人事权的行使程序明晰化,确保政府机关不在背后使绊子等。
第三,天赋人权
我们的权利是哪里来的呢?
仅仅是法律授予我们的权利吗?
西方人却秉持着不同的观点。
他们认为,人们的某些权利是天生具有的,国家必须尊重某些最基本的自然权利,因为国家制定法律权利的权利本身也是自然权利的授权,而且国家制定法律权利只能是对人们原有的自然权利的肯定,而不是什么恩赐。
本人对此看法是比较赞同的,人们因为其本身拥有权利,所以才制定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公法与私法
作者在这一章节中提到:“中国现在也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我们考虑一下这种分法,或许真会有些益处”。
如果按照这种分法都会带来什么?是否利大于弊呢?
这个问题,值得我们去深思和探究。
刘星的这本《西窗法雨》从整体上来讲,篇幅短小,语言精炼,且从很多小事中映射出了大的道理,留下的问题和现象值得我们去深思,非常值得我们去阅读。
◍ 监察法读后感 ◍
法律,给人一种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举止。正是因为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我们这个社会才会变得有条有理:正是因为由于法律的存在,才使我们的权利得到了应有的保障,我们应该感谢法律带给我们的一切。
作为青少年的我们,我们必须要知法守法,做任何事都要与法律同行。法律素质如何,就关系到我们的生活,我们的人品道德。遵纪守法,我们要从小做起,从小事做起。不做违法乱纪的事,如:赌博,斗殴,偷窃
我们应该踏踏实实地走好人生的每一步,自爱自重,珍惜自己,在一生中对社会有作为,不做违法乱的事。
我记得一条新闻是关于某人接触网络游戏CS后,就着了迷,经常往网吧里钻。苦于家里管得严,小兴就想出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着上学的旗号,背着书包直奔网吧,差不多到放学点儿了再回家。就这样持续了半年多时间,小兴不仅把父亲给的学费等都送进了网吧,还因为钱不够,不断向父亲索要周末补习费等各种费用。后来到期末,小兴拿不回成绩单,父亲起疑找到学校,才知道儿子竟然已经半年没有上学,学校也没有和家长沟通!而就在小兴父亲深受打击的时候,又传来另一个噩耗:小兴因为上网缺钱,从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学生身上的20元零花钱,结果被少年法庭判处缓刑。与法同行,让我们懂得岁月之短暂,生命之宝贵;与法同行,让我们摆脱冲动与鲁莽,拥有理智与稳重;与法同行,让我们拥有灿烂辉煌的明天。愿我们在法制的蓝天下健康成长,成为二十一世纪的栋梁之材!!!
◍ 监察法读后感 ◍
看这样一本叙述冗长,语言琐碎,故事情节缓慢又几乎没什么荡漾的感情的书,着实需要找个无聊的时间点来看这本乍一看满篇都在议论男管家这件和现代人生活八辈子打不着关系的书。你不能期待读到简爱里面那种古典情怀,也不能奢望有简.奥斯丁那样的机智幽默,甚至你也不能看到蒂凡尼早餐里字字句句中克制的爱意,这是一本现代人回顾英国刚刚走过的昨天,以其文化特有的男管家文化为切入点 ,从小人物的视角来看整个时代变迁和对人内心世界情感的一次探寻。
小说开头怎么说比较好,恐怕会令许多崇尚说走就走的爽快人呼吸不畅,“怎么能这么纠结!?”不就是主人建议他外出旅行,先是回顾美籍主人到来产生的变故,一再强调合格的男管家对于精简的人员是如何尽心尽力地制定员工计划,却也流露出其职业生涯顶峰的过去,岁月无情地变迁,将地位尊贵的达林顿勋爵带离人事,府邸的雇员数量急剧下降,往日盛大的宴会不再 ,个人精力的不支。由于男管家与主人明显的依附关系,传统上男管家的自尊很大程度上有依赖于主人身份的尊贵,而这些变迁无可避免地给史蒂文斯带来不适应却又无可奈何的感受,可他依然尽忠职守地在这幢已变化了主人的屋子里。
当然了,小说要进行下去,这旅行是一定要成行的,然而随着离开府邸越来越远,史蒂文斯越来越来发现自己不过是处于一个瞬息变化的环境中的匆匆过客 ,他失去了归属感而变得无所适从,而正是这样才开启他探寻生活意义之旅。旅行由一路上史蒂文斯对过去往事的追忆和略有小小波折的旅行经历所组成。回忆里人物不多 ,有作为雇主的达林顿勋爵,有共同工作的肯顿小姐,及他的父亲老史蒂文斯。对于往日身处英格兰名流显贵聚集的豪宅里光荣服务的追忆无不是在显示现状的惨淡。对于肯顿小姐的感情,史蒂文斯即使是在自述中也需要躲在严肃的职业需求后面——府邸需要像肯顿小姐那样能干的人才能解决燃眉之急,可是他对于肯顿小姐信中情况的过度忧虑和翻来覆去的揣测,细读其中的字句希望得到更多印证自己想法的证据,当他回顾那些事后可被称为转折点的事件,读者或许会惊讶于其冷酷和不近人情,对于肯顿小姐的示好近乎无感情的回应,一个男管家的身份把他所有活生生的感情都禁锢住了。即使是面对肯顿小姐的离去,竟然不肯哪怕一点点挽留,将本该美好感情变成人生长痕里无可挽回的遗憾。
男主人公在旅行中沉溺在对往事的追忆中,企图在长长岁月留下的痕迹中寻找自己生活的意义,不断让自己相信,自己作为一位男管家是如此无可挑剔,却在清晰的回忆里逐渐发现自己人生的虚无,井然有序的生活下是情感的剥离和快乐的丧失。最后的结尾处 ,男主人公难的敞开心胸 ,和陌生人说了几句坦诚的话 ,而不再是以那种拿腔拿调的口吻,并最终决定“采取积极的人生观去享受自己剩余的时光”,这样的领悟无疑可算是其虚无人生的一个春天的开始,虽然已来的太晚。
这部小说也可看做是日裔作家的英国情怀,英日文化中压抑克制的文化习惯是有异曲同工之妙的,日语中烦的要死的敬语和英文中冗长却无实际意义的迂回对话是如此相似又有着自己独特之处。
总的来说,这部小说给我的感觉是裹着保鲜膜来看发生在眼前的一幕幕,没有强烈的喜怒哀乐的回忆,抽干了水分却还保持着原样。
◍ 监察法读后感 ◍
读《法与宪法》有感
读这本书我感触颇深。英国法学家詹宁斯的这部著作堪称现代英国宪法的理论基础。它的产生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英国宪法理论发展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通过仔细阅读和品味作品的内容,我可以说我受益匪浅。
我深深地感到,詹宁斯不仅是英国宪政的老师,也是欧美、中国乃至世界宪政的老师!读过这本著作,我更深深的觉着它可以作为促进我国宪政发展的有力借鉴与指导。
《法与宪法》是要阐释构成现代英国宪法基础的根本理念。作者认为宪法乃是人们的一种结合体,它的特性取决于处于统治和被统治地位的人们的特性。在此方面,宪法是一种转变中的事物,像万花筒的色彩一样变幻不定;对宪法运作的研究包括对各种社会和政治力量的考察,正是这些力量造成了民众及其社会各阶层的观念、愿望和习惯的变化。
他还断言,法学家只有了解法律所产生的社会条件和法律对被统治者施加的后果,才能理解法律。《法与宪法》究竟是什么样的一本法学巨著呢?
下面让我们来一起研读。
本书全文共分八章,分别是英国宪法、宪法、宪法实践、议会、行政、行政法、法院、宪法和基本自由。通过阅读我发现这本著作当中包含着一整套的分权制衡理论,行政权、立法权与司法权的三权分立在著作中表现的十分的鲜明;它除了阐述这一国家的运转机构外还十分深刻的阐述了任
何民众的基本人权应该得到神圣法律的保障,国家体系的正常运转不仅有国家机构的相互监督还要有普通民众的监督;而且它十分深刻的阐述了英国的宪法起源、宪法发展与英国的现代宪法体系;它的总序部分更是十分清晰的阐述了英国宪政的艰难成长史。众所周知,英国是一个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宪法的许多部分是由法院案件,即法官,以及宪法法律和宪法惯例制定的。虽然英国宪政的发展已有相当程度,却仍有许多缺陷与不足之处。
纵观世界,不论是英国还是美国都存在这行政权过分干预立法与司法的现象即行政权过大,而且这一现象仍有愈演愈烈之势。
我国的宪法历史其实并不短暂。中国有自己的宪法近百年了,但是中国的宪政建设还没有完成。总宪政之于宪法,犹如法治之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仅仅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素质与民众之信仰。
因此修改宪法虽易,行宪政实是困难。我国行宪政之难,也在于此理念与制度皆源于西方而非华夏本土,因此我国的宪政理念源于他方之传播,我国的立宪开始于模仿。模仿并不总是合适的,而且会有这样那样那样的问题。究其根源,在于中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人民的宪政和法治意识淡薄。
我国行宪政,该著作的借鉴大有裨益的,虽然不能从根本上促进我国宪政的发展,却可以大大推进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
12级法本21班王世浩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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